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殖民统治台湾五十年史》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日本殖民统治台湾五十年史- 第65节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国政府却无力保护他们。因此,20世纪初开始,一些在台大陆劳工陆续成立团体以图互助自救。最初的劳工团体大致不脱封建时代会馆的窠臼,如三山善社、广东台北公会等等,即以祖籍为分野、乡情为纽带,基本上属于一种互助组织许雪姬:《台湾中华会馆成立前的“台湾华侨”(1895~1927)》,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0期。。不分祖籍而以近代社团形式设立的团体,当萌芽于1902年台南的“清人组合”,而至1923年成立的华侨俱乐部粗具雏形。1923年10月10日创立的中华会馆,则标志着全岛性的在台大陆人(所谓“在台华侨”)团体的正式诞生,参与者中又以在台劳工占绝大多数,约为741%。许雪姬:《台湾中华会馆成立前的“台湾华侨”(1895~1927)》,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0期。    
    1910年代中期,台湾民族运动逐步发展起来,尤其是1921年台湾文化协会及1927年台湾民众党成立后,台湾民众的民族意识普遍觉醒,反抗日本殖民者经济剥削和台湾总督府专制政治统治的斗争在全岛各地次第展开。在台大陆劳工与台湾本地工人阶级一样,身受日本资本、本地民族资本的双重压迫,处境艰难,备受歧视。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他们也积极行动起来,自1923年起,成立了各行业工会组织,投身于台湾民族运动的潮流当中。    
    因此,日据时期在台大陆劳工团体,基本上有两条纵向的组织脉络,一为中华会馆及下属各地分馆,一为各地大陆劳工成立的工会组织,其大致情形可见表8…7所示(括号内年份数字为不同资料提示之不同说法,存之以待查证)。    
    需要说明的是,表中仅仅是列举了1923~1929年间部分在台大陆劳工团体的情况,据1929年末统计,在台大陆劳工工会组织有22个,会员1998名向山宽夫:《日本统治下的台湾民族运动史》,中央经济研究所,东京,昭和62,第157页。。此外,1929年2月21日成立的台北华侨总工会,有台北锡箔工友会、台北木工会等10个工会参加,委员长为台北中华会馆的高铭鸿,它标志着会馆、工会两个系统大陆劳工的互融和团结,从而增强了自身的力量。    
    许雪姬《台湾中华总会馆成立前的“台湾华侨”,(1895~1927)》,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0期。    
    95人;店员2个,371人;杂工6个,401人;其他1个,45人。值得注意的是,大陆劳工工会组织大多受台湾民众党的指导,而与文化协会的关系则十分淡薄,如1928年民众党系大陆劳工团体有5个,而文化协会旗下却没有一个。1929年台北华侨总工会成立时,就有民众党干部钟麟、黄周、郭发、张晴川、林谢乌番、杨江海、陈木荣、卢丙丁等出席道贺。向山宽夫:《日本统治下的台湾民族运动史》,中央经济研究所,东京,昭和62,第854页。台湾民众党在它的政策中也明确提出要求台湾总督府撤废包括“支那劳动者取缔规则”、“南国公司许可制”等歧视大陆劳工的“恶法”。《台湾社会运动史》第三册政治运动,创造出版社,台北,1989,第255页。此种情形的出现,与民众党建党思想中“应以农工群众为解放运动之主力”《台湾社会运动史》第三册政治运动,创造出版社,台北,1989,第177页。这一指导原则密切关联,党的领导人蒋渭水就曾表示:“民众党今日能被社会肯定,被官宪重视的原因,在于民众党背后有工友总联盟三十三团体及一万数千名劳动者。党不能轻视劳动运动,且对劳动运动之指导已明示在党的政策中。”《台湾社会运动史》第三册政治运动,创造出版社,台北,1989,第186页。这与文化协会将工作重心侧重于农民运动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在台大陆劳工团体大部被纳入民众党麾下是很自然的事。    
    大陆劳工团体在工人运动中发挥的作用(由于规模和力量的限制)相对于台湾本地工人来说,要弱小得多。1930年发生的59件劳动争议中,参加者15706人,其中大陆劳工仅10人;1931年52件劳动争议2256人参加,大陆劳工有164人;1932年比例为2000对138;1933年为1571对48;1934年为1294对53。山边健太郎:《现代史资料》(21),みすず书房,1971,第503~504页。显然,大陆劳工在台湾工人运动中只起次要的作用。但大陆劳工运动的意义仍不容忽视。首先,它是作为所谓“外国人”的大陆劳工奋起反抗日本殖民统治者压迫和资本家剥削的斗争,是大陆民众参与、支援台湾民族运动的重要内容,具有民族反抗的积极意义;其次,在工人运动中,大陆劳工与台湾工人团结一致,共同抗争,使日本殖民者不能不意识到二者同为汉民族的民族性,并为此感到担忧和警觉。如1927年4月30日发生在台北市的台湾人力车夫与大陆人力车夫共同罢工事件即是一例。当时台北市有台湾人力车夫746人,大陆车夫1271人,他们共同计划脱离当局强制车夫们参加的所谓车夫组合而自主组织工会,遭到警察的禁止,正逢日人开通台北市内巴士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计,故以此为导火线举行罢工,但立即被镇压,有22人被捕,台湾民众党指导了这次罢工。1929年2月,台北木工工友会在民众党领导人蒋渭水的直接指导下,向资方提出提高工资、缩短劳动时间等4项要求,遭到拒绝。为此工会发出罢工指令,在台大陆劳工团体台北华侨木工工友会起而响应,参加罢工,引起当时殖民当局的震惊。除拘留民众党干部外,总督府将台北华侨木工工友会6人拘捕,并以煽动罢工为由把郑纪祥等4名大陆劳工遣返大陆。这次罢工被称为“台湾工人与大陆工人共同斗争”事例而载入史册。向山宽夫:《日本统治下的台湾民族运动史》,中央经济研究所,东京,昭和62,第842~853页。    
    


