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正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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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正在发生- 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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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也许正在发生第3节 当代中国法学的变迁

    在这个背景下,考察中国法学过去20多年的发展历史是有益的,会给人某些尽管还不那么确定的启示。    
    由于各种原因,中国的现代法学传统是很薄弱的,可以说到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才重新开始,并且即使在初期,也很难说是探索新知意义上研究,更多是恢复重建意义上的研究。因此,当代中国法学发展呈现的状态与国外的法学很不相同。    
    如果一定要划分阶段,这20多年来,在我看来,法学研究的发展也还是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978年起贯穿了整个80年代,但在某种程度上直到今天仍然延续着。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可以说是恢复,即所谓的“拨乱反正”,要确立法学的自主地位,在批判极左的错误的过程中重建法学的正当性。因为此前,由于多种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法律一直从属于政治,即所谓“政法”。在这样一个高度重视政治意识形态的传统和社会氛围中,要确立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职业以及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地位,势必要从政治意识形态上论证这种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这一时期的主流法学话语展现了一种今天看来很吊诡的现象,即运用了具有高度政治意识形态意味的法律话语批判极“左”的政治话语,讨论了法律和法治的一些核心概念,例如民主与法制,在这种政治意识形态话语中逐步论证法制或法治对于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意义,竭力为法律和法学争夺一个更为自由开放的社会空间和学术空间。其主要思想理论资源基本上是广义的法学(包括政治学)。其中引用和阐述最多的,在初期,往往是马克思等革命家的论述,当然间接地或隐含地也包括了得到马克思等革命家赞扬的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洛克、卢梭以及其他启蒙时期的思想家。到了1980年代后期,还包括了韦伯的理论、现代化理论、美国联邦党人的理论等。只要翻开1980年代初期的法学杂志,我们就可以看到,当时的“学术”论文很少学术引证,最大量的引证都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的著作,引证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文件或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袖例如董必武、周恩来、刘少奇、彭真等人的讲话或著述。另一个例子是在整个1980年代法理学大量讨论、辩论都是围绕着法律本质的问题的,首先公开提出这一问题的是周凤举的文章,“法单纯是阶级斗争工具吗?兼论法的社会性”;《法学研究》;1980年1期。又可参看,张宗厚:“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法学》;1986年1期;孙育玮:“关于‘法是统治阶级意志表现’命题的几点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88年2期。有关的争论,主要可参见,许彭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若干争论问题文章选编》(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校内用书,1987年;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而争议的焦点常常胶着于《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律的评论之翻译是否准确,谁的理解更为正确,更为“全面”。如果从学术上看…用一种“事后诸葛亮”的眼光来看,这是一场争夺政治合法性资源的论战,尽管其对新时期法律和法学的启动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但是严格说来,这种话语基本上是政治的、传统的和非实证的。所谓政窒的,是指其意义或历史功绩主要在于为法律和法学在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中争夺了一个空间,为后来的法学发展创造了条件,为后来形成的当代中国法治主流话语提供了政治的正当性。所谓传统的,是指其学术思想资源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强调法律职业性并同法律职业发展相伴随的法律思想。事实上,这一时期有些重要的法学学者甚至没有受过法学的训练,甚至是在改革开放之际才进入这一学界的。郭道晖先生就曾对他自己进入法学界有过一个分析和回顾。请看,郭道晖:“写在前面”;《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页1…2。所谓非实证的,是指它强调的是注释和解释经典,而不是研究社会生活中具体细致的法律问题。我暂且称这一派为“政法法学”。事实上,尽管政法法学彰显于1980年代,但是这一学术传统一直持续到1990年代,甚至直到今天。典型的表现就是1990年代中期围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讨论。事实上,许多学者今天的著作中都还保留着这种学术的痕迹。只是今天,这一学派已经不像当年那么彰显了。    
