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隋唐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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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隋唐史- 第2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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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户。对征集的不同兵种的服役期长短和次数不完全清楚,但当正常动员或 
  临时紧急动员时,京师的军队显然要从地方统辖的军队中抽调兵员,而不使 
  用未经训练的服劳役的人。这一早期的隋制因它利用世袭的军户和地方的军 
  事组织而与早期的府兵制有渊源关系,但由于590年的法令,它与过去的关 
  系被冲淡了;所以这一法令标志着隋代军事史的分水岭。 
       专家们对此法令中的某些内容有很多争论,但其重要的部分似乎是明确 
  的。文帝在谈及近期内战的灾难时,哀叹任意动员兵力的弊病及被征入伍的 
  人及其家庭因此所受的苦难和生命的不安全。他于是说:“凡是军人,可悉 
                                     ① 
  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这一法令(颁发几个月后帝国就重新统一) 
  体现了文帝的几个目的。总的目的是使全国非军事化和加强文官的社会控制 
  力量。诏令中明确指出的第二个目的是使整个华北平原——那里一直可能是 
  反当局的中心——非军事化,同时继续保持关中和河东的军事指挥机构。第 
  三个目的显然是要消除前几十年混乱的军事态势造成的动荡局面。第四个目 
  的则更微妙,我们必须从隋的其他措施来推断;这就是要在军人中消除世袭 
  特权,如同他试图在官场中消除世袭特权那样。最后,最初的府兵制原来只 
  适用于异族王朝统治的北方这一特定环境,因此对一个一心想恢复汉朝光辉 
  业绩的王朝来说,它并不合适。在这一诏令以后,12个卫和府从那些由地方 
  挑选、训练和管辖的人中征集士兵,他们在整个成年时期服役。这是唐代府 
  兵制的原型。 
       除了使华北平原非军事化外,王朝还想出其他平定全国的办法。595年, 
  文帝下令没收帝国的全部武器,并以法令规定私造武器者将被惩办;但隋的 
  策动一切军事行动的地区关中又不受此限。为了防止水上叛乱,文帝在598 
  年下令没收南方所有长三十尺以上的船只。 
       军事制度第二个大改革是炀帝在605年下令进行的。这一改革旨在把兵 
  力进一步集中,归中央指挥机构控制。命令的主要特征是,总管府统率的所 
  有部队从此直接归京师12个卫和府控制。平定南方后,总管府的数字已经减 
  少,但在604年仍有36个,其中兵将最多的府集中部署在北部和西北边境。 
  除了把这些部队纳入中央军事机构外,炀帝又下令把仪同府的名称规范化; 
  从此地方军事单位都称鹰扬府。② 
       在第二次军事制度改革后,隋已牢牢地控制了国内的部队。王朝在军事 
  上面临的一个大问题依然是来自北方的外患。在王朝最初几年,北方边境遭 
  到突厥和吐谷浑的严重袭扰,所以那里需要大批军队。为了缓和供应问题, 
  文帝下令在长城外设屯田以供应军粮。他命令一个以严酷闻名的高级将领负 
  责此事,据说屯田进行得很成功。在利用沿西北边境的要塞化的村落来对付 
  边境游牧民入侵的努力方面,文帝则没有那样幸运。他只能采用另一种由来 
  已久的边境政策:疏散草原的游牧民和保持军事前哨网络。对付游牧民族威 
  胁华夏的传统防线当然是长城。在前人做了大量事情之后,隋的统治者继续 
  大力对它进行整修和延伸,并派人驻守。这项工程在文帝登位时就开始,当 

① 山崎宏:《隋朝官僚的性质》,第44—58 页。 
① 《隋书》,卷2 第34—3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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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本地的“夷狄”被动员每年需在城上服20天徭役。同年,文帝命一名心腹 
  大臣动员3万名劳工建造 (或重建)一段长城。但这只是开始,因为在586 
  年,被动员的劳工达11万人;在587年,达10万人;在607年,有100多 
  万人建造鄂尔多斯和今陕西省之间的一段由北向南的新长城;在608年,被 
  动员的劳工超过20万人。在大部分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进行每年必需的20 
  天强迫劳动;大部分长城都是在以前残留的基础上重新修建的。建筑材料是 
  传统的夯实的土和晒干的土砖。 
       隋朝的军事建制是令人瞩目的。它能轻而易举地应付小规模的入侵和骚 
  乱,又能部署精兵进行大战役。612年集合兵力并供应100多万大军远征高 
  丽的能力证实了这一制度的效率,虽然这次远征的结果是灾难性的。产生这 
  种效率的关键在于集文武大权于京师和隋帝本人手中。隋的两代皇帝深知以 
  前分裂时期的几个世纪的历史教训,这最明显地反映在他们的军事政策方 
  面。 

