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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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第3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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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独提起的程序 

      双方对行为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没有争议的情况下 (包括行 

为已经被确认违法或者已经被撤销、变更等),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 

赔偿请求,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不予理睬 

       (2)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方案不予执行 

       (3)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 

       (4)受害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 

      二、一并提起的程序 

      双方对行为的存在与否、行为的合法与否还有争议的情况下, 

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 

请求。 

                   第五节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赔偿方式 

       1.金钱赔偿; 

       2.返还财产; 

       3.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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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国家赔偿法第30 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名誉权、荣誉权 

造成损害的,应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这并非行政赔 

偿方式。 

       二、标准 

      1.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 

       (1)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上年度”: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 

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 

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3)日平均工资:年均工资除以法定工作日数;年均工资由国 

家统计局公布 

      2.生命健康损害的标准 

       (1)一般伤害: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额为年均工 

资的5 倍 

       (2)残疾: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包括因残疾而减少的收入、 

残疾后的生活困难补助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 

高额为年均工资的10 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年均工资 

的20 倍) 

       (3)死亡: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年均工资的20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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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财产损害的标准 

       (1)违法占有或获取财产的 

      ①返还财产 

      ②造成财产损坏,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损害程度给 

付相应赔偿金 

      ③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赔偿金 

      ④财产拍卖的,给付所得价款 

       (2)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 

      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即用于维持生存的 

基本开支,如水电费、仓储费、基本工资。 

       (3)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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