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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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第7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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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审查的,至少必须是最终反倾销税、价格承诺和临时
措施这三种措施中的一种。如果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中没有包
括其中的措施,例如仅仅是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决定,则申诉
方没有适当提交事项、发起程序。反倾销法本身也可以成为
专家组审查的对象。美国191 年反倾销法案、美国伯德修正
案,都是对反倾销法本身进行审查的案件。
       《反倾销协议》第}7 条第4 款至第6 款规定了适用于反
倾销案件的特殊或额外的程序。专家组对争议事项审查所依
据的事实,是国内主管机关根据适当的国内程序所获得的事
实。在评估事实时,专家组应确定主管机关对事实的确定是
否适当,以及他们对事实的评估是否公正、客观。如果事实
确定适当,且评估公正、客观,则即使专家组可能得出不同
的结论,也不得推翻该评估。另外,专家组应依照解释国际
公法的习惯规则,解释《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定。在专家
组认为《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定可以作出一种以上的解释
时,如主管机关的措施符合其中的一种解释,则专家组应认
定该措施符合《反倾销协议》。
       《反倾销协议》规定的对反倾销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和协
议解释的特殊审查标准,对国家主管机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
解释给予了适当的尊重,旨在避免专家组作出纯基于其观点
的决定争端解决机构认为,《反倾销协议》规定的审查标准,
与DSU 规定的专家组的客观审查标准是一致的。
第五节反倾销税的规避与防止
      反规避,指针对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产品的出口商采取
的规避反倾销措施的措施,进口国主管机关采取的相关措施。
反规避最早由欧共体提出并实施,随后美国在其立法中包括
了反规避的内容二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1991 年的邓克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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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乌拉圭回合谈判文件草案)包括了反规避的内容。但终因谈
判各方意见有分歧,最终的(反倾销协议》没有包括反规避的
内容。部长会议决定将该问题交由反倾销措施委员会解决。
目前已成立反规避小组,各成员都可以参与,负责部长会议
决定交付的任务。但迄今没有就此达成协议。
      鉴于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欧美曾力主将这一部分的内容
包括在嵘反倾销协议》中,以下就欧美的规定作一简单介绍。
      一、美国的做法
      规避与反规避,主要涉及上下游产品或成品与半成品。
产品的生产、制造一般都经历不同的加工、组装阶段。完成
品和相对于完成品的半成品都可能在市场上销售、出口。如
果对半成品或完成品征收反倾销税,很可能会产生出口产品
的相互转换。如部件或半成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则出口商出
口成品或下游产品;如成品或下游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出日
商则出口部件或半成品;有的甚至将零部件出口到第三国,在
第三国组装,改变产品的原产地,然后向征收反倾销税的国
家出口。这些措施削弱了反倾销税令的救济效果或规避反倾
销税令。美国反倾销法中有关下游产品的监督和规避税令的
防止的规定即是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不同的是,在监督下游
产品的情况下,零部件是征税对象,而在防止规避税令的情
况下,完成品是征税对象。但实质是一致的)
      (一)监督下游产品
      对下游产品的监督首次出现于1988 年(贸易法》,于1994
年作了修订,旨在解决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作为其他下游
产品的部件向美国增加出口的问题。“部件”,指在提起监督
申请时止的5  年期限内,受反倾销税令约束并要求交纳至少
巧%从价税的进口物品,或商业部作出初步肯定裁定、估算
倾销幅度至少巧%后签订的价格承诺约束的进口物品,由于
其内在特征的原因通常被视为下游产品的主要部件。“下游产
品”则指由部件组成的进口到美国的任何制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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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件或下游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可向商业部
申请对指定下游产品进行监督,商业部就此作出裁定,具体
监督由国际贸易委员会实施。国内生产商提出的申请应具体
规定下游产品、组成下游产品的部件和征收反倾销税导致部
件出日转移、下游产品向美国出口增加的怀疑理由。该申请
还应包括下游产品及部件生产国名称和从中进口的中间国的
名称,在相关国家中部件和下游产品的已知生产商的名称和
地址以及生产商之间关系的详细说明。
      收到申请后,商业部应当作出是否对指定产品进行监督
