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泻芏嘁猜淞丝铡1热纾加腥怂担〕钦蛴欣诮谠甲试春捅;せ肪场5率凳牵〕钦蚪ㄉ瓒愿氐睦朔咽蔷薮蟮模曳稚⒃斐傻奈廴疽燃械奈廴靖阎卫怼T俦热纾际庇腥怂担⒄剐〕钦蚩梢晕纱笈┐迨S嗬投Α5率凳牵谛〕钦蛑校讼绱骞ひ抵刑峁┑木鸵祷嶂猓苣延衅渌裱男幸的芄环⒄蛊鹄础N侍庖蚕嗟鼻宄钢碌睦投止ぃ碌男幸档牟夹枰怨婺N S绕涫欠褚档姆⒄咕透θ绱恕R桓�100万人的大城市可能需要几十条公交线路,而一个万人的小城镇可能一辆公交车都不需要。也就是说,只有规模才能形成分工,而只有分工才能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正因为如此,在中国一直就有一批学者和专家呼吁努力发展大城市。他们列举了大城市的许多优越之处,其中最重要的,也是人们讲得最多的,就是大城市的规模效益。其实,除了经济上的规模效益之外,大城市还有许多优越性,由规模提供的分工和就业机会的增加,就是一例。更重要的是,大城市是现代文明最集中的体现。大城市中所形成的社会结构、社会组合形式,以及人们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都是现代文明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尽管不能要求在现代社会中人们都住到大城市中来,但一个社会如果缺少大城市,是很难真正进入现代文明的。
在有关发展大城市的讨论中,我们却不无遗憾地发现,人们所谈论的更多的是发展大城市的优越性,以及有关在中国发展大城市的主张。但发展大城市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却往往是含糊不清的。作者认为,尽管我们对大城市的优越性应当予以充分的肯定,但同时也必须承认,当城市的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确实会带来种种的问题或弊病,比如污染的问题,交通拥挤的问题等等。因此,现在应该明确的一个问题是,要在中国发展大城市,绝不是说像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还要继续扩张(事实上是在继续扩张),而是要形成一批新的大城市。更现实地说,是要使一批现在规模在50~100万人的中等城市发展为大城市。这就是所谓“中变大”。
中国成为世界工厂或制造业基地的过程,将会给被延误的中国城市化一个“补课”的机会。现在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正在开始形成的工业加工区,往往是积聚在中等城市的周围。比如,在长江三角洲的苏州、无锡、常州等城市的周围,就聚居起了这样一批制造业的企业。而这些城市本身都大体属于中等城市。因此,要解决中国的城市化问题,一个现实的契机就是,利用中国成为世界工厂的机会,促进制造业企业集中地区的城市化,特别是要制定相关的战略和政策,使作为这些制造业核心的中等城市发展为大城市。
“城乡二元结构”与劳动力流动“城乡二元结构”究竟意味着什么?
“城乡二元结构”已经成为目前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严重障碍,这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共识。因为“城乡二元结构”的问题不解决,不但会造成一个城乡断裂的社会,甚至连城市本身的发展也会失去支撑和依托。连年困扰中国经济的“内需不足”和“市场疲软”就是一个明证。
但“城乡二元结构”究竟意味着什么?
在有关的讨论中,人们对户籍制度给予了许多关注。这当然是应该的。因为支配了中国社会生活几十年的“城乡二元结构”就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建构起来的。也正因为如此,在各界的千呼万唤之下,户籍制度的改革终于开始启动了。在一些小城市,甚至包括像石家庄这样的大城市,户籍制度的改革有了相当实质性的进展。由于过去的户籍制度人为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分为“农村”和“城市”两个部分,事实上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形成了两个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上有重大差别的社会等级,同时也限制了公民对于居住地和劳动地点进行选择的自由。因此,户籍制度的改革无疑有着非常深远的经济、社会乃至政治的意义,这是无可置疑的。
但是,户籍制度改革本身不是最终的目标。户籍制度改革最终的目标是消除“城乡之间的二元结构”所造成的社会分割和身份歧视。这样我们就首先要弄清楚,我们所面对的“城乡二元结构”是什么。
六“城乡二元结构”与劳动力流动我觉得,这个城乡二元结构至少是由这样的几个因素构成的。
1城乡之间的户籍壁垒
1951年,公安部公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有关户籍管理的法律法规。1957年政府实行了控制户口迁移的政策。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第10条第2款对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做出了带有约束性的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这一规定标志着中国以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为核心的户口迁移制度的形成。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使用了“公民”的概念,但公民的最基本的流动和迁徙自由却在这个使用“公民”概念的《条例》中被剥夺了。在改革以后,开始允许农民进入城市经商或打工,但农村居民仍然没有在城市定居的权利,而是实行暂住证制度。暂住证制度既可以看做是这种城乡壁垒存在的标志,也可以看做是弱化这种壁垒的一种措施。
2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制度
