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还有更多的性骚扰是来自于陌生人或精神异常者。现实生活中的性骚扰除了强加的性要求外,更多的还是非直接的、语言的、形体的性暗示和性挑逗,其对象不仅是异性之间,还包括同性。西方一些社会学研究者认为:只要是一方通过语言的或形体的有关性内容的侵犯或暗示,给另一方造成心理上的反感、压抑和恐慌,都可构成性骚扰。尽管在理论上至今未有一个公认的、权威的定义,但社会对性骚扰的认识和关注已经超过以往的任何一个时期。
2。与性有关的言行指的是什么
近一时期,国内媒体连续报道了几起因性骚扰而引起的投诉案件。这一现象古来有之,近年来也从未绝迹。问题是刑法和民事法律条文中均无明确指涉和界定,更没有公开诉讼的案例。绝大多数曾有过被上司以各种方式进行性骚扰之经历的女士都没有公开起诉,其原因不难想见。让人感到同情和遗憾的是,被称为中国大陆“性骚扰”第一案的原告———西安的童女士在忍辱负重多年之后终于愤然起诉原上司,却被莲湖区法院判定为“证据不足”而落得个败诉的结果。最近又有一位女博士生因遭受其导师的性骚扰而向院方反映,结果反遭院方的处分,甚至因此而无法拿到自己的博士学位证书。由此看来,这种本来多半是在内部小范围解决甚至在个人之间私了的情况,已无法再持续容忍下去了。社会舆论及立法、司法部门也不能继续等待观望或者漠视这一可能严重危害个人尊严和社会正义的现实存在。从海外情况来看,近年来对此类案件的审理频率和处罚力度也在加大。
台北林口长庚医院麻醉部医师沈青华“性骚扰案”,已经由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审结宣判。承审法官认定:他曾两度故意以手部碰触护士的背、颈、肩及臀部,侵害该女的“身体权”及“健康权”,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慰抚金新台币40万元,创同类案件赔偿新高纪录。
以色列前国防部长因曾对两名女工作人员有不轨行为,两项性骚扰和攻击罪名成立。最近被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期执行。但一些妇女权益团体则对这一判决表示不满,认为法律面前应人人平等。即使为国家建立过功勋,他也应按法律规定被判7年徒刑,至少也应入狱一段时间,而不是仅仅被缓刑了事。
在有些案例中,没有伴随实际身体接触的语言挑逗也被认定为是性骚扰。美国纽约某法官裁定,具有实际控制权威和影响力的异性特别的女孩儿叫作“莱温斯基”也属性骚扰。此前,一名曾在纽约州立大学学习的女大学生哈优特,指控该校一名教授多次在课堂中称她为“莱温斯基”,使她蒙受羞辱,以致不能集中精力学习,成绩下降,最后被迫退学,而学校当局对此坐视不管。
性骚扰的界定
“性骚扰”在中国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仅在《民法通则》中有一些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条款,但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香港前立法局于1995年通过《性别歧视条例》,把“性骚扰”纳入民事诉讼的范畴,但到1996年“平等机会委员会”成立后才生效。根据香港前立法局《性别歧视条例》,“性骚扰”的定义为:一方向另一方做出不受欢迎、与性有关的言语或举动,包括不情愿的身体接触、性贿赂、提出与性相关的行为作为给予某种利益的条件;不涉及身体接触的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性骚扰亦指带有性别歧视的偏见和言论。
美国许多商学院所开设的人力资源管理课程中都对工作环境中的性骚扰行为做出了普遍认同的界定:性骚扰是破坏雇佣关系公正性和稳定性的不正当行为方式。没有任何雇员(无论是男是女)应接受来自异性或同性的或明或暗的性表示或性行为,无论是通过语言还是行为所表述的欲念。
除了在工作环境中所发生的具有特定目标的性骚扰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目标不明确甚至是对陌生人所施加的盲目而随机的性骚扰。此类性骚扰可能发生在公共汽车、地铁、火车、卧铺式长途客车、飞机、轮船、轮渡和电梯等场所。从诉讼的角度讲,性骚扰案的确很难取到确凿的证据。性骚扰本身是一种敏感而隐秘的问题,比如说办公室里只有两人在场,是否性骚扰难以说清。即使性骚扰受害者能偷偷录音录像,但是这种证据的获取也会因为取证程序不合法而无法被法院认定。法律界人士认为,我国关于性骚扰的法律规定确实存在盲点,性骚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现行法律下很难得到全面维护。
美国心理学家乔伊斯·布拉泽对性骚扰作了如下的界定:男人在一些比较适当的性骚扰上会侥幸成功———暗示性的评论。眉眼挑逗、轻轻地拍打臀部等等。女人怕自己显得愚蠢,误解了这些无关紧要的语句和手势。其实判断的原则很简单,如果你觉得不舒服,那你就没有误解,这就是性骚扰。乔伊斯·布拉泽还把性骚扰现象归纳了几种形式:挑逗、暗示性的两性评论、肮脏下流的笑话、淫秽的语言、有意地接触女性身体、违背妇女意愿的抚摸、如果不同意发生关系就威胁要解雇她……