的裁定。商业部在作出裁定时可考虑下列因素:与下游产品相
关的部件的价值、组装成下游产品的部件实质改变的程度,
以及部件生产商和下游产品生产商的关系。
      对下游产品的监督由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如果商业部
对上述事项的裁定都是肯定的,国际贸易委员会应立即开始
对下游产品贸易进行监督。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发现下游产
品的进口比上一年度增加5};应据产品部门的整个经济情况
进行分析,并向商业部作出季度报告。商业部对报告中的信
息进行审查,并考虑是否对下游产品发起反倾销税调查。如
果信息表明进口没有增加、部件转移没有合理的可能,商业
部应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停止监督。
      (二)防止规避反倾销税
      该规定旨在防止成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零部件出口到
美国在美国组装产品,或防止在第三国组装成产品出口到美
国。利用细微改变或后期开发产品规避反倾销税,也是反规
避的内容。
      根据美国法的规定,如果在美国销售的产品与被征收反
倾销税的产品是同一种类,该在美销售的产品用反倾销税令
适用的外国产零部件在美国组装或完成,美国的组装或完成
工序不大或不重要,且用于组装或完成在美国销售的产品的
外国产零部件占整个产品价值的相当大部分,则在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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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商业部在考虑了国际贸易委员会的
有关建议后,可将该零部件包括在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中。
      同样,如果在美国销售的某外国产品与在另一外国生产
的反倾销税令适用的产品是同一种类,该在美国销售的产品
是用征税产品在外国组装或完成,外国的组装或完成工序不
大或不重要,用于组装或完成在美国销售的产品的被征税产
品占整个产品价值的相当大部分,且商业部确定防止规避反
倾销税令的措施是适当的,则在反倾销税令有效期内的任何
时间,商业部在考虑了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有关建议后,可将
该在美国销售的外国产品包括在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中。
      无论是在美国组装、完成产品,还是在其他外国组装、
完成产品,在确定组装或完成工序时,商业部应考虑下面几
个因素:组装或完成工序所在国的投资水平、研究开发水平、
生产工序的性质、生产设施的程度以及加工价值占产品价值
的部分。
      一般情况下细微改变的产品应包括在上述产品范围之
中。对于在反倾销调查之后开发的产品(后开发产品),商业部
应对该后开发产品与被征税产品(先前产品)进行比较,看二
者:t})是否具有同样的一般物理特征,tz)最终购买者对二者的
期望是否相同,(3)者的最终用途是否一致,(4)后开发产品是
否通过与先前产品相同的渠道销售,(5)二者是否以类似的方
式宣传和展示。商业部不能仅仅因为后开发产品据关税分类
表的分类不是反倾销税申请中或商业部在反倾销税程序通知
中指明的产品,或该产品允许购买者利用其他的功能,而把
后开发产品排除在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之外,除非在利用
该产品的其他功能的情况下,该其他功能构成产品的主要使
用,且该功能的费用构成了产品生产总成本的相当大的比例。
      二、欧盟的做法
      (一)反吸收审查
      欧盟防止规避反倾销税的做法主要有反吸收和反规避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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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具体形式。2004 年3 月欧盟对此作了最新修订。
      反倾销税一般是从价税,纳税人是位于进口国境内的进
口商。对进口商征税,提高了进口产品的价格,从而消除倾
销。但如果征税后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没有发生多大变化或
者反而下降,征收反倾销税没有起到消除倾销的作用。征收
反倾销税对进口商没有产生影响,进口商仍然可以像原来一
样继续进口倾销产品。进口商承担的反倾销税实际上被低出
口价格所吸收,很显然削弱了反倾销税的效果。
      反吸收审查程序(anti…a}orption            reviews)是一种中期审查
程序。通过比较调查期内的出口价格和征税后的出口价格,
确定征税后出口价格是否增加。如果征税后出口价格没有增
加,就需要重新评估出口价格,重新计算倾销幅度;如果倾销
幅度提高,需要确定新的反倾销税,但新反倾销税不得超过
原反倾销税的两倍。
      反吸收审查程序,通常由欧共体产业或任何其他利害关
系方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证据,表明调查期之后征税措施
之前或之后,出口价格下降,或进口产品在欧共体内的转售
价格或随后销售价格没有变化或没有明显变化,调查机关可
以重新开始调查,以确定征税措施是否对上述价格有影响。
经欧盟委员会或任何成员要求,在满足上述条件下,也可以
重新调查。
      举例来说,调查期间平均出口价格为 I00,征税税率为
30   96   a 征税后价格应提高到130。但经过审查发现,征税后
的平均出p  价格为90(不包括反倾销税),比原来的价格还低
10;倾销幅度变为40;新的反倾销税为44 。 44 96 (40/90) 。
      根据欧盟的做法,反吸收审查不适用于反补贴税。
      (二)反规避调查
      2004 年3 月,欧共体对反规避调查作出了重大修订,扩
大了反规避的适用范围。根据欧盟暇反倾销条例》第13 条第
1 款的规定,如果发生了规避,反倾销税可以扩大到来自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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