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4-10李敖系列之20中国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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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10李敖系列之20中国命研究- 第1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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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主子面前,进退都是奴才奴才的,人还有什么尊严?《初学阶梯》有〃满汉官民称呼〃一条,说:〃大清国朝例:凡居官者,在汉人,则称帝曰皇上、自称曰臣;在满洲,则称帝亦曰皇上、自称曰奴才。〃其实在应对口语上,奴才自称,却是极普通的。
  另一方面,奴才自称还要密集才能称意。《史料旬刊》中〃高朴私鬻玉石案〃有一则〃附片〃,全文说:奴才高晋跪奏:再奴才于前折缮就,复思奴才此次获戾重大,罪干隐瞒,虽蒙 圣恩曲赐矜全,不即革职治罪,但奴才问心惭愧,寝食靡宁,既辜负我皇上平日倚信深思,何敢再忝纶扉重寄,惟有仰请皇上将奴才解退大学士,暂留两江总督任,容奴才自奋自效,再图上报天恩,庶奴才寸心稍安。谨再叩首沥陈,伏乞圣鉴。奴才不胜惶。沫待命之至。谨奏。
  一个堂堂〃大学士〃、〃两江总督〃,短短几行字中,就自称奴才八起之多,人格沦落到这一地步,人还是人么?
  奴才奴才满天下
  正因为奴才奴才满天下、正因为奴才在中国,已经由骂人而沦落为自称,所以在奴才阶层中,也就分出了谁上谁下。石秀大骂〃与奴才做奴才的奴才〃,就是这种写照。美国制宪大会时,南卡罗林纳州的一个团体骂州长和其他贵族说:〃这些人是州里的上皇帝;逢迎他们左右的马屁精,是他们的尾巴;拍土皇帝与马屁精的马屁又做他们下贱而又下贱工具的,则是尾巴的尾巴。〃(〃The nabobs of thisstate;their servile toadeaters the bobs;and the servilely servile toolsand lickspittles of both,the bobbetts。〃)正是修辞学上的对比,而石秀之骂,尤为简明传神。如今,所谓中华帝国时代过去了,但是台湾的封建结构, 却一仍其旧,虽然名已不存,但是实却未亡。照样父子相传、照样奴才交替、照样〃与奴才做奴才的奴才〃衙门行走、满街行走。中国的问题不在名号形式改变,而在封建实质未除,国民党的祸国殃民,正是换汤不换药,结果新汤日药,一切都〃亡国帝王〃气象。
  胡适在五十多年前写文章给少年朋友,就指出:〃现在有人对你们说:'牺牲你们个人的自由,去求国家的自由!'我对你们说:'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不幸的是,国民党多少年来,正妄想用一群 奴才建造自由平等的社会!幸亏他们失败了,他们若成功了,那又算是什么社会呢?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晨
  
  李斯传新读
  《史记》卷八十七有《李斯列传》,写秦朝丞相李斯被宦官赵高整,关进牢里。
  于是(秦)二世乃使(赵)高案丞相狱,治罪,责(李)斯与子(李)由谋反状,皆收捕宗族宾客。赵高治斯,榜掠千余,不胜痛,自诬服。斯所以不死者,自负其辩,有功,实无反心,幸得上书自陈,幸二世之寐而赦之。李斯乃从狱中上书。…书上,赵高使吏弃去不奏,曰:“囚安得上书!”
  在李斯被刑求,吃不消,自己承认叛乱后:
  赵高使其客十余辈诈为御史、谒者、侍中,更往复讯斯。斯更以其实对,辄使人复榜之。后二世使人验斯,斯以为如前,终不敢更言,辞服。奏当上,二世喜曰:“微赵君,几为丞相所卖。”
  这段话引起我的最大注意。这段话说赵高命令他的党羽十余人,一个个假扮成御史、谒者、侍中等官员,轮番到看守所调查李斯,李斯看到正式的官员来了,不疑有他,便开始翻供,说他承认叛乱,乃是被赵高党羽刑求的结果,可是一翻供,这些官员便暴露身份,原来他们就是赵高的党羽化装的,于是就狠狠修理李斯一顿。最后,李斯一次又一次上当以后,当秦二世派出真的官吏来查问有无冤情的时候,李斯因为分不清对方真假,索性一律视同赵高的党羽化装来的,再也不敢翻供了,一路自白叛乱到底了。当最后定案送呈秦二世的时候,秦二世很庆幸的说:“要是没有赵高,我差点给丞相出卖了!”就这样的,秦二世不疑有他,叛乱犯李斯就横尸法场了。
  李斯是两千两百年前的中国古人,但他的际遇,对今天的我们说来,却有着离奇的意义。原来在国民党的法律里,最流行的证据,就是所谓自白。我们试看一些证据:
  一、被告之自白,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得为证据。此项自白,并非专以审判笔录所记载者为限;即在有侦查犯罪职权之司法警察官讯问所得,如未施用强暴、胁迫、利诱、诈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与事实相符者,仍不失有证据能力。(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一六五八号判决)
  二、被告之自白,得为证据者,并非专以审判上自白为限,徵诸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十五条第二款关于诉讼外自白,得为再审原因之规定至为明显。审理事实之法院如就前项录取自白之文书已践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所定调查证据之程序,即非不得采为证据。(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沪上字第六号判决)
