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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价格高达60万元的高档住宅,在1995年的天津市,恐怕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都还仅仅只是一个梦想,一种憧憬,因为那时候天津市的人均居住面积不足十平方米、人均月收入只有几百元,很多人就是倾尽一生所有,恐怕也只能望洋兴叹。但是,就是这套关老太靠儿女帮助以及花去多年积蓄才买到的房子,当时关于它所有的责任条款就仅仅集中在两张八开的纸上,上面共计十三个条款,除去最后为合同规范格式、没有具体内容的三个条款以外,真正表述买卖双方具体责任和权利的内容只有区区十个条款。再仔细一路看下去,就这十个条款中所存在的漏洞和权利的不对等也是比比皆是。
概念含糊其辞
在这份合同中,通篇没有提到房子的建筑结构到底是砖混还是框架;在土地来源一款中,没有注明土地性质;在付款条款中,没有明确以什么面积计算房款(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还是套内建筑面积?);在保修责任一款中,提到建筑主体及主要设备保修12个月,但是易损件不在保修之列。何为易损件,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表述,办理产权证时间不明确,仅说明房屋交付使用后办理,大家都清楚这个“交付使用后”的时间段可以无限期地延长……凡此种种,可以说,就因为概念上的含糊其辞,上述任何一款都有可能成为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发生纠纷的原因。
责、权、利一头官司
这份合同最大的不平等就表现在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方面:
首先,在交房违约一款中,合同中写到: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按照全部购房款的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而如果购房者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开发商付款,将从合同规定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每天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合同中对开发商的交房延期没有约定购房者是否可退房,但是如果购房者未按时付款,却明确约定开发商不但可以收回房屋,而且还要扣除购房者的购房定金(定金为五万)及违约金。
在建筑面积核定一款中,只约定实际面积与售房面积有差别时,双方按照合同单价多退少补,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房屋的建筑面积没有标准,开发商想盖多大就盖多大,购房者除了乖乖地掏钱以外没有别的选择,甚至都没有权利退房(关老太所购房最终的面积差为8.57平方米)!
在有关物业管理内容的一款中,规定购房者在入住前要签署《物业管理公约》,请问: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凭什么要求购房者承诺入住前必须签署其并不知道内容的所谓“公约”?
重要的“遗漏”
由于这份合同过于简单,有很多非常重要的内容都被“遗漏”了。例如:合同中没有约定设计变更的有关责任;没有约定开发商如果存在产权纠纷以及债务纠纷的问题而应该承担的相关责任;没有约定任何环境以及配套的到位时间以及违约责任;在所有的条款中都没有约定违约金的给付时间等等,更不要提在目前签署合同时,开发商必须向购房者提供的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了。
2002…3…20
一场旷日持久的地产官司之二
——虚虚实实售楼书
逼着关老太非要打这场官司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小区的配套问题。关老太拿着当年开发商的售楼书对记者泣不成声:“我老伴是一个长年离不开轮椅的人,我们当年花巨款买下这套房子就是看中了楼书中宣传的内容,希望入住后我能够每天推着老伴在院子里看看花草、晒晒太阳,高高兴兴地度过晚年,可是没想到入住后是这样一副样子,要早知如此,当初打死我也不会买这里的房子!”为了弄清事实,记者为此多次去该小区了解情况,并认真地与售楼书做了一番比对。
楼书宣传美轮美奂
在这本印刷精美的楼书里,除了辞藻华丽的宣传文字和一些能够让人们陷入梦想的美丽生活画面以外,还有一页是专门关于该小区的配套说明的。在这页文字中,对于小区的庭院环境有着非常具体的描述。例如楼书中写到绿化:大面积草坪,遍植四季花卉及常绿灌木;小品、花亭、花坛、花架、座椅等;儿童游戏设施:滑梯、沙坑、戏水池等;照明:夜间照明由欧式园林灯及地灯组成;泊车:院内设大型停车场,方便住户自由出入、停放。在室内配套方面售楼书中写道:楼地面细木地板及泰柚木内门等等。
小区现状大相径庭
然而,当记者来到该小区时,却看到小区目前的现状与楼书中的宣传相去甚远。此小区属围合式,除去四周的建筑物,中间仅剩下一块不大的空地。在这片空地上有一块100平方米左右的绿地(为记者估测),还有一座据小区业主介绍为变电站的建筑,除去这些以及小区走道外,周围其他面积均停满了汽车。楼书中所宣传的小品、花亭、各种儿童游戏设施、照明地灯、大型停车场等设施根本不见踪影。走进楼道,记者也并未看到细木地板以及泰柚木门,可以想见,当关老太入住其间时心中那种深深的失望。在这样的环境中,关老太即使推着老伴下楼恐怕对老伴的身心健康也不会有太大的意义。
开发商辩解谁是谁非
在记者的采访过程中,这个住宅小区的开发商曾经非常诚恳地对记者说:希望业主们宽容一些,不要用现在的住宅标准去衡量过去的开发项目,因为那时候的地产开发还很不成熟。是的,关老太的这场官司的确存在这个问题,虽然买这套房子给关老太本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但是我们仍然要一分为二地考虑到当时的开发背景。然而,抚今思昔,在今天“顾客是上帝”的口号喊得震天响的时候,我们的开发商是否就真做得那么处处尽如人意呢?
