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
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此外,被保险人必须支付保险费,发
生事故时必须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
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根据我国《海商法》,保险人承担对约定的风险造成保险
货物的损失进行赔偿、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合理费用另行支付
的义务。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保
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负赔偿责任。保险标的
在保险期间发生多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即使损失金额的
总和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当赔偿。但对于发生部分损
失后未经修复又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全部损失赔偿。由于第
三人的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取得
了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此为代位求偿权(Subrogati
on)。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人不
负赔偿责任: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行市变化;货物的自然损
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包装不当。
二、航运货物保险和陆运货物保险
航运货物保险和陆运货物保险历史较短,不像海运货物
保险那样发达、自成一体。尤其是陆运货物保险,由于受到
运输条件的限制,国际上还没有陆运货物保险条款。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于1982 年制定了《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航
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协会制定了(协会货物(航空)
条款》,并有《协会战争条款(空运货物)》和《协会罢工条款(空
运货物)》与之配合。《协会货物(航空)条款》,除某些例外外,
包括货物的所有灭失的风险;例外中包括战争和罢工。
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陆运货物仅指火车、
汽车运输的货物。陆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有陆运险和陆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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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险两种。陆运险的承保范围与海运货物保险中的水溃险相
似。陆运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与海运货物保险中的一切险相似,
但没有了专属海上的风险,如海啸;增加了陆上的风险,如隧
道坍塌。陆运险中没有了共同海损,不区分自然灾害与意外
事故、部分损失与全部损失。责任起讫除稍有区别外,也是
“仓至仓”。
航运货物保险也分航运险和航运一切险两种基本险别,
分别与海运货物保险中的水渍险和海运货物保险中的一切险
相似。责任起讫为“仓至仓”。
复习和练习
提要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重要单据,是用以证明海上货
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
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海
上运单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2。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提单进行不同的分类。实践中常
见的提单有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
指示提单、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提单不同,当事人据以
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不同。
3。提单一般由承运人签发。承运人据提单承担的义务主要
包括管理货物的义务和经营船舶的义务。调整提单的国际规
范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个规则
对承运人的要求是不同的。无论根据哪一规则,承运人对其
照管之下的货物的灭损承担严格责任。据《海牙规则》和我
国《海商法》,承运人对于经营船舶的过失可以免责。
4。提单受让人是否受提单转让人享有的权利的限制,各国
国内法对此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实践中应考虑第三人善意
取得的问题。我国《海商法》对此没有规定。美国法律将提
单视为一种具有流通性的票据。
5。航次租船合同条款不同于提单条款,受载期限、装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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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滞期费、速遣费等条款是其独有的内容。而定期租船合
同中的船舶条款、船舶使用范围和航行区域是其中的重要条
款。
6。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中的运输单据不具有提单所具有
的所有权凭证的特征。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经营人对接收
到交付货物期间的全部过程承担责任,实际承运人对其承运
期限承担责任。
7。可保利益原则是保险法中的重要原则。发生保险事故
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享有可保利益,才能要求索赔。
可保利益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有利害关系而产生的为法
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可因对保险标的享有所有
权、占有权、担保权或承担风险而产生。
8。 FOB 合同下卖方需对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货物风险进
行投保,因而对于从装运港仓库到目的港仓库的货物运输,
需要由卖方和买方分别投保。CIF 合同中卖方投保的保险单可
以转让给买方,使买方成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买方可以依据该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
9。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限于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和
费用。保险人的具体赔偿责任应据保险单中的保险险别确定。
在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委付,要求按全
额赔偿,保险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付。在因第三人的责任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取得了向
责任人求偿的代位求偿权。这是一种法定权利。
关健术语
提单 租船合同 运单 可保利益保险单 保险凭证 海上
事故 单独海损委付代位求偿权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
则》 《汉堡规则》 FPA WA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提单的作用?
2。提单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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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单、运单的区别与联系。
4。海上承运人的义务有哪几类?有什么区别?其免责条件
是什么?
5。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
6。如何理解、利用可保利益原则?
7。 FOB,CIF 合同在运输和保险方面的不同。
第六章 国际支付
产品的卖方总是希望取得价款,而产品的买方则必须支付价
款。本章旨在通过对国际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的介绍,使学生对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以及相关的法律、惯例有
一个基本的了解,并能在实践中加以运用。本章吸收了国内外有
关规则的新发展和研究成果,同时对过去存在的模糊问题作了一
定程度上的阐释和论述。
重点问题
●汇票的特征与要求
●持票人的权利
●托收的种类及使用
●信用证的概念及原则
●信用证的种类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第一节支付工具
国际支付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毋须赘述的。国
际商事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最终都需要通过款项的支付来
解决、清偿。而国际支付所具有的国际性使得国际支付问题
更为复杂,涉及的实务问题和法律问题远远多于国内支付。
外汇管制、币种选择、兑换比率在国内支付中基本不涉及。
国际支付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也与国内支付方式不同。一笔款
项的支付至少涉及两个国家,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即
使存在国际公约或惯例,类似的国际公约和惯例也没有涉及
支付的所有方面,仍需要根据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国
际公约、惯例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情况下是互补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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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支付中极少用现金来结算。很多情况下使用票据代
替现金流通、结算。而票据至少涉及两方当事人(多数情况下
是三方)、多项票据行为和多处行为地。如果票据流通转让,
涉及的当事人、行为和行为地更多,纠纷的处理难度相应增
大。在国际支付中使用最多的票据是汇票。
国际支付也可以不使用票据,如汇款中的信汇、电汇。
有的支付方式既可以使用票据,也可以不使用票据,如信用
证支付。使用票据的好处是使收款人多了一项票据上的权利,
可以利用票据贴现、偿付等,为收款人提供了方便;其不利之
处是许多国家对票据征收印花税,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票据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在票据的法律制度方面,世
界上存在两大制度,这就是日内瓦票据法律制度和英美票据
法律制度。中国的票据法吸收、折中了这两大制度。
国际支付涉及许多支付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保函,保理在我国国内也开始使用。这些支付
方式一般都有相应的国际惯例来进行规范(汇付除外)。这些支
付方式一般都涉及四个当事人,分属不同的国家。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保函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彼此是相互独立的,
支付关系独立于商事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关系。负责收款
或付款的银行一般只处理单据,不处理单据代表的货物。
相对来说,我国调整国际支付的法律规范还较少。这就
需要我国法院的审判人员熟悉国际上通行的支付惯例,根据
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正确地处理国际支付的纠纷。
一、票据
(一)概念与特征
票据(negotiabfe instrument),根据我国《票据法》,是一
种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分为汇票、本
票和支票。许多国家票据法上,无对票据的统一定义,只有
汇票、本票或支票的定义门 票据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
方面:结算作用,票据代替现金结算,是一种结算工具;信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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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用,使用票据可提供一定期限的信用,但支票例外,支票见
票即付,不具有信用作用;流通作用,票据按照一定的方式可
以流通转让,转让次数越多,票据权利越有保障。
票据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1。流通转让性
除注明“不可转让”的外,票据经过背书或交付可以转
让,受让人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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