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暴力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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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暴力的权力- 第2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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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侄蔚脑擞靡脖确潘烧蜓沽Χ雀菀椎玫奖ǖ溃≧osenblum;TaylorandJodice,1983)。    
    即便这样,新闻界对不同国家的关注也会在缺乏对新闻界的限制的情况下有所不同。一些国家可能得到新闻界的更多的关注,因为这些国家被认为是更重要或问题更为严重的国家。比如说,1981年后新闻界对萨尔瓦多这样一个小国的报道得到了显著的增加,因为这个国家被认为可能变成另一个越南(TaylorandJodice,1983,2:178…179)。另外还有证据表明,民族政府可能会因为怕面对国际压力而采取措施,以尽可能少地增加新闻报道量(ManheimandAlbritton,1984)。    
    如果政府掩盖事实并对新闻界进行限制,问题当然会更为严重。这种事情在前苏联和南非那样不同的国家里都是普遍的。在七十年代中期,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UNESCO)努力建立一个“新的国际信息秩序”的倡议下,它们在第三世界的一些地方获得了尊重,并取得了前进的动力。除了别的一些以外,这一倡议还被倡议和支持它的人说成是要限制西方对国际新闻媒体的控制,要更加重视正面新闻而不是负面新闻。 许多非西方的参与者的怨言被阿格瓦拉(NarinderK。Aggarwala,当时联合国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一位官员)很好地总结为“信息权利是一个基本的权利,但不是绝对的权利”(出自RichstadandAnderson,1981,xvii)。阿格瓦拉继续论述道:    
    在各种基本权利之间建立一种平等的相互关系的进程正在全世界一直进行下去,而且这在第三世界更为轰轰烈烈,在第三世界里,基本权利的概念是根据每个国家自身的力量——并因而决定自己民族的、历史的和文化的需要——来界定和解释的。尽管新闻界的领袖努力推动新闻的最大限度的自由,但是,在特定国家,新闻享有的自由程度完全取决于该国领袖对国家政治需要和安全需要的看法。这种例子在西方世界照样可以存在。新闻自由在西方不同的国家里同样根据各国自己的历史发展而得到不同的对待。     
    这种观点的相对主义和权威主义色彩是不言而喻的。领袖考虑国家政治需要和安全需要的方式,不可避免地与他们自己继续占据公职的意愿联系在一起。有鉴于此,他们主张改变国际信息旧秩序的目的也同样是显而易见的。    
    很明显,有关合法性的资料是敏感的,并因而难以收集到,而且随着政府掩盖这些资料的努力的增加,难度也将进一步增加。尽管我们对这一困难有所了解,但是困难的存在并不能成为我们草率地放弃这些有效资料的理由。我们必须牢记的是,政府试图掩盖那些有关暴力使用的信息,正是因为那些信息与它们的合法性直接相关。而且,那些关于审查制度的资料在衡量政府制裁和处罚时也应包括在内。尽管那些材料总是有很多地方可以修正,但我认为它给我们提供了有关官方和挑战者使用暴力的许多重要信息。    
    除了有效性和可靠性这两个问题之外,很明显,那些资料是对事件和伤亡人数进行综合和概括的产物。从这种形式的信息中,我们很难得出一个关于暴力使用是由哪些驱动力量促成的推论,同样,我们也无法从中得出一个关于暴力使用的序列(先后次序选择,英文为sequence)的结论。正如斯奈德(Snyder,1978)、蒂利(Tilly,1978)、迪纳多(DeNardo,1985)、里茨巴奇(Lichbach,1987)和其他的人指出的,在有些情况下,这还真是一个制约因素。比如说,那些资料就不能用来分析那些决定使用暴力的人——不管是官方还是挑战者——是如何进行策略计算和考虑的。    
    但是我关注的问题是,政权或国家总体上的合法性的不同,而不是要考虑与策略——那些使用了暴力手段的人的策略考虑——相关的问题。这样问题就不是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中要使用暴力而在那种情况中不使用暴力或在这种情况中是这样使用暴力而在那种情况中却不是这样使用暴力,一句话,问题不是为什么要或如何使用暴力的问题,而是暴力使用程度的问题。综合性的资料必须、也能够对不同的国家在这一思路上进行比较,因为根本性的问题都是按照综合性的标准来看待的。此外,我早先强调过测量暴力使用而非暴力威胁的重要性,因为所有的政府(或国家)都有能力使用暴力。这些资料正体现了对这一点的重视和强调,因为它们讨论的是暴力事件的次数及其伤亡人数。    
