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斯多德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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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斯多德全集- 第9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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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方法是考察被某人所断言的东西属于一切或者不属于任何一个,这种考察要依据属而不是在无限数目中进行。因为这种考察更多地是方法性的,只需较少的步骤。考察应该从原初的东西开始,一步步进展,直到不可分割的东西。例如,如果有人说过对立的知识是相同的,那就应该考察这种知识是关系中对立的相同、相反者的相同、以缺乏与具有为依据的谓项的相同还是以矛盾为依据的谓项的相同。假如从这些方面考察还不清楚,这种区分就还要再进行下去,直到不可分时为止。例如,直到你弄清公正与不公正、倍与半、盲与明、存在与不存在等对立的知识是否相同时为止。因为如若有某个例证表明这种知识不相同,我们就能驳论倒那个问题。如若谓项不属于相同也一样。这种方法对于驳论和立论均可转换使用,因为如若在进行区分之后,谓项似乎仍然适于一切方面或多数方面,就应要求对方承认它的普遍性,或者举出反例,说明它不适于什么场合;如若他根本没做这些事情而又不予承认,就显得荒唐可笑了。 
再一个方法是做出偶性以及偶差所属东西的定义(或者两个定义分别做或者只做某一个),然后再考察是否有某种不真实的东西在定义中被当成真实的了。例如,如若要考察神是否受到了伤害,就要弄清伤害是什么意思。因为如果伤害就是故意毁损,那么显然,神就不会被伤害;因为神不可能被损毁。再有,如果要考察一个善良人是否爱妒嫉,就要弄清什么人爱妒嫉,妒嫉又是什么。因为如果妒嫉意味着对正派人的明显幸运感到痛苦,那么显然,善良人就不会有妒嫉。因为不然的话,他就会是可悲而可怜的小人了。如若要考察一个愤怒者是否爱妒嫉,就要弄清每个词的含义是什么,因为这样做了才能表明这个陈述真实或者虚假;例如,如果妒嫉之人对吉星高照者感到痛苦,而愤怒之人则对厄运笼罩感到痛苦的话,那么显然,愤怒者也不会有妒嫉。也可采用以论断去置换论断中的语词的办法来加强理解,并且不要停止这种置换,直到获得熟悉的语词为止。因为在许多场合,虽然早已提出了整个论断,但探求的东西仍不明显,而如果用论断再去置换论断中的语词,所求项就会变得明显起来。 
再者,可将问题自身变成命题,然后再提出反对。因为反对就是力图对于论题的反驳。这种方法与考察被某人陈述的语词属于一切或不属于任何东西的方法大体上相同,只是在方式上有区别。 
再者,要分清什么东西应像多数人那样称谓,什么又不应像多数人那样称谓。这对于立论和驳论都有用,例如,应像多数人所用的语词那样来称谓众多事物,但要回答它们是或不是什么种类时,就不必顾及多数人的看法。例如。要说健康的就是能产生健康的东西,就如多数人所说的那样,但在回答当下所论的这东西是否产生健康时,就不要按多数人而要照医生所言。 
【3】 再有,如若一个语词有多种含义,而且已被断言它属于或不属于某东西,就应证明它在多种含义中有某一种,假如不能指出两种的话。在多种含义被忽略的场合,这种方法也有用。因为如若多种含义没被忽略,对手就会反驳说,他自己所选择的根本不是这种含义,而是另一种含义。这种方法不论对于立论还是驳论都可转换使用。因为假如我们意欲立论,就应证明它属于某种含义,如若不可能指出两种的话;相反,如果想驳论,我们就应证明它不属于某种含义,如若不能指出两种的话。在驳论时,不应从赞同出发进行论辩。不论某人陈述的东西不属于一切或是不属于任何情况。因为如果我们证明了它不属于任何情况,我们就会驳倒他所谓属于一切的陈述;同样,如果我们证明了它属于某一东西,也就会驳倒他所谓不属于任何东西的陈述。但在立论时,就应以一致为原则,即:如果陈述属于不论什么情况,它就属于一切,这样,我们所立论点就会成立。因为从表明它属于某一东西来证明它属于一切是不充分的,假如,如果某人的灵魂不死,就不能因此而证明所有人的灵魂不死。所以,必须同意:如果任何灵魂都不死,则一切灵魂都不死。这种方法不能总是使用,只是在我们不能充分说明适于一切的某个单一论断时才能使用,就像几何学家证明三角形内角之和等于两个直角时的情形一样。 
如果词的多种含义没被忽略,就应区分这些含义,然后进行驳论和立论。例如,如果正当的就是有益的或美好的,我们就必须纳入当下的讨论中,试图证明或驳斥这两种含义,说明它是美好的和有益的,或既不是美好的也不是有益的。如果不可能同时说明二者,也应说明一种含义,还要指出一种含义真实另一种不真。如果词的含义被区分为多种,也能用同样的定式。 
