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福久之类的人物就是典型。
从任长霞与林福久的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好警察与一个变质警察之间的重大区别在于,前者忠于职守,恪守警察的正当责任与权力范围,而后者则越出了这一范围,走向了反面。警察权本来就是为了对付社会中最恶劣的家伙而创设的,因而,警察权是所有权力中强制性色彩最强烈的,警察可以或威胁使用暴力,这是一种可以毁灭的权力。正因为此,一个文明国家必然会极端慎重地对待警察权,将警察权严格限制在其正当的范围之内,严格限制这种权力的扩张和转让。
只有在这样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力,警察才有可能既尽到其对社会的责任,又不至于危害守法公民的自由,相反,能够保护普通公民的权利。比如任长霞,她忠实地尽到了警察的本分,获得了当地民众的热爱。也只有专心地尽警察本分,身体力行任长霞所说的“职业良知”,才有可能成为好警察。
任长霞是模范行使警察权的标杆,她向我们昭示了治理警政的一个方向:清晰地划定警察权的界限。警察权必须被严格地限制在其履行正当职能所必需的范围之内。就像任长霞那样,如此正当地行使的警察权,是一种能够让民众尊重,树起心中之碑的权力。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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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个人管社会,还是社会管个人?
南方周末 2004…06…17 14:50:16
□薛涌
今年高考,某省一考生因迟到一分钟被取消考试资格,引来各方议论纷纷。抗议者说,考生为了准备这一终身大考,苦读数年,仅因为这一分钟而毁了前程,实在太残酷。辩护者则说,社会有社会的规矩。只有个人服从社会的法则,社会才能运转。
但是,如果社会的法则错了怎么办?
笔者实在想不明白,迟到一分钟,赶快走进考场开始做题就是了,为什么要取消考试资格?更何况,我们的公交系统并不牢靠,堵车到处都是。这些问题,本来是我们这个社会中成年人的责任。我们的成年人管不好城市,理不顺交通,对因此受害的孩子不但没有负疚感,反而要孩子们为大人的无能和失职来负责,并且还振振有辞:你们从小要学会遵守社会的规矩呀!这真是岂有此理!
不错,那个考生明年还有一次机会。但是,每一个考过大学的人(包括笔者这种在高考系统中的成功者)心里都清楚:准备高考、被迫长期死记硬背,严重压抑个人心智和学识的发展。如果今年能考上,却因为这一分钟而不得不再考一年,等于浪费了一年的生命。而高考对孩子的心理压力之大,即使是我们这些当年轻松过关的“过来人”也会终身不忘。20多年前自己参加高考时,头一天晚上就没有睡着。第一门考试,开场才5分钟,坐在前面的女生就晕倒被抬了出去。如今我们还要怎么折腾下一代?这样因迟到一分钟而取消考试资格,以后考试前还有人能睡得着觉吗?
这一事例,充分显示了如今中国虽然已经走向市场经济了,但计划经济时代的权威主义文化还是盘根错节。不错,个人必须服从社会的基本规则,社会才能正常运行。但是,社会毕竟是由个人组成的,社会的规则,是具体的个人制定的、为众多的个人服务的,同时也是得到这些个人的认可才成立的。没有这种认可,任何社会的规则都不具有合法性。因此,我们社会中的个人,不应该被动地服从社会的规则,而必须积极参与制定、改造这些规则,创造这些规则生成的程序。也只有这样,一个社会才能够逐渐学会如何自己管理自己。
考生来考试,是为了寻求受教育的机会。我们的教育目标,不是教学生如何守别人为自己制定的规范,而是帮助他们理解规范应该如何形成,自己如何参与创造合理的社会规范。换句话说,我们不应该教他们如何“听话”,而是要他们学会如何自己管理自己,如何挑战不合理的社会规范,创造新的制度。因为我们的社会需要的是积极、负责的公民,而不是一天到晚战战兢兢、生怕自己犯错误的臣仆。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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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研究”再认识
南方周末 2004…06…17 14:50:17
□党国英
前几年,有一个关于国有粮库经理骗总理的故事流传甚广。那经理的手段算不上是最聪明的。同事在某地调查回来,说一家粮库有一卷特殊的“百米”量尺,专门用来对付调查者的,只是那尺子实际不够百米———中间被截去了5米!我大略计算了一下,拿这尺子去测定一个仓库的容积,最多可多出15%的库容来。呵,举国家之力,这15%可以养多少硕鼠!
人们感叹,这年代,调查研究是多么重要,又是多么困难!贪赃枉法、欺上瞒下者日益增多,不调查研究,何以掌握情况,何以控制局面!
