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造宏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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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造宏碁- 第1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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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台湾之后,我便开始推动与IBMXT兼容的电脑产品的开发。然而,当时公司的人力都投入开发与“苹果二E号”兼容的“小教授三号”,于是我们便以1500万台币的高价,委托工研院电子所设计。在开发过程中,我们想要让产品更好,就要求采用新一代的IC、最好的输入输出系统,结果反而不兼容,产品推广到美国,客户不能接受,只好全部又修改(兼容产品就是如此,原来的产品不完美,后来开发出的产品也得跟着不完美才行)。    
    1983年年底,当我们打算把这个产品推出上市的时候,台湾工业局却有意见了。他们要求电子所不能独家授权宏碁,宏碁必须与其他业者分享成果。但我们签的的确是独家合约,为此,当时工业局宋铁民组长就与我协调,最后达成协议,把技术开放给五家厂商使用,宏碁的委托费用降为300万元。台湾的个人电脑就在宏碁率先开发。别的厂商乘便跟进的情形下,正式铺开开发的道路。    
    事实正应验了“万事开头难”这句俗话。1984年2月,宏碁将第一批个人电脑运往美国时,再度遭到美国海关扣留。这一次是电子所设计的基本输入输出系统侵犯到IBM的著作权。幸而由于电子所是官方单位,经过协商之后,IBM同意将货物退还重新修改。    
    和“小教授二号”的遭遇一样,电子所也没有仿冒的意图,只是因为没有采用“洁净室”的做法,为了使产品兼容,造成其中部分和别人相同,整个产品就算是侵犯知识产权了。    
    因为客户已经下了订单,当货退回来之后,我们不得不尽快解决基本输入输出系统的问题。由于电子所修改的时间长达6个月,为了尽快出货,我们只好另觅他途,花3000万台币,向美国数字研究公司(DRI)购买ConcurrentCPM(CCP…M),这是IBM在采用微软的操作系统MS…DOS之前的操作系统的产业标准,它的功能比微软的MS…DOS强,但因为这家公司姿态比微软高,使IBM转而与微软合作,最后便逐渐没落。    
    在向DRI公司高价购得授权之后,我们才得以顺利出货。这个代价也使宏碁能够掌握先机,将个人电脑推向市场。    
    虽然宏碁吃尽了不兼容的苦头,但却也因此成为台湾最早体会兼容的重要性,并死心塌地开发兼容电脑的业者。    
    “天龙中文电脑”失利的原因,正是无应用软件可以配合。1982年,施崇棠所领导的研究小组灵机一动,何不采用英文规格的电脑硬件与软件开发成中文电脑,这样就能应用一般的英文软件来处理中文。于是,宏碁首开世界观念之先,提出中文电脑的“透通性”概念。    
    当时,设计中文电脑的厂商,如王安、IBM、惠普、神通等企业,都是利用特别规格来处理中文,这和通行全球的英文规格完全迥异,后来都纷纷遭到挫败。而宏碁提出“透通性”概念之后,就成为日后全世界中文电脑的统一做法。    
    在全世界个人电脑发展过程中,日本电脑业是惟一没有采取“透通性”做法的特例,他们独树一帜地开发特殊规格的电脑。这个做法让日本电脑业保住了当地市场,不受外商的竞争,但是却也因此始终无法扩大在全世界的占有率。他们赢得了日本市场,却输掉了全世界,可以说占尽便宜也吃足了亏。    
    这个概念现在说来并不难懂,但在早年要深切了解其中的重要性,还必须亲身体验。