改革前中国社会中的资源是由行政性计划分配而不是由市场来进行配置的。在实行计划分配的时候,在城乡之间实行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比如,教育和公共设施的投入。城市中的教育和基础设施,几乎完全由国家财政投入的。而农村中的教育和基础设施,国家的投入则相当有限,有相当一部分要由农民自己来负担。在改革前,农村中小学的相当一部分开支要由人民公社或生产大队来负担。民办教师的报酬,也要由农民来承担。改革以来,这种情况不仅没有好转,而且进一步强化了。目前,国家每年近千亿元的教育经费几乎全部用在城市,城市学校的一切开支经费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的。1985年以前,国家财政每年还有对农村每个中学生315元、小学生225元的教育拨款。1985年国家取消了这笔财政拨款,改由农民自筹经费办教育,乡村两级教育经费由农民上交教育附加费提供,农村学校改扩建也是由农民集资进行的。仅农民每年负担的教育经费就达300亿~500亿元。公共设施就更是如此。国家每年上千亿元的财政开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农村享受到的极少,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设施建设不得不从农村企业、农民头上摊派、集资、收费、甚至罚款来解决。现在,一些工程本应由国家财政出资的,但却采取“钓鱼”办法,上级拨一点为“诱饵”,地方财政再挤一点,剩下大部分由乡村自行解决,结果只能是向农民摊派集资。农民自己搞公共建设还有一个更重的负担,就是政府规定的10~20个劳动积累工,5~10个义务工,而绝大多数农村都取了最高数,即农民每年要出30个无偿义务工,有时出工,多数乡村喜欢叫农民出钱,每个工出10~20元,仅此一项全国农民每年负担高达1000亿~2000亿元。但是,这一负担是不列入国家规定的5%范围的,也就是说在中央的政策里,这不是农民负担。
3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壁垒
事实上是将城乡两部分居民分成了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这两种社会身份在地位上的差别,从城乡之间存在的事实上的不通婚上就可以看得出来。而这两种不同的社会地位不是虚的,而是由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支撑的。比如,在物资供应方面,1953年以后,随着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行,中国开始实行粮油计划供应制度。这一制度原则上规定国家只负责城市非农业户口的粮油供应,不负责农业户口的粮油供应。这项制度基本上排除了农村人口在城市取得口粮的可能性。在就业制度方面,国家只负责城市非农业人口在城市的就业安置,不允许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寻找职业。甚至规定城市“各单位一律不得私自从农村中招工和私自录用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农业社和农村中的机关、团体也不得私自介绍农民到城市和工矿区找工作”。甚至规定“招用临时工必须尽量在当地城市中招用,不足的时候,才可以从农村中招用。”在社会福利制度方面,早在1951年2月,政务院就发布了《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又进行了修改。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城市国有企业职工所享有的各项劳保待遇,主要包括职工病伤后的公费医疗待遇、公费休养与疗养待遇,职工退休(职)后的养老金待遇,女职工的产假及独生子女保健待遇,职工伤残后的救济金待遇以及职工死后的丧葬、抚恤待遇等。条例甚至规定了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半费医疗及死亡时的丧葬补助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保待遇,国家是以病假、生育、退休、死亡等单项规定的形式逐步完善起来的。至于城市集体企业,大都参照国有企业的办法实行劳保。除上述在业人员享有劳保待遇外,20世纪50年代形成的城市社会福利制度还保证了城市人口可享有名目繁多的补贴,在业人口可享有单位近乎无偿提供的住房等。即使是在改革已经进行了20多年的今天,基本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目前国家每年为城镇居民提供上千亿元的各类社会保障(养老、医疗、失业、救济、补助等),而农民生老病死伤残几乎没有任何保障,农民还要上交乡村统筹为五保户、烈军属提供补助救济。据统计,1999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03亿元,其中城市社会保障支出977亿元占886%,农村社会保障支出126亿元占1146%,城市人均413元,农村人均14元,相差295倍。农民没有社会保障,土地就成了农民惟一可作生存保障的资源,于是国家又出台了一个农村土地延长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然而,这一政策与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村现代化是背道而驰的,不可避免的阻碍中国农村的现代化进程。
可以说,如果上述的问题不解决,“城乡二元结构”就不会消失,户籍制度改革要达到的目标也难以真正实现。
“城乡二元结构”与劳动力流动农民工究竟从何而来?(1)
“民工潮”已经有了十几年的时间,学术界已经对此进行了大量研究的今天,再问“民工潮究竟从何而来?”似乎有些过时和多余。其实不然。
按照发展经济学中劳动力转移的传统理论和社会学中城市化的传统理论,农民工现象无疑应该被置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知识框架中进行讨论。事实也的确如此。
在我们的面前,摆着两个明显的事实:一是在中国农村中,存在着数以亿计的剩余劳动力,根据粗略的估计,这个数字少说也在12亿左右;二是有近亿个农民工流动于城乡之间(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