总之,性骚扰为“不受欢迎的性侵犯、性要求和其他具有‘性意味’的言词或行为”。
第三篇 是道德危机,还是人格丧失三、对性骚扰的评判标准(2)
当这些行动具有下列特质时即构成性骚扰:
①公开或隐约地表示个人对这些行动的顺从,是个人受到雇用的条件。
②个人对于这些行动的顺从或拒绝,作为决定是否雇用的参考基础。
③这些行动深深影响个人的工作表现,或造成一个威胁性、充满敌意或冒犯性的工作环境。
香港和台湾地区的学者也对本土的性骚扰情况作了很多调查和研究。在台湾,一批曾在校园里遭受过性骚扰的女士们办起小红帽组织,她们首先起来揭发在自己身边或自己所遭受过的性骚扰。这个反性骚扰活动得到台湾很多妇女社团组织的支持,因此她们在1993年6月写出了书名为《小红帽随身包》的校园反性骚扰行动手册。该手册把性骚扰行为划分为5个等级:
①性别骚扰:这是最广义的性骚扰。凡是一切强化女性是二等性别的言行,包括各种带有性含义、性别歧视和性别偏见的言论以及污辱、贬低、敌视女性的言论都在此列。
②性挑逗:包括一切不受欢迎、不合宜或带有攻击性的口头或肌体上的性挑逗行为,包括公开展示色情图片、讲黄色笑话、掀裙子、抚摸女性的胸部或私处、暴露性器官。
③性贿赂:以同意性服务作为交换利益的手段,男性上司包括教师以要求约会或占性便宜作为允诺加薪、升迁或加分、及格等条件。
④性要挟:以威胁或霸道的手段强迫性行为或性服务。这不仅适用于校园或工作场合中男性对女性的胁迫,也包括约会中在对方不愿意的情形下强吻、强留或强行性关系。
⑤性攻击:强奸及任何造成肢体伤害的暴力动作或异常的性行为。
这5个等级由轻微到严重,都是围绕性而来的。另外,她们还认为使女性感到受威胁或对女性有敌意的环境也是一种性骚扰,因为它是滋生一切性骚扰行为的温床。
台湾清华大学的陈若津教授还对大学生的性伤害进行了深入研究,不仅作了很多调查,而且将性伤害分成10种行为,共3个等级。第一等级为语言骚扰;第二等级为侵害者暴露私处或要受害者暴露私处、被碰触、抚摸身体、强行亲吻、被迫裸照、侵害者表演猥亵行为;第三等级为抚摸生殖器或被强迫性交、被强迫口交或肛交,被强迫性交前有凌虐的行为。她在研究中发现,不仅成年人是性骚扰的对象,青少年还包括一些幼童也是遭受性骚扰的高危人群。她发现了一个规律,即:发生在早上的受害事件,其受害者多为幼童,地点多在家中,加害者多是认识的、甚至为家族内的成员,加害等级则倾向严重的第三级,受害事件可能是父母离家将幼童交给照顾者,而加害者因为有充足的时间和安全的地点可以造成最严重的性伤害;下午的受害事件,受害者多为青春期的中学生,受害地点则为公共汽车、公园及回家的途中,加害者多为陌生人,受害行为多为碰触、暴露等二级性伤害;晚上发生的事件,受害者多为大学生,受害地点及行为比较分歧,而加害者则多为认识的同学、朋友或同僚。这些研究对于加强社会和女性对性骚扰的认识,以及如何防止性骚扰的发生都是十分有意义的。
对性骚扰认识的三大误区
·误区1:只有女性才会受到性骚扰根据一般数字显示,大部分受害者为女性,但事实上男性也会遭受性骚扰,但数字普遍偏低,这可能基于下列原因:男性对于性骚扰的定义,其范围较女性为窄。就是说,大部分男性在界定何谓性骚扰时有一个较大的容忍度,又或者他们大都不以为然,如:被人拍拍腰背,女性对这种行为的敏感度是较男性为度的;如若遭受女性性骚扰,男性大都不愿向人诉说,因为他们认为:没有人会相信。一个男性是强者,是很难受到女性性骚扰的,若说出来可能会引起他人的轻视和嘲笑;男性的自尊心促使他们不愿向人诉说,因为被女性性骚扰则表示他们懦弱,亦表现了他们脆弱无能的一面
·误区2:只有年轻、容貌好、身材好的人才会被性骚扰
无论何人,不论他的性别、年纪、外貌、特征或背景,均有可能受到性骚扰。而且女性衣着性感也不可以作为性骚扰的借口,说女性衣着性感是想招惹骚扰者,难道带备多点财物出外等于希望招惹贼匪抢劫吗?
·误区3:身体上的性骚扰比语言上的性骚扰更普遍事实上,言语上的性骚扰更为普遍,如色情笑话等等。很多人认为一些带有性意识的言论或笑话是对另一方的一种赞美,但问题在于对方的感觉究竟是赞美还是侮辱;此外,亦有很多人认为这只是他们语言上的嬉戏,并不如对方所认为的性骚扰那么严重,但有一点需要注意:一班人在自己的圈子内说笑话,跟对着另一些人做出带有性意识的谈论,是完全两回事,更何况这些言语会导致他人感到尴尬、不舒服、不喜欢,或感到受伤害。这些举动,很多人都习以为常,但与其他坏习惯一样,是需要更改的。
3。何为“学院型性骚扰”
社会上也许不大了解,前面所叙述的性骚扰情况,在作为知识殿堂的大学和研究机构里也成了话题,被称为“学院型性骚扰”。学院型性骚扰除了具备与一般的性骚扰同样的言行之外,还频繁发生在对于研究成果评价方面的性别歧视上。其典型的例子是下面一个故事,事件发生在某县立大学,曾是1998年闹得沸沸扬扬的一件新闻。
当时,提任助教的赵小姐是已有22年研究经历的老资格助教,在自己的研究课题中取得了许多成绩。如果换成男性的话,这些研究成果会在学会中给予高度评价,并作为教授得到研究室的。在那段时间,赵小姐明里暗里受到了种种阻碍。大多是说她剽窃别人的研究成果,甚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