    当然,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些资料进行综合。这里有两个问题有关系。第一,我已经指出,对政府使用制裁手段的度量可以通过相对多种多样的事件来进行,这些多种多样的事件除了别的以外,还反映了政府可用的压制手段的不同。但是为了某些目的,区分针对个人的压制(比如逮捕)和针对集团的压制(比如宣布戒严或实行新闻审查),对那些资料进一步加以分解可能会更有帮助。针对个人的压制手段更为零散、孤立、短暂,而针对集团的实行的压制一般更为持久和无休无止。要界定针对集团的压制的起点日期相对简单容易一些,而要界定这一压制的结束日期却较为困难。按照压制的两个基本目标对象,对这两种压制进行区分,这将降低政府制裁度量的混杂性、异质性。 因此而产生的针对个人的系列制裁也将能和政治处死的单一系列区分开来。    
    第二,我已经指出,年度系列资料要比每日统计的系列资料更为可取,因为后者对短期波动的反应过于敏感。这一观点并不神秘,而且确实有很多学者使用较长的时期来作为分析的基本单位(比如希布兹'1973'就以十年的时间间隔作为一个基本的区间)。然而还有一些人认为,任何一种这样的时间区间都显得过长。比如桑德斯(Sanders,1978,1981)就认为对综合性的资料的时间区间应是一个月的间隔。一旦他以这种区间作为基础来度量,那么就很难产生具有一般性、普遍性的分析模式。我不是说任何特定时间区间的综合对任何情况都是最适度的,但是我对桑德斯的主张并不满意。    
    在选择一个适当的时间区间时,我们首先要明白,过短的时间区间对短期波动的反应会过于敏感,并且就没有多少实际意义。确实,时间区间越短,测量的可靠性也就越低(Allison,1977)。这样,人们就会纷纷议论说,桑德斯的结论无法得出具有一般性的模式。对那些对有关冲突的资料进行研究的人来说,资料综合的时间幅度过长也会降低它的可靠性,而这一点也不奇怪。即便我们对原始资料草草一看,就会发现新闻报纸常常以这样一种普遍的方式来报道日常冲突,并说“估计在过去的几个月里,大约有200个市民在种族冲突中丧生。”这就是《世界手册》上的资料为什么会觉得年度时间区间比日度或月度时间区间(桑德斯使用的)更为可取。     
    最后,在这点上我是指原始的事件统计数字没有以任何方式加以规范化、标准化。这不是说不应该对它们加以规范化。有时候为了某些目的,对资料一定的修正和规范是有用的。让我们来看看规范的三种方法。    
    第一,考虑到各民族国家人口规模的广泛的不同,可能有人会认为应该以人口规模的标准来加以规范。更细一点看,自发的人口统计、核对是很难的。对针对集团采取的政府制裁的资料采用这种做法是不值一提的,因为例如宣布戒严之类的事情是典型的针对全体国民,或针对根据地理区域确定的其中的一部分人的。根据人口规模来实行的规范化,在适用针对个人的官方暴力的情况时,也是模糊不清的。1980年利比里亚军事政变后政治处死概括性数字的意义已经改变了,难道它也会以同样的幅度在人口要多得多的尼日利亚出现吗?难道对因参加了政治活动的二十个人实行拘留在新西兰会比在美国认为更具影响吗?这种模糊性在有关国内政治暴力死亡人数的资料上同样是模糊的。尽管在一定的意义上,在暴力中冒死亡风险的人数会随人口规模的加大而加大,但是并不等于说死亡人数的政治意义也会以同样的方式而得到增加。这种模糊性阻止我们根据人口规模来对资料加以规范化。在可能有理由把人口规模当成是相关因素的地方,这一变量最好是当成一个其影响可以估测,而非事先就假定它有优先性的、独立的、供控制的变量。     
    第二,伯仑(Bollen,1980,1986)提出了一个关于度量政府制裁的有趣的问题。这些资料当然包括以新闻审查、宣布戒严等等形式对集团实行的镇压。在一个在这一系列制裁手段实施之前对新闻媒体的限制就已相当严厉的地方,在实行这一系列制裁手段之后,就很难对新闻媒体实行进一步的限制,即使权威倾向于这样做,也不行。与此相似,如果一个处于紧急状态的国家在事先就宣布了戒严,那么事后它再也没有必要接下来实行军事管制。鉴于这种可能性,对官方暴力的使用在有些国家可能会得到低估,除非对它加以修正,伯仑就对这一系列手段进行了修正。 另一种替代性的方法是,把它作为控制性的变量来进行适当的调整,并估测它的影响和效率。尽管任何这种控制性变量的特定实质取决于分析的经验模式的实质,但总体目标还是应该在这一系列资料开头合适的地方把限制的普遍性包括进去。    
    提到的第三个可能的规范化源于这一观点:因为不同的政治体系有不同的暴力传统,所以不能对暴力事件的原始数字直接进行比较。比如,杜沃尔和夏米尔(DuvallandShamir,1980)从回归到对反政府抗议活动使用强制手段的“数差”(residual,挑战与强制之间的差距)中,发现了一个测量国家压制倾向的方法。对政权的挑战的全面性产生了一个测量这一具体程度——权威对挑战反应不力或过度反应的程度——的方法,官方暴力的使用因而也就得到了规范化。一个假定的小的反应数差被当成是严厉的制裁无可非议、情有可原的理由,因为它们是要对一个严峻的挑战作出反应。桑德斯也有着相似的论述,他说暴力的程度需要放到具体背景中(contextualized)去研究,因为政治互动的“正常”模式从一国到另一国都会不同(Sanders,1981,p74)。他因此认为暴力的使用(官方的或挑战者的)应该根据先前的暴力水平(priorlevelsofviolence)来加以规范化。桑德斯的前提看起来似乎是,如果暴力是习惯性的或普遍性的事情,那么它就失去了它的绝大部分意义。这一句话其实是多余的。因为有着暴力历史的、当前暴力程度高的国家A并不表明它就是极度的不稳定;尽管国家B当前的暴力程度要低得多,但仅仅因为它的暴力历史的程度甚至更低,就可以认为它是不稳定的。    
    无论是采用杜沃尔、夏米尔的观点还是采用桑德斯的观点,这第三种规范化的方式都是错误的。尽管这些学者看来没有意识到这一事实,但是他们的建议接近于在对暴力的使用进行辩护。 他们还把暴力的使用和权力的实施混淆在一起。是的,暴力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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