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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被查清,罪犯就不可能被查获,当然也就不可能运用刑法对犯罪者进行定罪科刑。 由此可见,刑事侦查学所研究的侦查策略和方法是实现刑法规范的重要工具,而刑法学所研究的犯罪与刑罚问题,则是制定刑事侦查策略和方法的法律依据。 因此,刑事侦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刑法,搞清楚罪与非罪,反革命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界限,明确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对各种犯罪正确地开展侦查活动,及时准确地揭露和证实犯罪,也才能保证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
二、刑事侦查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
刑事侦查学与刑事诉讼法学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以及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的关系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学这门科学主要是研究如何从诉讼程序上保证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运用刑法。 侦查机关为了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人,在侦查破案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活动。 但是,侦查工作所包括的内容是极其丰富的,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程序法,它只规定进行侦查活动的程序、规则、制度,并不具体规定进行侦查活动应采取的各种策略方法和技术手段。 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这里,法律只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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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进行侦查实验的程序和原则,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进行侦查实验,即进行侦查实验的步骤和策略方法,以及对侦查实验结果如何进行评断。 而这些正是刑事侦查学所要研究的内容。 由此可见,刑事侦查学同刑事诉讼法学是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两个独立的法律学科。 具体地说,刑事诉讼法学主要是研究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诉讼程序;而刑事侦查学所研究的则是侦查活动的具体措施和策略方法。
三、刑事侦查学与犯罪学的关系
犯罪学是研究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科学。 它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探求预防、减少以至消灭犯罪的途径。 刑事侦查学也是研究犯罪现象的科学,它的任务是研究如何运用有效的侦查措施、手段和方法,及时、准确地侦破犯罪案件,抓获犯罪人,以实现保护人民,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由此可见,刑事侦查学与犯罪学二者之间存在着血缘联系。 犯罪学的研究成果,诸如犯罪人个性特征,犯罪环境的特点,犯罪的动机等等,为刑事侦查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事实材料和理论依据。另方面,刑事侦查学在研究各类案件侦查方法时所形成的各种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等,也为犯罪学研究提供重要资料。 因此,二者可以相互借鉴和运用对方的研究成果,促进两个学科的共同繁荣发展。
四、刑事侦查学与证据学的关系
证据学是以诉讼证据为研究对象的专门科学。 它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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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是研究有关诉讼证据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关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刑事侦查学作为侦查犯罪的科学,其核心问题,是研究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如何运用技术手段发现、固定、提取和检验证据,以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所以,刑事侦查学与证据学二者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而且其中有些部分必然会发生交叉或重叠。 但是,刑事侦查学和证据学研究诉讼证据的角度是不同的。 证据学侧重研究证据的概念、种类、作用及收集、运用证据的法律制度和基本原则,而刑事侦查学则着重研究收集证据的策略方法,以及如何利用自然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发现、固定、提取和检验痕迹物证。同时,刑事侦查学仅研究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而证据学则要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如何运用证据进行全面研究,其范围要广泛得多。因此,二者尽管都以诉讼证据为研究对象,但各有自己的研究重点和范围,从而形成两个独立的学科。 证据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刑事侦查学提供理论依据,而证据学在研究司法机关运用证据的经验时,可以汲取或借鉴刑事侦查学的理论和方法。
五、刑事侦查学与心理学的关系
心理学是以心理现象及其变化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犯罪心理学作为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与刑事侦查学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犯罪心理学把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及其客观规律作为研究对象。 包括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犯罪心理形成变化规律;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在犯罪前、犯罪时、犯罪后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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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和特征;不同犯罪人的犯罪活动的心理,等等。 广义犯罪心理学把与犯罪有关的心理现象都作为研究对象,诸如被害人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判心理、罪犯改造心理,等等。 对犯罪实施侦查,是一个极其艰巨复杂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各种不同的人员,出现各种不同的心理现象。 其中除了侦查主体(侦查员)和侦查客体(犯罪人)的活动以外,还有犯罪嫌疑人和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人员(如被害人、证人等)的活动。 研究这些人的心理现象产生、发展的规律,并且根据这种规律制定影响侦查活动中各种人心理活动的方法,有针对性地优化和强化侦查破案的心理对策,就能够有效地提高侦查破案的能力。 由此可见,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于刑事侦查学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许多心理学和刑事侦查学研究人员和实际工作者,将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具体运用到刑事侦查实践,使心理学与刑事侦查学相互交叉、渗透而形成了一门新的边缘学科,即刑事侦查心理学或侦查心理学。 这就进一步深化了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内容,并拓宽了它的研究领域。
