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慎重。任何奖品都应授予那些建立了功勋的有功之人。
谈到荣誉,这个问题比地位的问题深得多。如果说:“荣誉是外在的意识,意识则是内在的荣誉。”但是这样的定义显得过于空泛粗疏,几乎没有接触到问题的实质。不如说,“从客观方面看,荣誉是他人对我们价值的评判;从主观方面看,荣誉是我们对他人评判的关注。”从主观点看,要享誉四方就要对他人发生一些经常有益但并非纯道德的影响。
人只要没有完全堕落,就有廉耻之心,在任何地方,荣誉都有特别的价值。原因是:人很难依靠个人力量达到这个目的。但一旦他的良知得到发展,他内心就会产生一种欲望,希望人们当作一名有用的社会成员,把他当作一位为人们发挥作用的人,以此获得享受社会生活之恩的权利。要作为一名有用的社会成员,必须做两件事:一是无论在什么地方,要肩负起社会对个人所要求的责任。二是要肩负起社会对每个人在社会上所处的具体位置所要求的责任。
人常常会尽可能给世人一个美好的印象,并很在乎这一美好印象的建立。这是人类基本的、内在的本性,即所谓的“荣誉感”,或“耻辱感”。只要想到被人菲薄,便顿感羞愧耻辱,甚至即使知道自己是无辜的,自己并没有完全忽视自己的责任,而只是在自己的自由意志范围内没有尽心尽力。确信他人的敬重比任何东西给自己的勇气都多,因为这意味着所有的人都给自己帮助和保护,而这是防范生活坚不可催的堡垒。这与自己所作的努力比较起来要有效得多。
为赢得他人的信任而建立起来的各种关系,导致了多种荣誉之间的差异,其区别主要是“我的”和“你的”之间的差别,其次在各种誓约行为,最后在两性关系。存在着主要的荣誉,每一种荣誉又有多种形式。市民的荣誉,公务上的荣誉,和两性之间的荣誉。
“市民的荣誉”范围很广。它基于这种假定:我们应无条件地尊重别人的权利,所以不可以使用任何不正当或违法的手段谋求我们想得到的东西。这是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的条件。
任何公然妨碍这种友好交往的做法和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事情,都会使其受到损害。荣誉是根本的基础,它在于坚信道德品性是不可改变的,而单纯的邪恶则意味着将来在同样环境下发生的同样行为也同样邪恶。这里不妨用英文中表示信誉、名声、荣誉的“品性”一词恰到好处地表达这层意思。一旦荣誉扫地,就永远无法恢复,如果由于阴差阳错,情况就不会这样,诸如被人中伤、诋毁或其行为被人误解。法律则提供了对诋毁、诽谤乃至侮辱进行制裁的手段。虽然侮辱和辱骂相差无几,侮辱却是一种抛弃理性的诽谤。如果一个人辱骂他人,就表明这人没有真正合适的理由控诉别人,否则,他就会把这些作为前提,让公众自己作出结论,他企图让人相信,他这样做是想得到简便。
市民的荣誉是中层阶级要获得存在而得的,它完全适合于所有阶级,任何人都不可藐视它,它是一桩地地道道的正经事,任何人都会小心在意,不可稍存不敬。失去自信的人会永远失去信心,不论他做哪些努力,也不管他是什么人,都无济于事;这种可怕的结局防不胜防,无法制止。
从某种意义上讲,荣誉具有否定性,并与名声的肯定性相对立。荣誉并非人们对某人碰巧独有的特殊品性的看法,而主要是人们对希望某人能表现出来的品性的看法,这种品性是真情实意的,而不是虚假的。因此,这种荣誉意味着人们没有特殊之处,而名声则是必须要赢得的东西。荣誉是不可失去的东西,没有名声无非是默默无闻。而失去了荣誉则会令人羞愧,它具有实实在在的性质。我们不能把荣誉这种否定性同消极的东西混淆起来,现实性是荣誉的根本特性。只有这一特性是直接来源于表现这种特性的,这种直接关系,就是他的所作所为,与别人的活动或其他人给他设的障碍没有任何关系,这完全存在于我们自己的能力之中。
荣誉也有间接价值。如果他人对我们的想法,对我们产生影响,且他人的行为举止对我们的行为起着决定性作用,那么,这就需要我们与他们一起生活、从事各种活动时,他人的看法才会对我们产生影响。但在文明的国度里,保障我们生命财产安全的却是社会,我们的一切行为都需要别人的帮助,而别人,在和我们交往前必须信任我们。别人的看法,对我们来说是很重要的,尽管这种看法没有直接的现实意义。西塞力也持有这种观点,他说,“我完全赞成克里希波斯和第欧根尼说过的话,如果声德美名果真一无是处,声德美名就不值得我们去追求了。”
人们在国家中必须履行的责任越重大紧要,他所担任的公职就越高越有权势,人们对于适合自己职位的道德、理智的品行所持的看法越强烈。地位越高,就享有更多的荣誉。这在他的官位和他人对他的态度上都能表现出来。
第四部分:权力之道男人的地位(2)
通常来说,一个人的官位就包含了他应享受到的某一特殊程度的荣誉,但这种态度会因为大众对这一官位的重要性的认识程度而受到影响。我们可以看到,担任有特别职务的人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荣誉,普通公民的荣誉就在于不断地清除耻辱。
公务的荣誉还要求担任公职的人,必须忠于职守,使自己的同事和下属恰到好处地完成自己承担的义务,抵制一切妨碍公务或公务人员的行为。例如,他绝不能对任何玩忽职守的行为掉以轻心,或对没有给公众带来福利的公务置之不理。他必须给这些危害行为以法律的惩罚,以证明这种行径在本性上是不能谅解的。
