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初期是〃摸着石头过河〃,那么,邓小平1992年南巡讲话后,目标已经变得清晰,建立〃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制国家〃,就是我们要到达的彼岸。
如果构成农村社会的三大基本要素——农民、基层组织和基层政府,都在严格的管制之中,必然会使整个社会缺乏活力和效率。农村社会要想过渡到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国家法制化的新体制,其必然的逻辑过程就是三步走:即放活农民―放活组织―放活乡镇政府(依法行政)。
第一步,放活农民。农村改革开放30多年来,实行了〃分田单干、离土不离乡、离土又离乡〃三个阶段的改革开放,完成了解放农民及其生产力的目标。30年的实践充分证明,我们摸到了〃石头〃,改革的路径选择是完全正确的。但这一步还只迈出了一只脚,离实现放活农民的目标还少半步。我国农民还没有取得同等的民主政治权利、同等的赋税权利、同等的公共财富占用权利、同等的自由迁徙权利、同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权利、同等的发展权利、同等的市场主体权利。只有给了农民同等的国民待遇,放活农民的目标才算完全实现,农民的生产力才能彻底解放。因此,30年的农村改革,在解放农民方面,仅仅只是走了大半步。
第二步,放活农民组织。随着农民劳动力的解放、劳动者的经营领域扩展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农民必然要求享受和社会各个阶层同等的待遇,因为这是市场经济〃主体〃(农民)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和自主发展的必要条件。由于单个农民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农民组织起来,才能充分表达意志、争取平等权利,才能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因此,放活农民组织是农村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要求放活农村社团组织,如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使其民间化,同时鼓励发展新的民间组织,让民间各个阶层的利益主体组织化、合法化;另一方面要求向民间组织(包括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等)开放生存空间,主要是部门权力和垄断经营部门从乡村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有所退出。
只有部门权力和垄断经营部门逐步退出对乡村社会的强力掌控,乡村民间组织才能逐步发育和发展。只有民间组织充分发育,小农户才能联合起来应对大资本的垄断,才能节约生产成本、消费成本和销售成本,才能获得更好的经营效率。只有民间组织充分发育,才能从组织上保障村民自治走上真正的民主自治轨道。村民自治在农村搞了十几年,收效不大,甚至走到了十字路口的原因,也就在于没有足够的民间组织资源。只有民间组织充分发育,每一个农民生活在一个和几个组织中间,农民才能够支付使用法律的成本,民主才有力量维护法律的公正,法律才能维护弱者的合法权利,弱势的人没有组织做后盾,法律就有成为强势者欺负弱势者的工具的危险。只有民间组织充分发育,民间社会的管理才能高效,管理成本才能降低。
我国农村的小农经济基础决定,只能建立一个以农民组织化为基础的农民自治的乡村上层建筑。今后若干年,放活农民组织是农村改革的关键。如果说前30年的成就是解放农民个人和家庭所创造的增长奇迹,我们期待今后若干年,通过激发〃农民组织〃的功能,再次创造发展的奇迹。
我甚至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落后的中西部农村的未来发展,只有靠合作社竞争发展、靠集体经济竞争发展等等,〃家庭〃只是合作社和集体经济等经济组织的一个〃细胞〃。扶持和推动农民组织之间的竞争发展是农村改革第二步的核心任务。
第三步,放活基层政府。当农民(民间)组织发育成熟后,农民(民间)组织化的力量会成为乡村社会的主导力量,乡村社会管理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体制将随之改变,民主与法制将成为主要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建立民本的精简、高效、低耗的自治政府将成为必然要求。一方面基层自治政府对农民负责;另一方面,要求上级政府〃放活〃基层政府。县市政府和乡镇政府不再是〃老子〃和〃儿子〃的封建关系,而是法定的权义(宪政)关系。只有〃放活〃基层政府的改革落实了,实现了〃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农村改革才算真正完成。届时,农村将进入一个成熟的、秩序化的新阶段——民主和法制的发展阶段。
(五)改革无捷径
改革不可能一帆风顺,遇到困难的时候,我们总希望有捷径可走,这种心理十分有害。以邓小平为首的领导集体在改革初期就下定决心〃摸着石头过河〃,可以从中看出前人对旧体制的彻底失望和坚定地朝〃彼岸〃前进的决心和智慧。20世纪80年代中期,又明确指出:政治改革必须与经济改革同步进行,政治改革不同步,经济改革也会走回头路。实践证明这个判断是对的。中西部地区在20世纪90年代的经济改革正是因为政治改革没有同步、走了回头路,所以才出现了〃三农〃问题的日趋严重化,〃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教训是深刻的!
