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指出,私生子随母亲“出嫁”,这是泸沽湖中心地区的情形,在距湖区较远的地方就不同了。在金沙江岸边,由于一夫一妻制相当发展,群婚势力不断削弱,父亲关注子女,有歌可以为证:
没有娃娃是痛苦的事,到了晚年怎么办呢?
手心手背都是肉,生男生女都一样。
有儿依靠儿子,有女儿依靠女儿。
母亲是子女的依靠,女儿是家庭的根根。
树虽然没有结果,但开的花十分美丽。
两棵树勾挂在一起,在树枝上开一朵花。
母鸡不孵蛋,打断腿也没用。
孩子是你的,也是我的。
不是为了孩子,我早就回妈妈身边了。
在那些地方,还普遍歧视私生子。妇女生私子,必须到野外的山洞里分娩,然后将私生子丢到金沙江里;在洛水和长柏村,不仅要把私生婴儿丢在山岩下,还可以追杀奸夫。从历史上看,杀婴的原因很多。但金沙江边的杀婴则是父权制对私生子的残酷惩处,它的目的是为了保持父系血统的纯洁性,是对母系制的压制。
不难看出,泸沽湖东边杀奸夫,西边杀婴习俗的出现,表明泸沽湖畔的母系制已处在周围父权制的左右夹击之中。母系制正在走向衰落,父权制正在缓慢然而却又是顽强地发展着。
第三部分 男娶女嫁第32节 母系家庭(1)
过去,学术界多把“衣杜”称为“母系家庭”,这是众所周知的。现在改称“母系亲族”,难免有标新立异之嫌。然而,这个立论的依据不是机械套用某种理论,而主要是以调查实践为基础,并且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思考过程。
1963年在永宁调查之初,我们也是将“衣杜”称为母系家庭的。当时认为摩梭人有三种家庭形态:母系家庭、母系父系并存家庭和父系家庭。在深入核实和研究后我们发现,当地的家庭形态不是三种,而是四种:(1)纯粹由母系血亲组成的“家庭”;(2)以母系血亲为主,掺入了女成员赘夫的家庭;(3)母系、父系成员兼而有之的家庭;(4)纯由父系成员组成的家庭。对于后两种即双系家庭和父系家庭是没有什么争议的。问题在于前两种:它们究竟是一种形态(母系家庭)还是两种形态?也就是说,在母系家庭之外,是否还存在一种成员结构类似氏族缩影的组织?为了弄个水落石出,我们又于1980~1981年几度重赴泸沽湖地区,在更大范围内对母系“衣杜”与母系家庭的性质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核实。结果进一步证实,当地确有四种“家庭”形态,而且母系亲族和母系家庭有重大区别。母系“衣杜”较之于母系家庭更为古老,所以,除母系家庭外,我们又使用了母系“亲族”和母系“衣杜”的名称。
母系家庭
如果说母系亲族是纯母系的亲属集团,那么,母系家庭则既以母系血缘为纽带,又以姻缘为纽带(包括夫妻及父子关系)。这样的母系家庭,是由母系亲族蜕变而来的,是对偶婚发展为对偶家庭引起的必然结果。
当走婚仍然是唯一的婚姻形态时,社会的基本单位是母系氏族,或者是母系亲族。然而,一旦从男子走婚发展为男子出嫁,配偶双方组成对偶家庭,这就产生两个结果:一是配偶双方开始共同生产和生活;二是原来母系亲族的单一血缘关系被姻缘关系所突破,从而使母系亲族蜕变为母系家庭。
举例来说,永宁区拖支乡阿栽家历代母系相传。这一家的前六代,每代都有男女成员。但他们女不赘夫,男不娶妻,一直维护母系亲族的结构。到第七代,只有采尔四姐妹,没有兄弟。她们的舅舅达石为四个甥女招来一个赘夫采皮错。达石对采皮错说:“得马四姊妹,任你为妻”。采皮错当时只有15岁,而采尔和得马已经成年。采皮错没有把她们当作妻子,任随她们自找“阿注”。他成年后,也只与布特和阿达组成家庭。他们的下一代既知其母,也知其父,夫妻双方共同抚育子女。又如温泉乡的阿古瓦阿衣家,属于萨达布母系血统,世代母系相传。至解放前四十多年,老舅舅格土去世,因家中缺乏男劳动力,遂由长姊泽珠马引男阿注良马入居,由此突破了单一的母系血统。只有一个女成员引男阿注入居,她的兄弟姐妹均未效法她的做法。也就是说,良马的入居对其他成员没有影响。这样的母系家庭,是由母系亲族包括一对配偶构成。
这种母系家庭并不是个别现象。据1980年我们对四川左所、屋脚的调查,各种“家庭”的数据和百分比如下:
村名 全村户数 母系亲族 母系家庭 双系家庭 父系家庭
户数 % 户数 % 户数 % 户数 %
奢 垮 86 22 28 31 5
喇 瓦 56 13 6 32 5
布 束 18 4 1 6 7
木 支 25 13 2 8 2
多 奢 125 59 9 41 16
洼 夸 29 14 6 8 1
前 所 39 12 7 13 7
屋 脚 13 2 0 10 1
利加嘴 20 7 4 6 3
合 计 411 146 35。5 63 15。3 155 37。7 47
母系家庭是由母系亲族蜕变而来的,它继承了母系亲族世系由母系传递、财产按母系继承的特点。然而,二者的差别仍然很大:
1.母系家庭虽然仍以母系血缘为纽带,但由于女子招进丈夫,使姻缘纽带得到正式承认,从而突破了母系亲族血缘的单一性。