那些能为国家效力的人,如医生、律师、教师、军人,及其他在某些学科里学有所成,或向公众宣布有资格从事某种专业技术的人,他们的荣誉也属于公务的荣誉。从严格意义上说,“军人”这个词其实就是对这种人的看法,他们决心去捍卫自己的国家,他们具备一些必需的品质,这种品质——特别是勇气促使他们去这样做。一个人的勇敢和力量,完全可以誓死捍卫自己的国家,他们发誓在任何情况下也不抛弃自己所忠于的战旗。
提到“两性的荣誉”,和它所依赖的原则,我们有必要更加注意,并作出更为详尽的分析。其实,所有的荣誉都是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的。这个问题可以分为两个自然部分——女人的荣誉和男人的荣誉。无论在哪一方面都会产生不言自明的群体精神,其中以女人的荣誉为重,因为在女人生活中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她和男人的交往。
女人的荣誉,在少女阶段是人们对她的纯洁的一般看法,而在为人妻后则是人们对她的忠诚的一般看法,这是因为妇女在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得依靠男人,而男人,只在一个方面依赖女人。所以就需要有一种安排,使男女双方相互依赖——男人要对女人的所有需要和由于男女结合而产生的子女负责,这一安排是以女性的利益为基础的。为了贯彻这一安排,妇女们还联合起来对付她们的共同敌人——男人。
为了对男人进行围攻、和平共处、征服男人、占有男人并分享其美好的东西,妇女们的荣誉都迫使自己遵守这一规则:除了婚姻,决不将自己给任何男人。这一措施完全是为了女性的利益。
无论什么地方,妇女们都在极力维护她们的集体精神。如果一位少女违背了这条规则,她就背叛了整个女性。其他女性就会厌恶她,攻击她。以她为“女流”的仇敌。如果除某一女人外所有的妇女都这么做,幸福就会全部崩溃。她就要为此含垢忍辱,失去她的荣誉,再也不会和其他任何女人来往,人们也会像躲避瘟疫一样回避她。对女人来说,谁敢扯断婚姻的纽带,她就会失去男人们妥协投降的那些条件;而这种举止会吓坏其他男人,使他们不敢再作同样的妥协,这就会危害她那些姊妹们的利益。
这种欺骗、粗鄙的破坏誓约的行为是应受惩罚的罪行,不仅应剥夺她个人的荣誉,还要剥夺她市民的荣誉。我们之所以看中妻子而不看重少女的耻辱,原因就在于这里。对少女来说,结婚可以为她恢复荣誉,而妻子一旦破坏了誓约,荣誉的损失就无法弥补了。
这种“群体精神”被认为是女性荣誉的基础,这不仅是有益的,也是必需的。它对妇女利益的重要性将会被人们认识到。但除了具有相对的价值外它别无所长,它存在于其他生存目的范围之外,而且所赋予的价值超过了生命本身。
贞女们被迫的越轨行为不值得称道,这种行为很容易酿成可悲的滑稽戏,并引起可怕的感情突变。女性荣誉的全部规则,并不能禁止人们对埃格蒙特的克拉拉表示同情。女性荣誉的这个原则,走到极端就是舍本求末。这种夸张的比喻暗示,两性荣誉的价值不是绝对的,它只有相对的价值。当然从托马西乌斯时代到家教改革时代,不论在哪个时期和哪个国家里,看到法律是允许和承认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是不损害女性的荣誉。在生活中,有很多因素使婚外恋不能发生,尤其是在天主教国家。从道德来讲,完全无需各种礼仪的考虑,宁愿缔结门庭悬殊的婚姻。完全可以无视外部的礼节,这是对妇女和牧师们的退让,妇女和牧师总是人们避之惟恐不及的。在一个国家里,除王子及一些可怜至极的人外,每个男人都可以娶他所喜欢的女人为妻。王子属于他的国家,他的婚姻只是出于国家的考虑,即为了国家的美好与富强。他仍然是人,作为人,他宁愿服从自己的情感。
事实上女性荣誉的原则毫无缘由,这已由许多残忍的牺牲得以证明,如杀死自己的孩子和母亲的自杀。一位未婚的少女要是违背了这一准则,就会触犯所有的女性,是一种不忠的行为;但这种忠诚仅是一种默契,不是堂而皇之的誓约。在很多情况下,使她自己的前途受到最直接损害的,不是她的过错,而是她的愚昧。
女人的“群体精神”已使男人在婚姻关系中放弃了自己的权益,而对他的征服者来说,却大有利益,所以,这种“集体精神”就需要他细心地维护婚姻中的条款,使协议自身在执行过程中不因为丝毫的松懈而失去效力。
第四部分:权力之道男人的地位(3)
男人们就算放弃了一切,他所独自享有的东西,还为他所有。一个妻子,丈夫与她离异,她会对婚姻纽带的断裂深恶痛绝,而丈夫,离婚却是他的荣耀。如果他宽容冒犯他的人,他的同伴就会羞辱他,但这种羞辱,还远不如失去荣誉的女人的耻辱令人难堪;这个污点并非污秽不堪,因为和他生活中的其他关系及其他重要事务相比,毕竟是次要的。
这类荣誉以各种形式存在着。其原则贯穿于所有民族和任何时代,虽然女性荣誉的原则在不同的时代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还有另外一种荣誉,与我们所讨论过的荣誉全然不同,希腊人和罗马人毫无所知,甚至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