六、刑事侦查学与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
刑事侦查学作为一门多学科融汇而成的边缘学科,与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联系至为密切。 在侦查过程中所遇到的技术问题是形形色色,复杂多样的,涉及到自然科学的所有门类,很难说哪一门自然科学是与刑事侦查无关的。 另外,社会科学中的哲学、逻辑学、社会学、管理学、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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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统计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于研究刑事侦查学也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刑事侦查学应广泛吸收和运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以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发展。
第三节 刑事侦查学的研究方法
我国刑事侦查学与其他法学一样,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它正确地阐明了存在和意识的相互关系,揭示了人类认识的实质、来源和发展的辩证规律,为人们认识世界和能动地改造世界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 对犯罪实施侦查,这是一场极其尖锐复杂的斗争。 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的手段往往是隐蔽狡诈的,他们惯于披上各种合法的外衣,伪造犯罪现场,制造各种假象,以转移侦查视线,或嫁祸于人。 而且有些犯罪案件往往与其他事件相互交织,一时真假难分。 因此,研究刑事侦查学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从实际出发,仔细研究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和刑事侦查实践经验,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侦查措施和策略方法。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研究刑事侦查学最基本的方法。 在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指导刑事侦查学研究时,还应采取以下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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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刑事侦查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它的各项侦查措施、技术手段和策略方法都是在总结侦查实践的基础上制定的。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刑事侦查的理论和方法是否正确有效,就看它是否正确地反映我国刑事侦查实践经验,并且能否经受住刑事侦查实践的检验。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是发展变化的。随着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刑事侦查实践中会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 这就要求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工作必须紧密结合侦查实践,调查了解侦查实践中运用侦查措施、手段和策略方法的情况,及时总结刑事侦查实践中所创造的新经验,将其升华为理论,以指导侦查实践。 对侦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需要通过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切实摸清情况,确定对策,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作出科学的回答。 只有这样,刑事侦查学才能够更好地为侦查实践服务,并使自己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
二、案例分析的方法
刑事侦查部门所破获的各类犯罪案件,是各种侦查措施、手段、方法在侦查实践中成功运用的结果。 这就为刑事侦查学研究提供了极其丰富生动的实际资料。 通过对大量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归纳综合,就能够从中具体了解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总结出侦查破案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 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制定一系列新的侦查措施和策略方法。 这种从个别到一般、从个性到共性的方法,是符合人们认识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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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事物的规律的。这是我们研究刑事侦查学经常采用的方法。
三、科学实验的方法
在侦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复杂多样的技术性问题,仅凭一般的调查研究和实地观察是不可能找到答案的,而需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科学实验,以揭示事物本身的各种矛盾及其内在联系,为查明案情提供依据。 科学实验的方法不仅对研究刑事技术手段是需要的,而且已被广泛应用于刑事侦查学的各个领域,例如侦查破案过程中的现场实验、侦查实验,就是利用科学实验的方法解决侦查中的专门性问题。
四、与有关学科相联系的方法
刑事侦查学是一门综合型的边缘法学,涉及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许多门类。 因此,研究刑事侦查学决不能孤立地、封闭式的研究,而应当与其他各有关学科联系起来研究,广泛地吸收和运用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 但是,必须明确,刑事侦查学吸收和运用其他科学部门的研究成果,并不是简单地照搬其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