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汉纪(晋)袁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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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纪(晋)袁宏- 第2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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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冬,岑彭以江州城固而粮多,留冯俊守之〔一〕。彭引军从涪江击平曲〔二〕。述遣汝宁王延岑、大司空公孙恢、将军王元距广汉,大司徒侯丹距黄石。彭令臧宫击岑等,自溯都江击侯丹,破之。时岑等盛兵沆水〔三〕,〔宫〕(官)兵财千余人〔四〕,降附者四、五万口,军食不足。蜀民各坚壁,观形势。宫欲还,恐为虏所制。会谒者将数百兵诣岑彭,宫乃矫制取谒者兵,疏行阵而多旗鼓。蜀人闻汉兵卒至,登山望之,旌旗满谷,呼声动山,莫不震惧。宫因其惧,纵兵大破之,斩公孙恢,死者万余人,王元降。即遂乘胜而前,所至皆降。岑彭既破侯丹,晨夜兼行二千余里,径赴武阳。别遣精骑驰广都,去成都数十里,所至皆奔散。述大惊,以杖击地曰:“是何神也!” 

〔一〕 范书岑彭传“冯俊”作“冯骏”,袁纪下文亦同,此作“冯俊”,误。 

〔二〕 范书臧宫传亦作“涪水”,而岑彭传作“垫江”。按水经注梓潼水曰:“亦言涪水至此入汉水,亦谓之为内水也。北迳垫江,昔岑彭与臧宫自江水从涪水上。”据此两书所记均不误。 

〔三〕 钱大昕廿二史考异曰:“按光武纪,建武十一年,臧宫与公孙述将延岑战于沈水。注引水经注:‘沈水出广汉县,下入涪水。’本或作沉水及沆水者,疑非。”惠栋亦曰:“续志:广汉有沈水。帝纪亦作沈水。”则袁纪“沆水”当是“沈水”之误。令存其异文。 

〔四〕 宫官形近而讹,订正之。又 “财”黄本作“则”,财与裁通,蒋本是。 

  彭所营地名彭亡,彭恶之,欲徙。会日暮,其夜蜀遣刺客刺彭,彭死。彭首破荆门,长驱武阳,将兵齐整,为巴蜀所称,百姓思之,为立庙武阳。谥曰壮侯。上思彭功,封其庶子淮为谷阳侯。 

  上为书喻公孙述,示以成败。述得书叹息,以示光禄勋张隆。隆劝述降,述曰:“废兴,命也,岂有降天子哉!”左右莫敢言。 

  岑彭之死,吴汉将精兵二万自夷陵出犍为。 

十二年(丙申、三六)
  春,吴汉到南安,击述弟永于鱼涪津,破之,遂降武阳〔一〕。 
〔一〕 范书吴汉传作“遂围武阳” 。 

  初,汉入犍为界,诸县多城守。诏令汉直到广都,据其心腹,诸城自下。汉意难之,既进兵广都,诸城皆降。又诏汉曰:“广都去成都五十里,述若来攻,待其困弊而攻之,勿与争锋。述若不来,转营逼之,彼必坚壁。”汉以连战辄胜,便进兵,去成都十里。汉自将步骑二万余人水北作营,遣副将刘尚将万余人于南为营,相去二十余里。上闻之,大惊,让汉曰:“如述出兵连缀副营,副营破,即公营亦破矣,恐公不能还自天上也。幸尚无他者,急还广都。” 

  三月癸酉,诏曰:“巴蜀民为人所掠者,免为庶人。” 

  夏六月,黄龙见于河东。 

  秋七月,冯骏鼓江州,杀田戎。 

  九月,述遣司徒谢丰、执金吾袁吉将十余万人攻吴汉,分兵守刘尚。汉力战不利,汉谓诸将曰:“吾与诸军逾越险阻,转战千里。今深入敌地,在其城下。胜则成功,败则无余,成败在一举矣。前夹江为营,战数不利。今欲徙水北营合于水南,同心一力,人自为战,何有不克哉!”飨士秣马,潜军夜合水南营。述不知,乃分兵距水北营,自将攻水南营。汉迎击,大破之,斩谢丰、袁吉。会藏宫至,兵马甚盛,遂进军城下。述自将数万人出战,吴汉纵锐士奔之,刺述洞胸。舆至营,以兵属延岑。其夜述死。明旦,岑举城降。吴汉悉灭公孙氏,并诛延岑。汉燔烧百姓,纵兵大掠。上闻之,诏让吴汉、刘尚曰:“城中老母婴儿,口以万数,兵火大纵,可为酸痛,甚达古人吊民之义!公等戴天履地,何忍行此邪!” 