第九部分台湾籍民问题的产生及清廷对策(1)

    台湾籍民是甲午战争后台湾割让、两岸关系发生重大变化这一特殊历史条件的产物。依据《马关条约》,台湾居民在两年的选择期过后仍居留台湾者,自动加入日本籍。作为日本籍的台湾人到大陆或东南亚居留,则为台湾籍民。    
    台湾割让之前,其居民大多来自闽南、粤东,两岸人民来往频繁。日据之后,尽管台湾总督府对两岸人员交往采取种种限制措施,台湾居民前来大陆者仍络绎不绝。由于台湾籍民拥有日本籍,在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享有治外法权,这种特殊的地位,引起了当地居民中一部分不肖子弟的羡慕,他们想尽办法,以购买台湾人旅券等方式混入台湾籍,假冒台湾籍民随之在各地产生。同时,日本政府出于在福建扩张势力的需要,选择一些对日本利益有用的人“政策性”地协助他们“归化”日本籍,“让这种人容易地获得台湾籍”。于是出现了这么一种情况:“年来福建内地华民每有身未到台,父母田产均在中国,但须转托台地亲族略花小费,便可报入台籍,请领护照,任意横行。”“查中国向有一种奸民,或武断乡曲,众所不容;或干犯典章,法所应办,访拿未获,畏罪远扬。福州与台湾,相离较近,该匪一经混入台籍,便可逍遥法外,复请前来内地,是直以台湾为逋逃薮,以护照为护身符,殊属不成事体。” 外务部,中日关系,开埠通商,《福州将军、浙抚、外务部等为日本商民在内地包揽渔利、开设店铺、购买货物事宜的来往咨文》(以下简称外务部档),署闽督文一件,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福建全省洋务总局记名特用道、尽先特用道谨将日本领事给游历护照如非真正台籍暂行停发照会并奉行原文照录折呈送察鉴,光绪二十九年五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下同)。如光绪二十八年(1902)福清县民陈志松即从未赴台,却获日本领事认可归入台湾籍,从一名被清廷通缉的罪犯摇身一变成为台湾籍民,凭借其日本籍身份公然赴县衙与官府理论,此类案例屡见不鲜。福建当局不无忧虑地指出:“闽省百姓往往报入台籍,父母田产均在内地,一经领有护照,辄复干谒官长,持符妄为,于全省地方安宁,大有妨害。”长此以往,“更恐通省皆成日籍,渐失地方管理之权,大局所关,实非浅鲜”。外务部档,兼署闽浙总督文一件,光绪二十九年五月十四日。    
    另有一种日籍台民,似与台湾籍民有别,它是台湾人中短期到岛外游历、经商者,与长期居留当地的台湾籍民毕竟有所不同。但二者之间也是可以转化的,短期经商、游历者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居住下来,于是就成为当地的台湾籍民。这些台湾籍民不少也是凭借日本领事馆的保护,从事非法活动的。    
    无论是短时前来的日籍台民还是长居当地的台湾籍民,以及“归化”(包括假冒)台湾籍民,福建当局均将其归为一类,即拥有日本籍的台湾人,那么如何看待并处置这些台湾人呢?在割台后不久,随着台人在闽数目的增多,伴之而来的中日交涉事件日渐纷繁,福州将军崇善曾叹道:“闽省本滨海要区,各国之传教通商者,纷至沓来,络绎不绝,近年外交棘手,固已日甚一日。且地接台湾,其间日籍商民来往闽口,尤赖随时保护,隐弥衅争,此事为他省所无,而因应之难,更非可以言喻。”《福州将军兼闽浙总督崇善为办理洋务出力请奖折》,光绪三十年八月二十一日,《宫中档光绪朝奏折》第二十辑,台北,“故宫”博物院印行,1975,第73页。的确,对这些讲着与漳泉人一样的语言,穿着与大陆人一样的服装,有着与所有中国人一样的思想文化背景的日籍台湾人,究竟应当将他们当作什么样的人,给予什么样的待遇,已经到了该厘清的时候了。光绪二十九年(1903)福建全省洋务总局在总结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待日籍台人的政策主张,其主要内容如下:    
    查西人入内地游历,原因语言服饰显有不同,是以请给护照,以便保护。嗣中国人改隶洋籍,由厦门到内地游历,经英领事请给护照,声明如不改装,护照即作废纸有案。现在日本台湾属民,原籍多漳泉,由台回籍,本应照华民论,不能请给护照,日领事请给,厦道通融办理,间有发给,该商往往藉照揽运货物、不完厘税。第给照保护,原因中外籍贯不同,服饰互异,台民与中国百姓,籍贯服饰,一切皆同,往来内地,无从辨别,易启影射揽运货物之弊,应请商明:嗣后台湾人民已隶日籍,贸易来华,服饰或改西服、或改东洋服式,不能仍照华民服色,如仍穿华服,即视作华民论,不能给照保护,以示区别,而免弊混。外务部档,福建全省洋务总局记名特用道、尽先特用道谨将原拟日本人在闽贸易游历传教应商各节抄录清折呈送察鉴,光绪二十九年五月。    
    


第九部分台湾籍民问题的产生及清廷对策(2)

    从福建全省洋务总局的方案看,它要求将台湾人与大陆人首先从外观上区分开来(事实上这也是唯一可能的区分方式),使人一望而知。作为一个具体的职能部门,考虑为各级涉外事件处置的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