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往奴役之路 台版+殷海光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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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奴役之路 台版+殷海光译- 第1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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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事只有在自由时代才被人有意付诸实行。法治乃自由时代最伟大的成就之一。法治不只是自由之保障,而且是自由在法律方面的化身。康德说:“如果一个人不需服从任何人,而只服从法律,那末他便是自由的。”(译者再补充一点:如果这法律不是依据一人之意志与好恶而定的,而是依据众人之意志与好恶而定的,则服从此法律之人便是自由人。凡非自愿地基于共同目标或共同兴趣,而系被迫服从一人者,谓之奴隶。准此,所有极权制度之下的人都是奴隶。)在康德说这话以前,伏尔泰(Voltaire)曾用极其相似的语言表示过这个意思。模糊一点的法治观念,至少自罗马时代以来即已有之。在晚近几个世纪以来,法治观念之受到威胁,从无如今日之甚者。有许多人以为立法权不应受到限制。这一观念乃公众统治和实行民主政治之结果。有人以为,政府措施只要是立法程序所允许的,法治便可存续下去。这种说法,完全出于误解法治之意义。严格地说,法治之事,与政府一切措施是否合于司法程序,二者关联甚少。有时,政府行动合乎既定法律,但仍不合法治精神。(这真是真知灼见。一个极权政府类似苏俄者,政权在手,既然一切可为所欲为,且一切可以导演戏剧方式出之,当然很不难装扮得颇合“法治”的样子,但其蹂躏人权如故。极权政府之所作所为,根本就是拿“法治”作为手段,来消灭以维护人权为要旨之真正法治。这与共产党徒之利用民主程序作为“斗争”手段,以消灭民主要旨正复相似。——译者)古往今来,一个特殊人物常不难获得充分的合法权力。可是,他不能答复一个问题,即是,法律是否赋予他以专断权力,使他得以为所欲为;或者,法律是否预先确切规定他究竟应该怎样做。希特勒很可以依照严格的宪法程序获得无限权力。因而,他之所作所为,自司法意义言之,也可以说是合法的。但是,我们能够因此说纳粹统治下的德国是实行法治的国家吗? 
在计划之下的社会,是不能实行法治的。这话并不等于说,计划社会一定没有法纪可言。我们底意思只是说,在这样的社会,政府之行使压制权力,不复严格受到事先建立起来的法规之限制。吾人须知,政府可藉法律将其一切意图与目标合法化,或戴上法律的面具以行之。尽管如此,政府的行为依然可以是专断行为。(这话真是说得鞭辟入里,而使玩弄法律者无所遁其形。——译者)假若有一条法律规定说,官方可以便宜行事,那末官方之所作所为,岂非都是合法的?但是,究竟说来,官方此类行径,不能说是合法的。因为,只要通过法律程序给予政府以无限权力,则最专断的权力都可以是合法的。即使在民主政治之下,设吾人也可如法炮制,则不难制出吾人可以想象得到的最完备的专制政体。(对极了!——海光) 
实行法治时,有一面吾人须予注意,即立法权底范围必须限制。当然,立法权的范围之限制,乃限于普遍法律之制定。所谓普遍法律,意即前面所说的形式的法律。立法者从事立法时,不许为何人特别立法,且不许帮助何人利用政府底压制权力通过何种法案以利私图。所谓实行法治,并不是说国中每件事皆受法律管制。(请注意此处。——译者)恰恰相反,法治之主旨是说,政府底压制权力只能在法律事先规定好了的条件下才可行使。实行法治时,不许有例外;如有例外,法治精神便为之破坏。也许有人不能赞同我们在以上的说法。他们也许会说,苏俄是否实行法治,端视其独裁者底绝对权力是否依宪法程序而取得者。(但作此类主张者须知,这样的玩法戏剧在苏俄之演出,与电影戏剧之在美国演出正复相似。——译者)
有些国家实行法治之主要基础是建立于人权法案上;有些国家之实行法治是建立于宪法的法典之上;有些国家实行法治时所依据的原则是一坚稳的传统。无论是否这些,都无关重要:有关重要者,乃立法权必须受到限制。吾人之限制立法权,就意谓着承认不可让渡之个人权利,就是承认不可侵犯之人权。(海耶克教授可谓道出法治之根本。——译者)吾人须知,所谓“法治”,并不就是“依据法律条文而统治”。如果所谓“法治”就是如此,则斯大林也可以说苏俄是实行法治的地区。(译者按:“法源”如不在一般人民,而实际操诸少数人之手,则任何“法治”形式徒作治理机构行使专断权力之掩护:使许多人产生一种错觉,以为此治理机构底行动是“合法的”。一般人常预先假定凡“合法的”便是好的。一究其实,这类的“合法”行动,常常是有害于大家的。因此,这个样子的“法治”不是以保障人权为主旨的法治;而是治理机构以“法”来“治”人的“法治”。这样的“法治”,是政府用来对付人民的“法治”。)真正的法治,就其重要意义言之,是人民用以约制政府以维护其自己利益的工具。所以,无论法治采取何种形式,其普遍核心应为保障人权。(正确之至。——海光) 
有些知识分子陷入一种混乱冲突的思想之中。他们相信威尔斯(E。G。Wells)底一重要主张。威尔斯主张最广泛的中央管制计划;可是,他同时又为人权而热烈辩护。这两种主张是互相冲突的。如果我们希望保持个人权利,那末必至妨碍中央管制计划。我们要实行中央管制计划,便无法保持个人权利。我们不能既实行中央管制而又保持个人权利。熊掌与鱼,不可得兼。这是一种两难(dilemma)。威尔斯有时似乎也认识这种两难,而陷入这种两难之中。因此,他所拟议的“人权宣言”的条文里头,有些话躲躲闪闪,七折八扣,以致未能维护人权底基本要旨。例如,他底宣言声称每个人“有权利买卖一切合法买卖的东西,而不受任何等差的限制。”这一条确乎是值得赞赏的。可是,他立即接着说,这一条只适用于“买卖与公共福利相合的那么多的东西。”加上这一条限制,便使得原来的一条变得毫无价值了。自然,一切加于买卖行为之限制,照许多人看来,是必要的。因为他们认为这是为了“公共福利”而行的措施。可是,吾人需知,在实际上,这一条款既不能有效地限制什么买卖,同时又不能保障一般人的权利。(真是两俱失之。一切“半调子”式的统治制度,实施之结果,无不如此。行此类办法,官方固然满足了一种“统制欲”,但却害苦了老百姓:大家只有闷着买更贵的东西。——译者) 
自社会主义运动开始以来,有许许多多社会改革者对个人权利大肆攻击。他们说,所谓个人权利,乃一“玄学的”观念。他们强调,在一个有合理秩序的世界里,根本没有所谓个人权利,只有个人义务。这种说法,常为一般所谓“进步分子”采纳。(译者按:够奇怪的,义务说不独为“进步分子”所主张,而且也为退步分子所假借。地球是圆的。设二人相背而行,行之不久,必至碰面。“进步分子”凭义务说造成一种观念威力,借此观念威力,驱策大家白白自我牺牲,来搅翻世界。退步分子则假借义务说为一种堂皇语言,迫人白白自我牺牲,以满足其私图。“进步分子”与退步分子的目标固然不同,但二者之要求别人白白自我牺牲则一。吾人之作此语言,并非谓人不当完尽其义务。恰恰相反,吾人视完尽义务为人格之崇高表现。然而,吾人有须指出者,义务之完尽,必须出于自觉自发自动;而不能出于权威之强制或愚弄。设有权利人物天天板起面孔叫人应完尽何种义务,这简直是敲诈好人最后的一点良心储蓄,并提此点储蓄而浪费之。这类行径,与登徒子对未经世故之纯洁少女高调“爱情无条件论”之作用,将何以异?败坏作弄至极,必至天下之人皆无良心。即间有一二漏网之鱼,亦必深藏其良心于毛衣之内,以免伤风着凉。一个社会如被斫丧到这种地步,恐已“佛菩萨救不得”了。) 
复次,一个国家,即使在形式上承认个人权利,或者承认少数人有平等的权利,可是这个国家如果管制人民经济生活之全面,那末其承认个人权利之举会变得一点意义也没有的。这种情形,已为中欧许多国家底经验所详尽证明了。 
译者附志:本章有所删节 
 