  初,汉军粮尽,具舟将退,谓蜀郡太守张堪曰: “祸将至矣!军有七日粮,而转运不至,必为虏擒,不如退也。”堪乃止汉,使毁军以挑述,述果出战,遂以破述。成都既平,堪先入其城,府藏珍宝,皆有簿券,秋毫无所取,慰抚吏民,蜀人喜悦。后迁渔阳太守,匈奴尝以万骑入渔阳,堪以数千骑击破之,威震北边,渔阳大治。 

  堪字君游,南阳宛人。明帝时问蜀郡计掾樊显曰:“前后太守谁最贤?”显曰:“渔阳太守张堪仁足以惠下,威足以擒奸。前公孙述破时,珍宝山积,卷握之物,足富十世,而堪独乘折辕车,布被囊而已。”上闻显言,叹息良久。方征堪,会病卒,天子悼惜之。 

  大司空李通以疾罢。通以布衣唱谋,有佐命之功,又尚宁平公主,甚见亲重。通性谦恭,常欲避权势,自为宰相,谢病不视事,连年乞骸骨,上辄优喻之。以三公归第养疾,通后固请罢相,以特进侯奉朝请,常与高密、胶东侯〔一〕参议大事。车驾每幸南阳,遣使使祠通父守冢。 

〔一〕 高密侯,邓禹也;胶东侯,贾复也。 

  窦融与五郡太守还京师,官属宾客转毂千余两。融至,上凉州牧、张掖属国都尉、安丰侯印绶。上遣使还侯印绶,引见就诸侯位,赏赐恩宠倾京师。以梁统为太中大夫。数月,拜窦融为冀州牧,俄拜大司空。融以非国家旧臣,而爵位与吴公并〔一〕,每朝会进见,辞礼甚恭,上愈亲厚之。融久不自安,数辞让爵位,因侍中金迁口达至诚。又上疏曰:“臣融年五十三,有子年十五,质性顽钝。臣朝夕教以经艺,不得令见天文、谶记。诚欲令肃恭畏事,恂恂修道,不愿其才能,何况乃当传以连城王侯故国哉?”每请间求见,上辄不许。融尝罢朝,逡巡席后。上知融欲让,使左右扶出之。他日将会,先诏融曰:“曩者知公欲让,今相见宜论他事,勿复言。”其殷勤若此。 

〔一〕 吴公,吴汉也。时任大司马,故称公。 

  梁统在朝,数言便宜。上书陈法令轻重,宜遵旧典〔一〕,曰:“臣闻人君之道,仁义为主,仁者爱人,义者治理,爱人故为之除残,治理则为之去乱。是以五帝有流殛之诛〔二〕,三王有大辟之刑,〔三〕所以经世教民,除残去乱也。故孔子曰:‘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四〕高帝受命,奄有天下,制法定律,传之后也,不易之科也。文帝宽柔,省去肉刑,他皆率由旧章,几致刑措。武帝因资财富,多出兵,命将征伐远方,军没民疲,豪杰犯禁,故增其二科,〔五〕惩不尽节。宣帝聪明,亲览万机,臣下奉宪,不失绳墨。元帝法令,少所改更,而天下称治。至于成帝继体,哀、平即位日浅,丞相嘉等猥以数年之间,亏除先帝旧律百有余事〔六〕,咸不厌人心,尤妨政事。伏见陛下,权时拨乱,博施济民,功逾文、武,德侔高皇,而反循季世末节,袭秉衰微之轨,非所以还初反本,据元更始也。愿陛下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定不易之典,垂无穷之制,天下幸甚。” 

