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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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第4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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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债权转让
      出口商向保理商的债权转让应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有
时还要书面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使保理商取得下述权利:对
应收款项的所有权、与此相关的其他求偿权以及解除债务人
债务的权利。
      2。保理商与第三者的利益冲突
      尽管有保理协议中的保证,仍会产生保理商与第三人之
间的利益冲突。有时会出现几个受让人,一般原则是首先向
债务人发出转让通知的受让人有优先权。有时保理商也会与
抵押债权人产生冲突,尤其是在浮动抵押的情况下。保理商
应事先取得其他债权人的弃权书或作出其他安排。
      3。债务人的抗辩和反索
      保理业务有其局限性。如果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存在未
了的争议,如货物缺陷引起的争议,保理商的权益会受到影
响。保理商在实际做法中,为了方便和避免争议,通常同意
进口商的反索要求,借记出口商往来账户,向出口商索偿。
      4。 出口商的清盘和破产
      在清盘的情况下,出口商。处理债权、债务的权利受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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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保理商应及时取得有效的债权转让。在出口商破产时保
理商应及时主张债权,对抗财产接管人。
复习和练习
      提要
      1。汇票是国际贸易支付中经常使用的支付工具。出票、背
书、承兑和保证属于产生票据责任的票据行为。票据权利包
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许多国家的票据法律对不同的票据
持票人的权利作了规定。两大法系的票据制度有很大的不同。
      2。常用的支付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托收属于商业
信用,尽管有银行的参与,但银行并不提供信用。托收对卖
方有很大的风险。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是托收的两种方式。
      3。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
中,银行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只有在开证行拒绝付款或
失去支付能力时,受益人(卖方)才可直接要求买方付款。在信
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涉及的货物或服
务,因而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成为一项重要原则。开证行
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独立于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也
独立于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4,银行审核单据以确定是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的标准是合理、小心地审核,确定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
款相符。该相符是形式要求而非实质要求。银行对单据的准
确性、真伪性和法律效力等不负责任,对货物的描述、存在
等不负责任,对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保险人
等的诚信、行为、疏忽、清偿能力、履约能力或资信也不负
责任。
      5。如果受益人有实质欺诈行为,以骗取银行的付款,许多
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有确切证据,银行可以拒付,否则银行
按善意行事。但如果受益人没有亲自实施欺诈行为,其本身
也是受害者,则银行不能对其拒付。
      6。除非经受益人事先同意,开证行不得撤销或修改不可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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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的信用证。对于可撤销的信用证,在收到开证行发出的撤
销通知之前,指定行已凭表面相符条款对单据作出付款、承
兑或议付后,或办理延期付款的银行已接受表面相符的单
据,则开证行仍应承担偿付责任。
      7。保兑银行承担独立于开证行的付款义务。一张保兑的信
用证由两家银行
提供双重的付款保证。
      8。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申请人应明确申请开立的的信用
证是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还是
议付信用证。议付信用证下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在开证行拒
付时,可以向受益人追索,但议付信用证下的汇票可以流通
转让,善意持票人有权受偿。
      9 。可转让信用证不同于背对背信用证,尽管二者都适用
于有中间商的情况。可转让信用证是一张信用证;背对背信用
证是两张完全独立的信用证,有两个开证行。
      10。除承兑信用证外,信用证业务中并不必需汇票。如果
信用证要求使用汇票,该汇票不应以申请人为付款人,而应
以开证行、保兑行或指定行为付款人;如果受益人提供了以申
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则银行视该汇票为附加的单据,银行
的义务不受影响。
      11。见索即付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如跟单信用证一样,也
只处理单据,不处理与单据相关的货物或服务,并且也独立
于据以产生的基础合同。但二者的适用范围比跟。单信用证广。
      关键术语
      票据汇票 背书承兑 M/T   T/T   D/D                D/A    D/P   信用证
(L/C)   备用信用证 见索即付保函 URC                 UCP      URDG       ISP
98  保理
      复习思考题
      1。汇票的特征。
      2。如何理解票据持票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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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托收在CIF;   F(}B 中的优势与不足。
      4。信用证的种类。
      5。如何理解信用证的独立原则和严格一致原则?
