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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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第9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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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保护期,按最后死亡的作者死后5a 年计算。
      1928 年罗马修订会议上增加了第6 条之二,规定了作者
的精神权利:作者的精神权利不受作者的经济权利的影响,甚
至在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p3}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
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
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作者的精神权利,至少应保留到
作者的经济权利期满为止,并由被要求给于保护的国家的本
国法所授权的人或机构行使。但在批准或加人该公约时国内
法不保护精神权利的国家,有权规定对这些权利中的某些权
利在作者死后不予保留。保护精神权利而采取的补救方法由
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
      3。 《罗马公约》
       《罗马公约》于1961 年订立于罗马,是对邻接权保护的
公约。该公约不改动、也不影响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保
护。对《罗马公约》的解释不得损害对文学、艺术作品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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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权保护。该公约要求缔约国必须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
由于与《伯尔尼公约》的这种关系及成员国之间的这种关系,
 《罗马公约》有时被称为封闭性的公约。
      (罗马公约》给一于的保护基本上由各国依其国内立法对
本国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给予的国民待遇构
成。国民待遇,指被要求给予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内法律给予
下列待遇:(1)其节目在该国境内表演、广播或首次录制的、身
为该国国民的表演者的待遇;(})其录音制品在该国境内首次
录制或首次发行的、身为该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待
遇;(3)其广播节目从设在该国领土上的发射台发射的、总部设
在该国境内的广播组织的待遇。但国民待遇应符合该公约明
确保证的最低限度保护以及该公约允许的明确例外或保留除
外。对于录音制品制作者,可以依据缔约国国民标准、录制
标准或发行标准,给予国民待遇。对于广播组织,可以依据
总部标准或发射台播放标准,给予国民待遇。对于表演者,
可以按照表演标准、录音制品标准或播放标准。给予国民待
遇。
      嗒罗马公约》没有明确规定表演者最低限度的权利,该
公约向表演者保证的最低限度保护是防止不经其许可而实施
某些行为的可能性。该公约列举需要预先获得表演者同意的
某些行为,实际上是授予了表演者权利。这些受到限制的行
为包括:广播或向公众传播实况表演;录制未曾录制过的表演;
复制表演的录制品,但以原始录制未经表演者同意或制作该
复制品的目的是该公约或表演者不允许的为限。
      唱片制片者有权许可或禁止直接或间接复制他们的唱
片。
      广播组织有权许可或禁止(1)转播它们的广播节目;(2)录
制它们的节目;(3)复制它们的未经它们许可录制的广播节目,
为非法目的复制合法制作的录制品;(4)在收费的公共场所向
公众传播电视节日。该公约第16 条第1 款(b)项规定,成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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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以宣告不执行上述第四项。如这样,其他成员无义务对其总
部设在上述国家的广播组织给予第四项的权利。这类似《伯
尔尼公约》第s  条规定的互惠或有限国民待遇。知识产权协
定认可这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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