〔一〕 范书梁统传未明言上疏年月,而杜林传及通鉴均作“建武十四年”,与此异。 

〔二〕 唐虞时,流共工,殛鲧也。 

〔三〕 大辟,死刑也。 

〔四〕 见易系辞。 

〔五〕 汉书刑法志曰:孝武之时,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师古曰:“见知人犯法不举告为故纵,而所监临部主有罪并连坐也。”此即所谓新增二科。 

〔六〕 李贤曰:“按嘉传及刑法志并无此事,统与嘉时代相接,所引固不妄矣,但班固略而不载也。”惠栋曰:“东观记载统奏曰:‘ 
元帝法律少所改更,孝成、孝哀即位日浅,听断尚寡,丞相王嘉等,猥以数年之间,亏除先帝旧约定令断律,凡百余事。’云云。统言王嘉等,明不专指嘉也。何焯以嘉为相不过二期,安得数年之间,亏除旧律,盖考之未审也。”按惠栋所引奏文,乃袁纪之文,非东观记也。东观记梁统传曰:“统疏称:元帝初元五年,轻殊死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轻殊死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杀人者减死一等。”惠栋曰“不专指嘉”,是也,东观记之文是有力证明。 

  事下公卿,光禄勋杜林谏曰:“夫人情挫辱则节义之心损,刑网繁密则苟免之行生。圣帝明王知其如此,故深识远虑,动居其厚。故汤去三面之网〔一〕,易着三驱之义〔二〕,所以德刑参用而示民有耻。汉德宽厚,民无二心,军士左袒,乐为刘氏〔三〕,多恩之所致也。至其后世,不能以德而勤于法,故有吹毛求疵,诋欺无限;桃李之馈,集以成事。于是家无全行,国无廉夫,上下相循,法不能正,而仁义之风替矣。陛下览得失之要,深知其原,故破觚为圆,建斫为朴〔四〕。法简易遵,网疏易从,海内颂政,不胜其喜,宜如旧制。”上从林议。 

〔一〕 史记殷本纪曰:“汤出,见野张网四面,祝曰:‘自天下四方皆入吾网。’汤曰: ‘嘻,尽之矣!’乃去其三面,祝曰:‘欲左,左。欲右,右。不用命,乃入吾网。’诸侯闻之,曰:‘汤德至矣,及禽兽。’” 

〔二〕 易比卦曰:“王用三驱,失前禽。”疏曰:“三度驱禽而射之也。” 

〔三〕 史记吕太后本纪曰:吕太后死,周勃入北军,行令军中曰:“为吕氏右袒,为刘氏左袒。”军中皆左袒为刘氏。 

〔四〕 “建斫”,史记及范书均作 “斫雕”,袁纪恐误。 

  统徙封陵乡侯,出为九江太守,治甚有迹,吏民畏爱之。统有子九人,而松最知名。次竦,弱冠能教授,善属文。 

    袁宏曰:自古在昔,有治之始,圣人顺人心以济乱,因去乱以立法。故济乱所以为安,而兆众仰其德。立法所以成治,而民氓悦其理。是以有法有理,以通乎乐治之心,而顺人物之情者。岂可使法逆人心,而可使众兆仰德,治与法违,而可使民氓悦服哉!由是言之,资大顺以临民,上古之道也。通分理以统物,不易之数也。 

    降逮中世,政繁民弊。牧之者忘简易之可以致治,御之者忽逆顺之所以为理,遂隳先王之大务,营一时之私议。于是乎变诈攻夺之事兴,而巧伪奸吏之俗长矣。陵迟至于战国,商鞅设连坐之令以治秦〔一〕,韩非论捐灰之禁以教国〔二〕。而修之者不足以济一时,持之者不能以经易世。何则?彼诚任一切之权利,而不通分理之至数也。 

〔一〕 史记商君列传曰:“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二〕 韩非子内储说上曰:“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 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且夫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所恶,此治之道。’”又曰:“一日。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子贡曰:‘弃灰之罪轻,断手之罚重,古人何太毅也?’曰:‘无弃灰所易也,断手所恶也,行所易不关所恶,古人以为易,故行之。’” 

    故论法治之大体,必以圣人为准格;圣人之所务,必以大道通其法。考之上世,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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