及在外经历等症状。经医院确诊:小惠患神经恐怖症,心因性精神障碍。
小惠的父母据此将超市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物质与精神损失。法院认为,超市“偷一罚十”的店堂告示,违背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其留置、威吓小惠的做法,给小惠造成巨大精神压力,违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规定。故判决超市赔偿小惠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500余元。
法律聚焦:店堂告示、未成年人保护原则
店堂告示,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悬挂、张贴的带有警示性的标语、标牌,其内容主要是以生产经营者的口吻,告诫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注意的事项或是一些商业上的惯常用语。
由于店堂告示是经营者按自己单方意愿拟定并张贴出示的。所以,如果其中含有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内容,其重点极可能落到自身利益的维护上。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制定店堂告示时,加入了强调自己权利,有意逃避自己法定义务的条款,甚至将不平等条款强加给消费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人们常见的“偷一罚十”、“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最低消费某某元”等店堂告示内容,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但经营者自行设计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及店堂告示等并非全部无效。例如:“假一赔十”,就是商家对消费者做出经营真货的承诺,即只要顾客在该商店买到假货,商店愿承担赔偿10倍货款给消费者的义务。此是商家真实意志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益,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商家的行为还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应遵循的下列原则:(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显然,商家心中没有这部法。商家心中也没有对孩子爱的引导及对其过失的宽容。
案例警示:
(1)依法经营,以人为本
俗话说: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如今的生活除了“柴”已被燃气替代,其他哪样也离不开去商家求购。因此,去商场逛超市已成了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内容。商家的经营理念、管理水平、购物环境、服务态度,无不彰显商家的文明形象与文化素质。在商言商的商家,求本逐利无可厚非,但应遵循社会规则、恪守法律,做到以人为本,诚实经营。不得制定与法律、法规相悖的行规或霸王条款,不得以牺牲顾客权益来维护自身利益。当商家抓获偷窃嫌疑人后,应及时交给警方处理,不可自行留置顾客、私设公堂、擅自处罚。对未成年人应着重教育、善于引导,勿威胁恐吓、打骂羞侮。孩子未来的路很长,人生不能因一时过失而蒙上灰色。商家于情于理都应善待孩子,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
(2)文明经商,以礼待人
孔子说:“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商家应文明经商,待人以礼。俗话说:买卖不成,仁义在。顾客图的就是顺心如意,商家讲的是和气生财。所以,商家不要慢待消费者,不要轻蔑顾客。店堂告示、警示语言不可粗俗无礼,有碍观瞻,甚至有损顾客人格、有伤公众感情。商家的店堂告示、文字标语要讲究人文理念,既文明又温馨,既合情理又合法律。商家一张笑脸,一句问候,一份关怀,一种礼遇,即可赢得消费者的信赖与支持。商家不仅要赚财气,也要赚人气,而人气更为重要。
(3)诚信第一,经商之本
中国的消费者承载的重负太多,他们在消费中左闪右躲,还是屡遭暗算。他们遭遇过“陈馅月饼”,遭遇过假烟、假酒、假药,遭遇过假种子、假化肥,等等。他们是最悲惨的上帝,之所以如此,只是由于一些商家良心缺失,责任淡化,唯利是图,利欲熏心。在市场经济的滚滚红尘中,损人利己主义者会得逞于一时,聚集一些不义之财,但法制社会的日益完善,终将使那些践踏规则的缺德商家受到处罚。
依法创业使用商标有学问违反规定不批准
某商标事务所负责人把“萨达姆”满脸胡子的模样,作为图案商标提出申请,并打算商标注册成功后,出让价是2500万美元,和美国悬赏萨达姆的金额一样。后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已收到了“萨达姆”作为图案商标提出的申请。国家工商总局一位相关人士表示,商标申请人提出申请只是第一步,而审查批准则需要一定的时间,他举例说,此前曾有人想用“莱温斯基”注册商标,但最终未获批准。
法律聚焦: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我国《商标法》第2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可见,萨达姆也好,莱温斯基也罢,作为商标在我国使用,必须是不损害我国的道德规范及社会风尚。因此,申请的注册商标,如违反有关规定,遭到工商局的拒绝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案例警示:
(1)勿将丑闻当卖点
莱温斯基是美国前总统克林顿性丑闻中的女主角,萨达姆是美国现任总统布什以战争推翻并俘获的伊拉克前暴君总统,两人都应算举世闻名的人物。于是,头脑活络的商人便不甘寂寞,欲借名人赚点银子。点子虽可,只是不合国情与民意。这种做法与人们的是非观、荣辱观相冲突,与我国的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也不相容。并不是有名的人物都可沾边借用,弄不好会沾上臭名、讨来骂名,或惹上侵犯“肖像权”的官司。目前,一些商家挖空心思、绞尽脑汁以哗众取宠或吸引众人的眼球,如某餐厅曾推出“美女人体盛宴”。其实,这是古代日本大男子主义的产物,把女人当做男人吃菜用的盘子,极尽对女性的玩弄与侮辱。而该餐厅负责人却称:“这是一种人和自然、艺术和菜的结合。”呜呼!将国外的垃圾当做艺术来欣赏,岂不令国人汗颜?
(2)勿发不义之财
商品社会、市场经济光怪陆离、诱惑太多,但别忘了,任何时候都不能百无禁忌,得讲德行、守规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财与道不可兼得的情况下,舍道不舍财,此财就是不义之财,此举就叫为富不仁。须知,游戏市场规则的叛逆、出格越轨的违法、刁钻怪异的作秀、低劣恶俗的表演,都将遭到公众的唾弃、舆论的讨伐及法律的制裁。所以,商海弄潮者应具有慧眼善识航向,既不随波逐流,也不与人同流合污。
依法创业别想一夜暴富要靠劳动生财
9岁的男孩艾宝,半年前聪明伶俐,活泼可爱,而如今却目光呆滞,坐在板凳上口中不停地嘟囔着……问他叫什么名字,他两手乱挥,哇哇直叫。孩子的父亲说艾宝是贪吃自家有毒的瓜子才变成这样的。原来,一年前,艾宝的父亲带着妻儿和亲友从兰州老家来到西安,干起了炒制假冒伪劣瓜子的生意。他炒制的那些瓜子,都放进了大量明矾、工业盐、石蜡、色素还有泔水油。这样炒出的瓜子又脆又好看。孩子贪吃,不让吃就偷着吃。结果,学习成绩下降、反应迟钝、还爱发脾气。医院说是中毒引起的。孩子的父亲说,自从孩子有病就不干这生意了,害了人,也把自家娃害了。
法律聚焦: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是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
本罪的4个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利;(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是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企业及各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食品中掺入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但是为获取非法利润,置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顾。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不是基于牟利,而是基于陷害、报复等目的,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追求其他危害后果的发生,则构成其他犯罪。
根据《刑法》第144条规定:对本罪的量刑幅度,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以下3个档次:(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警示:
(1)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人们立世的原则当是推己及人。《论语》中有两句话,一句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即自己不想要的东西,不要强加于别人身上。另一句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即自己想在社会上立足,也要帮助别人立足,自己想要什么样的生活,也帮助别人达到这样的生活。有德的人生活得心安无愧,无德的人最受做坏事的苦。几千年遗留下来的为人处世之道,今天对我们仍然有重要意义。
(2)迷途知返,回头是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