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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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录- 第1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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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伯循曰:“天子常以今年冬班明年正朔于诸侯,诸侯受之,每月奉月朔甲子以告于庙,所谓禀正朔也,故曰王正月。”
  《左氏传》曰:“元年春,王周正月。”此古人解经之善,后人辨之累数百千言而未明者,传以一字尽之矣。
  未为天子,则虽建子而不敢谓之“正”,《武成》“惟一月壬辰”是也。已为天子,则谓之“正”,而复加“王”以别于夏、殷,《春秋》“王正月”是也。○春秋时月并书《春秋》时月并书,于古未之见。考之《尚书》,如《泰誓》:“十有三年春,大会于孟津。”《金滕》:“秋,大熟,未获。”言时则不言月。《伊训》:“惟元祀十有二月乙丑。”《太甲》中:“惟三祀十有二月朔。”《武成》:“惟一月壬辰。”《康诰》:“惟三月哉生魄。”《召诰》:“三月惟丙午フ。”《多士》:“惟三月。”《多方》:“惟五月丁亥。”《顾命》:“惟四月哉生魄。”《毕命》:“惟十有二年六月庚午フ。”言月则不言时。其他钟鼎古文多如此。《春秋》独并举时月者,以其为编年之史,有时有月有日,多是义例所存,不容于阙一也。
  建子之月而书春,此周人谓之春矣。《后汉书?陈宠传》曰:“天正建子,周以为春。”元熊朋来《五经说》曰:“阳生于子即为春,阴生于午即为秋,此之谓天统。”
  ○谓一为元杨龟山《答胡康侯书》曰:“蒙录示《春秋》第一段义,所谓‘元’者,仁也;仁,人心也。《春秋》深明其用,当自贵者始,故治国先正其心。其说似太支离矣,恐改元初无此意。三代正朔,如忠质文之尚,循环无端,不可增损也。斗纲之端,连贯营室,织女之纪,指牵牛之初,以纪日月,故曰星纪。五星起其初,日月起其中,其时为冬至,其辰为丑。三代各据一统,明三统常合,而迭为首周环,五行之道也。周据天统,以时言也;商据地统,以辰言也;夏据人统,以人事言也。故三代之时,惟夏为正。谓《春秋》以周正纪事是也,正朔必自天子出,改正朔,恐圣人不为也。若谓以夏时冠月,如《定公元年》:‘冬十月,陨霜杀菽。’若以夏时言之,则十月陨霜,乃其时也,不足为异。周十月,乃夏之八月,若以夏时冠月,当曰‘秋十月’也。”
  《五代史?汉本纪》论曰:“人君即位称元年,常事尔,孔子未修《春秋》其前固已如此。虽暴君昏主、妄庸之史,其记事先后远近,莫不以岁月一、二数之,乃理之自然也,其谓一为“元”,盖古人之语尔。及后世曲学之士,始谓孔子书‘元年’为《春秋》大法,遂以改元为重事。”徐无党注曰:“古谓岁之一月亦不云一而曰‘正月’,《国语》言六吕曰‘元闲大吕’,《周易》列六爻曰‘初九’,大抵古人言数多不云‘一’,不独谓年为‘元’也。”吕伯恭《春秋讲义》曰:“命日以‘元’,《虞典》也。命祀以‘元’,《商训》也。年纪日辰之首其谓之元,盖已久矣,岂孔子作《春秋》而始名之哉。说《春秋》者乃言《春秋》谓一为‘元’,殆欲深求经旨,而反浅之也。”
  ○改月三代改月之证,见于《白虎通》所引《尚书大传》之言甚明。其言曰:“夏以孟春月为正,殷以季冬月为正,周以仲冬月为正。夏以十三月为正,色尚黑,以平旦为朔。殷以十二月为正,色尚白,以鸡鸣为朔。周以十一月为正,色尚赤,以夜半为朔。不以二月后为正者,万物不齐,莫适所统,故必以三微之月也。周以十一月为正,即名正月,不名十一月矣。殷以十二月为正,即名正月,不名十二月矣。夏以十三月为正,即名正月,不名十三月矣。”氏引《伊训》、《太甲》“十有二月”之文以为商人不改月之证,与孔传不合,亦未有明据。