再者,有些词的多种意义并不是由于它们自身如此,而是因为使用的角度不同。例如,许多东西的知识是一门,而这些东西或者作为目的以及达到目的的手段。如医学就是产生健康和饮食规律的知识,或者作为二者的目的,就像相反的知识被称为相同一样(因为一方并不比另一方更是目的),或者作为由于自身和由于偶性,例如三角形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就是由于本质,而等边三角形则是由于偶性;因为等边三角形偶然地是三角形,只是由于我们知道它的内角之和也等于两直角。因为,如若没有一种意味着多个东西的知识会相同,那么显然,它就完全不可能相同;相反,如若有某种含义会相同,它就显然可能相同。要区分出与所用等量的含义。例如,如果我们意欲立论,就要列举出可能的那些含义,并只把它们分成对立论有用的含义;但是,如果意欲驳论,就举出不可能的那些含义,而将其余的略去。在多种含义被忽略的场合,也可实行这种方法。通过这些同样的惯常方法,也能证明一物是或不是他物。例如,一门知识是某种东西的知识,它就或者作为目的,或者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或者作为由于偶性;如果它不是某东西的知识,就不是上述方式的任何一种。对于渴望以及其他多种含义的语词,也可使用同样的论证方式。因为某物的渴望或作为目的,如健康;或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如服药;或作为偶性,就像喜好甜食的人渴望果酒并不因为它是酒而由于它是甜的。因为渴望甜味才是他的本性,而渴望果酒对他来说只是由于偶性;因为假如这果酒是辛辣燥热的,他也就不会渴望了。可见,他之渴望酒纯系偶然。这种方法在关系词中也有用;因为这些情况常与关系词相关。 
【4】 再一个办法是把有的语词换成更为熟悉的语词,例如在对某个概念的理解中,把精确的换成清楚的,把爱打抱不平换成好管闲事的。因为所用语词更熟悉,把握论题就更容易。这种方法对于立论和驳论都共同适用。 
为了表明属于相同事物的相反属性,应考察它的种。例如,如果我们想说明感觉中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成分,就应考察判断,因为感觉是判断,而判断就有正确与不正确之分,所以,感觉方面也就会有正确的和错误的部分。可见,对于属的证明要从种开始。因为判断是感觉的种,感觉者就是以某种方式在进行判断。反过来,对于种的证明山可以开始于属。因为属于属的那些特性也属于种。例如,如果知识有优劣,谋略也有优劣,因为谋略是知识的种。对于立论,前一种方法是荒谬的,后一种却是真实的。因为属于种的所有性质并不必然全都属于属,例如动物有双翅和四足,但人却没有,而属于属的一切特性却必然属于种,因为如果人是精明的,动物也是精明的。对于驳论,前一种方法是真实的,后一种则是虚假的。因为不属于种的特性也不会属于属;但不属于属的特性却不必然不属于种。 
既然陈述种的那些东西也必然陈述某个属,既然具有种或者被种派生的语词所描述的那些东西也必然具有某个属或者被从某个属派生的语词所描述(例如,如果知识被某人陈述,文法知识、音乐知识或其他某门知识也会被他陈述;如果某人具有知识或者被派生于某门知识的语词所描述,他也会具有文法知识、音乐知识或其他某门知识,或者被从这门知识派生出的语词所描述,例如文法家或音乐家),那么,如若设定的某个陈述是以某种方式派生于种的,例如灵魂是运动的,就必须根据运动的某个属来考察灵魂是否可能在运动,例如,考察它是否在增长、衰减、生成或以其他某种形式在运动。因为如果它没按任何一种形式运动,它就显然没有运动。这种方法对于两者,即对于驳论和立论都共同适用。因为如果它按某种形式运动,它显然就在运动;如果它没按任何一种形式运动,显然它就没有运动。 
在没有足够根据来实现反对论题的意图时,就应考虑从当下所议论题的真实的或已被共同接受的定义中找论据,并且,如果从一个方面不行,就应从多方面着手。因为定义做成后,反驳就更容易。 
还应考察当下所议的论题,看它由于什么的存在才存在,或者,如果它要存在,必然有什么存在。如果意欲立论,就要考察当下所立论题由于什么的存在才存在(因为如果那个东西已被证明是存在的,当下所立论题也会被证明为是存在的);如若意欲驳论,则要考察如若当下所驳论题要存在,就要有什么存在。因为如若我们证明了对方论题所依随的东西不存在,我们也就会驳倒他的论题。 
再者,要考虑时间方面的因素,看是否有什么不一致。例如,如果对方说过被喂养的东西必然会长大;因为动物总是被喂养,但并非总在长大。如果他说过知识就是记忆,情形也一样。因为记忆在时间上是过去,而知识则是现在和将来,因为我们说,知识就是认识现在和将来的事情,例如将出现日蚀;但除了对于过去的事情外,是不可能有所谓记忆的。 
【5】 再有就是诡辩的方式,即把对手引人我们有充分理由加以反驳的论断中去。这种方法有时必要,有时显得必要,有时则既非显得也非实际必要。它在这种时候是必要的:回答者已经否定了对于做成反对该论题的论断有用的某一点,而这一点又刚好是提问者所提供用以反对该命题的那些充分论证之一。在这种时候它也同样必要: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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