第三部分 知识产权的教训第17节 漫长的授权谈判

    漫长的授权谈判    
    当IBM兼容电脑成为产业的发展主流之后,信息业者就难免会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和IBM交手,而台湾业者的经验已尤为丰富。    
    1987年,IBM在台湾对兼容电脑的厂商进行技术授权。原本签订授权合约本身并无争议性,问题是合约的内容却是不平等条款,不但授权的范围很小(例如授权仅及16位电脑),IBM甚至可以随时片面终止授权。因此,许多同业都无法接受,不愿签约。    
    于是,台湾IBM法务部门的负责人便采取“以小逼大”的策略,先与小厂商与贸易商签约,利用小厂商在市场以“有IBM正式授权”的招牌,打击大型厂商;另一方面,更以“已经有这么多厂商都签约,其他厂商没有理由不签约”的说法,要求大厂商签约。    
    平心而论,当时小型厂商之所以愿意签约,部分是没有深入研究合约内容,部分则抱持“签约归签约,遵守与否又是另一回事”的心态,但是这样的心态与做法,是那些注重远期规划的厂商无论如何都不会认同的。于是,宏碁联合其他五家同业,由郑中人主办,与海外律师深入分析合约的每一项条文,开始和IBM展开长达一年多的谈判过程。    
    我们之所以聘请美国律师,就是要兼顾美国企业的看法,争取他们可以接受的条件。斡旋到最后,仍有一个条文双方相持不下,IBM坚持只要他们认定授权厂商有侵害专利的行为,他们就可以终止授权;但我们认为,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在法院判决成立,而厂商仍有侵害的行为时才能终止。但IBM始终不肯松口,理由是他们在日本也是同样做的,而且台湾以仿冒出名,他们只有将一把利刃架在厂商的脖子上,才能防止自己被侵害。    
    最后,在台湾科技之父李国鼎出面,经济部门的官员也关心这件事的情况下,IBM同意给台湾官方一份信函,协议从通知到制裁会有一段缓冲期,如果期限内未解决,再采取正式行动,而此行动也必须得到台湾官方的默认。至此,双方才正式达成协议。    
    在这一段历时一年多的谈判中,面对强势的对手与未知的前途,个中压力真是难以言喻。    
    900万美元的巨额学费    
    1989年5月12日,和IBM签约没有多久,IBM的法务主管前来通知,宏碁再度侵害IBM的著作权。这真是晴天霹雳,我们当然不敢相信,但当他们把证据送达公司后,证实问题出在基本输入输出系统当中键盘的控制器部分。    
    事发之后,当时任执行副总的童虎到日本谈判,原本就打算付钱赔偿,因为这个部分对整个产品影响甚微,我们估计合理价格最多赔200万美元。但IBM的代表经过一番计算,竟然提出索赔数千万美元的天文数字。我清楚地记得,童先生回来时脸色苍白,整个人几乎瘫掉了,我也完全没有料到IBM会如此狮子大开口。    
    当企业在面临类似情况时,通过官方途径是最迅速有效的解决方法,但宏碁从不愿以此方式来解决问题,于是便打算自己面对,和IBM长期周旋到底。    
    但是到1989年11月,当我们正在召开“天蚕变”会议①的同时,同仁告诉我,部分未经修改的产品仍在市面流通。听到这个信息之后,我原本坚定的态度被软化了,因为IBM一旦发现这个情况,势必要求更高额的赔偿,甚至终止技术授权,届时将造成业务中断。在和出身IBM的刘英武总经理商议之后,我们决定妥协,匆匆以900万美元解决这桩案件。    
    那一年宏碁的盈余不过1亿多新台币,却出现这笔2亿多新台币的赔偿金,原本处境已相当艰难,此时更是雪上加霜,但除了认赔了事,也着实想不出更好的方法。    
    在这段期间,第三波文化事业公司也发生另一起案例。1989年,第三波发行了一本书,内容是解释IBM的基本输入输出系统,由岛内的一位教授撰写。作者在书中以IBM基本输入输出系统的使用手册作为附件,被IBM逮个正着,索赔50万台币。这的确是于法不合,我们二话不说就付了钱。而我们付出这个代价,无非是希望同仁能够体会切肤之痛,从而学会谨慎小心。    
    事实上,无论是《看漫画学电脑》还是这本书,作者们都应该尊重知识产权,问题是台湾人长期漠视知识产权,如果未亲身经历教训,往往都不会警觉。    
    全力发展专利    
    宏碁在知识产权方面得到的教训之多、付出的代价之高,相信在台湾至今无人能出其右。但也因为如此,宏碁管理知识产权的制度化,“启蒙”的比别人都早,1982年开始,就陆续建立知识产权的管理规章。    
    这套制度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保护措施,另一部分是发展策略。    
    且从1985年开始,宏碁将知识产权的规范纳入员工的雇用合约中,包含营业机密、知识产权归属等,都规划得清清楚楚。    
    在实施之初,有些员工不愿意签约,我分别与他们当面沟通,也根据他们的意见做必要的修正,但仍有少数员工不愿配合,理由是台湾没有其他企业有此先例。但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是为了保护多数员工的权益,不能因少数人的抵制而放弃,便下达最后通牒,不签约的员工只有忍痛请他离职。最后,大家总算都签约。直到今日,公司与员工从未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另一方面,我们有一套鼓励员工研究专利项目的制度,还要求并协助他们申请专利注册。这些年来,宏碁所拥有专利的数量超过台湾其他同业的总和,而且品质越来越高,早期以新式样的专利占大多数,现在则是以发明和实用新型为主。    
    宏碁从不吝惜奖励员工开发专利项目,而且设有专利评估小组审核员工的成绩。这套奖励制度分成几个层次:第一,研究别人的专利,并撰写心得报告,公司就发给润笔费;第二,提出专利构想,也核发奖金;第三,如果专利构想被公司内部评估小组审核通过,法务人员会协助提案人一起动笔写专利文件,并提出申请;第四,在岛内外正式取得专利之后,公司会针对专利的性质,如新式样、实用新型或发明,再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第五,当专利授权外界而让公司能够收取权利金之后,提案人还可以分红。    
    近两年,也有同业仿效这套做法,但是从广泛性与周延性而言,宏碁都应算是最有基础的。    
    在制度化奖励专利的措施之下,1992年,宏碁在台湾首届发明奖当中,就荣获第一名,但主办单位规定获奖企业需在三年后才能再次参选,而宏碁事隔三年之后,又再度获得第一名,这证明了宏碁的研发实力在台湾的地位。不单在台湾,现在宏碁已和许多美国高科技公司相互授权,因为宏碁拥有的专利已有相当的质与量。    
    我们当然不会就此自满,和世界一流公司相比,我们仍有相当大的努力空间。我也认为,台湾的科技业要更上一层楼,也必须有更广、更深的专利开发能力。    
    但我可以肯定地说,宏碁如今能够在技术上和国际大公司平起平坐,而员工也能够深切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全力开发专利,是用很大的代价换来的。


第三部分 知识产权的教训第18节 矽奥事件

    矽奥事件    
    令人遗憾的是,当1992年宏碁以“矽奥技术”(chip…up,以更换单一微处理器便能使电脑升级,大幅提升执行速度)得到专利,而要求使用这项技术的厂商支付权利金时,同业却以这项专利是大家都知道的简单技术为由,不愿支付权利金。    
    按常理,很多今日大家都会制作的物品,例如曲别针,我们却不能说它的最原始构想是“习见”而不是创新。专利的前提就是创新,在宏碁提出“矽奥技术”时,全世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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