统制经济的种种危害
  ——海耶克著《到奴役之路》
(The Road to Serfdom by F。A。Hayek)之第七章

“控制财富生产就是控制生命。”
——Hilaire Belloc 
 
 最大多数会将自身业务之实际的方面认真考虑过的人,对于一行管制经济便多少会走上独裁路线这件事,是很少怀疑过的。我们大都知道,经济这件体系是这样复杂,而且各部门的活动又是相互关联着的。如果我们要有意予以管制,势必仰仗一群专家。这么一来,最后的责任和权力,必至落入一个总司令之手。这样的一个总司令,如果要认真执行其职权的话,他的行动一定会遭到民主程序之掣肘的。他为了要行得通,必须消灭民主程序。演变所及,不是民主程序阻碍着管制经济,便是管制经济消灭了民主:在一长远过程中,二者是不能并存的。凡此等等,显然皆系实行中央管制计划所造成的结果。中央管制计划背后所依据的思想,至少在西方世界,并未得到普遍的承认。但是,西方许多人却又纵容中央管制计划之施行:他们是吞食了有毒的果实,然而他们还不知道哩!若干年来,主张计划经济的人也会给我们一点安慰。他们说,官方管制“只”适用于经济方面的事情,而不涉及别方面的事。琦斯(Stuart Chase)是一位最有名的计划经济者。他向我们保证,在实行计划的社会中,“如果只限于在经济方面从事计划,而不在别的方面从事计划,那末便可保持政治方面的民主。”他之所以作这种保证,是由于他有另一种想头。他以为,如果我们放弃我们生活中不甚重要的事情,或者放弃我们“应该”认为不甚重要的事情,那末,我们便可在有价值的事情上得到较大的自由。许多人因着这种理由,在一方面极其憎恶政治上的独裁制度及独裁思想;可是,在经济范围中,却常为着独裁者而喧闹。(结果,大上其当。其他方面亦莫不然。——海光)
拥护经济管制的说法,并非诉诸我们的理智,而系诉诸我们的求生本能。这类说法,常常吸引着一些最优秀的头脑。假若计划经济真的可因吾人牺牲较小的享受而获致良好的生活与高尚的思想,那末谁能小看这种想头呢?如果经济生活所关涉者真的只是我们生活中卑不足道的一面,那末我们自然要用一切方法来使我们自己免于注意到那些烦琐的物质生活,让一些经济机构来管理好了。果能如此,我们的心灵便得以自由解放,来努力实现一些高尚的目标。
但是,不幸得很,许多人所相信的这种说法,竟是完全没有根据的。这些人以为控制我们经济生活的权力只是控制着次等重要事物的权力。他们因为抱持这种想法,于是对于威胁我们经济自由的制度,也掉以轻心,漠漠然无动于衷。(译者按:世有若干非知识论方面的唯心论者亦系如此。这一类的人,专门注意一些Socio…Psychological acci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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