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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财富的浪费,就在我们眼前和拆迁起赛跑?究竟是什么力量,使我们仿佛回到规则文明前的蛮荒时代?
第一部 “公正主义”终结“惟富时代”第二章 穷人:公益政治让道权利政治(2)
一场永无胜诉可能的游戏?
是年夏天,杭州人叶泳华在一桩普通的拆迁案中目睹了一个怪现状:求助法院不愿意拆迁的他,虽然赢得了官司,却逃脱不了房子被“强迁”的命运。
大略一个季度前,叶泳华被拆迁人告到杭州市西湖区法院,要求将其房屋腾空交予杭州市环湖绿地动迁建设工程处。《南方周末》报道说,这是叶和拆迁人的第一次较量,法院判叶败诉。他不服,上诉至杭州中院。依照往常的惯例,他最大的可能的是,获得一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叶是幸运的,因为他遇到了一纸“通知”。3月下旬,基于“规范房屋拆迁,让老百姓有路可走”的考量,杭州市中级法院发出《关于做好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立案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对房屋拆迁立案作出新的规定,要求各基层法院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达成协议”情况下,不予受理拆迁人 “强迁”的诉请。显然,这个通知受到了高级法院的重视。三个月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内各级法院发出了类似杭州市中院的“通知”。
6月中旬,面临刚刚发挥效力的“通知”,杭州中院根据“新精神”撤销了西湖区法院的判决,驳回环湖绿地动迁建设工程处要求强迁的诉讼请求。
叶泳华胜诉了,在与拆迁人的民事诉讼中他赢得了第二次较量。
叶是不幸的,在接下来的行政诉讼中,他输掉了第三次较量。据报道,在此之前房管行政部门发布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告,要求叶泳华“腾退”房屋。叶泳华没有动,房管部门就以申请执行行政决定向法院起诉。由于《通知》只涉及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没有涉及到行政诉讼的范围。6月19日,西湖区法院下了《行政裁定书》,裁定对叶泳华强制执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告。
于是,我们上文所谓的怪现象就出现了。
法律界人士分析说,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怪现象,概因拆迁过程中既有行政关系又有民事关系。而目前所有的拆迁法规都是重行政关系轻民事关系。
在法律人士看来,叶泳华三个回合中赢得一个回合,已经了不起了。因为,过去的经验表明,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打拆迁官司,可能是在进行“一场永无胜诉可能的诉讼游戏”。
广州的一家报社,似乎证实了这样的说法。该报援引知情人士的话透露,一位上海郑姓律师曾经代理了超过500个房地产拆迁官司,其中包括静安区“东八块”居民诉周正毅一案,其结果是无一胜诉。
人们说,这位律师就像一个与风车大战的唐吉可德。因为,面对开发商这种明显的违规行为,目前的拆迁法规却缺乏有力的制约机制。
在现有拆迁法规中,最有力量的莫过于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分析该条例的第十六条规定,我们就很容易明白,为什么在拆迁官司中,我们很少听到普通百姓打赢官司。
依据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由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作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机构,是拆迁活动事实上的当事人,其与拆迁人具有行为目的上的一致性即拆房迁人,由他们进行裁决,当然不会公正。作为一部行政法,对法院受理拆迁案的程序作出规定,置行政裁决为审判的必经程序,严重违法诉讼法和干预法院审判。更要命的是许多法院事实上遵守这个规定,又严重丧失了法院独立审判原则。而在实体上,法院常弃国家法而顾行政法,拆迁案件的判决通常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土地是国家所有,政府有权收回;拆迁人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有权拆迁;相应的被拆迁人有义务拆迁。至于拆迁补偿金,因为对被拆迁人的房产进行过评估,补偿标准符合政策规定,所以公平合理,因此很少听说全国居民有打赢拆迁官司的。打拆迁官司往往就成了唐吉可德式人物的较真和自不量力。
第一部 “公正主义”终结“惟富时代”第二章 穷人:公益政治让道权利政治(3)
公共利益暗渡为商业利益
虽然我们的国家,已经习惯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思维,可是安徽一个县一个旨在公共利益的广场,还是遭到了拆迁户的强烈抵制。
2003年,《中国青年报》曾以“贫困户背不动豪华广场”为题,披露安徽五河县不顾落后贫穷的实际,不顾广大下岗职工、无业人员和城市低保贫民的死活,在今年3月硬是要上马兴建大型文化休闲广场。据介绍,原有的体育场足球场、篮球场、溜冰场等一应俱全,只是设施老化些、建筑简易些,并不影响使用,却要计划投资7000多万元,占地5.6公顷,要拆迁191户居民、25家单位,“邀请全国一流设计单位规划设计”,立志“建成皖北地区乃至安徽省内县级城市中最大规模的商务中心和品位最高的中心广场”。
出乎地方官员预料的是,这个看起来为了公共利益的工程,一开始就广遭抵制,生活无着的拆迁户,民怨沸腾,群起上访。
