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8-哈耶克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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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哈耶克传- 第4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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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耶克最初认为,第二部著作只是一本“小册子”⑥,1962年的时候,哈耶克明确地说过这样的话。哈耶克最初计划在写完《自由宪章》之后,附带地研究一下知识分工的问题。1960年,他写信给波普说:“尽管我并没有集中精力研究方法论,但我准备讲授《经济学理论新论》,其内容可能会编成一本书,这本书开头肯定会重述我对经济学理论性质的看法,而我当时形成的对更高层次的规则性的认识,也继续吸引着我,看起来有可能在经济学之外的领域中取得一定成果。”⑦    
    哈耶克在《法、立法与自由》中提到过德恩特里维斯的《自然法》(1951),而他在《自由宪章》中也曾说,对种种自然法理论作了“最精彩的简明叙述的”,就是德恩特里维斯的著作。这里有必要稍微考察一下这本着作,从而加深我们对于哈耶克的法律观念的理解。德恩特里维斯写道:“法律最重要的功能乃是使人们在社会中能够维持生存。法律要以社会为前提。法律活动是与共同体的概念联系在一起的。法律只涉及人的行为与他人进行协调的那些方面。因而,我们可以正确地说,人间的法律并不旨在增进美德,而仅在于确保人们和平共处:法律并不禁止一切恶行,而只禁止那些有害社会之恶行;法律并不要求人们事事行善,而只在涉及普遍福利的方面对人们有所要求。”⑨    
    对这段话,哈耶克有同意之处,也有不同意之处。尽管他也相信,法律只涉及公共之善,而并不涉及私人之善,但他又认为,习俗和伦理规范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它们是将人们联结为社会的非常重要的粘合剂,但又不像法律那样,它们不需要社会来强制执行。法律、习俗和伦理规范结合起来造就了社会。法律就是人们可以要求政府强制执行的规范,而习俗和伦理则是非强制性的规范。    
    哈耶克对于“系统”的概念具有浓厚兴趣,从物理学角度看,任何行为,都会在某个时候受到同一系统内某个地方的反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均衡的思想,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学理论就是试图将物理世界的真理运用于社会。    
    《法、立法与自由》的渊源是哈耶克的经济学理论。他逐渐认识到,社会中的法律、习俗和伦理规范界定着、也创造着该社会。法律、习俗、伦理规范是人们观察世界的角度,是世界观,是范式。它们并没有实实在在的形状,而是存在于社会成员的心灵中。它们是社会共通的价值。它们为社会成员创造了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因而也多少能使他们的交往活动更有效率。    
    


第五部 弗赖堡(1962…1974)第27章 《法、立法与自由》(2)

    弗赖堡是个环境优美的城市,只有20万人口。该市的阿尔贝特-路德维希大学大约有两万五千名学生。它始建于1457年,从创建时间看,排在德国第三位。该城位于德国最西南角,离法国和瑞士都不到25英里。城市的一边是海拔上千米的山峰,实在是哈耶克远足爬山的好去处。城市的另一边是平原,种植着葡萄。这座城市一直是由“大教堂”即“圣母玛利亚大教堂”统治的。“弗赖堡”的意思就是“自由的城堡”。中世纪时代,这儿有一个市场。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弗赖堡遭受到了严重破坏,但战后又恢复了原貌。    
    获得弗赖堡的教职,给哈耶克带来意外的惊喜,他可以比在芝加哥大学多干三年,还可以得到一笔退休金,而这对他的生活来说很重要。他非常在意收入问题。有一篇报道曾描写过他刚到弗赖堡任教后到伦敦办事时的情形,“他说话语气平静,带有很重的口音。星期三晚上,在经济事务研究所邀请的客人中,他和蔼可亲,隐然是大家关注的中心。他步履蹒跚,留着一撮发灰的八字须,穿著粗呢灰色外套,浆洗的硬领。他的穿著可实在是太过时了,看起来像个乡下的商人,而一点不像普鲁士著名学者(他实际上是一位奥地利人)。他不喝德国的烈酒,只喝英国的雪利酒。”⑩    
    哈耶克在就任弗赖堡大学政治经济学教授职位的演说中说,他不知道他该感谢哪颗幸运之星,因为“在我一生中,这已经是第三次获得教授职位了,而幸运的是,这三所大学都是我如果有可能完全自由地选择,我肯定会选择的大学”。弗赖堡位于维也纳与伦敦之间,而“在这两个地方……我形成了自己的思想”,而这个城市有几百年时间都属于奥地利帝国管辖,因此,这个地方就跟“回家一样”{11}。    
    弗赖堡大学的学术气氛跟哈耶克三十多年前去伦敦经济学院和芝加哥大学之前呆过的维也纳大学的学术气氛非常相近。经济学专业设在法律系中。他“特别珍视又一次在法律系教书的机会,而正是在那样的气氛中,我形成了自己的学说。过去三十多年中,我都向那些不具有一点法律或法律制度史知识的学生讲授经济学。现在我不免要怀疑,让学生分开学习法律与经济学的做法是不是有点问题”{12}。比起英美经济学家来说,德国和奥地利学者更重视法律体系与经济制度间的关系,而经济学设在法律系中,就反映了这种看法。    
    哈耶克再次回到德语世界居住,他的研究重点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转移。他又开始跟同事和学生们说德语,也更多地用德文写作。他跟第二任妻子差不多说的都是德语。而且他“再次成了名经济学家”{13}。他可以把更多精力放在研究经济政策问题上,而不用研究经济学理论,但他觉得,他“仍有很多重要想法要说”。他又一次比较积极地承担起教学责任,讲课,开设研讨课,辅导学生。在就职演说中他说,他曾经“花费多年时间来研究大千世界,更多的时间是用来进行研究而不是教书育人”,他希望在自己的有生之年,把自己的“经验传递给后生”{14}。在《致命的自负》手稿中他说,他前半生都用来搞研究了,后半生都用来教书了。    
    哈耶克对德恩特里维斯的观点作了引申,他说,规则涉及到公共之善,因而值得重视。一个人不能要求别人为他的利益而行事,而只能要求他人不伤害自己。公共之善就在于规则———也即法律、习俗和伦理规范。而一个人是不能对他人的私人之善提出要求的,不管是通过强制性的法律,还是通过非强制性的伦理规范。    
    哈耶克与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瓦尔特·奥伊根曾有过密切交往,所以早就熟知弗赖堡大学,不过,奥伊根在哈耶克到此任教前十几年就去世了。哈耶克也早就认识弗赖堡大学的几位教授,但他们也都在他到来前过世了。瓦尔特·奥伊根研究所就设在弗赖堡大学,它以德文出版了哈耶克的大量著作。    
    现在回想起来,20世纪60年代是个骚动和变革的时代,但哈耶克在弗赖堡的那些年却没有受到影响。那十年的文化骚动要到最后几年才爆发。一直到1967年前后,20世纪50年代那种繁荣而相对平静的社会氛围,在几乎所有发达国家还继续保持着。    
    


