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途拉纤,但路程只有五英里,而旧路线上的这一路程则长达八十英里 (见
地图2)。
新体系很收效,它在以后的十年又得到改进。州当局不再负担旧体系引
起的变化莫测的费用和人力浪费;每年转运至长安粮仓的粮食大为增加——
至少是旧政权时可能达到的两倍;总的运输费用也大幅度减少。①
幸运的是,运输的这些改进恰好在关中地区连续丰收之时;737年,那
里的粮食是如此丰足,以致颁布的几个诏令容许当地百姓以粮纳税,并授权
地方当局以“和籴”方式(即以高于市场价格购粮的救济措施)收购粮食。
737年,向长安运粮的工作暂停,但运输体系依然保持,并在玄宗朝以后的
年代,充分供应京师的需要。当朝廷在736年后期迁回长安时,因出现了富
足的新形势,它就长期留在长安。洛阳仍是东都,但再也不是政府的所在地
了。
国家“营田”和土地开垦
前面已经谈过,裴耀卿在此以前曾主张建立国家管理的营田,作为一种
安置许多剩余的“逃亡”户和开垦耕地的手段。734年后期,张九龄被派往
河南西南,在那里建立一批位于淮河北部诸支流流域的大规模的营田,专种
水稻。在这一世纪更早时期,几项大的开垦计划已经付诸实施,但张九龄似
乎在设想规模十分宏伟的发展。使用中央管理“营田”这一办法,也许是因
为所需要的大规模的排灌工程在一般情况下规模太大,非地方当局所能负
担。与裴耀卿一样,张九龄也被任命为河南开稻田使去监督这一计划的执行,
而这项工作并不属于原有政府机构的职权范围。事实证明,张九龄的营田既
无利可图,管理又麻烦,所以737年他失势后,营田计划不得不放弃,土地
①
被分给农民所有。但在一个人口增长特别迅猛和由此可将粮食方便地运往两
京的区域内灌溉和耕种大面积肥沃的稻田方面,这个计划的确是取得了成绩
的。
张九龄和通货问题
在718至720年宋璟灾难性地试图处理私铸问题以后,通货的状况进一
步恶化了。732年,政府为了解决由于钱币短缺而引起的种种问题,命令凡
① 关于其运输体系的改革,见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第87—89 页;浦立本:《安禄山之乱的背景》,
第34—35 页。裴耀卿的详细的奏议,载《唐会要》,卷87 第1587 页;《通典》,卷10 第57 页;《册府
元龟》,卷498 第17—18 页;《旧唐书》,卷98 第3080—3081 页,浦立本之作第185—187 页,有英译
文。
① 见赫伯特:《八世纪初期中国的营田》,第71—7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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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数额巨大者,一律混合用现金和商品来支付。734年阴历三月,张九龄建议
玄宗放弃国家对铸币的垄断和准许任何人自由铸造。这一激进的建议引起一
片激烈的反对声。李林甫、裴耀卿及裴氏的助手萧炅共同呈上一份措词尖刻
的奏疏,强调控制铸币是皇帝最重要的权力源泉之一,对经济的控制不应以
任何借口而予以放弃。崔沔和刘袟也呈上长篇论证严密的奏疏,提出同样的
论点,并且争辩说,这一措施干脆会导致劣质钱泛滥。张九龄被迫放弃这一
③
计划。 后来信安王李祎重提此议,但再次遇到强烈反对,致使它立刻搁浅。
①
财政制度的合理化
作为宰相,李林甫从735年后期直至736年阴历七月还兼任户部尚书。
在此期间,他把注意力放在复杂得不可思议的和旷日持久的工作程序方面,
按照程序规定,税赋、征兵人数、劳役、军费和各州各政府部门的各种开支
必须每年重新加以估算。这牵涉大量文牍工作——李林甫声称每年必用纸50
万张;而且这一制度的复杂性造成许多弊病,并使百姓对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心中无数。
736年初期,李林甫与朝集使和新任命的采访使讨论这一问题,并要求
彻底修改整个税制和关于地方费用的规定,于是拟订了整套正规的规定,其
中显然包括各州的税赋定额,并且收在长达五卷的汇编《长行旨符》中。此
后,户部——实际上是它所属的度支司——只要每年下令定下每个地方当局
准许花费的数额就行了。②
改革的细节不详,不过各地的差别一定很大;但这显然是行政合理化的
一个重大步骤,它使帝国的财政制度更紧密地切合地方实际情况。它还是一
大创新,因为政府悄悄地放弃了要求税率和劳役以及财政管理实施细则全国
一致的总原则。
各道按察使的设置
急于想改进地方行政并使之合理化的官员不止是李林甫一人。前面已经
谈到,自玄宗登基以来,朝廷一直全神致力于提高
地方行政的效率和吸收较优秀的官员。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是有效地进行中
央监督和控制地方行政。自706年以来,按察使 (即巡察使)不时被派往全
国的十个道。733年,帝国重新划分为15个道,把几个较难控制的地区分成
更易管理的行政单位,以便视察。734年阴历二月,即在张九龄奏议以后,
② 《通典》,卷9 第15 页;《册府元龟》,卷501 第4 页。
③ 《唐会要》,卷89 第 1625—1626 页;《册府元龟》,卷501 第 4 — 5 页;《旧唐书》,卷48 第3097—3099
页;《新唐书》,卷54 第1385 页。关于这一政策及随之产生的争论,见佩内洛普·赫伯特:《唐代关于