                                    隋朝的律令 

       凡是具有想在中国永保基业这一雄心的王朝,都必须采取步骤重订法 
  规。从很早时期起儒家人物就争辩说,如果统治者及其代理人确具美德,法 
  律就成为多余。但他们发现这类情况甚少,于是也像持其他主张的人那样认 
  为,为了有条不紊地行使权力,当局必须编制法律。当隋朝掌握政权时,它 
  就采取长期以来理想和现实之间的这种妥协办法。隋朝制订的法典对以后的 
  几个世纪仍产生影响。 
       在开皇元年,隋帝就下令负责法律和礼仪的朝廷大臣修改原来的法规, 
  并制订新法典。他们的报告上呈隋帝,随即在同年阴历十月,共有1735条条 
  款的新律被及时颁布。新律减免了旧律中许多最苛惨之法,如枭首、车裂和 
  鞭刑。诏令在最后以威严和充满希望的语气写道:“杂格严科,并宜除削。 
  先施法令,欲人无犯之心,国有常刑,诛而不怒之义。措而不用,庶或非远, 
  万方百辟,知吾此怀。”① 
       两年后,隋帝又命令尽量简化新律,于是原来负责的官员将条款减到500 
  条,这就是开皇律。在负责这一工作的官员中,要算裴政学识最广,影响最 
  大;他原在南朝的梁从事司法工作,江陵失守他被俘后又在北周掌司法之职。 
  白乐日认为,在把南朝和北朝的法律传统综合成可行的开皇律时,他的渊博 
  学识和经验起了主要的作用:开皇律的基本结构采用北齐律,内容则从魏、 
                                               ② 
  晋、南朝的齐,特别是从梁的法律中吸收。因此,从它的新颖和简化的形式 
  及其内容的历史渊源来看,它作为重新统一的中国的法律是很合适的。 
       开皇律保持四种刑罚:一、死刑;二、流刑,通常有强制劳动期(有时 
  到边境服兵役);三、就地强制劳动;四、杖刑。对于一切官员,隋律准许 
  依次以铜的斤数作为罚款折罪。官员可以官俸抵作罚款或以降职折罪。对官 
  员最严厉的惩处是削职为民,以后他们就须按规定纳税和服徭役。因此开皇 
  律保持了古法中官民有别的做法,其源至少可追溯到 《周礼》(汉代加以系 
  统化的典籍)。 

① 《隋书》,卷25 第711—712 页;白乐日:《〈隋书〉中的刑法志》(莱登,1954 年),第 77 页。 
② 白乐日:《〈隋书〉中的刑法志》,第14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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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文帝的性格,他不满足于只颁布新律。在586年,他召集地方命官 
  至京,以考核他们是否懂得新律的条款。因为地方长官在其辖区有司法权和 
  行政权,日常的审理和惩处是他们正常职责的一部分。但这种自主权不包括 
  新律规定的几种严重罪行。它们归御史台审理,御史大夫不但负责调查和起 
                                           ① 
  诉,而且还全面监督帝国的全部官员。由高级官员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大理寺 
  则审议严重罪行的书面证词,决定罪行性质,提出最后判决,由隋帝宣判。 
  大理寺可能主要是上诉或受理疑案的法庭,而尚书省的刑部则判决法律有明 
  文规定的案件。 
       尽管迅速制订了法典并教导官员们如何应用法律,官僚们仍留恋陈旧 
  的、往往是腐败的方式。文帝试用了许多紧急办法。他一次因有人渎职而大 
  怒,竟废除了地方和京师一切法律专业人员的职务。他一再试图告诫和规定 
  法律程序,对京师的抢劫还试行他自己的那种惩罚性判决:凡抢劫值一个铜 
  钱以上的物品的人,应被公开处决。他杀了有小过失的、拒不揭发罪行的和 
  接受小额礼物的官员。以下行动十分符合他个人性格:他每季复查所有囚犯 
  的情况,在秋分(处决犯人之时)复查各地上报的悬而未决的刑事案件。开 
  皇律虽比以前的法律简单和宽大,但仍不能迫使官员们自觉遵守,更不能遏 
  制大贵族的任性行为。确实,在整个实行过程中,法律经常被滥用。《隋书》 
  在提到大理寺两名喜阿谀奉承的官员时写道,“候帝所不快,则案以重抵”。 
  他们又深知如何取悦隋廷的心腹谋士杨素,其中一人每次在街上遇见杨素 
  时,“而以囚名白之,皆随素所为轻重。其临终赴市者,莫不途中呼枉,仰 
  天而哭”。① 
       开皇律现在只存残卷,但人们充分了解,其内容出色地综合了大分裂时 
  期的法律传统;唐律直接以它为样板,并且通过唐律,它又是中华帝国以后 
  法令的模式。王夫之在17世纪对隋律令作了不寻常的评论,他写道:“今之 
  律其大略皆隋裴政之所定也,政之泽远矣。千余年间,非无暴君酷吏,而不 
  能逞其淫虐,法定故也。”② 
       对治理国土具有同样重要意义的文献是可能在582年阴历七月颁布的法 
  典化的隋令。它包括与官场、官僚机构办事程序、土地和税收规定及日常行 
  政章程有关的条款。虽然开皇令已不复存在,但在其他著作中仍可找到大量 
  引文。它涉及的范围、篇幅和分类似乎又是624年颁布的第一套唐令的前身。 
  开皇令像其他律令汇编那样,遵照诏令补充和修订。在讨论关于均田制、税 
  制和军事体制的管理时,我们已经提到了具体的规定。 
       虽然炀帝下令汇编他执政时期的律令(在607年颁布),但它们似乎亦 
  步亦趋地遵循开皇律令的模式,而且主要的编纂者的确也是编纂以前律令的 
  著名人物。炀帝的功绩在于他把隋律500条全面减为200条。但据说由于王 
  朝要应付征伐高丽失利而带来的危机,刑罚的宽大就转为严酷。③ 

                                  边防和领土扩张 

① 白乐日:《〈隋书〉中的刑法志》,第25 页。 
① 《隋书》,卷76 第716 页;白乐日前引著作,第89 页。 
②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19 第2 页,收于《船山全集》,卷10 第7991 页。 
③ 《隋书》,卷25 第717 页;白乐日:《〈隋书〉中的刑法志》,第92—9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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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8世纪的年代史编者列出了隋朝武力克敌制胜的几个战场:在南方 
  征服了陈朝;在北方成功地打击了突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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