筇岢隽俗约旱�21世纪议程或行动纲领,不约而同地强调要在经济、社会与环境等方面协调共进。
针对传统发展模式的质疑与突破,无疑是首先在西方国家发轫并逐渐成熟的,这跟西方发达国家首先完成了经济繁荣并遭遇相应问题有关。事实上,传统模式聚焦于经济的片面发展,一方面是人类的理性认知存在时代局限,同时更跟发展的程序有关———发展的自由要优先于发展的正义。如今,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呈现出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路线,后发国家理当可以避免踏入同样的误区———不少后发国家在自己的经济赶超阶段都声明,自己不会重复“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然而结果还是往往存在一个相对集中的发展自由优先于发展正义的阶段,但前车之鉴在眼,国际潮流所示,这样的阶段可以得到尽量的缩短,而跟随人类文明的进步,越来越多不限于人口问题与环境问题的人本关怀,被纳入协调、持续的科学发展理念中。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最丰富地吸纳新发展观的内涵,而尽量缩短步向新发展时代的必要过程,是后发国家的一个重要后发优势。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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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当程序保障人权
南方周末 2004…03…18 15:27:22
方舟评论
□郭光东
曾几何时,“人权”在中国被视作“资产阶级的专利”,其面目不仅令人望而生畏,甚至让人望而生厌。现如今,“人权”在中国成了一个伟大的名词,不仅面善可人,而且于2004年3月14日,被写入中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世道人心巨变,莫甚于此。
新增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9个字,无疑是今年宪法修正案的最大亮点之一。这9个字,昭示出中国海纳人类一切文明成果、维护人权的姿态和决心,预示着尊重、保障人权将成为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务的最高原则,更意味着个人一旦遭遇不法侵害,又多了一层防护甲。可以说,对其重大意义的评价,是无论怎样美誉都不过分的。
欣喜之余,舆论也开始关注:这字字珠玑的纸面上的权利,如何才能变为公民个人的实实在在的权利?
法律格言有云: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而这种保障,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实现。通俗地说,你不能只说自己有不被打的权利,如果我打了你白打,你不敢还手或者我事后也不被他人处罚,那么你不被打的权利就是虚假的,而这种还手或事后追惩,就是你救济自己权利的程序。所以,对于仅有实体性的权利宣告而没有设定相应程序保障的法条或法律,法律界习惯上称其为“软法”,也将其喻为“没有牙齿的法律”,因为这种法不能“咬人”。
在这次修宪中,明确提及“人权”的条款只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9个字,即便加上属于人权范畴之一的公民财产权的新条款,也不过数十字。立法者如此惜墨如金,无疑是考虑到宪法应具有纲领性、原则性,不宜过多规定程序性条款。这种考虑是得当的,但是,如果我们仅仅沾沾自喜于人权的宪法宣告,而不及时通过废除、修改、制定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实现,那么,这样的人权也是有可能沦为“没有牙齿的人权”的。
人权多种多样,相应的程序保障也应多种多样。目前看来,宪法原条款和新修正条款中所涉及的诸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以及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等人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几乎都有或多或少的程序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权已经有了一副“好牙口”。牙有好牙、坏牙之分,程序也有正当与不正当之别。无需讳言,现有法律中确有很多程序保障是不力的,极个别的甚至是反过来限制人权的。
仅以人权的第一层次———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为例,就有许多“龋齿”、“坏牙”亟待拔除。这方面,学界乃至社会大众近年来已经达成诸多共识。
在生命权方面,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尽早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呼吁,在今年“两会”期间已形成“齐声唤”的态势。也就是在今次全国人大会议上,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公开回应:最高法院正在考虑依法收回复核权。而从程序上保障死刑的正确适用,就是国家在彻底废除死刑条件不成熟前,最大限度尊重和保障死刑犯人权的具体体现。
在人身自由方面,劳动教养问题也几成焦点问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舆论多次质疑这种仅仅依据行政法规就可剥夺公民长达3年之久的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另外,现行的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对卖淫嫖娼者的收容教育、对吸毒者的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也大多只依据法规甚至效力更低的规章。而这些,都与《立法法》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由法律规定”的原则相抵触,其具体裁决程序也还不够正当、中立。值得欣慰的是,全国人大即将通过《违法行为矫治法》,以期改善现状。