国家垄断铸钱的争论》,载《通报》, 62。4—5 (1977 年),第253—292 页。
① 《新唐书》,卷54 第1385—1386 页。
② 《通典》,卷23 第136 页;《唐六典》,卷3 第43 页;《唐会要》,卷59 第1020 页;崔瑞德:《唐
代的财政管理》,第100—101、33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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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道常设的按察使制度被建立,此制度继续存在到玄宗退位以后。 ①
这一改革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处理地方上饥荒和救灾措施等问题和
对迁移户的控制;新按察使还要监督地方官员的工作,以确保他们能有效地
分配土地,实施税法和劳役法以及不滥用他们的权力。
这一新措施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在中央政府和州之间设立了一级常设
的中间权力机构。但新设的按察使署纯粹是一个谘询性的视察机构,负责贯
彻总的行政标准。它们被明令禁止干预日常事务和地方活动的实际进行;它
们没有行政权和道的实际民事司法权。
但有时它们超越自己的权限。750年,按察使被提醒:他们是视察员,
不是执行官员;因此他们不应去处理事务,或者充当向朝廷转呈奏疏的渠道。
②
因此,不应认为这是另设一级地方行政机构。
对科举考试的控制
前面已经谈到,裴光庭在733年死后,他的根据资历和经验选拔官员的
一套规定已被放弃。得到张九龄支持的萧嵩对此事负责。
只有考虑到科举考试项目是多么重要,特别是考虑到张九龄深深地了解
它作为衡量公认的学术造诣和文才这一标准的重要性,人们才会期待应在这
一领域进行种种改革。第一项改革措施虽然与张九龄的姓名无关,但可以说
一定是由他倡议的。733年阴历五月裴光庭死后不久,诏令第一次准许各州
学校中有才能的学生(他们是低级官员的子弟)进入国子监的四门学就读。
地方的应试者,像张九龄本人那样在考试时与京畿的学生相比一直处于十分
不利的地位,因为后者已受过国子监中一流学者的指导。虽然地方应试者自
玄宗初期以来已取得较大的成就,但这一措施使他们更可能在平等的条件下
进行竞争。①
在此之前,选拔合格人员担任官职(选)和给予应试者以出身机会(举)
的制度由吏部掌握。结果吏部成了最有权势的部,它的尚书和两个侍郎对那
些取得官职的人和被任命担任要职的官员施加巨大的影响。除了皇帝亲自任
命高级官员 (或者实际上经过宰相的建议由皇帝任命)外,他们能够影响整
个官僚机器的结构。
另一项重大改革在736年实行。这一年初期,未中式的士子和负责考试
的官员发生了严重的争执。这些考试一般原由吏部的一个低级的员外郎管
理。现在决定,考试应完全脱离吏部的选拔程序。从此,礼部侍郎受权负责
②
出任官职的考试。这样就大幅度地削减吏部控制官员出仕和他们关键的早期
① 《资治通鉴》,卷213 第6803 页;《玉海》,卷18 第26 页;《唐会要》,卷78 第1420 页;《唐大诏
令集》,卷100 第510 页;《册府元龟》,卷162 第11 页;《旧唐书》,第200 页。见赫伯特:《张九龄》,
第278 页。
② 《唐会要》,卷78 第1420 页。
① 《唐摭言》,卷1 第6 页;《新唐书》,卷44 第1164 页;戴何都:《〈新唐书〉选举志译注》,第171
页。
② 《资治通鉴》,卷214 第6814 页;《唐大诏令集》,卷106 第549 页;《唐会要》,卷59 第1024—1025
页;《册府元龟》,卷639 第24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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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涯的垄断权。
张九龄的下台
尽管有这些十分可观的积极成就,张九龄和李林甫就一些具体问题一再
发生对立。第一次发生在735年初期,它涉及主张伦理道德的儒生 (如张九
龄)与制度和法律政策的鼓吹者 (如李林甫)之间传统的争论问题之一。争
论发生在某人的两个儿子谋杀一个御史的案件上,御史对此人的处分负有责
任。此人两个儿子认为父亲所受的惩罚实属冤枉,就杀害御史为父报仇,他
们也因此被捕。这类似乎是常见的复仇案件引起了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
为儿子为父报仇根据“礼”的经典的规定可以说是正当的,但同时这种行为
显然触犯了刑法。在复仇案件中当道德和法律有抵触时当局很难解决,以致
在武后时期的一个著名案件中已有人认真提出,应命令犯案者一方面因孝道
而受到公开的赞许,同时他又因触犯法典而应被处死。这一次果然不出所料,
张九龄竭力主张释放犯法者,因为他们出于道义感而为父报仇;而李林甫和
裴耀卿则都认为维持法律、秩序和刑法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意义。玄宗也持
同样的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