  胡氏又引秦人以亥为正,不改时月为证,则不然。《汉书?高帝纪》“春正月”注,师古曰:“凡此诸月号皆太初正历之后记事者追改之,非当时本称也。”以十月为岁首,即谓十月为正月。今此真正月,当时谓之四月耳。他皆类此。《叔孙通传》:“诸侯群臣朝十月。”师古曰:“汉时尚以十月为正月,故行朝岁之礼,史家追书十月。”
  ○天王《尚书》之文但称“王”,《春秋》则曰“天王”,以当时楚、吴、徐、越皆僭称王,故加“天”以别之也。赵子曰:“称天王,以表无二尊”是也。○邾仪父邾仪父之称字者,附庸之君无爵可称,若直书其名,又非所以待邻国之君也,故字之。卑于子男,而进于蛮夷之国,与萧叔朝公同一例也。《左氏》曰“贵之”,《公羊》曰“褒之”,非矣。
  邾仪父称字,附庸之君也。阝犁来来朝称名,下矣。介葛卢来不言朝,又下矣。白狄来,略其君之名,又下矣。
  ○仲子《隐公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亘来归惠公仲子之。”曰惠公仲子者,惠公之母仲子也。《文公九年》:“冬,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衤遂。”曰僖公成风者,僖公之母成风也。仲子者何?惠公之母、孝公之妾也。”此说得之。《左氏》以为桓公之母;桓未立,而以夫人之礼尊其母,又未薨而,皆远于人情,不可信。所以然者,以鲁有两仲子:孝公之妾,一仲子;惠公之妾,又一仲子,而隐之夫人又是子氏。二传所闻不同,故有纷纷之说。
  此亦《鲁史》原文,盖鲁有两仲子,不得不称之曰惠公仲子也。考仲子之宫不言惠公者,承上文而略其辞也。
  《释例》曰:“妇人无外行,于礼当系夫之谥,以明所属。”如郑武公娶于申,曰武姜;卫庄公娶于齐东宫得臣之妹,曰庄姜是也。妾不得体君,不得已而系之子。仲子系惠公而不得,系于孝公;成风系僖公而不得,系于庄公,抑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者矣。
  《春秋》十二公,夫人之见于经者:桓夫人文姜,庄夫人哀姜,僖夫人声姜,宣夫人穆姜,成夫人齐姜,皆书薨书葬。文夫人出姜不书薨、葬。隐夫人子氏书薨不书葬。昭夫人孟子变薨言卒,不书葬,不称夫人。其妾母之见于经者,僖母成风,宣母敬赢,襄母定姒,昭母齐归,皆书薨书葬,称夫人小君。惟哀母定姒变薨言卒,不称夫人小君。其他若隐母声子、桓母仲子、闵母叔姜,皆不见于经。定母则经传皆阙。而所谓惠公仲子者,惠公之母也。
  二年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谷梁传》:“夫人者,隐公之妻也。”卒而不书葬,夫人之义,从君者也。《春秋》之例,葬君则书,葬君之母则书,葬妻则不书,所以别礼之轻重也。隐见存而夫人薨,故葬不书。注谓“隐弑贼不讨,故不书”者非。
  ○成风敬嬴成风、敬嬴、定姒,齐归之,书“夫人”,书“小君”,何也?邦人称之,旧史书之,夫子焉得而贬之。在后世则秦芊氏、汉薄氏之称太后也,直书而失自见矣。定姒书“葬”,而不书“夫人”、“小君”,哀未君也。孟子则并不书葬,不成丧也。
  ○君氏卒君氏卒,以定公十五年姒氏卒例之,从《左氏》为是。不言子氏者,子氏非一,故系之君以为别,犹仲子之系惠公也。若天子之卿,则当举其名,不但言氏也。
  或疑君氏之名别无所见。《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左师见夫人之步马者,问之,对曰:‘君夫人氏也。’”盖当时有此称。然则去其“夫人”,即为“君氏”矣。
