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75-青年不可不知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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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5-青年不可不知ⅱ- 第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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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但李老汉毕竟亲手打死了自己的亲生儿子,心中有着永远挥之不去的深深伤痛。    
    法律聚焦: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老汉为回击儿子的追打行为,用木棒连续砸中儿子的头部,此行为已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李老汉第一棒打出后,已足以使自己受到的危害解除,但他又向儿子头部砸第二棒,这就属于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为了防止滥用正当防卫,法律设立了防卫限度,即防卫过当。但这种限度不是绝对的。我国刑法并没有苛求当事人在面对严重暴力犯罪侵害时,防卫的损害必须小于保护的利益。因为在紧急情况下,当事人对防卫的手段、力度、后果往往来不及做出对比和判断。    
    为了鼓励公民与不法侵害做斗争,及时制止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而解除了人们,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后顾之忧,突破了对一般犯罪防卫限度的限制。    
    案例警示:    
    (1)亲在子要孝,家和万事兴    
    亲情是世间最珍贵的情感,它是血脉相通、代代传承的。人们都说:“血浓于水”,可见亲情是其他情感难以代替的,拥有亲情的人们要加倍珍惜。亲情一旦失去,就难再拥有,必将铸成人生永远的遗憾。俗话说:“家和万事兴”,父母应善待儿女,儿女应孝敬父母。儿女的孝敬要趁早,因为人世间已有太多的“子欲孝而亲不待”的憾事发生。    
    (2)纠纷要化解,矛盾莫激化    
    俗话说:家家都有难唱的曲,人人都有难念的经。正是因为亲人,因为太亲密,才会有磨擦。有纠纷要化解,有矛盾莫激化,云消雾散还是最亲的人。关键是亲人也应懂得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切莫随意地彼此伤害,莫将亲人当仇人,否则船到江心补漏迟。    
    (3)处理家事,要有法律意识    
    不论是父母、夫妻、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都应善于用法律来调整,不能靠旧习俗、老传统及家规来处理。因为一些陈规陋习不仅体现出封建思想的陈腐,还有悖于法律。如:所谓的“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在一些地区,对出嫁女实行既无继承权也无赡养义务的做法,体现男女的不平等,也与法律规定冲突。所以不论是婚恋,还是家庭成员间的抚养、赡养、继承等,都要善于用法律来处理和解决矛盾纠纷。


婚姻家庭重婚是犯罪被告可判刑

    有人说,忘掉旧情的最好方法就是寻找新的感情,青青正是在与前男友分手的感情低谷时结识年新的。小年善解人意,他不断地劝解与安慰,使青青灰暗的心情渐渐好起来。小年以过来人的经历告诉青青,说自己也有类似的故事:自己刚从父母包办的无爱婚姻走出,现有一个女儿由女方抚养,并拿出一份离婚证明给青青看。小年说自己出来闯荡了几年,在商场上打拼,已拥有一席之地。随着二人的亲密接触,二人的感情日益升温。后来二人登记结婚,随后青青生下一个女儿。在天津经商的小年送妻女回妻子在湖南的老家休养。双方电话不断,互致问候。女儿百天后,青青带着孩子回到小年身边。不到两个月,小年对青青说,近期业务太忙,劝她带孩子回到老家再住一段时间。青青也没多想,就又带孩子回到娘家。    
    过了一段时间,青青发现小年的手机及家中的电话都成了空号,待她回到天津的家时,发现房屋已易主。当青青费尽周折找到小年时,才发现小年根本就没离过婚,她被骗了。愤怒的青青一纸诉状,将重婚的小年送上法庭,小年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青青与小年的婚姻被另案撤销。    
    青青又一次遭受了感情的欺骗和重创,不过青青选择了坚强,并使游戏感情的人受到法律的审判。    
    法律聚焦: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的4个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重婚行为势必对原有的婚姻关系造成侵害,不仅会给被欺骗者带来痛苦,而且对其他家庭成员,尤其是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    
    (2)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两种人:一种是有配偶的任何一方,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者。另一种是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    
    (3)本罪在客观上,具有重婚行为。在实践中,重婚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另一种是事实上形成非法婚姻关系。即符合重婚罪主体和主观条件者,虽然没有婚姻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群众也将其看为夫妻的状况。如果仅是偶尔偷情、断续通奸、临时姘居的行为,不应以重婚罪论处。    
    (4)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或者自己虽无配偶,但知道他人有配偶却与之结婚。如果无配偶的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的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一方构成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重婚犯罪是一种特殊犯罪,刑法规定了“不告不理”,即如果没有人到法院检举控告,法院不主动立案处理。所以,受害人应该主动控诉,而不是等待司法机关主动来处理。    
    案例警示:    
    (1)切莫将错就错    
    人要善于跳出感情误区,别在错误中越陷越深。千万不能怀着木已成舟的态度而随波逐流,那种“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自弃态度更是要不得。女人绝不可因一次失误,就输掉一生的幸福。女人要善于快刀斩乱麻,告别痛苦的过去,给自己一个机会,让生活重新开始。    
    (2)不做可欺的弱者    
    当感情遭遇背叛时,谁都会心碎,谁都会流泪。但要注意,请不要逆来顺受,忍气吞声,不要被感情的变故击倒,不要为无爱的婚姻殉葬,不要对违法犯罪行为保持沉默。应积极面对,依法维权,生活不相信眼泪,谁都不该做可欺的弱者。只要你能直面人生,就没人能将你打倒。    
    (3)善于依法维权    
    目前,找情人、包二奶的现象已不希奇,家外有家的重婚者也日渐增多。在生活中,包二奶及重婚者远远超过受处罚的数字,因此,人们应学会依法维权并善于依法维权。当配偶与他人同居或重婚时,不可姑息养奸一再迁就,而应依法维权,为自己讨个公道,不能让感情背叛者、行为出轨者逍遥法外、为所欲为。