表明上看,用这样的例子来说明我们的主题公共利益暗渡为商业利益,似乎还不够妥帖,因为我们在这个计划投资7000万的广场中,还没有看到拆迁人鲜明的商业利益,以及旨在商业利益的商业掠夺。
实质上,具有公益性的项目,并非就是公益事业项目。公共利益并不是抽象的概念,它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个人具体的个人利益组合而成的。它应该同时具备直接性、非赢利性和共同福利性等要素,换句话说,它必须福佑最广大民众利益。我们不反对地方官员门坚持的建绿地建休闲广场建体育场所,是为大众谋利益的说法,但是,一旦这些项目侵犯了当地百姓特别是为此付出了拆迁代价的居民,甚至严重损害了相当一部分群众的权益,那么,它就不应成其为公益事业项目。
“有不少的开发商巧立名目,先以要建公益项目的名义骗取零土地出让金和其他优惠政策,然后摇身一变为商业设施或纯赢利项目。”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谢光飞 说,“在一些地方,建商品房、影剧院甚至商业街也标榜是为了公共利益。”
这位文章中透露出责任感的记者,为我们举了诸多例子:北京宣武区庄胜二期危改区,开发商以“房改带危改”立项,以“划拨”方式取得“危改居住用地”,但却在其上建造商品豪宅,而不危改安置房;浙江绍兴市“影城文化街”项目也是以公益事业名义征地拆迁后,改成“县前街文化街”进行地块转手,又变成商贸大厦进行开发建设;据上海市普陀区宏申小区的27户商品房业主反映,他们被以建设“绿地工程”为名强行拆迁,据同属普陀区的长寿路动迁居民说,长寿路动迁时原来也是以建大型绿地为名,可如今在这块大型绿地上已盖起了几幢每平方米价格高达万元以上的高层商品房,于是,宏申小区业主要求就本小区拆迁后60余年内不另盖建筑作公证,但遭拒绝。
我们不明白的是,判断一个征地拆迁的项目是出自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是很容易的一件事,为什么地方政府不时将两个利益混淆?
答案不言自明,就是说,如果不混淆,政府就没有强行拆迁的口实。大家都知道,出自商业目的的拆迁,拆迁户不拆迁他也没办法;但如果他祭出公共利益的招牌,被拆迁户则不能不拆。
经济学家张曙光认为,一项拆迁是否属于公共目的还是商业目的,应该由公众作出判断,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由官员直接拍板”。这位经济学家还以政府开办工业区招商引资作比喻,说这就是以公共目的实现了第三方得利。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和张曙光可谓英雄所见略同,他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时说,现在各个城市在拆迁中之所以出现如此多的问题,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混为一谈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他建议有司应将打着公共利益旗号的商业拆迁“法办”。
梁说,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规定以后,并不等于说公益事业项目就可以任意侵占老百姓的权益了,还必须要进行协商、安置和补偿。他建议在目前“公共利益”被滥用的情况下,可将其内涵严格定义在国防、外交等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项目上,而把修筑铁路、高速公路、机场、码头、桥梁、地铁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作为属于“特殊情况下”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透过最近几个月来的报刊,我们看到太多的报道,揭开了拆迁人商业利益“脸”上的公共利益的“画皮”。这样的“画皮”有时也会让政府蒙羞,譬如德政工程。当公共利益暗渡过商业利益,政府的德政工程,往往有违初衷变为与民争利的“扰民工程”。日前,有5位著名专家就拆迁问题联名发表了给某市政府的建议书,建议书说:近年来全国各地掀起了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和扩张运动,拆迁因此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但由于行政权力与开发商利益的结合,造成拆迁纠纷急剧增加和激化。被拆迁的居民不断增多,迁居的地段离市区越来越远,给这些居民上班、上学、就医等经常性的生活需要和经济状况带来了不少困难,对于低收入者更是难于承受的。用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谢永飞的话说,“变成了对广大工薪阶层的一种压榨、掠夺和驱逐,并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形象工程”和开发商的“暴利工程”。
第一部 “公正主义”终结“惟富时代”第二章 穷人:公益政治让道权利政治(4)
怪现状对“法的精神”的凌辱
拆迁中,我们看到很多奇怪的现象,看上去非常的匪夷所思,但它却真实地存在着,有意无意地凌辱着“法的精神”。
首先是“誓与拆迁赛比盖”。
2003年11月上旬,我行走在杭州市余杭区,目睹了浙江最大的地产项目“天都城”前“匆匆盖房”的一幕。
那里,有很多崭新的小洋楼式的新房,一看上去就知道是新建的。记者不惑地问天都城的员工,拆迁就在眼前,为什么要在这个时候盖房子呢?刚盖好马上就拆除,岂不太可惜了?
回答说,他们盖好就是等着拆的,你要是不拆迁,他还不盖呢?
其实,这样的情形,全中国到处都有。普天之下,几乎都存在拆、建同行的荒唐局面。
一边是中国房地产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势不可挡地铺开,许多大中城市内的老城区民宅、近郊远郊,在“拆”字的推动下,地震一般,眨眼就成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