一场旷日持久的地产官司之三
维权历程难且长
在前面两期对关老太这桩地产官司的连续报道中,记者已经就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小区配套等两个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罗列和分析,可以说这两点是让关老太感到最气愤的地方,同时也是在当今楼市中仍然存在问题最多的地方。然而在关老太的这桩官司中,不公平的其实还不仅仅是这两点,其中还存在着一些其他更琐碎、更深入的问题,却始终因为一些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至今无法得到公正的解决。
设计变更
购房者应有知情权
关老太所购的这套房子从室内设计来讲,阳台从过去的圆弧设计变更为交房时的全封闭通阳台,就因为这项设计变更,关老太所购房的销售总面积增加了8.57平方米!而这个变更据关老太说开发商事先竟从未与她商量过!从室外环境来讲,楼书中所宣传的花亭、花坛、座椅、儿童游戏设施等最终被变电站、办公楼所代替,关老太也是在入住两年后才知道(因为关老太入住时小区尚未成型)。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义务〃一章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在消费者〃知情权〃、〃获知权〃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然而开发商不但至今没有为他们的这种侵权行为承担过任何责任,反而到今天还在向关老太索要这8.57平方米的面积增加费用!
房屋质量鉴定真难!
因为阳台有裂,以及屋顶漏水,关老太在诉讼中曾两次到质量鉴定部门申请鉴定,但最终又两次撤消鉴定。因为质量鉴定部门告知关老太:她的房子所出现的问题不属于房屋鉴定范围。同时,即使可以鉴定,关老太也还需支付一笔不菲的鉴定费用。那么试问:难道房屋质量鉴定还有挑肥拣瘦一说?房屋有裂,为什么不属鉴定范围?同时购房者所购房屋出现了质量问题,本身已经给购房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这时候为了向开发商讨个说法,还要由购房者自己来承担质量鉴定费用,这公平吗?
时间太久
没有适用的法律条款
在记者对关老太的律师进行采访时,律师曾忧心忡忡地对记者说:关老太的这个官司很难打,因为时间太久,目前很多问题都找不到相关适用的法律条款。那么,退一步讲,如果关老太的这个官司这次没有结果,她还应到哪里去继续她的维权历程呢?
法律无情可人是有情的,盼望着今后千千万万的购房者都能够快乐地买房、快乐地住房,也盼望所有的开发商们都能够好好地善待他们!
2002…4…3
买房 千万别凑合
一看到人家买房,心里就痒痒的。现如今取消了福利分房,工薪族凭工资也没有多少存款,可心里又老惦着这么档儿事,怎么办?有人就有这本事,能化腐朽为神奇,愣是凭着不多的积蓄,买了一套自己心爱的房子。
谈起自己的买房经历,李晴很是得意。用她自己的话说,靠的就是胆大。否则要想住上这么好的房子,指不定猴年马月呢。现在,李晴的新居已入住三个多月了。是那种六层带阁楼的房子。从阁楼上的落地门走出去,还有一个20平方米大小的露台。亲戚朋友看了都说好。
想走出老房子
李晴过去的家,是那种老式的两居房。计租面积40平方米,南北向,但居室不通风。客厅不算小,12平方米,可是个大长条,一点也不实用。住了六年没有煤气,好容易几年前有了暖气,但因为靠边,冬天在屋里得披着棉衣。楼下的环境就更别提了。污水井经常冒脏水,空气里常年弥漫着一股奇怪的味道。楼间的自行车堆得让你回自己的家都得小心翼翼。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入托也成了问题。家门口就没有一个像样的幼儿园。这一切都让李晴暗下决心:只要有条件,一定得尽快买房。
买房还得靠自己
李晴夫妇都是三十出头,结婚七年存了七万元钱。李晴说:〃要真靠存钱买房,还不知得多少年呢。可自己又想趁年轻,尽快住上一套可心的房子。有一句话不是说,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吗?自从老公进了外资企业,家里的收入一天天好起来,我们就想靠贷款买房。把旧房子卖了,不就有了首付款了吗?说到做到,老公在北京上班,没过多久,我自己就做主把房子卖了。买主给了我5000元定金,余款什么时候腾房什么时候付清。这就意味着我们得马上找房子。我们是在年关的前五天搬到了一个朋友的空房里。在借来的房子里过年,你知道是什么滋味?
买房子就更不是一件轻松的事了。为了离父母近点儿,我们计划在东站附近买房。那时候我几乎跑遍了那一带的楼盘。最后全家一致同意定下了现在这套房子。付清了首付款和一些贷款手续费,我们手里就剩下五万元钱。〃
让梦想成真
这套房子可以说实现了李晴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