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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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 第4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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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法治精神诚然可佩,可是也必须有历史及地理优势之条件撑持。简而言之,日后美国的自由,乃因几百年前,海洋国家之社会平日受外界军事的威胁浅,而感受商业的影响程度深,早已将内部各种因素摆在各尽其能互相竞争的体制之下,妨碍自由竞争的潜在力量已在司法立法的行动中尽量铲除。 
  美国并非得天独厚、毫无阻碍地实行资本主义。否认联邦法案一事,可见行政上的问题仍不可避免,而南北战争更让全国精英献身于疆场,捐躯于原野(很多南方人士参战,志不在保全奴隶制度,而在抵抗高压政治[coericon〕)。其他的纠纷,如涉及余家事变(Shays’Rebellion)、威士吉叛变(Whiskey Rebel…lion)、取缔托拉斯、组织工会、处理货币及银行、协定跨州商业等等,亦是历尽辛苦才换得实行资本主义的基础。只是北美洲空间上较为自由,而且时间发展合宜,如人口之增殖,与科技成长配合。又如1862年之“宅地法案”(Homestead Act),让一般人在公地耕作5年之后购买土地,每家160英亩,价格低廉。日后美国资本主义社会的效率,有赖低层机构内类似的因素为基础。而今日美国人行动自由,也赖经济展开,各种事业有高度分工,个人有很多选择的机会,非其他国家与社会所能仿效。 
  所谓苛责过度者,是一批左翼作家不顾美洲优厚条件及特长,只因与他们理想的条件不合,动辄谩骂。亚当·斯密曾指出,大凡一个新式的经济机构,与一个落后的经济机构相抗衡的时候,前者必有利用其组织上之优厚条件凌驾后者的趋向。白种人开拓殖民地时,对印第安人之侵害即属于此种性质。美国在19世纪末叶及本世纪初年向外发展之际,某些政策施行已带有帝国主义作风。可是在美利坚合众国的历史上,这种趋向与作风未曾成为一种固定的性格。而且美国因其本身的历史经验,对提倡人权、扶助弱者、保持国际道义,较世界史上任何国家并不逊色。本书之宗旨不在歌颂与谴责,而在说明资本主义可以脱离意识形态的解释,它虽让私人财产权在公众事业中占重要地位,仍可能在开明的私利观条件下,于技术上代表一种紧凑的组织与运动。从这种观点看来,美国之取缔托拉斯、限制使用童工、推行累进税制、提倡义务教育、厘定每周40小时之工作制、规定最低工资、设置失业救济社会福利和养老金等等措施,其后面的推动力量,仍为资本主义。美国之参与第一次及第二次世界大战,虽左翼作家也无法否定其行动带着正义感,后面支持的力量,也是资本主义。也就是说资本主义不一定和社会主义、世界主义或人道主义对抗,如果给予适当的调整,它所代表的开明的私利观可以在多方面适应时代的需要。 
    
日本的例子:创造?模仿?

  日本给外界的观感在最近几十年曾经数度变化。抗战之前,我们对日本有一种陈规旧套的看法:日本人不外“短小精悍,长于模仿,勇于进取”。这种偏见当然引起对方反感。及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日本的地位一落千丈,即日本人也批评他们自己只注重行动,不顾及思考,有如袭击珍珠港,只抱着一个“长期不至战败”的观念,谈不上久远的计划,于是也责备自己眼光短浅。失去自信心之余,1945年以降,在重要之节日,扶桑三岛的城市里很少张扬国旗。民意测验显示,一般年轻人爱慕瑞士及美国。这情况在最近10多年来有激剧的改变。虽说国家主义的重新抬头不失为恢复自信心的一种象征,可是重要行政长官致祭于靖国神社,修改教科书,领袖人物公开谈话提及日本人种优于美国人种,不免使外间对日本战前记忆犹新的人们闻之心悸。 
  对历史题材重新检讨,可以改正观感,澄清视听,提供一个比较客观而实际的看法。 
  第一,我们应当承认日本人有他们独特的精神,不能用“长于模仿”四字代之。研究日本的专家指出,史前的日本民族即已表现很多独特的性格,如好洁成癖,宗教信仰缺乏罪咎观念,无意对创世作猜测或崇拜一个滋生万物之神,注重自然现象,甚至敬畏出类拔萃的山川鸟兽。这种种专注于刻下环境之事物,有意受自然力量之感召(亦即在日常生活之中尽量接受自然法则'law of nature'),不沉湎于抽象观念的习惯,不可能与日本人经常在技术工作中表现精研独到的能力及各人行动易于协调没有关系。第二,日本因为受外界的军事威胁少,无需中国型的中央集权及庞大无比的官僚组织,而能让封建制度绵延至19世纪后期。一般观念认为几封建必落后。殊不知封建体制之内,最有效之政府为地方政府。经过长期人文演进之后(如交通通信进步、印刷术广泛推行、识字率增高),日本下层结构之组织日趋绵密紧凑,私人事业中渗入公众道德的精神,这种潜在的力量,与中国官僚主义之注重外表冠冕堂皇,完全相反。第三,吸收外界之专长,为所有民族国家应有之共通性格。中国曾不断地吸收外界宗教思想、建筑设计、食物乐器、战法工具,而最近一个世纪尚及于法律政府、科学技术、服饰言语。即欧美各国何尝不如此。以此类推,我们无法断言模仿是日本人独有之专长。只因日本为重洋遮隔,吸收外界文物时有突然性、有全面性、有时发展而为举国一致的运动,容易被指责而已。 