2.女招男赘的配偶双方,相互之间已不再是单纯的性生活关系。他们同居共处,有了共同的经济生活,一起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这样的配偶就不再是“共宿的朋友”,而是有共同利害关系的夫妻了。
3.母系亲族内部无父子关系,但在母系家庭内部不仅有父子关系,而且父子之间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父亲不再是夜至晨离的过客,而是子女的亲人。
4.在母系亲族制度下,财产由母系成员集体继承,子女不能继承父亲的财产。母系家庭虽仍实行母系承继,但已孕育着父系继承制。
5.在血缘观念上,母系亲族只承认母系血亲;母系家庭则既承认母系血亲也承认父系血亲。
这些已不是量的差异,而是质的不同了。我们以阿衣家为例,具体看看母系亲族与母系家庭亲属结构的异同。
这原是由一个女始祖生育的裔组成的亲族,亲属关系包括母与子女;姨母与姨侄、姨侄女;舅与甥儿女;母祖与孙;姨母祖与孙;舅祖与孙;曾母祖与曾孙;曾舅祖与曾孙;兄弟姊妹;姨兄弟姊妹;再姨兄弟姊妹。这些亲属关系,显然是以母系血缘为缘为纽带的,没有父系和姻亲关系。后来,由于泽珠马将阿注良马引入同居,又增加了以下父系血亲和姻亲关系:夫与妻;父与子;岳母与女婿;舅父与甥女婿;小姨与姐夫;内弟与姐夫;姨父与姨侄女;姨祖父与姨侄孙;祖父与孙;曾祖父与曾孙。
过去,在走婚关系中,良马只是阿衣家的过客,他与其他阿注一样,对这家人的亲属结构毫无影响。当他入居进来,成为这家人的正式一员,就突破了原先单系亲属结构,从而使父系血亲和姻亲得到承认。尽管亲属称谓仍然借用母系的一套,但范围扩大了,增加了新的内涵。从此,阿衣家的性质也就起了变化,它不再是母系亲族,而是母系家庭了。
与之相适应,配偶之间的关系也起了变化,由单纯的性关系,发展为共同生产、共同消费和共同居住。他们有福同享,有祸同当,由朋友关系发展为休戚相关的夫妻关系。
在走婚状态下,生父与子女分属于两个经济单位,在一起相处的机会极少,彼此关系疏远,感情淡薄。在子女的心目中,生父是一个外人。生父入居后,情况就不同了。
第三部分 男娶女嫁第33节 母系家庭(2)
母系家庭与母系亲族一样,实行母系继承。不过,母系家庭的母系继承制也含有父系承制的萌芽,与母系亲族中单纯的母系继承制显然不同。
对母系亲族与母系家庭加以区别,可以认清泸沽湖摩梭人事实上的家庭形态。除了晚起的双系家庭和父系家庭外,还有时代较早的母系亲族和母系家庭。既要看到两者的共性,又要看到它们的差异。如果把它们混为一谈,就会妨碍我们正确认识摩梭人母系家庭的来龙去脉。
那么,母系家庭的原生形态是什么样的呢?
美洲易洛魁人的“奥华契拉”在欧洲人进入美洲后才经历了由母系亲族到母系家庭的演变。这一点表明“奥华契拉”并非氏族本身,而是一种比氏族小、包括在氏族中的血亲集团。这是实行走婚的“奥华契拉”的原生形态。摩梭人的母系“衣杜”在人员构成上与它相类似。这就是说,这个血亲集团中进入了赘夫,使它由母系亲族演变成了母系家庭公社。
云南澜沧县糯福区的拉祜族,也盛行对偶婚和母系家庭公社,象巴卡乃的热那帕·那珠朴家庭公社,有130多个成员,包括25对从妻居的配偶以及他们的子女。他们住在一幢庞大的公共住宅中,房长约23米,宽10米。房内两侧用木板隔成若干单独房间,每一个对偶家庭——“底谷”各自住在自己的单间里。中间为宽敞的走廊,公共火塘也设在这里。这种公共住宅与易洛魁人的长屋的布局相似,说明两者大体上是同一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 。
拉祜族的母系家庭公社和摩梭人的母系家庭有明显的差别,但就基本特征而言,两者的共性还是主要的:(1)以母系血缘为基础、以女子为中心组成家庭或家庭公社;(2)集体占有生产和生活资料,实行集体劳动,共同消费,财产由母系传递;(3)实行妻方居住的对偶婚,只要一方坚持即可离异;(4)对偶家庭依附于母方家庭或公社,一般没有独立的经济。两者的差异是由于它们处于不同的历史条件所致。这些共性表明,它们是同一种家庭形态,即母系家庭公社或其变型——母系家庭。拉祜族的母系家庭公社与易洛魁人的母系家庭公社一样,都是由母系氏族分裂产生的母系亲族蜕变而来的,而摩梭人的母系家庭则是上述公社在近代条件下的畸形化。
在氏族公社时期,最早实行“两合外婚制”,即两个氏族的男女实行集体婚配,婚姻集体——两合组织与生活集体——氏族是分开的,更谈不上组成家庭。只是到了母系氏族晚期,对偶婚发展到对偶家庭,才以男子出嫁的形式组成了父母子女共同生活的对偶家庭。但是对偶家庭仍依附于母方的亲族。家庭作为一个独立的生产生活单位,始于私有制产生、母系制解体的条件下形成的父权家庭。古汉字中的“家”字,就是在一个房子里关养着猪,说明私有财产从动物——牲畜开始。这一点从考古发掘得到了充分的印证。无论是大汶口文化,还是齐家文化,其中的私有财产都以猪下颌骨为标志⑦,说明男子是在积累私有财产后才实行娶妻和建立家庭的,
氏族产生之后,配偶双方就不存在于同一个氏族之中了。正如恩格斯所说:“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