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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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第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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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10   。延迟交货的责任
      可规定一定的赔偿金,表示方式可以是每延迟一定时间
赔偿货款总额的一定百分比,也可以是一确定金额。在买方
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应确定卖方因延迟交货而承担的最高赔
偿额。延迟交货的预定赔偿额不应超过延迟交货价款的一定
百分比,或约定的最高额。
      11。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责任限制
      买方在目的地的验货,不符点的及时通知,未及时通知
的效果,具体救济方式(减价、替代、修复、偿还价款、损害
赔偿),以及卖方的最大责任额。
      12。买方保留与合同不符的货物时卖方的责任限制
      买方可以取得差价,但最多应不超过货物价款的一定百
分比。
      13。不可抗力
      应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作出约定。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
承担证明、通知义务。
      14。诉讼时效
      除非另有约定,一般在货物到达之日起2  年后买方不得
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5,适用法律
      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管辖,该公约未规
定的事项由卖方所在国法律管辖。
      16。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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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诉讼或仲裁,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应具体表明选择的
仲裁机构或管辖法院。
      二、中德货物销售示范合同
      中德货物销售示范合同,选用的贸易术语仅限于FHB;C
FR;    CIF;  FCA;CPT;      CIP。由于中德两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该示范合同中对法律适用没有
规定。示范合同主要包括:
      商品名称;品质规格;单位;数量(包括溢、短装);单位价格
(含具体贸易术语);总额;原产国及生产国;运输标志;装运(装运
时间、地点,卸货地点,是否允许转运、分批装运);支付条款
(双方账户,支付方式,所需单据,银行费用);交货条款(包装,
装运条款);保险;担保(卖方的质量担保,买方通知);检验(交货
前检验,到货检验,检验机构和标准);不可抗力(包括事项,
证明文件,通知日期,终止合同情形);迟延赔偿(买方未及时
付款的利息,买方未及时开立信用证的罚金,卖方未及时交
货的罚金);索赔(买方的索赔期限,卖方对买方索赔要求的答
复及期限、未答复的效果,卖方的责任范围即合同项下的直
接损失和直接损害,最高数额,但重大过失或故意除外);终止
合同(可以终止合同的条件。终止的效力);税费(税费的分担,
中德双重征税协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术语适用Inooter
ms2000);仲裁(可以仲裁的事项,提交的仲裁机构);通知(必须
是书面,通知方式,送达时间);其他事项(文本,生效日期,
签字日期)。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释
      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基础之上的。合
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或其他形式。但双方当事人
仍可能对合同的条款产生歧义,这就需要依据某种规则对合
同的条款作出准确的解释。
      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这是
合同解释的基本指导原则。除此之外,还应遵循其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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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当事人意图、相关情况、合同上下文、所有条款有效
原则、对条款提议人不利原则、不同语言文本、补充空缺条
款。
      我国《合同法》首次对合同的解释作了规定。当事人对
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
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
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
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关于合同使用不同文字的解释,我国《合同法》规定以
合同目的来解释。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
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
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而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此的规定有所不同。该通则规定,
如果合同是以两种或两种以上具有同等效力的文字起草的,
若这些文本之间存在差异,则应优先根据合同最初起草的文
字予以解释。
      在确定当事人意图时,当事人的共同意图优先;在未达成
共同意图时,依掉通情达理的人的理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规定,对一方当事人崖声明和其他行为,如果
另一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其意旨,应按该声明或行先方
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不知,应按照一个与另一方当事人
同等资格、通情处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理解来解
释。同时,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
的理解时,应适当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荆
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
的任何行为。惯例和习惯做法,如双方当事人己同意,则有
约束力。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
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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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惯例,该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
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还对补充空缺条款作了规定。如
果合同当事人各方未能就一项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条款
达成一致,应补充一项适合于该情况的条款。在决定何为适
当条款时,除其他因素外,应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意图、合同
的性质与目的、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合理性。
复习和练习
      提要
      1。国际货物买卖具有不同于国内货物买卖的特点。买卖的
货物一般由承运人转交;货物和与货物相关的单据分别处理;
风险大,周期长,程序复杂;买卖双方对对方国家的法律制度
不了解。
      2。我国《合同法》为对外贸易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合同
法》分则部分对行纪和委托合同作了规定。其中第40 条和第
403 别规定了部分披露的代理和隐名代理,突破了《民法通则》
对代理的规定。
      3。合同可以通过要约和承诺来签订。不可撤销的要约确定
了要约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
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
作。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
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
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
思表示。
      4。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
式。尽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当事人约
定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且一方已经履行
合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书面形式包括信
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口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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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引起的问题主要是证据问题以及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的关
系问题。
      关键术语
      数据电文要约 承诺要约邀请 承诺期限
      复习思考题
      1。在承诺生效问题上,应注意什么问题?
      2。如何理解我国对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作
的书面保留与我国《合同法》允许口头合同的关系?

第四章 买卖双方的义务及违约救济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核心。《联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该公约
   避开了不同法律制度中的现有的法律概念,创造了该公约所特有
   的法律概念,从而使该公约不落入任何法律制度范畴,以该公约
   的指导来解释该公约。该公约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不排除当
   事人的其他约定。只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该公
   约提供了一个最低标准。同时双方的权利、义务还应根据所使用
   的具体贸易术语来确定。损害赔偿是该公约规定的基本的违约补
   救措施,其规定可以补充我国合同法的不足。而所有权转移问题
   则是各国国内法调整的范围。
   重点问题
        ●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违约的基本救济措施
        ●风险与所有权转移

第一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义务
      (一)买卖双方的共同义务
      1。合同履行中的通知义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了买卖双方的通
知义务。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宣告合同无效,必须向对
方发出通知,该宣告无效只有在发出通知时才产生效力。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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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不可抗力,即非义务人所能控制的障碍时,义务人虽可
不履行有关义务,但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不能履行义务的影
响通知另一方,且在另一方没有收到该通知而造成损失时,
承担赔偿责任。在出售保全的货物时,拟出售方事前必须向
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意向通知;对于急需处理的货物,如
易变坏、涉及不合理费用的货物,出售方应在可能的范围内
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给予通知,
该出售的条件没有满足。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合同履行中不同通
知的效力作了区别性的规定,以发出生效为原则,以收到生
效为例外。概括说‘来,通知发出方履行了义务或要求索赔,
该通知发出即产生效力,对方收到与否都不影响发出方的权
利。该公约第27 条明确规定:除非公约本部分(  “货物销售”)
另有明文规定,当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规定,以适合情况的方
法发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知后,这种通知如在传递上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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