  夫人子氏,隐之妻,嫡也,故书薨。君氏,隐之母,惠公之继室,妾也,故书卒。
  不书葬者何?《春秋》之初,去西周未远,嫡、妾之分尚严,故仲子别宫而献六羽,所谓犹秉周礼者也。僖公以后,日以僭逾,于经可见矣。
  ○滕子薛伯杞伯滕侯之降而子也,薛侯之降而伯也,杞侯之降而伯而子也,贬之乎?贬之者,人之可也,名之可也;至于名尽之矣,降其爵非情也。古之天下犹今也。崔呈秀、魏广微,天下之人无字之者,言及之则名之,名之者恶之也,恶之则名之焉尽之矣。若降其少师而为太子少师,降其尚书而为侍郎、郎中、员外,虽童子亦知其不可矣。然则三国之降焉何?沙随程氏以为是三国者,皆微困于诸侯之政而自贬焉。春秋之世,卫称公矣;及其末也,贬而侯,贬而君夫滕、薛、杞犹是也,故鲁史因而书之也。
  小国贫,则滕、薛、杞降而称伯称子;大国强,则齐世子光列于莒、邾、滕、薛、杞、小邾上,时为之也。左氏谓以先至而进之,亦托辞焉尔。
  ○阙文桓公四年、七年阙秋冬二时,定公十四年阙冬一时,昭公十年十二月无“冬”,僖公二十八年冬无月而有壬申、丁丑,桓公十四年有夏五而无“月”,桓公十七年冬十月有朔而无甲子,桓公三年至九年、十一年至十七年无“王”,桓公五年“春正月甲戌,己丑陈侯鲍卒”,甲戌有日而无事,皆《春秋》之阙文,后人之脱漏也。《谷梁》有“桓无王”之说,窃以为夫子于继隐之后而书公即位,则桓之志见矣,奚待去其王以为贬邪”
  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不书“天”,阙文也。若曰以其锡桓而贬之,则桓之立,《春秋》固已公之矣。商臣而书楚子,商人而书齐侯,五等之爵无所可贬,孰有贬及于天王邪?
  《僖公元年》:“夫人氏之丧至自齐”,不言“姜”;《宣公元年》:“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不言“氏”。此与文公十四年叔彭生不言“仲”,定公六年仲孙忌不言“何”同,皆阙文也。圣人之经,平易正大。
  邵国贤曰:“‘夏五’,《鲁史》之阙文欤?《春秋》之阙文欤?如谓《鲁史》之阙文者,笔则笔,削则削,何独阙其所不必疑,以示后世乎?阙其所不必疑以示后世,推不诚伯高之心,是不诚于后世也,圣人岂为之哉。不然,则‘甲戌’、‘己丑’、‘叔喜生’、‘仲孙忌’又何为者?是故‘夏五’,《春秋》阙文也,非《鲁史》之阙文也。”
  范介儒曰:“‘纪子伯’、‘郭公’、‘夏五’之类,传经者之脱文耳。谓为夫子之阙疑,吾不信已。”
  ○夫人孙于齐《庄公元年》:“三月,夫人孙于齐。”不称姜氏,绝之也。《二年》:“十有二月,夫人姜氏会齐侯于禚。”复称姜氏,见鲁人复以小君待之,忘父而与仇通也。先孙后会,其间复归于鲁,而《春秋》不书,为国讳也,此夫子削之矣。
  刘原父曰:“《左氏》曰:‘夫人孙于齐,不称姜氏,绝不为亲,礼也。’谓鲁人绝文姜,不以为亲,乃中礼尔。然则母可绝乎?宋襄之母获罪于君,归其父母之国。及襄公即位,欲一见而义不可得,作《河广》之诗以自悲。然宋亦不迎而致也,为尝试罪于先君,不可以私废命也。孔子论其诗而著之,以为宋姬不为不慈,襄公不为不孝。今文姜之罪大,绝不为亲,何伤于义哉!”
  《诗》序《猗嗟》:刺鲁庄公不能防闲其母赵氏,因之有哀痛以思父,诚敬以事母,威刑以驭下之说。此皆禁之于末,而不原其始者也。夫文姜之反于鲁,必其与公之丧俱至。其孙于齐,为国论所不容而去者也,于此而遂绝之,则臣子之义伸,而异日之丑行不登于史策矣。庄公年少,当国之臣不能坚持大义,使之复还于鲁。凭君母之尊,挟齐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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