    政法话语推翻了极“左”政治话语,从政治上构建了法律和法学话语的正当性,但是如果没有法律本身的发展,法律还是找不着自身的话语和问题,找不到自己的“经济增长点”,就不得不讨论与其他学科共享的问题,法律就无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得以真正形成和确立。话语总是得依赖于一定的非话语机制。而政法法学至少从两个方面为法学在1980年代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可能。其一是上面所说的法律和法学的政治空间;另一个就是从注释与解释经典中产生的那种技术和能力可以很容易转移到对法条和更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著作的解释上来。    
    大致从1980年代中期开始,一直贯穿了整个1990年代,法学开始了自己相对独立的发展。这一时期的其他非话语机制的发展为法学话语的转变和发展创造了更多也更为现实的条件。其一是立法开始增多,因此,对法条的阐述、解释、注释都更为必要,也有可能了。其二,从1980年代后期,法律职业也逐渐开始形成,法律职业是一个高度世俗的职业,也有自己的利益追求,因此它在很大程度上与意识形态话语、政法话语是格格不入的。特别是进入1990年代之后,中国的法律职业已基本形成。法律职业的形成为这一法律注释的繁荣创造了决定性的先决条件,同时也为这类产品的消费创造了极好、极广阔的市场。其三,这一时期,1949年之前出版的一些法学著作重新进入了学术流通,通过各种途径,一些外国的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学者的著作也进入了法学研究领域,也同样需要解释、阐述甚至发挥。第四,日益增多的法学院毕业生更多的法律解释者开始进入法律和法学市场。因此,就在政法法学还处于如火如荼、如日中天的时刻,中国法学就已经悄悄开始了一个新的繁荣发展的时期。法学在疏离流行政治话语的过程中不断创造和延伸它自身的专业技术性话语。此后的10多年内可以说是一个法条主义或概念法学的时期。但是由于法条主义或概念法学在当下的中国法学界中似乎有某种道德的或学术的贬义,因此我暂且称第二派为“诠释法学”。    
    这一学派的特点是高度关注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技术问题,注意研究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法律问题。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形成中,在中国法律业人士的推动下,“诠释法学”真正凸现并实现了法律作为一种专门化的技术和知识的可能性,使得法律不再是一种政治理论话语,甚至也不再是政治话语的附庸,而是使它进入了社会实践,成为一种实践的话语、一种世俗并具体的活动。而这种社会实践反过来也进一步刺激了这派法学的迅速发展。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诠释法学”既是对政法法学的一种延续(在反对极左政治和空头政治的意义上);更是一种反拨(从意识形态走向技术)。这一派的主要理论资源是,《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相关的理论学术著作,包括中国台湾诸如王泽鉴这样的学者的著作。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共8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注意,我在此所列举的主要是民法。但这一法学倾向的影响面远远超出了民法。它还包括了诸如刑法、各种诉讼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证券法、房地产法等强调法律实务的部门法领域。应当说,这一学派目前仍然是红红火火、方兴未艾。    
    大约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我的一个初步研究发现,1998至2002年间被引证最多的20本学术型著作绝大多数出版于1990年代中期之后。请看,本书第1章的表1。3。中国法学界又出现了一点新的气象。有一部分法律人已不满足于对法条、概念的解释,他们试图探讨支撑法条背后的社会历史根据,探讨制定法在中国社会中实际运作的状况以及构成这些状况的诸多社会条件。究其原因,一是对法律智识性的追求。一些法律人感到注释法条、概念尽管有用,但是很难感到智识的挑战。而且当时社会上也的确流传着“法学的幼稚”的说法,令不少法律人感到愤怒和羞愧。而经过了10多年的恢复性发展之后,年轻一代学者已经有了某种创造的冲动。其次,中国社会经过10多年的经济发展,转型时期的一些社会问题已经开始显现出来,原来被当做天经地义的一些法律原则面临着来自实践的挑战,要求法学做出回答。而与前两派不同,这一学派的学者几乎全都是改革开放之后培养出来的年轻一代。他们更多借鉴了其他社会科学或人文学科的理论资源和研究方法,试图通过一些更为具体的问题的分析来把握法律。这一派可以暂且称之为“社科学派”,但是由于借鉴的理论资源不同,其实这一派中的一些人更侧重人文,而一些人更侧重社会科学。并且还有一部分人的研究是从具体部门法切入的,因此甚至很容易与诠释法学派相混淆。    
    这一派中有相当一部分人都来自前面的政法学派。在这个意义上,他们同上面提到的诠释法学学者一样,既是对政法法学的延伸和发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反拨。他们同样是不满足于仅仅用政治话语批判极“左”政治,他们希望对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有更深刻的了解和更为历史的把握,他们比较喜欢从宏观上把握社会与法律。另一方面,或者是由于对思想、理论或“学术性”的偏好,他们努力寻求18、19甚至20世纪西方的人文(主要是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资源,突出的,如,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或者由于当年学习专业(理论法学或历史法学)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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