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wto后民商法律的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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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wto后民商法律的国际接轨- 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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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下面这个网友叫“卖女孩的小火柴”。他说,1998年亿安科技的股价只有五块六,2000年初竟升到了一百二十六块,涨幅竟22倍成了中国证券的第一只百元股。股民们大梦初醒后才知道被骗了,其中400位股东上诉法院,可我不知道法院为什么不受理,我们已经加入了世贸组织。而世贸组织成员的法律,都是要保护投资股民利益的。江前辈您说我们的法院为什么那么可恶,怕麻烦吗?还是无法可依,或者是有黑幕,请前辈给个说法。 

    江平:按照我们的证券法来规定,规定了有这个民事责任,就是三种。一个是虚假信息;一个是市场操纵;一个是内幕交易。但是都规定的比较笼统,此外我们证券法也规定了,民事赔偿的钱,如果不够的话,如果已经国家行政处罚了,或者刑事方面的罚金,最后再给你民事赔偿不够的话。优先从其它的钱里面还。这两条应该说规定的是原则上是不错的。第一个任何的这几种民事责任都要来承担的。第二个如果钱不够的话,行政处罚和刑事罚金的钱,应该劣后于给你的民事赔偿。但是这两条执行起来都有问题。第一个问题主要是在我们现在法院还没有足够的准备,你要说也只能这么来说,因为这种案件的审理,到底哪个法院受理很麻烦。要不要搞成这种是一般的诉讼,还是作为集团诉讼,还是作为一个什么其它的诉讼,这都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但现在终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了,这些东西都要受理,现在来说,首先开放的是信息虚假,现在已经有五家上市公司被告了,或者证券公司,已经开始了,但这里面还有些不足的地方,它有些必须以行政处罚为前提,紧接着就要是操纵,因为操纵更复杂一点。信息虚假还比较好认定,但是内幕人交易更复杂一点。什么是内幕人,怎么交易,损失额怎么赔偿,就更复杂一点。所以我只能说,按现代我们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一,要受理;二,有些是暂不受理;三,是要按顺序逐渐成熟。因为法官还有一个提高他的水平,某些问题的诉讼里面的一些问题,或者实体里面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还有一个解释,我们知道我们现在法律还不是特别完善,那么亿安这个问题,大家知道又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亿安最后行政处罚钱是很大的。对于你的处罚和没收非法所得,合起九亿多,但是实际上没有,因为违规的这些公司早就跑了,皮包公司都找不着人了。那么即使他是先罚没,那么罚没进了中国国库以后,再从国库里面掏钱出来赔股民很难,已经进了国库掏出来比较难,所以将来我们还要规定一些办法,真正保障股民的利益,怎么能够使行政处罚真正把这部分钱拿来,首先给股民的赔偿。这又是个(问题)。 

    观众:您好江老先生,我们都看到我国很多著名的企业,在欧美很多国家都遭到反倾销方面的诉讼,我想在加入WTO以后咱们什么时候能对它来个反倾销呢?你能给我解释一下吗?谢谢。 

    江平:应该说我们虽然没有反倾销法,但是我们国务院已经颁布了有反倾销条例,我想条例和法只不过是它的效益的位阶有所不同。也不等于说它的内容就等于说完全或者不同,或者有很多东西没有规定。那么至少我们现在对外包括合同法里面的规定,合同的效益,合同的无效,仍然是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准,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说我们现在没有任何反倾销的一些规则,或者一些规范性的东西,这恐怕还不一定,但是没有提升为法,终究位阶不同,在竞争法领域里面,反倾销法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世界各国统统把它叫做竞争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么由于我们现在,包括参加WTO以后外国运用反倾销的手段,来给我们给予可以特别反倾销税,那么我们现在打的官司也好,或者其他的一些法律,一种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越来越多,之外,我们应该看到我们周边的一些国家,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甚至包括一些比较发达的国家,也已经出现了对我们的倾销,我们外经贸部也做了某些对它的反倾销的一些调查和一些处罚,所以我觉得不能够说没有,而说应该在这个基础上,如何在现有的条例之上,更完善成为一个位阶更高的一点的“法”,只能这么说。 

    观众:江老师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就是在民商法和世界接轨的过程中,作为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婚姻家庭继承法》是不是也要和世界接轨,在其中怎么样来保持中国的特色,谢谢。 

    江平:这个问题其实我在原来讲的里面已经讲到了,主体法尤其是身份法,如果家庭婚姻是主体法里面的更具有身份性质的,那更具有民族的特点、本国的特色,世界上如果欧洲还搞了一个欧洲的公司法,恐怕连欧洲都很难设想搞一个欧洲的婚姻法,或者欧洲的亲属法,或者是欧洲的继承法,这是不太可能的,所以我想一部分因该说它具有更大的特点,德国学者讲,他说,欧洲的民法典现在即使在搞,也是把欧洲各国之间涉及到有关市场商品交易里面的统一,在市场交易以外的东西,也不企图搞一个民法典都统一,所以欧洲民法典也不会把家庭婚姻继承统一起来。英国的继承制度和欧洲的大陆国家有很大区别,我们国家也有很多,比如儿媳妇的继承权,比如我们继承(遗赠)抚养合同,这都是中国的特点,所以我想这部分更具有本国民族的特点的东西,是不会由于我们参加WTO而在这些方面而改变,我们现在搞民法典里面亲属篇,也会借鉴国际上一些好的东西,比如说夫妻分别财产制,这个是西方国家比较(多),我们现在也引用一些,但是在总体上不会太多。 

