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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必须紧密结合被燃烧各种物质在火灾前存在情况和起火时的风向和风力的具体情况综合加分析判断。 否则容易发生本末倒错的判断。 例如,起火的初级阶段,处于上风的所引燃的物质是大量的燃点低的物质,呈现出明显的碳化或灰化程度,但是处于下风的燃烧物质却是燃点极高的物质,尽管呈现明显的熏燃痕迹,则不应判为起火点。 反之,燃烧物质碳化或灰化的处所则应判为起火源地。 ② 根据火场上被烧的木材的裂纹粗细和深度判断起火点。被烧木材表面裂纹的形成机制,是由物理的、化学的多种原因造成的。 当木材燃烧时,由于热的分解作用,在其内部产生可燃气体,和木材内部所含水分的高度蒸发气体一并骤然进出,致使木材表面形成燃烧裂纹,燃烧的强度越高,其所形成的裂纹越粗而深。 在起火的初级阶段,火势热能相对是较小弱,此阶段所形成木材表面裂纹细而浅。就这种规律,结合起火时的风向,来判明起火点和火势的蔓延方向。③ 根据木材燃烧后在其表面碳化程度由浅而深的趋势,结合起火时的风向来判明起火点和火势蔓延路线。④ 结合放火者借风放火的特点。 沿着起火时的风向逆行寻找起火点。 也是常用的方法之一。⑤ 结合人们日常生活习惯和生活规律寻找起火点。 如在早、午和晚上用火烧饭时间,在厨房,或其他从事烧茶、烤食物等处所寻找起火点。正确判明起火点,是查明起火原因的重要保证。 在判明起火点后,勘验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发现和搜集放火、失火或自燃起火的物质材料和痕迹物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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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寻找引火物起火点的周围是寻找引火物的重要场所。 应先尽所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细致地勘验。 从灰烬中层层挖掘,逐一过筛的办法寻找引火物。 如,汽油瓶,浇有各种油脂的木材,布片以及烧剩的纸张,等等。 在起火点的周围有关物体上查找可能遗留下来的各种犯罪痕迹。 诸如门窗上的手印、工具痕迹,地面上的脚印以及各种遗留物品。对现场上的档案柜、保险柜、办公桌等可能为犯罪分子侵犯的各种客体要详细查看,有无被翻动,或丢失的迹象。(三)认真勘验火场上的尸体判明死因检验火场上的尸体应注意以下问题:1。
尸体在火场上的位置,呈现的姿势,有无逃险的动作样式。 根据尸体所在位置,判明起火后能否逃出火场。2。
尸体烧伤的部位和程度,尸体接触的地面的衣物和皮肤是否有烧灼的痕迹。3。
尸体上有无其他暴力损伤。伤势严重的程度和所在部位。 尸体附近处有无血迹、凶器等。 验明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 是自杀伤,还是他杀伤,或是逃险时造成摔伤,撞碰伤,等等。4。
检验尸体的口、鼻、咽喉以及气管等呼吸系统有无烟灰、碳末等附着物。通过上述检验,对死者致死的原因和致死的手段作出判断。 目的在于判明是他杀还是自杀,或者是灾害事故。 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尸体解剖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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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案情,确定侦查方向
在火场勘验和现场访问结束后,侦查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应以火场勘验所获全部材料和访问所得情况为基础,对案情进行全面地分析研究。判明事件的性质,推断起火时间,放火的动机目的,以及放火人的人身特点等情况,正确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一)起火事件的性质在实际生活中引起火灾的原因是多样的。 在确有实据能排除不慎失火,自燃起火和雷击、电线短路起火的前提下,才可能认定为放火案件。 为了正确的确定事件的性质,应反复核实以下几点:1。
火场内是否发现引火物。这些引燃物品是现场原有的,还是被他人带到现场上的。2。现场发现几处起火点,几处之间的引火物是否相同,引火的手段是否相同。3。
现场上消防设备,防火器具,通讯设施事先是否被破坏。4。
现场上原有的门窗在起火时是否被打开,其上面是否留有被破坏的各种痕迹。5。
该地区是否连续发生过火案。其引火手段以及引火物是否相似。6。
火灾发生前是否有人流露出放火的意图;或是否有迷信的谣传。7。起火时是否看到与现场无关的人员从现场上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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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一些专门性的问题,可以请消防部门和其他有关专家共同分析研究,必要时举行消防技术鉴定,或对某些专门性的问题举行侦查实验。(二)推断放火时间正确确定放火时间,对确定和审查放火嫌疑人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正确确定放火时间,通常采用的方法是:(1)