      6。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使用。
      7。备用信用证的概念及使用范围。
      8。保函的种类及作用。

第七章 国际技术贸易
        技术贸易法作为国际贸易法的分支,与货物贸易法相比,比
   较年轻。传统上,多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或技术转让法来论述。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达成,使得对知
   识产权的保护,在国际规则上,由静态转向动态,由纯知识产权
   保护转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再仅仅
   是一种私权的保护,而且作为一种贸易政策受到多边规则、纪律
   的制约。由于知识产权的范围越来越大,技术贸易主要是以知识
   产权为标的的贸易;同时由于商品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货物贸易
   与技术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已相互联系。技术贸易的多种方式体现
   了这一点。
   重点问题
        ●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
        ●技术贸易方式
        ●技术许可
        ●特许经营
        ●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管理

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概述
      一、国际技术贸易的基本概念
      (一)技术
      随着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一方面货物的技术含量越来越
高,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已得到了世界上)、’泛的承认。国际
货物贸易越来越带有技术的因素,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
保护不可分割。《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即规定卖方
应保证其出售的货物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与知
识产权有关的技术贸易作为独立于货物贸易的贸易方式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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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在世界贸易额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国际上,除了
约束技术贸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惯例、规则外,还
出现了国家乃至世界对技术贸易进行管理的规则。
      顾名思义,技术贸易是以技术为标的的贸易。世界知识
产权组织于1977 年对技术的定义是:技术是指制造某一产品、
应用某项工艺或提供某项服务的系统知识。这些知识既可表
现在某一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或植物新品种中,也可
以表现为技术情报或技能,还可以表现为专家为某一工厂的
设计、安装、运营或某一工商企业的管理及有关活动提供的
服务或协助等。现在看来,这一定义作为技术贸易的标的来
讲,已显得过于狭窄,不能满足现在技术贸易的需要。
      作为技术贸易标的的技术不仅包括上述定义中所包含的
专利或知识,还包括商标、版权等。具体地说,技术包括专
有技术(Know…how )、商业秘密、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
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版权(权利
对象包括计算机软件)及邻接权、集成电路等,还包括提供的
相关服务。以是否受知识产权保护为标准,技术可分为受知
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和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
      (二)技术贸易
      货物贸易是货物的买卖,是货物所有权的转让。与货物
贸易不同,技术贸易虽包括技术的买卖(所有权的转让),但主
要不是技术的买卖,而是技术的使用许可。其贸易方式是多
样的,包括技术的卖断、许可,提供技术咨询或服务,特许
经营,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的买卖,以技术投资的合营,工
程承包等。
      技术贸易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关系密切。只有初级产
品的贸易不涉及技术,成套设备的贸易既是货物贸易,又是
技术贸易。提供技术服务或咨询很显然也属于服务贸易的范
围。是否归于某一类贸易,主要视该类贸易所占比例,是货
物比重大、技术比重大,还是服务比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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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际技术贸易
      技术贸易的国际性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不同国家有
不同的规定。有的以当事人的营业地或惯常住所地在不同的
国家为标准,有的以当事人的国籍为标准。而在涉及法人时,
法人国籍的确定又有登记国和资本控制人所属国等不同标
准。在涉及跨国公司时问题更复杂。但一般情况下“国际”
应作广义上的解释。在贸易只与一个国家有关、不涉及外国
因素时,可以认为该贸易为国内贸易。
      二、国际技术员易法
      国际技术贸易法是调整超越一国范围的技术贸易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的法律关系,表现为横向的平等的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纵向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其渊源为国内法、国际条约和惯例。
      对技术享有的权利或知识产权本是一种私权,如同其他
民事权利,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但由于知识产权的垄断性,
技术贸易的当事人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交易地位。技术的许
可方常滥用其优势地位。因此,在受让方国家,国家对技术
贸易的干预强于对货物贸易的干预。许可方所在国家为保护
其国民或法人的权利,也对交易进行干预。相对货物的自由
贸易来说,技术贸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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