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往奴役之路 台版+殷海光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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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奴役之路 台版+殷海光译- 第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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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将自由竞争作为社会组织的原则,而且善为利导的话,那么可以预防政府有所借口,对于大家的经济生活作某种型式之压制性的干涉。我们虽然主张自由竞争,但并非不许采取自由竞争以外的其它方法来帮助我们从事自由竞争。这些其它的方法,有时确能给我们很大的帮助。我们从事竞争时,在某些情况之下,甚至也需要借重某种政府措施。不过,照我们看来,反面的消极性的措施多半是不可用的。为什么不可常用,我们有很好的理由来说明。这一类的理由,也是我们特别注重的。最重要的理由,我们认为在市场作买卖的各方面必须可以任何价钱从事买卖。在买卖时,他们可以找人合伙,而且任何人可以自由生产, 销售.以及购进任何可以生产或出卖的东西。各种贸易关口,必须在平等的条款之下为一切买卖人开放;自由法律之制定,必须不容任何个人或团体企图藉公开或秘密势力禁人从事交易。这是很关重要之事。任何人如企图控制价格或控制特殊货物之数量,这就徒徒剥夺竞争能力。因之,我们也无法有效调整经济活动上的措施。 因为,价格如借人为方式随意变动,我们便无法纪录市场情况中一切相关变化。这样一来,个人的经济活动也就得不到一个可靠的指针了。
有些生产方式是经过允许才成立的。这样的生产方式,又常受到别的许多方式之限制。以上所言,对于限制生产方式之方式而言,并不必然为真。只要这种限制生产的条件平均地影响着一切潜在的生产者,而且并不用作控制货品价格与数量的间接办法。以上所说的也不必然为真。即令所有的这些生产方法控制着额外耗费的成本,这还是值得的事。这也就是说,即使我们必须用较多的资源来生产一件成品,这也是值得的。至于政府禁用某些毒品,或对于我们使用毒品一事要求我们特别注意,或限制工人的工作时间,或要求增加工厂中某些卫生设备,凡此等等措施,都与自由竞争全然不悖。不过,此处唯一成为问题的事是:在特殊情况中,我们所获得的利润,是否大于社会投下去的成本。(译者按:这一问题非常重要。有些地区所谓的“公营事业”,就形貌上看,成绩美满,年有盈余。兹姑无论其是否编造表册,自欺欺人。即令其所编造表册全属真实。亦全属表皮一层之光荣纪录。而此表皮一层光荣纪录之造成,全赖消耗社会成本。此广大社会成本之消耗.彼编造表册者当然不予计入。如予计入,则任一“公营事业”之所得恐全系负数。这种情形,由官方需发行通货以维持彼等所谓“事业”之存在可以观测出来。依此推论:此等“事业”愈是“成绩美满”,愈是以表征彼等消耗社会成本之多。所以。这样的“公营事业”之存在,于官于民,两受其害。而其所以继续存在者,除少数人获益并解决一部份失业问题外,在思想形态上系受近若干年来非驴非马的“计划主义”之影响.但此种“计划主义”又能满足一部份人的支配欲与控制欲:故得以阴魂不散。)(现在怎样,不得而知——海光)
我们采取广泛的社会安全制度,也无疑于自由竞争。当然,这是有条件的。即是,社会安全机构之组织,在设计时,不使自由竞争之事在广大范围中变得失其效用。 如此,社会安全制度之广为设立,才不致危及自由竞争。
在过去的日子,很少人注意到自由竞争制度成功所必须的积极条件,而多注意到其消极的限制.这是一件可憾的事。当然,这种现象之形成,是不难说明的。自由竞争机能之发挥,不仅需要某些社会机构作适当的调整,比如货币、市场、通讯、等等;除此以外,如前所述,还需要有一适当的法治系统。这些条件,不是私人所能全部办到的。这种法治系统之设计,要既能保持自由竞争方式,又能尽量便于竞争活动。法律承认私有财产原则以及契约自由原则,固为自由竞争之所必须,但仅如此尚不足够。除此以外,我们还得替那应用于不同事物的财产权下精确的定义。我们知道良好的法治机构可以使竞争制度发挥其效能;可是,对于法治机构的正式之研究,却不幸彼人忽略。
当自由竞争不克有效发挥时,我们要想出一些便于自由竞争的办法以鼓励之。不过,这些办法,用亚当斯密的话来说是:“虽然这些办法对于一个伟大的社会可以产生最高度的利益,可是由于社会性质之限制,其所获利润从来不能回付给任何个人或一小群人,以补偿其损失。”的确,这类办法.却使政府的行动得到广泛的权限。(所以,美国许多私立大学拒绝接受政府津贴。因一接受政府津贴,政府干涉的魔掌就随着进来。——译者) 