婚姻家庭借腹生子违法替人生子有祸

    农民陈春与妻子姜凤婚后多年无子,经查,问题出在妻子姜凤身上。陈春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家中无子没人气,便和妻子商量,要找人借腹生子。姜凤因其自身缺陷只能委曲求全。于是,陈春在村中选中了阿梅,阿梅的丈夫多年生病,家中生活全靠她操持。当陈春找到阿梅说出心事时,阿梅笑着答应了。此后,陈春就经常带着钱物到阿梅家。可是,后来陈春发现阿梅还和别的男人有染,十分气愤,他怕有了孩子品种不纯,就质问阿梅,不想阿梅嘲弄他说:“就凭你的实力,还想承包我?我是你专用的吗?”石击出火,人激出祸。陈春花了不少钱财,借腹生子不成,反遭奚落,不由得怒从心起。一日深夜,陈春破窗跳入阿梅的家中,挥刀一阵乱刺,杀死了阿梅及其丈夫,并将屋内的家具砸了个稀烂。陈春就此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    
    法律聚焦:借腹生子    
    借腹生子,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妻子一方无法怀孕生子而雇佣其他女性代理受孕。代孕有提供子宫和提供子宫并且提供卵子两种情形。    
    我国婚姻法对代孕没有规定,但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却做了明确的禁止规定。该《办法》第3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第25条还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借腹生子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婚的代孕者生育本身就违反了法律和政策,已婚未生育的代孕者给别人代孕后就不能再为自己生育,而已生育过的已婚妇女代孕,就更是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由此可见,国家法律禁止借腹生子的行为,即便该行为在生活中发生,法律也不保护。    
    案例警示:    
    (1)无子不可怕,无知才可怕    
    人们应打破陈腐的生育观念,养儿已不是防老的唯一方法,孩子也不是生活的全部。无子并不可怕,无知才真正可怕。借腹生子不仅违法,也会给家庭埋下一系列隐患,如亲权的确定,抚养权的争夺,探视权的主张,这都将导致种种纠纷的产生。目前,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所以此类争讼难以通过法律来解决,当事人的主张常常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使相应的权利受到损害后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2)借腹生子,有悖道德伦理    
    借腹生子常造成多父母的现象,使得亲属关系混乱,如孕育母亲、抚养母亲。借腹生子常导致婚外性关系而有悖道德;而代孕母亲有的以专职代孕为业,干起出租子宫的生意而有悖人性;在生活中,已出现的母亲替女儿代孕、妹妹为嫂子代孕等实例,有悖传统的伦理……借腹生子实当禁行,它身后带来的复杂问题及影响,实在超出人们的预料。    
    (3)名为借腹,实为藏娇    
    由于借腹生子是隐蔽的行为,大多在暗地进行,使得一些有钱人常以借腹生子之名,实则行“纳妾”、包“二房”之实。此举严重破坏我国计划生育法规,违反公共利益,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更是无忌的践踏。    
    (4)代孕母亲,受伤最深    
    俗话说:母子连心。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经过日夜孕育、经过苦痛煎熬产出孩子的母亲,大多对孩子难以割舍,与孩子的永远分离是其不能忍受的。所以,代孕母亲都不会完全放弃孩子,她们或主张亲权、或主张探视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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