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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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学- 第4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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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贴附在身上的膏药和包扎的绷带等处也可能隐藏罪证,也应注意检查,必要时可以请医生参加。对于被搜查人身上携带的物品,如书包、手表、钢笔、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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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烟斗、香烟、日记本、书籍,等等,也应该细心检查。对妇女的人身搜查只能由女搜查人员进行。 见证人也必须是女性的,要在适当的处所进行。搜查时,应根据案情,结合女性的生理特点,凡是有可能隐藏赃物罪证的地方和部位都要仔细检查。(二)住宅搜查对住宅进行搜查,应视住宅的具体情况和搜查的目的来确定搜查的顺序和重点。如果需要寻找的是某些犯罪痕迹,就应根据案情仔细地检查可能留有痕迹的那些地方和物品。 如果需要寻找的物证是某种细小的东西,那就应对室内凡是能隐藏这些细小物件的地方和物品细致地进行检查。 比如,地板、天花板、墙壁、门坎、烟筒、通风气孔、窗台、屋檐、床铺、桌椅、枕头、被褥、钟表、缸罐、书籍、画幅、镜框,等等。 在室内搜查时,要特别留意发现隐藏罪犯、罪证的秘密处所。 为此,应采用某些有效的技术手段。 例如,检查墙壁有无夹墙、夹壁,可用小锤敲击,如果有空洞,便会发出空哑的声音,而同其他部位的声音显然不同。 检查地板,要注意其缝隙中是否有泥垢,钉子帽是否发亮,若被起动过不久,就会出现地板缝泥垢被清除或钉帽发亮等现象。 检查箱柜抽屉有无夹层,可以测量比较其内外长度或深度。 另外,对于新染过的衣服、布匹等,应查明其原来的颜色,并注意其上面是否遗留有某种痕迹。(三)室外搜查室外搜查,是指对被搜查人的庭院、菜园等露天场所的搜查。 这些地方通常是同被搜查人的住处相邻近,对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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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查往往是住宅搜查的继续。就是说,在搜查住宅的同时,对室外有关场所也进行搜查。 但是,在必要时,也可以单独进行搜查,并应持有搜查证。室外地面广阔,地形复杂,所以,在搜查开始前,要根据具体环境划定搜查的范围,然后分段分片进行搜查。 对于搜查范围以内的地面、厕所、院墙、畜圈、粪坑、水井、草堆、菜窖等都应仔细检查。 特别要注意地面上新翻动过的泥土。 如果怀疑泥地下面可能有秘密处所时,可以在地面上倒水,观察其渗水快慢情况。 如果搜查的范围很大,地形很复杂,则应通过访问熟悉周围环境的群众,发现可疑物品和处所,然后有重点地进行搜查。

    第三节 扣押的概念、程序和方法

    一、扣押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依法予以扣留的刑事诉讼活动。 其目的是为了取得和保全诉讼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扣押一般在侦查中使用,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措施。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进行扣押。扣押作为一种侦查行为,只有侦查人员才能依法使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在侦查过程中扣押被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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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品和文件。 侦查人员所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即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以及罪重或罪轻的物品和文件,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如果在现场勘验和搜查过程中所发现的物品、文件是否与案件有关暂时无法确定,则应先行扣押,待查清后再作处理。 在现场勘验、搜查中如果发现违禁品,虽然同本案无关,也应当扣押,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和方法

    扣押物证、书证是一项强制性的侦查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并采取正确的方法,以保证扣押正确合法进行。(一)侦查人员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调取证据时,应持有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介绍信和侦查员的工作证。(二)

    在现场勘验或搜查中发现的各种物证、书证需要扣押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对于易溶、易腐不便保管的物品,应当场拍照记录,或者制成复制品;对不便提取的大型物品,可以在拍照、记录后查封,或者令原持有人妥善保管,不得转移、丢失或者使用。 扣押的武器、弹药和易燃、易爆物品,应在拍照、记录后,交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保管,以免发生危险。 扣押的书证如果是党和国家机密文件,应当拍照下文件的名称、号码,记明扣押的时间、地点等情况,文件应退还原发文单位保管,以免泄密。(三)扣押物品、文件时,应当有见证人、物品持有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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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他的家属在场。 如果扣押的是集体财物,应有其单位代表在场。对所扣押的物品,应在上述人员参加下当场查点清楚,开列清单,写明扣押物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样式、质量、数量、重量、特征及其来源和扣押的时间、地点等。 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或其家属签名或盖章后,一份交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 物品、文件持有人或其家属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在扣押清单上注明。(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的时候,可以扣押被告人的邮件和电报。根据1979年4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颁发的《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扣押被逮捕、拘留人犯的邮件、电报暂行办法》的规定,扣押被告人邮件、电报的范围只限于以下四种:1。