当政府藉着不同的和无可调和的原则来处处抑制自由竞争时,为利于自由竞争而建立的基本社会架构,有许多便无法完成。我们当前所面临的问题,不复是从事自由 竞争或抑制自由竞争之问题,而是完全以另外一种制度取自由竞争而代之的问题。现在,有一点我们必须完全弄清楚现代的经济计划运动乃一反对自由竞争的运动。 这运动是一个新旗帜。在这一新旗帜之下,自由竞争制度的一切老敌人又恢复了勇气,再度反对自由竞争了。复次,各种各色的牟利份子现在都试图在计划经济的大旗之下恢复其在自由竞争时代被扫除了的特权。虽然如此,社会主义者还要穷年累月宣传计划经济。此种宣传之力量,使具有自由思想的人觉得计划经济学说值得尊重,有的人甚至转而反对自由竞争。这样一来,有些自由主义者对计划经济不复持着合理的怀疑态度。他们对计划经济之持怀疑态度,原是由社会主义者企图消灭自由竞争而引起的。至此,这一态度完全消失了。在实际上,社会主义者的左翼和右翼有许多意见相反,可是二者在打击自由竞争这一制度上却能联合一致。二者都想拿政府管制的经济来代替自由竞争的经济。虽然,“资本主义”一词许多人用来表示过去的社会形式,“社会主义”一词许多人用来表示未来的社会形式;可是,我们与其说这些名词是用来“说明”我们正在过渡的社会之性质,不如说 是用来“隐蔽”我们正在过渡的社会之性质。 
虽然,我们正在观察的一切经济变化是朝着经济活动之广泛的中央管制方向发展;可是社会上一般人反对自由竞争最可能产生的结果,比之中央管制的趋向更为恶劣。这种情形,既不能使经济计划者得到满足,又不能使自由主义者得到满足:这是一种工团主义的工业组织。或是“合作式的”工业组 织。在这样的经济组织之中,自由竞争是多少被抑制住了,而计划之事则落入各自为政的工业独占者之手。(真是至理名言——译者)我们必须知道,当人民大家都只同意于反对自由竞争,而彼此之间在别的事上却很少同意之点时,这种情况便是最无可避免的结果。我们一个一个地破坏工业中的自由竞争。这种政策,适足以置消费者于资本家联合垄断行动的摆布之下,而工人们则被纳入组织严密的工业之中,不能动弹。虽然,在广大范围中,这种可虑的现象已经存在了许久,而且许多胡乱宣传计划经济的煽动之词着重在破坏自由竞争制度,可是,照我看来,这类现象,既不合理,又不像是能长久存在的样子。目前藉工业垄断而行的各自为政的经济计划,会产生一些结果。这些结果,与那些为经济计划之目标而辩护的人所始料不及。这些结果是颇为糟糕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旦到了这一阶段,如再回复到自由竞争.其唯一可能的结果,便是由政府来管制来垄断。政府管制如欲生效,管制手段势必一步一步趋于完备和苛细。我们在现在是迅速趋近这一阶段了。战前不久,一个周刊曾经指出,有许多迹象表明英国领袖们至少已经慢慢习于藉控制与独占来发展国家经济”这类名词而思想。这似乎是当时情况之真实的描写。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不久以来,这种思想之发展大大地为战争所加速,而且严重的毛病及其危险性则与日俱增。且越来越显著。(在民主根基深厚的英国尚且如此危险,在其它落后地区更为何如?——译者)
完全由中央管制经济活动之观念,在西方依然使大多数人闻之丧胆。之所以如此,不仅因此种工作非常困难,而更因每事都由一个中央机构管制,便形成一个观念, 这个观念是西方人很害怕的。然而,如果我们明知如此,但依然向管制之路趋进的话。那么主要的原因,是大多数人仍相信,我们必定能够在极端个人式的自由竞争与高度的中央管制之间找出一个折衷的办法。如果有人说,我们的目标既非极端反中央管制的自由竞争,又不是极端高度的中央管制,而是用合理的方法将二者调和起来。的确,没有什么说法比这种折衷之论在起初更为动听。但是,只要我们有点常识,即可知此说之非。自由竞争固然少不了方式(如工商管理——译者),可是我们却不能随意把自由竞争与计划经济掺合起来。果真把二者掺合起来的话,那么自由竞争不复能够刺激生产。吾人需知,“计划 ”并不是一剂药,服了一点便好。如果自由竞争和中央管制二者都行之不全的话,二者都会变得不象样儿,而且也不会有何效果。自由竞争和中央管制二者都可作解决同一问题的原则,我们可以任择其一。(译者按:这是纯就经济观点而论。若配合政治情况,结果大不相同。在今日的东方,若行中央管制,有而且只有加速新奴隶社会之建成。这是毫无可疑之事。)如果我们将自由竞争和中央管制混杂起来,那么没有一种行得通,其结果比我们始终一贯地实行其中任一种更坏。(译者按: 断腿的人在地上爬,好腿的人在路上大步走,只有跛子既不能爬又不能走,狼狈不堪。跛子者,一只腿好而另一只腿坏了之人也。自由竞争的经济就是好腿走路的经济。中央管制的经济就是断腿的人在地上爬的经济。既行中央管制又行自由竞争的经济就是既不能走又不能爬的经济。今日最“进步”的地区之经济,就是这种“跛子经济”。在这种“跛子经济”之下从事企业者,感“不知如何是好”也。)我们认为,计划与竞争,只有在为竞争而计划而不是为反竞争而计划时,才可以联合起来。 
请读者心中要记住,我们对于计划经济的批评,只是就反自由竞争的计划经济而言,或只就取自由竞争而代之的计划而言。我们在此不能进而讨论那使自由竞争作用得以有效发挥的计划。那类计划也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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