  三、被告于法院外之机关所为之自白,即审判外之自白,苟非出于不正之方法,且与事实相符者,得为证据。(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一五一五号判决)
  在这些判决里,最令我们注意的,是自白的认定,“并非专以审判笔录所记载者为限”,而“于法院外之机关所为之自白”,只要非以不“不正之方法”取得者,也一体视用。换句话说,被告的自白,不限于审判上的自白;即审判外的自白,也包括在内。审判外的自白,并不以向审判机关为之为必要;即向检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等为之,也不失其为审判外的自白。
  现在,祸事了,因为这样一来,“什么叫“不正之方法”,认定起来,可就大大的麻烦了。根据现代文明国家的法理,自自首重任意性(voluntary),被告的自白,非出于任意者,不得采为证据,这一金律,英国早在十八世纪后半期就采用了。到了十九世纪上半期,受了法国大革命保障人权思想的影响,对于自白的证据价值,有识之士,极表怀疑,任意性的要求,也就更加迫切。最后的定论是,自白必须以出于任意为取得证据能力的要件,这在英美法及大陆法中,都无间言。一般法理有三:
  一、虚伪排除说——自白若出于某种诱导行为,陈述就多虚伪、就缺乏真实性。既缺乏真实性,自然不许作为证据。自白所以以出于任意性为条件,乃在排除虚伪。
  二、人权拥护说——自白不得自证其罪,英国早在十六世纪后半期就有了,当时是为了抵制教会的异端审判而采行的。到了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中,规定“……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nor shall be 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这一条款,更是“人不告发自己本身”(No man is bound to accuse himself。)原则的一项确认。
  三、违背诚实说——非任意性的自白,如许作为证据,根本违背诚实的观念,自然不合法理。
  从这些法理上反看国民党的《刑事诉讼法》,我们就不得不大叹其气了。国民党《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被告的自白,非出于强暴、胁迫、利诱、诈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与事实相符者,得为证据,这乃是以取得白白的方法为准,这是绝对不够的。因为这是一切祸源。因为被告一旦被刑求取供,到了审判时翻供,国民党法官总是官样文章,行文给“不正之方法”取供的单位,问有没有刑求呀,回信当然是没有呀没有呀,然后法官就据这回信,驳斥被告是谎言刑求了。这种一来一往的公式,我以我自己的案子为例,便一看即知。
  我第一次做政治犯时候,同案除了我的老同学谢聪敏(彰化人)、魏廷朝(桃园人)外,还有李政一(台南人)、刘辰旦(台南人)、吴忠信(台南人)、郭荣文(台南人)、詹重雄(台北市人),他们都是我不认识的,在起诉书上,都是所谓爆炸案的凶手。他们被警总保安处吴彰炯少将主持的刑求,都比我重,他们都受到各种苦刑,包括灌汽油、坐老虎凳、背宝剑、三上吊、摇电话等等在内,这样子长年逼供与迫害,最后取得自白,其真实性,也就可想而知了!
  我们被捕后一年,才准与家属会见、才准与律师会见(我没请律师),换句话说,在漫长的非法羁押里,吴彰炯少将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去刑求逼供,并且不虞人犯外伤。因为受伤后,有足够的时间去养得毫无痕迹。就这样的,一年以后移送军法处审判时,李政一等自然人人喊冤,详述被刑求取供的经过。可是判决下来的是:
  被告李政一等人主张之刑求逼供一节,经本部先后传讯保安处、警务处办案人员何洪才、季贵成等人到庭具结作证,均坚决否认有非法取供之情形,且据保安处六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保处字第五一○○号函复本部军法处亦称:经查并无刑求情事,按被告等均在军事检察官侦查中供认犯罪事实,历述如绘,经核属实,复无提出被刑求逼供具体事证,可资证明,所辩均不足采。
  这种判决词,根本就是军法套语。因为这样子的传讯,谁会承认刑求别人呢?这样子的行文调查,哪个衙门会承认“经查‘有’刑求情事”呢?人犯被关在黑牢里、地下室里,一切隔离、一年不得见除了刑求他的以外的任何人,又何来“可资证明”的“具体事证”的“提出”呢?这种传讯与行文调查,不是演戏,又是什么呢?
  所以,尽管法律上规定得冠冕堂皇,事实上,所有“不正之方法”取得的自白,在国民党法官眼中,都一律被采信,并且一律把被告之哀呼,判为“所辩均不足采”了事。国民党法官非但这样判,并且还常常反问被告,问说你被刑求取供,但是检察官去作侦讯笔录的时候,至少检察官没刑求你呀,你为什么不在检察官的笔录中翻供呢?
  对呀,为什么呢?其实为什么,答案早就有了,答案就在《史记·李斯列传》!《李斯列传》中秦二世派去查案的“御史、谒者、侍中”等官员,就是相当今日的检察官,但是,被告当时人扣在赵高及其党羽手中,谁敢翻供呢?谁又识得检察官的真假呢?识得了,在现代一党及第的侦审一家人作业下,又有什么作用呢?
  这种毫无作用,在武汉大旅社姚嘉荐命案里,我们可以看到血淋淋的活证。这命案里被告之一游全球,在惨被刑求取供后,曾出现这这样的经历:
  我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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