    被告人寄发的;2。

    直接寄交该被告人的;3。

    寄交他人转交被告人的;4。

    寄交该被告人转交他人的。侦查人员扣押邮件、电报,要报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领导批准,并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送交邮电部门检交扣押。 扣押时,应详细注明被扣押邮件、电报的收发人姓名等有关情况,并逐件开列清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连同邮件、电报由执行逮捕拘留机关备案;一份交邮电部门存查。不需要扣押时,侦查机关应当立即通知邮电部门停止扣押。(五)侦查机关对扣押的物品、文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使用或调换。 在扣押的文件中,如发现内容反动,或者是淫秽画册、图片、黄色书刊,应当有专人保管,不得传抄、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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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扣押的物品、文件,如果经查与案件无关,应当立即发还。 发还时应核对扣押清单,清退注销,并由接受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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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侦缉措施

    侦缉措施,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找寻和缉拿犯罪分子和重大犯罪嫌疑人所采用各种侦查措施的总称。 主要包括:追缉堵截、通缉通报、守候、控制销赃、拘留、逮捕等措施。

    第一节 追缉堵截

    一、追缉堵截的概念

    追缉堵截是侦查破案过程中常用的紧急侦查措施。 它通常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使用。 在侦查的其他阶段,如果发现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逃跑时,也应及时采取追缉堵截措施。追缉堵截包括追缉和堵截两种措施。所谓追缉,就是根据已掌握的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携带物品特征、现场痕迹和遗留物所反映的情况,组织力量,沿着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的方向和路线,循踪查缉。 所谓堵截,就是在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逃跑时可能经过的道路上布岗设卡,盘查拦截。在侦查实践中,追缉和堵截常常同时并用,即在追缉的同时,运用电话、电报通知沿途公安保卫机关,立即组织力量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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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车站、码头、路口、关卡进行堵截。

    二、追缉堵截措施的适用条件

    追缉堵截措施通常应在下列条件下适用:(一)

    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有较为明显的暴露,易于识别,估计其逃离现场不远的;(二)

    发案不久,犯罪分子在逃离犯罪现场的道路上遗留有明显的足迹、血迹及其他痕迹、物品,能够显示出其逃跑的方向的;(三)

    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受了外伤,或者在搏斗中衣服被剥脱、撕碎或沾染大量血迹、泥土、颜料等,能够引起沿途群众注目的;(四)犯罪分子携带的赃物数量多、体积大,特征比较明显的;(五)

    犯罪分子驾驶机动车辆作案或乘机动车辆逃跑,发现及时的;(六)

    被害人、知情人指明犯罪分子逃走的路线和去向的。

    三、追缉堵截的方法

    追缉堵截应当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采取正确的策略方法。 实践中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一)单路尾追法。 根据犯罪分子逃跑的方向和路线,布置力量,尾随其后追捕和缉拿。(二)

    迎面堵截法。即在犯罪分子逃跑行经路线的前方布置力量,设卡拦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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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多路迂回法。 即采用分兵多路、中间直追、两侧迂回的方法进行追缉堵截,以防止犯罪分子逃脱。(四)

    合围包剿法。在追缉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分子进入一个较小的范围之内,如窜入楼群,或者钻进树林、庄稼地,缉捕人员应迅速抢占有利地形、地物,将其包围起来进行搜索缉捕。在进行追缉堵截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行动要迅速,不使犯罪分子获得喘息的时间。(二)

    在追缉途中,要随时留意发现罪犯抛失的物品和留下的痕迹,以获取罪证。要边追缉边向沿途群众调查访问,及时掌握情况的变化,使追缉始终沿着正确的路线和方向进行。(三)在进行追缉时,要充分利用步法追踪技术,顺着罪犯逃跑的路线边追缉边搜索。 在城市郊区、农村、山区、林区等地进行追缉时,有条件的可以使用警犬进行追踪搜捕。(四)

    对带有凶器和枪支的逃犯进行追缉堵截时,要警惕罪犯行凶拒捕,特别是在追捕带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逃犯时,更应百倍提高警惕,做好周密准备,实行统一指挥。 既要千方百计活捉逃犯,又要避免硬打硬拼,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第二节 通缉、通报

    一、通缉

    通缉是公安机关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人犯,通令缉拿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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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的一种侦查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这条规定说明,通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

    通缉的对象是已经在逃,应当逮捕的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 他们有的是在侦查工作开始之前,即畏罪潜逃;有的是经过侦查,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在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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