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是什么,我们必须怎样设想这 “ 一 ” ;我们应否将元一
作为本体(毕达哥拉斯学派先曾这样说过,在后柏拉图也这
样主张);或者我们毋宁由元一的底层别求其本性,象自然哲
学家们所认知者,或以元一为 “ 友〈爱〉 ” ,或以元一为
“ 气 ” ,或以元一为 “ 未定 ” 。
于是,照我们在先讨论本体与实是时所曾言及,假如普
遍性〈共相〉均不能成为本体,而普遍实是本身,凡其命意
为 “ 与诸是相拟 ” 而为是者,亦不能成为本体(因为这还是
与 “ 多 ” 相共通),而只能作为一个云谓,则 “ 一”也显然不
能成为本体; “ 是 ” 与 “ 一 ” 原为一切云谓中最普遍的云谓。
所以一方面诸科属不能脱离其它事物而成为某些实是与本
体;另一方面,实是与本体既不能为科属, “ 一 ” 同样也不能
成为科属。
又,元一的本性在各范畴中均必相似。现在, “ 一 ” 既然
具有与 “ 是 ” 同样多的命意;在质的范围内, “ 一 ” 既是某些
为类有定的事物,在量上相似地为某些为量有定的事物,我
们也必须象询问何谓实是一样,在每一范畴上询问 “ 一是什
么 ” ;仅说这在本性上为实是或元一,这还不够。但在诸颜色
中“一 ” 是一色,如白,于是观察它色,一一由白与黑生成,
而黑是白的阙失(如无光则成暗)。于是,假如一切现在事物
均为颜色,诸现存事物就该各是一个数,但应为何物的数?当
然是为各色的数;而一就该是特殊的某一色,即白。相似地,
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乐调,它们也该各是一个数,这些音
程的本体并不是那些数,而却是些 “ 四分一音程 ” 这样的数,
于是这里的单位之 “ 一 ” ,将不是那些 “ 一 ” ,而是那些 “ 四
分一音程 ” 。又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言语,它们就
该各是一些字母〈音注〉的数了,这里的 “ 一 ” 就该各是一
个元音。又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直线图形,它们
该曾是一些图形的数,而 “ 图形之一 ” 该是那三角形。同样
的论点适用于一切科属〈种类〉。所以,当在被动,在质,在
量,在运动各范畴上各有其数、各有其单位时,在所有各例
中,数都该是某些事物的各数,而 “ 一 ” 则为某些事物的特
殊之一,这些殊一的本体不必恰合于普遍之一;于各范畴各
事例的各数与诸本体,论点也相同。
于是,这 “ 一 ” 〈殊一〉在各类事物中均为一确定的事物,
显然在它本性上没有一例恰是 “ 元一 ” 〈普一〉;但在诸色中
我们所必须寻取的本一即是 “ 一色 ” ,类乎如此,在诸本体上,
我们所必须寻取的 “ 本一 ” 就该是 “ 一本体 ” 了。由于
“ 一 ” 的某一命意在各范畴上分别相符于各范畴之是,元一遂
与实是相合,而 “ 一 ” 却并不独自投入任何范畴之中,
( “ 一 ” 不入于 “ 事物之怎是 ” ,也不入于质的范畴,但与实
是相联系而存在于诸范畴中);说是 “ 一人 ” 与说 “ 人 ” ,在
云谓上几无所为差异(正象实是之无所离异于本体或质或量
一样);成为 “ 一 ” 恰如成为 “ 某一事物 ” 。
章 三
“ 一与多 ” 在几方面相反。其一为不可区分与可区分的
“ 单与众 ” ;凡已区分或可区分的称为众〈多歧性〉,不可区分
或未区分的称为单〈统一性〉。现在因为对反有四式而这里诸
对反之一,既取义于阙失,它们就不是对反〈矛盾〉,也非相
关,而应为相对。不可区分的单〈一〉其取名出于其对反,
即可区分的众〈多〉,其解释亦由对反互为诠注,因为可区分
的众,较之不可区分的易于为人所见,因此,凭视觉情况来
说, “ 众”在定义上先于 “ 一 ” 。
我们曾在分别对成时,于 “ 一 ” 的统系内表列有 “ 相
同 ” , “ 相似 ” 与 “ 相等 ” 。于 “ 众 ” 的统系有 “ 相别 ” , “ 不
似 ” 与 “ 不等 ” 。 “ 同 ” 有数义;(一)有时为 “ 于数相同 ” ;
(二)我们于事物之公式与数皆合一者称之为同,例如你与你
自己 “ 形式和物质 ” 均合一;以及(三)假如其本体的公式
合一者,例如相等直线与相等四边形与等角四边形均称 “ 相
同 ” ,此类甚多,这些凭其相等性而谓之同。
事物并非绝对相同,(一)而在它们综合本体上论则并无
差异者谓之 “ 相似 ” ,这些在形式上实为相同;例如大正方形
与小正方形相似,不等直线亦相似为直线;它们相似而不是
绝对相同。(二)相同形式诸事物原可能有程度上的差异者,
如不明见此差异亦谓之相似。(三)事物具有同一素质者,例
如 “ 白 ”—— 其白度或稍强或稍弱而其为色式则一 —— 亦谓
之相似。(四)各事物之诸素质 —— 或为一般素质或为重要素
质 —— 相同者多于相异者,亦谓之相似,例如锡,于白而论,
似银,又如金,于黄赤而论,似火。
于是,明显地,相别与不似亦有数义。 “ 别 ” 之一义为同
的对反 · (所以事物于其它各物不为同则为别,不为别则为
同)。别的另一义是除了诸事物于物质及公式上均各合一者,
