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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立推理由以进行的那些公理,而是把导致不同结论的前提加以彼此交换,这种方式也有用处。因为如果设定那些彼此密切相关的前提,就会清楚地预见到依据它们而推出的结论。
只要可能,也应通过不与语词自身而与对等词相关的定义来确立普遍性前提。因为当确立一个对等词方面的定义,而又不是作为普遍性命题承认时,人们就会使自己判断错误。例如,如若把发怒的人当成是由于受到当面的蔑视而具有报复欲望的人,并且把发怒确定为由于受到当面的蔑视而产生的报复欲望,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很明显,如若这个论断被确立,我们就会认可一个所需的普遍命题。对于那些在语词自身方面提出命题的人,则会常常出现回答者由于特别反对使用这类语词而拒绝认可的情形。例如,发怒的人并不是想报复;因为我们虽然对父母发怒,但并不是想报复。当然,这种反对也可能不真实,因为有些人仅仅由于痛苦和感到悔恨就做出相应的报复。然而,这就产生了某种印象:否定那个命题似乎并非不合道理。但在发怒的定义方面,却不容易同样地发现反对。
再次,在说明自己的命题时,要做得仿佛不是为了自身而是为了其他命题。因为人们密切关注的是对于论题有用的东西。总而言之,不论提问者想确立的是那个命题还是它的对立者,都要尽可能做得含糊些,因为如果对论证有用的东西是含糊的,人们就会说出他们自己所思考的东西。
再有,通过相同性的类比来提问。因为这是一种巧辩方法,而且,普遍的命题更不会引起注意。例如,既然知识和相反者的无知相同,相反者的感觉也就相同;或者倒过来,既然相反者的感觉相同,相反者的知识也就相同。这个方法相似于归纳,但并不相同。因为归纳是从特殊的东西确立普遍命题,而在相同性的类比方面,确立的却是一切相同性所归属的普遍性。
有时,也应该对自己提出反驳。因为对于那些人进行似乎公正的攻击时,回答者们是不会有怀疑的。加上“诸如此类的看法乃惯常所有”也有用。因为如果提不出反驳,人们就怯于改动习惯的看法。同时,在他们自己运用这类看法时,他们也想小心翼翼地作些改动。此外,不要热情冲动,即使这样做完全有益,因为人们更容易与热情冲动对立。而且,要用比较说明提出命题。因为人们更喜欢接受不是为了自身而是为了他物而设定的那种命题。此外,不要提出实际上你需要确立的命题,而要提出必然从它得出的那个东西。因为由于从它所推出的那个结论与它没有同样的明显性,人们就更容易认可;实际上,当这个被确立时,那一个也就被确立了。要把最想确立的东西放在最后的问题上,因为由于多数提问者都把最为珍视之点放在开头来说,人们也就最爱否定这些首当其冲的东西。但是,对于有些人,则要首先提出这类命题。因为那些急躁者最爱认可的是开头的东西,除非后面跟随的结论十分清楚,而且,他们在最后还会烦躁起来。那些在回答问题中自认为尖刻狡诈的人也有同样的情形。因为当他们承认了许多东西后,最后就玩起花招,说结论不是从确立了的前提中推出来的;但当他们实际上已经认可时,还坚信自己的惯常做法,而且以为还没有败下阵来。此外,也可以拖长论证并且把一些无益的东西放到论证中去,就像那些错画几何图形的人所做的那样。因为只要充塞了众多的东西,错误存在于何处就不明显了。因此,提问者们有时就悄俏把一些本身不可能被认可的东西提出来塞入其中。
为达到掩盖结论,就要使用上述的那些方法;而为了达到修饰,则要使用归纳以及区分那些极为相似的东西。什么是归纳已很明显。所谓区分就是,例如,一门科学或者由于更精确,或者由于有更好的对象而比另一门科学更好;而且,有些科学是理论的,有些是实践的,有些是创制的。因为这每一种区分都有助于修饰论证,虽然不能必然地告诉结论。
为达到清楚,要引用例证和说明。例证要从我们所熟知的东西中得来,例如是荷马的而不是荷依利洛斯的;因为这样,命题就会更为清楚。
【 2 】 在论辩中,推理更多地要用来对付论辩家而不是对付众人,但是,归纳则应更多地用来对付众人;这个问题前面已经说过了。在运用归纳时,有时能够提出普遍的问题,有时却不容易,因为没有一个适于一切相同情况的共同语词。然而,当需要确立普遍命题时,人们却说所有这类情形都是如此。但是,要分辨出哪些是这类被设定的东西,哪些又不是,却是最为困难的事情。正是如此,人们经常在论断中把它们相互弄错,有些人把不相同的断言为相同,另一些人则辩驳说把相同的当成了不相同的。所以,自己必须力图造出一个适于所有这类东西的语词,这样,回答者就不会辩驳说把设定的东西作为不相同,提问者也不会错误地把不同的当作相同来述说,既然许多不同的谓项似乎是当成相同的来言说。