    观众:江老师您好,我们大家都知道物权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现在在中国无论是搞法律的人还是普通的老百姓,都非常关注这部法律的制定,您能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这部法律的最新进展情况,以及这部法律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它重要的特殊意义。谢谢。 

    江平:我看物权法,已经进入到专家立法结束的阶段,我现在已经从法工委收到了所有关于民法典里面,各个编章的专家立法的草案。物权法对老百姓来说,最现实的应该说物权法就是财产法,财产法就是财产保护法,既然每个人都有财产,他就会关心自己的财产如何受到保护,自己有哪些财产权呢?这些权利如何得到保护?我想我们的物权法里面在参加WTO以后,非常重要的一个,就是要确认在什么情况下,政府可以对民事主体的财产,包括公民、自然人和法人,他的财产依照社会公共利益来加以征用,以后要叫征收了。那么这样看起来将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现在往往不是真正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这个问题上现在解释的分歧最大,如果我这个政府要把这块地方规范搞什么东西。我把这一个原来在这里面的民营的企业也好,外商投资企业也好,让它都搬迁,给予一定的补偿。可以不可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什么情况下不可以?我想这是我们现在关心最多的。市场经济下面私权利和私权利是经常碰撞的。这部分好解决,市场经济下面,私权利和公权力,力量的力,公权力的碰撞,往往私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为公权力太庞大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要规定公权力,对私权利、财产权利,包括你的所有权进行限制,或者你要收回这种权利。如何给予补偿,应该在什么情况下才允许国家来征用,(现在)或者叫征收,和应有的程序这些东西必须要完善,这样才可以保障私权利不受侵犯。 

    主持人:在咱们未来物权法里,会不会像其他的WTO成员国一些国家里,写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江平:这个是许多外国学者老向我提出问题,我说我们法律上当然也写私人财产不得侵犯,但是就没有神圣两个字,为什么宪法里面公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神圣”两个字有什么意义没有?我说神圣是形容词。那能不能在私人财产里也加一个“神圣”两字,这是意识形态的问题,但是严格说来,公有制的财产尤其是国家财产,写得那么神圣,侵犯起来就太容易了,一点都不神圣。私人财产虽然不写神圣,我兜里的一块钱,你也不那么好拿我的。所以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可以说除了意识形态的原因,一个叫神圣,一个叫不神圣之外,我看从实际角度来说,神圣又没有多大的意义,你叫得再神圣,没有什么措施,国有财产随便大家都可以拿。大家拿,那我看你再神圣也等于零。 

    观众:江教授您好。在加入WTO之后,我觉得仲裁在与国际接轨方面,应该走在前列,你担任过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创业初期可以说是非常得艰难,现在效益也应该是相当可观,我希望你就这么多年在仲裁领域这种经验,能给一些将来想从事仲裁工作的年轻人一些建议和忠告吗?谢谢。 

    江平:我们可以说仲裁是从中世纪以来,商事纠纷解决的一个重要的形势。那么现在在国际往来方面,因为如果在当事人任何的一方法院来管辖,可能对方都有所顾忌,你的法院会不会偏向你,所以从国际贸易方面来说,更适用仲裁,也可以想象得到,参加WTO以后,中国的仲裁还会有很大的发展。但是仲裁要发展的前提必须公正,公正的前提必须是民间不是官方,那么这个问题还有很大的欠缺,主要是两方面的欠缺,第一个就是我们现在有些的或者说是地方的仲裁,还有相当大的政府的干预,或者说他的人员或者他的组成,因为开始并没有商会,外国是商会来组建仲裁,中国没有商会,所以由政府作为第一推动。我有一次在全国的仲裁会上讲,我说仲裁应该是民间的,仲裁应该是商会领导下的,很多人说千万别让商会来管,让商会来管,我们就没威信了,只有政府管我们就有威信。最好能让市长来当仲裁委员会主任,那就是最好办了。所以中国的仲裁观念,始终没有离开以官为本位的这种思想。这个思想不改变,也不可能很公正。 

    第二个就是费用,我们知道,我们包括现在的国际仲裁委员会,仍然有一个收支两条线,仲裁的费用交给国家,国家来拨给你开支。那么如果这样的话,在国外来说,如果认为你仲裁机构拿的是政府的钱,那么你可能就会为政府说话。虽然我们倒并不一定准是拿了政府的钱来为政府说话。但是你既然是要靠政府钱,他就会说,我当事人给你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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