悉成为别;若此,则你与你的邻人应谓各别。 “ 别 ” 之第三义
就是上述数理对象诸例。所以每一事物对另外的每一事物
均可以 “ 同 ” 或 “ 别 ” 为云谓, —— 但这里为同为别的两事
物均须是现存事物,因为这样的 “ 别 ” 并不与 “ 同 ” 相反
〈矛盾〉;因此非现存事物不以别为云谓( “ 不相同 ” 可以为
非现存事物的云谓)。 “ 别 ” 是一切现存事物的云谓;每一现
存事物既于本性上各自为一,也就各成为互别。
“ 别”与 “ 同 ” 的对反性质就是这样。但 “ 异 ” 与 “ 别 ”
又不相同。所谓 “ 别 ” 与 “ 别个事物 ” 并不必需在某些特定
方面有何分别(因为每个现存事物总是或同或别),但说事物
相 “ 异 ” 必需一事物与另一某事物之间具有某些方面之差异,
所以凡相异者必须在其所公认的相同方面求其所以为异。此
所谓公认的相同处即科属或品种;而所谓相异亦即在同科属
上的品种之异,在同品种上的个别之异。凡事物无共通物质,
而不能互为创生者(亦即属于不同范畴者),谓之 “ 科属有
异 ” 。如同在一个科属之内,则谓之 “ 品种有异 ” ( “ 科属 ” 的
命意就指说两个相异事物〈品种〉间主要的 “ 相合之处 ” )。
相对事物皆属相异,对成性为 “ 异 ” 的一个种类。归纳
可以证明我们这个假定是真实的。凡事物不仅互别而更别于
科属者,又事物之相别而仍隶于同一云谓系列者亦即在科
属上相同者,均可表现为有所相异。我们已在别篇说明了
什么样的事物为 “ 于属相同 ” 或 “ 于属有别 ” 。
章 四
事物之互异者,其为异可大可小,最大的差异我称之为
“ 对反性 ” 。最大差异之为对反性可由归纳来说明。事物之异
于科属者难于互相接近,它们之间距离太远也无法比拟;事
物之异于品种者,其发生所开始之两极就是对成的两端,两
极间的距离为差异之最大距离。但每一级事物间差异最大的
那一端,也就是成为完全的一端。到这里再没有超越它的事
物,而不为它物所逾越者这就完全。各级差异的系列,溯到
其全异处便抵达这系列的终点(这与其它以达到目的为完全
者其义相类),终极以外,更无事物;一切事物既尽包于两极
之间,故以终为全,而既称为 “ 全 ” ,便无所仗于它物了。这
样,可以明白,对反性即最大差异;所称为 “ 相对 ” 的数义,
其分别就在这些相对所达到那完全差异的不同距离,不同程
度的对差就成为相应的各式 “ 对成 ” 。
若然,则这也可明白,每一事物只能有一事物为之对成
(因为极端之外既无它极,而在同时间内也不能有更多的极
端),而一般说来,如以差异论对成,则差异以及完全差异必
须是两个事物之间的差异。
又,大家所承认的其它诸相对公式也必需是真实的。
(一)所谓完全差异(因为我们不能在这差异范围以外为事物
之 “ 于属相异 ” 或“于种相异 ” 者另寻差异,这曾说明过在
科属之内任何事物不能与科属以外事物比论差异),(甲)不
仅应是同品种事物之间的最大差异,也该(乙)以同科属内
事物之具有最大差异者为相对(这里所谓完全差异是同科属
事物间的最大差异);以及(二)容受材料相同亦即物质相同
的事物间,其差异最大者为相对;与(三)归属于同一职能
〈学术门类〉的事物,其差异最大者为相对(一门学术处理一
级事物,这里所谓完全差异就是同职能事物间的最大差异)。
基本对成由 “ 持有 ” 〈正〉与其 “ 阙失 ” 〈负〉相配合 ——
可是,阙失有数项不同命意,并非每 — 阙失均可与其正面状
态配为基本对成,只有完全阙失才可以。其它对成都得比照
于这些基本对成,有些因获得这些,有些因产生或势必产生
这些,另有些则因占有或失去这些基本对成或其它对成而成
为对成。现在,对反式若以 “ 相反 ” 〈矛盾〉、 “ 阙失 ” 、 “ 相
对 ” 与 “ 相关 ” 四类论列,其中以相反为第一,相反不容许
任何间体,而相对则容有间体,相反与相对显然不同。阙失
这种类近于相反;凡一般地,或在某些决定性方面遭受阙失
的事物就不能保有某些秉赋,或是它在本性上所原应有的秉
赋今已不能保持。这里我们又说到阙失之数种不同命意,这
曾已在别处列举过了。所以阙失是一个具有决定性的或是
与那容受材料相应的矛盾或无能。相反不承认有间体而阙失
却有时容许间体;理由是这样:每一事物可以是 “ 相等 ” 或
“ 不是相等 ” ,但每一事物并不必然是 “ 等或不等 ” ,若然如此,
那就只有在容受相等性的范围之内才可以这样说。于是,适
在进行创变的物质若由诸相对开始,或由这形式的获得或由
这形式的褫夺进行,一切对反显然必涵有阙失,而一切阙失
并不必然为对反(因为遭受阙失,可有几种不同方式);如变
化由那两极进行这才会发生诸对反。
这也可由归纳为之说明。每组对成包涵一个阙失为它两
项之一项,但各例并不一律;不相等性为相等性之阙失,不
相似性为相切似性之阙失,另一方面恶德是善德之阙失。阙
失各例之如何相异曾已叙及;阙失之一例就是说它遭受一
个褫夺,另一例则是说它在某时期,或某一部分(例如某年
龄或某些主要部分),或全时期或全部分遭受褫夺。所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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