当对众多特殊的东西进行归纳,而对方又不承认这普遍命题时,要求他提出反对意见就是公正的。但是,如果自己没有说明什么东西如此,要求对方提出什么东西不如此就不公正了;因为应该先进行归纳,然后要求反驳。也可以要求对方所提出的反驳不要针对被设定的东西本身,除非它是唯一的一个这类东西,就像二是唯一的第一个偶数。因为反对者应该在另一个方面提出反驳,或者说明这一个就是唯一的这类东西。当人们反对一个普遍命题,但提出的反驳不是针对它本身,而是针对与它同名的东西时,例如说某人会有不是自己的颜色、脚或手(因为画家就会有不是自己的颜色,厨师也会有不是自己的脚),就要在区分了这些情形后再提出问题。因为如果忽略去同名的东西,对命题的反驳就会被认为有道理。但是,如若他通过不反驳同名的东西而反驳它本身来阻碍提问,就应当删去反驳所针对的那一点,提出剩下的东西并使之成为普遍的,直到确立起所需的东西为止,例如在忘却和忽略了的场合。因为人们不会赞同失去了知识的人就是遗忘了它,原因在于,当事物发生了变化时,他就失去了对于它的知识,但并不是遗忘了它。所以,要删去反驳针对的那一点,而言及剩下的东西,例如,如果在事物还保持着时,他就已经失去了对它的知识,他就是遗忘了它。也要以同样方法对付那些反对更大的恶与更大的善相对立的人。因为他们提出,比强壮的体魄更少善的健康与更大的恶是对立的;因为和瘦弱的身体相比,疾病是更大的恶。所以,在这个例证中,也应删去反驳所针对的那个东西;因为一旦删去它,它就更可能被认可,例如更大的恶与更大的善相对立,除非一个善跟随着另一个善而出现,就像健康跟随着强壮的体魄一样。不仅在对方提出反对时,而且如果由于他预见到这类情形的什么,不提出反对而否认你的命题时,都应这样做。因为如果把反对所针对的东西删去,由于他不能预见到所剩下的论证中有什么不如此,就不得不承认你的命题;即使他不承认,当被要求提出反驳时,他也提不出来。在这类命题中,有些是错误的,有些是真实的;在处理它们时,要删去某些东西,而把真实的留下来。如若依据众多事例提出了一个命题,而他又没提出反对,那就说明他认可了。因为辩证的命题就是这样的命题:有众多事例为依据而又没有什么反对它。
当不用或依据不能推演出相同的结论可能时,如果使用的是证明而不是辩证的推理,那么,用前一个或后一个方法进行推理没有区别;但是,如果是在与另外的人论辩,就不能运用依据不能这种方法来进行推理。因为如果不用不能来进行推理,就不会出现歧义;但是,当推演出不可能的结论时,除非错误十分明显,人们就不会说不能,这样,就不会出现提问者们想得到的东西。
因此,应当提出有众多事例为依据的、完全没有反对的,或在表面上无人看穿的命题。因为如果人们不能看穿那些不是如此的例证,就会当作真实的来承认。
不应当在问句中作结论。如若不然,一旦受到反驳,就会被认为推理没有实现。因为即使不把结论放在问句中,而是作为跟随的结果提出来,也常常会遭人否认,而且,通过这样做,也能免遭那些没有看到结论的得出是依据确认前提的人的非难。所以,当在问句中做结论,而又不说它是跟随的结果时,就会有人否认它,推理似乎就完全没有实现。
一般认为,并非一切普遍命题都是辩证命题,例如人是什么?善在哪些含义上被述说?因为辩证的命题就是能对它回答是或不是的命题;但对于上述的例子,则不能这样回答。因此,这一类的问题就不是辩证的命题,除非提问者本人在说之前先作出规定或区分;例如,善难道是在这个或者那个意义上被述说吗?因为对于这类问句,答案就是肯定或否定,因而容易作出。所以,必须力图像这样提出这类命题。同时,当自己已经做出规定时,也有理由向对方询问善在何种意义上被述说,而且,他提出的一定是不同意。
不论是什么人,如果长时间地追问一个论证,就是一种坏的询问方式。因为如果被问的人回答了问题,那么显然,如若还再问许多问题,或者多次重复询问相同的问题,就或者是废话,或者是没有推理能力。所以,一切推理都是以很少的前提为依据的;相反,如果没有回答问题,为什么不责难他或者是干脆停止呢?
【 3 】 同一个假定难以反驳,但易于主张。自然初始和自然终结的东西就是这类假定,因为初始的东西需要定义,而最终的东西要通过众多环节来实现,如若想从初始东西出发建立一个连续的系列,或者论证力图以诡辩形式出现的话。因为如果不从适当的起点出发并经由连续不断的论证一直到达终点,要证明某个东西就是不可能的。而那些回答者既不打算给出定义,即使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