  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后,整个国家与社会进入资本主义体制。其快速的成功,在东亚地区产生了一种组织上及实力上高度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终于导致太平洋战争。凡被波及之国家,连日本在内,都已付出相当代价。历史的教训,使我们觉得自负种族优越或无端予人以自卑感,同有导致战祸的危险。而且从日本进入资本主义体制的史实看来,上段所述的三种发展,同有对这运动赋予有利条件的趋势。确实能掌握此种有利的条件而将之发扬光大,是日本人民之成就。但这不足以支持人种优越说。我们与其赞扬日本人生理上之特长,不如归功于日本之地理环境。在检讨日本之进入资本主义体制时,本书采取如是立场。 
  日本进入资本主义体制,可以1868年作分水岭。可是形成现代资本主义的因素已在几百年前产生。日本三井财系的原始组织,开始于17世纪初期,事在中国明朝末年,最初以酿酒起家,于德川时代开始“吴服店”(绸缎铺),1680年间开始经营银行业,早于英伦银行之成立(1694)约10年。兹后专替幕府担任出纳汇款事务,维新时参加倒幕运动,放贷于帝国之新政府,与三菱、住友、安田同为“财阀”中的台柱。如果我们认为资本主义使私人资本在公众事业中占有特殊比重,则日本财阀在明治维新前后已将这种特性充分发挥;而且源远流长,不待外间示范,早已在历史上长期立足。如果我们认为资本主义是一种组织和一种运动,则日本财团如三井者不能说没有在幕后产生牵制的作用,而且维新志士中的佼佼者,如伊藤博文和井上馨,同出于长州藩,日后被指责代表三井利益。如此说来,要是资本主义可以“萌芽”,则理想上培植嫩苗之暖房不在西欧,尤其不可能在官僚主义充塞的中国,而只有在“锁国”江户时代的日本,才算最为适切。 
  日本的封建时代,经过三个阶段:镰仓时代、室町时代和江户时代。这三个段落之间也各有过渡时期,每一段落由一家系继承“征夷大将军”的名号。其所辖“幕府”,为实际中央政府。幕府之组织,在各世纪中大同小异,只是这三个阶段日本的社会却有大距离之差别。每一阶段历时约两个半世纪,有似中国之朝代。此时日本天皇驻跸于京都,不仅毫无实权,而且与其公卿同样生活艰苦。一位现代学者曾指出:“天皇实在是一个贫弱的小大名。”(大名的意义下详。)中国明朝接受室町幕府进贡时,即称其将军足利义满为“日本国王”。后来万历帝拟与丰臣秀吉言和时,也准备封之为“日本国王”(可是秀吉只称“关白”,有摄政之意,而未就将军职),因其为实际的政治首脑。 
  江户即今日之东京,其幕府创始人及第一任将军为德川家康。他继织田信长及丰臣秀吉之后,以武力统一日本,于1603年任征夷大将军之职,及至明治维新,第15任将军庆喜“大政奉还”,德川一家统治日本达265年。 
  德川氏之封建组织以幕府直接掌握日本中心地带,占全国约1/5的地区,是为“天领”,包括所有重要城市如江户、京都、大贩、长崎。其他地区,划分为“藩”,配给封建诸侯,其爵禄以境内产米计,凡10000石以上者称为“大名”,最大之大名前田氏,领地逾100万石。江户幕府初创时,共有大名295人,(以后减至265),各大名之职位世袭。幕府在其能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可以削藩、新增大名、增减领地,也可以命令大名迁徙,但是这种情形只及于中枢之藩。德川家康统一全国时,有一部分大名早已存在,他们迫于环境,称臣纳贡,但是意态犹离,这些持观望态度之藩主,被认为有敌视态度,多配于边区远处。日后倒幕运动展开时,出力最多之藩为长州、萨摩、肥前、土佐,均在西南。 
  江户幕府对日本历史最大的贡献,为其保持长期和平。自1636年施行“锁国政策”后,日本人不许航海外渡,在海外之日本人不许回国,违者判死刑。外来船只仅限中国及荷兰籍(日本此时禁基督教,荷兰人承允不作传教工作),交易限于长崎,日人在港内筑有人造岛屿,称为“出岛”,荷兰人只许居留岛上。葡萄牙人曾两次派员与幕府交涉,希望稍宽成命,但是使节团61人随即被拘禁斩首,只有少数人被遣返报告经过。 
  幕府成立之后,各藩不得擅自筑城。自1635年实行所谓“参勤交代”。所有藩主都要亲至江户,参加将军近旁的各种仪节,并且在名义上担任防卫工作。基本上各大名分为两批,每年轮流驻扎于江户,并自备府寓,凡随从人员、经行道路、器具装备,都有极详细的规定,而且期满藩主回藩,其家属仍留江户,所以有些历史家指之为一种人质制度。此外也有一批大名,被派半年轮值,而远处之藩主稍有例外,轮值较稀。以经济方面而言,参勤交代制在日后之东京造成大规模的消费市场,使财富集中,刺激金融经济的发展。加以幕府规定各藩剩余之谷米,只许在江户及大皈发卖,更促成都市之繁荣。 
  江户政权既为封建制,则诸藩财政上自给自足,各大名除有不定期及不定量之“献金”外,不向幕府缴纳赋税,其内部之开支亦由诸藩自理。幕府军事行动或大兴土木时,诸藩供应人员,并且担任后勤。平时则各藩自理其境内治安,自理其诉讼事件。德川幕府只颁布一般法治之原则,如“武家诸法度”,各藩各自颁行“家法”,大概仿效江户之饬令,法律带有儒家伦理之气息,如奖励向学,严禁骄奢淫佚等等。 
  “幕藩之关系”至今未有定论。理论上有高度的中央集权,而事实上有相当程度的地方分权。世界史中无相似事例能与之相互印证。又如堵藩内部之管理,亦非全国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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