根据火场上被燃烧各种物质燃点的高低及所形成的熏烧、碳化和灰化程度所需时间进行推算。 必要时,可进行侦查模拟实验,以验证之;(2)根据查明的引火物、放火工具和放火的具体手法,经过侦查模拟实验,观察用小火种逐渐引起火势所需的具体时间,推算出较精确的放火时间。(3)根据现场周围附近平时人员流动和警卫换班的具体情况,放火人可能利用的时间段,以起火时间为基准进行逆时推算,推击放火时间。(三)分析犯罪人放火的动机目的正确地判明犯罪人放火的动机目的,是发现侦查线索,缩小侦查范围的客观依据,对侦破放火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放火动机的判断,必须以现场勘验和调查访问所获得的证据材料为依据,充分估计到各种可能性,切忌主观片面。 实践中总结出关于放火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是放火案件中存在的普遍规律。 但是由于事物范围的极其广大和发展的无限性,往往在一定场合是普遍性,很可能在另外的一定场合是特殊性的。 反之,在一定场合是特殊性的,而在另外的特定场合则成为普遍性的了。 例如,政治性放火,或是私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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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放火,在其侵犯对象上具有明显的选择性,其所要达到的客观效果与放火人的动机目的是带有一致性的。 然而有的放火案却有例外。 例如有的放火分子为了骗取领导和群众的信任,窃取“英雄”称号,而用放火手段焚烧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并佯作不惜牺牲的精神去救火。在此种情况下,放火人与事主或被害人之间的因果联系就必然成为一种虚假现象。 所以在分析研究犯罪动机时,必须全面细致地分析研究已获取的所有材料,进行多种判断。 从各个角度估计它的各种可能性。(四)分析放火者的有关情况,确定侦查范围根据现场勘查所得材料和表明放火人人身特点的痕迹物证,刻划出放火嫌疑人应具备的条件,深入群众,开展调查,发现嫌疑人,这是侦破放火案件经常采用的方法。 放火嫌疑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放火作案时间;2。有出入或接近现场的条件;3。
有放火的思想动机,即与事主或被害人之间有重大的利害冲突;4。
有实施放火的准备行动;5。
存有与火场上相似的引火物质和引火工具;6。
持有与火场上遗留物相同物品;7。发案后,有反常行动表现。
四、收集证据,认定犯罪人
对已确定的重点嫌疑对象,须要进一步采取有效侦查措施,收集证据,证实犯罪或否定其犯罪嫌疑。 比如,组织有关人员辨认现场遗留物;秘取嫌疑人的手印、脚印样本与现场提取的痕迹进行比对;通过询问证人证实嫌疑人在发案时间内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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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放火以前,一般都有一定的准备过程,放火后在其身上或家中往往留有放火的痕迹和物品。 所以,为了获取犯罪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对嫌疑人进行搜查。 在搜查时,应注意嫌疑人的衣着上面是否沾附汽油或煤油的痕迹,衣袋内有无引火物残渣;头发、眉毛及衣着有无被火烧燎的现象;家中有无引火物的剩余部分或放火工具;对于与钱财有关的放火案件,还应注意搜寻赃物;对于杀人后放火焚尸灭迹的案件,应注意搜寻血迹、凶器和被害人的衣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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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抢劫案件的侦查
第一节 抢劫案件的特点
一、抢劫案件的概念
抢劫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对他人的人身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犯罪案件。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 本罪的基本特征是:(1)
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抢劫罪的被害人可能是财产的所有人,也可能是保管人或者是当场的其他有关的人。(2)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 所谓“暴力”
,是指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行强制或者打击,使被害人不能抗拒或者不敢抗拒,从而将财物劫走;所谓“胁迫”
,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恐吓,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以达到劫走财物的目的;所谓“其他方法”
,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对被害人身体施加某种影响,使之丧失反抗能力的各种方法。 如用药物将人麻醉或用酒将人灌醉后,将财物劫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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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只是想收回自己被骗去或者赌输的财物,不构成抢劫罪。抢劫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比较其他侵犯财产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侵犯公私财产,而且还直接危害公民的人身安全,特别是一些流窜犯、惯犯,他们心狠手毒,胆大妄为,往往既抢劫又强奸,甚至行凶杀人,对社会危害极大。 因此,抢劫罪是刑法打击的重点。
二、抢劫案件的种类和特点
抢劫案件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成若干类。 比如,从作案人数来看,可分为单人行抢和结伙抢劫或有组织的抢劫集团等几种形式;从作案场所来看,可分为拦路抢劫和入室行抢两种;从作案对象来看,可分为有特定对象的预谋抢劫与临时选择对象行抢两种。 但是,不论哪种形式抢劫,一般都具有以下共同特点:1。
犯罪分子系公开作案,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害人同犯罪分子有一定时间的正面接触,能够比较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