第五部 弗赖堡(1962…1974)第28章 自由与法律

    哈耶克在《法、立法与自由》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政治哲学中最深奥、也最基本的问题。英国伟大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约翰·洛克认为,之所以会出现政府,是因为人们会对自己和自己的亲朋偏心:“让人们自己对自己的案件做出审理是不可想象的,因为自爱之情会使人们偏向自己和自己的亲朋;而另一方面,恶意、激情和报复心会使他们过于严厉地惩罚他人;因而上帝就指定政府来抑制人们的偏心和暴虐。政府乃是对自然状态的一种正当补救。”    
    哈耶克完全赞成洛克的思想。真正的自由决不等于无视法律,恰恰要仰赖于法律。而真正的法律乃是自由的具体体现。法律乃是自由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法律,就不可能有自由。正当的法律就等于自由。    
    自由是由法律正当地界定,这种观念对于那些认为自由就是完全不存在政府或自由就等于某种物质生活水平的人士来说,可能有点奇怪。关于前者,自由至上主义与无政府主义之间存在着重大区别。哈耶克说,他的看法与“倾向于无政府主义阵营的某些朋友们”的看法之间的区别在于,“在我活动的范围内,我可以设想,我碰到的任何一个人都会遵守某些最低限度的规则。我确实不可能让自愿结合起来的一群人遵守完全相同的规则,那样就不是一个开放社会了,但我必须能够确信,在我活动的范围内,我碰到任何一个我不认识的人,都会遵守我所了解的某些规则。但自由至上主义很容易滑向无政府主义,重要的是要划出这条界线来。在一个开放社会中,我可以跟我碰到的任何一个人打交道,这就需要人人都遵守某些规则。”②    
    无政府主义者不相信政府和法律。他们希望生活在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中。而自由至上主义者则相信,法律创造自由,因为法律能使个人的交往活动效率最高。如果缺乏有效而最优的法律,人们进行交往的机会就会受到限制。在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中,人的生命就像托马斯·霍布斯所说的,是“孤独的、贫穷的、龌龊的、粗野的、短命的”③。法律与其说是个人生活所必需的,不如说是集体生活所必需的;而在自由至上主义者看来,集体生活是最有效率的生活。    
    哈耶克反对将自由与某种物质生活水平混为一谈。尽管自由与较高的生活水平可能都是可欲的,但这并不等于说,自由跟较高的生活水平是一回事。哈耶克认为,在社会中,自由就是自由,并且仅仅是自由。自由就是指在一个社会,透过强制内容最少的、适用于所有人的、公知的法律,将强制减少到最低限度。自由即指法律之统治。    
    哈耶克很明显地支持政府创制法律,也支持社会实施新的非强制性规则。对这一点他曾表述得很清楚。他是个激进人士,只要现有的法律和制度不能实现最大程度的竞争,他就寻求改变法律和制度。尽管他也确信,在历史传承下来的古老的法律和其它规则中蕴涵着伟大的智能,但他最钟情的仍然是变革而不是静止。他的哲学讲究动态和进步,强调社会大变革是可以接受的。他绝对不是保守主义者。    
    20世纪60年代和20世纪70年代,哈耶克提出对立法和货币制度进行重大改革,他自己形容他的提议是“激进的”、“会对我们的政治制度造成广泛的变革”④。有人曾指出,他晚年提出的货币改革建议与他对社会的演进发展的观点有所矛盾,对此,哈耶克响应说:“有一种说法,说我提出‘建构’全新的货币制度的建议,与我的基本哲学看法有冲突。但我从来没有想过要设计出什么新制度来,我所提议的只是消除几个世代来妨碍可取的货币制度之演进生成的那些障碍”⑤。他想要消除能够实现竞争最大化的新制度发育的障碍,而不是要全盘创造出该制度本身来。    
    哈耶克尽管强烈反对“建构论唯理主义”,但他希望对社会的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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