在财产权方面,拆迁等涉及公民私有财产征收、征用、补偿的问题,也亟须制定更为完善、公正、公平的程序保障。
拔除“坏牙”、安装“新牙”的同时,还应该为人权请一位“牙医”,让他及时诊断“牙病”。据报道,在今年“两会”之前,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和中国人权研究会已将一份设立人权委员会的建议书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建议入宪以后,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国家有关机构中应当设立人权委员会或相应的组织。
去年,国务院毅然决然废除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收容遣送条例,制定了流乞收容救助条例,为人权拔了一颗“龋齿”,装了一颗“好牙”;今年人权入宪,使得人权有了一张好面孔,以此作为一个新起点,我们还得让人权“武装到牙齿”,尽早为其换一口齐整的好牙,因为,牙好,胃口就好,脸面自然光鲜;也因为,人权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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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产保护26年记
南方周末 2004…03…18 15:28:11
□本报驻京记者 孙亚菲 闵家桥
2004年3月14日,一个并不特别的日子。
春天的北京气温刚刚回暖,沙尘暴没有侵袭,奔行在大街上的车辆几乎不约而同打开车窗,感受春日几分湿润氤氲的空气。一个温和的声音从下午5时开始在车辆间传递———结束了十届全国人大闭幕会的温家宝,第二次以总理的身份,坐到了近700名中外记者面前。
德国电视台记者第7个起身发问,一个关于修宪和执行的问题。温家宝回答:这次修宪在我们国家的发展中具有重大的意义,党的领导人和全体党员要模范遵守。
一问一答,似乎都波澜不兴。而事实上,这次全国人大会议,最重要的议题之一,就是对1982年颁布的宪法进行第四次修改。而其中备受关注的,是将“保护私有财产权”写入宪法中。美联社在会议尚未启幕的3月2日就电传世界,“这是自1949年解放以来,中国第一次采取这样的行动”。
12天后,2903名全国人大代表,以2863人赞成,10人反对,17人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这一切,似乎都水到渠成。而惟有亲历过历史的人才深知,这背后,积累了十多亿中国人的渴望,三代人的努力,和整整26年的沧桑变迁。
1978-1982年:转向前行
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期,中国站到了一个十字路口。
1956年的公有制改造和1960年代的“三面红旗”,让“私有财产”乃至这个概念从中国大地上消失。“文革”中,个体工商业一片空白,国营工商业全面停滞,经济萎顿,人民普遍的贫困。
经历过那个年代的人,回忆起当时的情况都还唏嘘不已。“那时不要说什么私有财产,就是整个国家,也没多少财产可言。”一位姓秦的山东退休干部说。他是那个年代极受羡慕的一种人:“吃国家供应”,享受每个月27斤粮、两斤半肉、一斤菜油,每年18尺布、半斤棉花的待遇。工人的供应配额比干部略高,农民最少,每个月每人只有四两油———即使配给他们更多的油票,他们也没钱到粮店购买。
祖上留下来的房屋是当时人们惟一的私产———上海的里弄北京人的四合院,以及农村那些画满“四人帮”头像并用红色油漆打上大叉的断壁残垣。
贫穷决不是社会主义。第二代领导核心邓小平在多个场合表明了这样的观点。
在这样的背景下,具有“私产”色彩的农村土地大包干破茧而出。农民拥有了除房屋外的另一部分“个人财产”:承包的土地。自1950年代社会主义改造结束后,农民第一次从“集体人”还原为“个体人”。社会主义国家清一色的“公”的概念,首先从农村突破。
与此同时,个体工商业也在暗流涌动。
早在1970年代中后期,有着经商传统的东南沿海地区的人们,冒着“投机倒把”获罪的危险,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寻找各种致富的机会。浙江温州的家庭小作坊,福建石狮的小商品贸易,珠江三角洲的加工业,一时名噪全国。当时广东南海民间的小五金、小化工、小塑料、小纺织、小冶炼、小加工,被人形容为“像野草一般满世界疯长”。
面对汹涌的暗流,最明智的做法莫过于顺应和引导。领导层显然一开始就认清了这种形势。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两个农业文件,宣布解禁农村工商业,家庭副业和农村集贸市场得到认可。
1979年2月,800万上山下乡的知青大军返城,就业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燃眉之急。就在当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第一个有关发展个体经济的报告:“各地可根据市场需要,在取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者个体劳动。”
是年底,全国批准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约10万户。到两年后的1981年,统计数据变为101万,翻了10倍。
毫无疑问,从1978年到1982年,中国经历的是一场空前的历史性的转折,它所遵循的,不再是教条主义的框框,而是社会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的指挥棒。这个转折的过程决不是像人们看到的那样一帆风顺,每一步都是行程弥艰。一些深受意识形态影响的力量,时时刻刻抛出各种“帽子”和“绊脚石”,干扰着改革的步伐。
集体和个人,姓“社”与姓“资”、“要公”还是“要私”……舆论和指责铺天盖地。邓小平,这位长江支流边成长起来的农民儿子,以一贯的务实主义精神,抵抗住了压力。
有人批评包产到户是否定集体经济“搞私有化”,邓小平就回敬他们“思想解放不够”;有人说个体经济是“剥削和资本主义”,建议取缔,邓小平回答“看一看再说”。
就这样,历史前进到1982年春天,中央发布“一号文件”,全面肯定了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在这里真正完成转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