然而,调查研究是要付出成本的。
一个调查团下去,调查者自己劳神,地方也难得安宁。谁都知道,一旦按照程序调查研究,结果大抵是官样文章。想一想,那粮库经理早已和同僚们形成了一个圈子,圈子的安定团结高于一切,任你火眼金睛,没有他们的配合,你能了解到什么?你还能检查每一把米尺不成?微服私访也难。我问过一位县级官员:如果我到你们那里调查,不报告你们,你们能知道吗?他一笑,说:你上午到,我下午就知道了。事实也大抵如此。有一次我去某地未向当地政府报到,当地政府不仅知道了我的行踪,还传话要赶我回家。学者可以不在乎这种遭遇,但上级官员像学者那样作调查几乎是不可能的。上级官员在下级辖区内微服私访也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实在要乔装打扮才能作调查,那也说明我们的体制存在不小的问题。
大胆来一个“换位思考”:我们能不能创造一种使调查研究成为一种专业性的、但对官员不再重要也不再必要的制度?
其实,调查研究的必要性和调查研究的困难,都产生于我们的体制方面的弊端。因为人事任免和公务决策等方面的民主制度尚不健全,使我们的体制以下级对上级负责为特点。上级对下级,是少数对多数,上级监督下级就难。下级只对上级负责,欺瞒上级便可能有好处,而且穿帮的风险也小。一旦欺瞒发生,就越发要欺瞒下去,上级的调查研究就越难了。而逐级的欺瞒一旦成了通例,上级也就不再努力去给下级找麻烦了。最后可能是一种默契,除了最高层,大家对问题普遍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就连调查研究也变成摆样子了。———这虽然是一种关于体制的逻辑推理,但也决不能说是空穴生风。
要使我们摆脱这种“欺瞒-调查-更欺瞒-更调查”的怪圈,必须实行多方面的改革。目前,最重要的是两点。第一,在制度的多个环节上建立和健全民主制度,保证每一层次的官员更多地向民众负责、向法律负责。第二,建立和规范政府信息披露制度,让民众有更多的关于政府活动的知情权,以增强民众对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力度。这两点做好了,上级对下级的调查研究也容易多了。这些改革只是开头;但只有开了头,深入的后续改革才能逐步跟上。
有了上面的改革,调查研究还是需要的,但应该使调查研究成为一种专业性、常规性的活动。民意调查这样的工作可以通过媒体和人民代表去做。要用法律保障媒体为公众利益而进行的一切调查活动的权利和披露调查信息的权利。法律还应该赋予人民代表使用更多的手段进行调查研究,并在经费上保证他们的工作正常开展。在民意调查之外,对社会深层次问题的研究以及对社会发展趋势的研究,可以委托社会中间机构、大学或专门的研究机构去做,政府不必设附属的研究机构。政府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听证会来获取专业人员的信息知识。(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所)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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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许中国违宪审查大步前行
南方周末 2004…06…24 14:49:30
方舟评论
□谢德蓝
几天前,有朋友在电话那端“奔走相告”:全国人大成立专门机构启动违宪审查啦!闻听此言,不由人不兴奋莫名。果真如此,这应该列为近年来中国法治进步“没想到这么快”的大事件之一。
但细一查看消息来源———京城某报的整版报道《我国首次成立专门机构进行违宪审查》以及中央某大报在头版头条显著位置刊登的《违法违宪审查纳入启动程序》报道后,又不觉些许失落。原来这个专门机构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设的一个“法规审查备案室”,它于今年5月首次成立,“负责法规备案”,“审查下位法与上位法尤其是与宪法的冲突和抵触”,“具体负责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违宪违法审查工作”。
其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规审查备案工作并非始自今日。早在1979年,就由当时的常委会办公厅政法室承担,主要任务是对报备的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登记、存档,并对其进行违宪违法审查。1984年,法规备案工作由联络局承担。从1989年开始,改由秘书局承担。而这次又改由法工委下面新成立的法规审查备案室负责。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法规审查备案工作是由原来秘书局下面的处级单位负责,升格为法工委下面的局级单位负责,并经中央编制办的批准,有20多个工作人员编制。
以所谓处级、局级的名头谈论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或许有些琐碎,甚至会亵渎它所捍卫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尊严。但凭实情而论,以现有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方式以及工作程序,法规审查备案室实不足以承担社会各界尤其是学界对尽快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的期许。
首先,该机构只是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工作委员会下,先天就缺乏独立性和足够的权威性。依照工作流程,当它认为某部法规存在违宪或违法问题时,先要提交报告给专门委员会,经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才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通常情况下,它往往是发现某部法规存在违宪违法情况后,打电话或者书面发函与该法律法规的立法机关会商,而并非“斩立决”,沿用的似乎还是某种机关的运作方式。
其次,在现行宪法的框架下,该工作室还无法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只能对国务院及各部委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进行违宪违法审查。
这样看来,一些人将法规审查备案室的成立视为中国违宪审查机制的建立,就不免有些放大了其本来的意义。当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更高规格的法规审查备案室,无疑也体现了对社会各界要求尽快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的民意的顺应,“迈出了违宪审查机制的一小步”。而且,这一小步也的确使法规的违宪违法审查工作“落实到人”,更便于操作。
但是,鉴于违宪审查对保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