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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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学- 第3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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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根据犯罪分子从现场上拿走或破坏的物品来判断。犯罪分子从现场拿走或破坏什么物品,往往反映着其主观心理状态,它可以作为“定向”

    、“画像”的客观依据。 比如,根据损失物的种类和用途往往可以判断罪犯的职业爱好;根据被盗物品的数量、体积、重量等,可以判断犯罪分子的人数、年龄和体力等;根据损失物的价值大小,以及是否便于携带、转移、隐藏等特点,可以判断罪犯是内盗还是外盗,是本地人作案还是外来的流窜犯作案。3。根据犯罪分子遗留的手印、脚印及其他痕迹来判断。比如根据指纹可以分析罪犯的年龄或手指畸形等特点;根据足迹可以分析罪犯的身高、性别、体态及腿脚有无残疾等;根据现场上的遗留文字材料,可以分析罪犯的文化程度和年龄、职业等特点。4。根据事主、被害人的情况来判断。 犯罪分子与事主、被害人之间往往有着某种关系。 通过对事主、被害人的工作情况、经济状况、思想品质、生活作风、交往关系及家庭成员等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并结合现场勘查中所获得的其他材料,往往能够对嫌疑人的范围作出某种判断。5。

    根据事主、被害人和目睹人提供的情况来判断。事主、被害人和目睹人所提供的关于罪犯的口音、体貌特征、衣着打扮和携带物品的特征等,是“定向”

    、“画像”的重要依据。以上八个方面的问题是临场讨论中所要解决的一些主要问题。 在实践中,每一起案件都有自己的特点,因而临场讨论时应该从实际出发,凡是对侦查破案有意义的问题,都要认真地进行研究,而有些问题现场已经反映得很明显,就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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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必要去反复进行研究。临场讨论在侦查破案的全部过程中仅仅是个初步的认识过程。 有些案件由于现场不明显,材料不充分,根据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所获得的材料,还不能够明确地解决临场讨论中所要判明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继续抓紧工作,待进一步收集到必要的材料以后,再作分析判断。 总之,临场讨论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所掌握的材料,能分析到什么程度,就分析到什么程度,存在几种可能,就分析几种可能。 不能毫无根据地勉强做出某种结论。 当然,对那些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可以肯定下来的问题,也要敢于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 如果发现几个材料之间有矛盾时,应当再勘验,再访问,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实验,务求得出切合客观实际的结论。

    第九节 现场勘查后的处理

    现场勘查结束后,现场勘查领导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切实做好现场勘查后的处理工作。 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的规定,对现场的处理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对不需要保留的现场,通知事主处理。 对现场上的重要财物,应向事主当面点清。二、对需要继续研究和勘查的现场,应全部或部分保留,指定专人妥善保护,并通知所在单位的领导和事主。三、对需要保留的尸体,应妥善保存,并向死者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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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所在单位的领导说明情况。四、对需要提取的物品,要填写提取清单,并向物主或主管单位出具收据。 提取特别贵重物品或绝密文件,应经县公安局长或者市公安局的刑侦科(队)长以上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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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侦查破案

    第一节 侦查破案的概念和意义

    一、侦查破案的概念

    侦查破案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

    、人民检察院对已决定立案的案件所进行的侦查调查活动。主要包括:制定侦查计划;发现和查证嫌疑线索;确定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查缉犯罪分子;破案处理等。 其目的是为了及时、准确地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

    二、侦查破案的重要意义

    我国公安、检察机关对犯罪案件的侦查一般分为侦查破案和预审两道工序。第一道工序是从立案开始,通过侦查、调查活动,确认犯罪分子并查清其主要罪行,到对犯罪分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止;第二道工序是从依法逮捕或拘留人犯开始,通过审讯和收集、核实证据材料,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情节,直至作出是否移送起诉、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为止。 侦查破案和预审是侦查过程中两个相互衔接、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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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联系的工作环节,二者有机结合共同构成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 侦查破案是侦查机关的中心任务,其意义主要在于:(一)是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措施。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必须依法对犯罪者实施惩罚。侦查破案的基本任务就是力求使一切案件真相大白,使一切犯罪分子都难逃法网,从而能够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制止犯罪,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二)是预审工作的前提,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因为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大都是秘密进行的,犯罪手段狡猾隐蔽,犯罪事实情节错综复杂。 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侦查破案工作,犯罪事实就不可能被揭露,犯罪分子就不可能被查获,犯罪证据就难以找到,因而预审工作就难以进行。实践证明,侦查破案工作做得好坏,不仅关系着预审工作的质量,而且对于起诉和审判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具有直接影响。(三)是预防犯罪的有效方法。 通过侦查破案活动,还可以了解犯罪的原因,掌握犯罪规律,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建议有关部门堵塞漏洞,加强防范工作。

    第二节 立  案

    一、立案的概念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控告、检举和犯罪人自首的材料或自己发现的犯罪线索材料进行审查,依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作为一个案件交付侦查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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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的诉讼活动。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其主要任务是接收控告、检举或犯罪分子自首的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作出是否作为一个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决定。立案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是每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诉讼程序。在一般情况下,只有经过立案这一法定程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才能开始对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活动。 因此,立案是对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的合法依据。 它在刑事诉讼中能够起到过滤器的作用,一方面能够保证任何一个犯罪行为都受到法律追究,使每个犯罪分子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又能把那些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从刑事诉讼的范围中排除出去,防止无根据地追究犯罪。总之,准确及时地做好立案工作,对司法机关集中力量迅速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保障无辜的公民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侦查机关在对案件进行侦查之前,必须认真抓好立案这一环节,只有在特殊紧急的情况下,才允许在进行立案审查的同时,进行某些侦查活动,如勘验现场、搜查、拘留等,以便正确决定是否立案。

    二、立案的根据和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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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这条规定指明了司法机关立案的根据和条件。 司法机关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主要根据有关犯罪事件的材料。 这些材料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公民个人的检举和控告。 包括被害人的控告,知情人的检举、揭发,以及其他人的报案、报告等。 这是刑事诉讼立案的主要材料来源。(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控告、检举。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检举和控告。(三)

    犯罪人的自首,即犯罪分子自动到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所犯的罪行。 这也是立案的一种材料来源。(四)司法机关直接发现或获得的材料。 比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日常的治安保卫工作中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线索,在侦查、预审过程中发现与本案无关的其他犯罪事实或犯罪分子;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各项检察活动中,发现的贪污、渎职等方面的犯罪线索,等等。 这都是立案的一种重要的材料来源。上述立案材料,是司法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事实依据,但是有了立案材料不一定就能立案,还要看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是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其二是需要追究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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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确有犯罪事实,是指在客观上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发生,并且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这是立案侦查的前提。 所谓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是指依据刑事法律的规定,需要给予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以必要的刑事处罚。 如果某种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具有某种妨碍立案的情况(如犯罪人已经死亡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

    ,就不能立案。在通常情况下,对于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是否需要追究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刑事责任,并不难做出判断。 比如杀人、放火、投毒、抢劫、强奸等,其犯罪性质十分明显,经过审查材料和现场勘查,认为此种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即可决定立案。 但是,有些行为由于社会危害性较小,往往不容易确定是犯罪行为,还是一般违法行为,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此类案件,如果情况不是十分紧急,就应该认真做好立案前的调查工作,在取得充分的事实材料以后,再进一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有些案件由于案情复杂,在未有经过系统的侦查以前,很难认定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查明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就可以立案侦查。至于对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则有待立案后,通过侦查活动去解决。

    三、立案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有权决定立案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决定立案。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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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立案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进行管辖。(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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