三、中国有世界上最好的农民
农村有土地、矿产、森林、河流、市场……农民很勤劳、很智慧、很有创造力……农民为什么贫困?这是我长期思考的一个问题。加入香港乐施会之后,我到了云南、贵州的大山深处,给了我太多的震撼,让我明白了很多过去不明白的农民贫困的原因,也加深了我对农民的理解和尊敬。云贵三年的扶贫之旅,我心中常常压抑着一句话,想使出全部的力气向国人呼喊:我们有世界上最好的农民。
以下是我2004年在中国农业大学的一篇演讲,原题为《贫困的制度性因素》。
近段时期,我主要是在云南、贵州等地的国家级贫困县走动,发现贫困的原因并不那样简单。我们把贫困的原因归结到穷人本身:农民素质低、没文化、愚昧、自然环境条件差,等等,好像贫困与政府、制度、城市人群没有多大关系。不是的!在很大的程度上,贫困源于没有权利,源于不合理的制度。
我先从一个故事开始。我到了贵州一个乡,全乡有14000人,有锡矿、铅矿、煤矿,每天运出去的矿产价值约40万元。开矿的是浙江、四川、云南等地的〃大老板〃,他们每年给乡政府提供的税收不足50万元,但每年用以维修那来来往往的运矿车辆所损坏路面的资金,就不少于150万元。矿开了,资源没有了,环境破坏了,并且这些矿是有毒的,矿工没有任何劳动保护,每个劳工在矿里只能工作三个月就不能再工作了,时间长了有生命危险。这样的劳动,每个矿工的工资不到300元/月。不生活在那样的环境中的人,是很难理解〃宁可累死,不可饿死〃的现实选择的。
说那个地方穷,每天却有那么多财富源源不断地运出去。我算了一下,那个地方的人均GDP超过了10000元,但他们的人均纯收入不到700元。开发了资源,投资者暴富了,当地的人民分享了什么呢?收益甚微,但受害不浅。房屋倒塌了,储藏红薯的地窖掉下去几十米,水库的水漏掉了……
第二个故事,我去云南的一个贫困县,那些原始森林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砍伐的,砍树的时候没有任何补偿,因为森林是国家的,砍伐〃国家森林〃自然不关当地人的事了。森林没有砍伐的时候,当地人主要以狩猎为生,辅以简单的农作,生活还是比较舒坦的。树砍了之后,当地人不得不从狩猎生活转向农耕生活,千辛万苦地建造了梯田。最近几年,要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强制当地人退耕还林。森林砍了,没有补偿;而辛辛苦苦开的梯田,一个文件下来,说补给你每年300斤粮食,给5―8年就了事,5―8年以后的日子怎么过?
当我走进贫困的深处面对贫困的时候,我实在没有理由指责那些在贫困中挣扎的人们,他们没有错!经过长时间的思考,我对农民贫困的原因有了新的认识。
第二部分 9。30年农村改革,三步走了大半步(3)
(一)贫困的制度因素
至少有十几种主要的限制农民权利、导致贫困的不合理制度,需要我们重新检讨。
第一,产权制度。上面的两个故事都与产权制度有关。矿产资源属于国有,割断了资源所在地人民与资源的联系。国有是谁有呢?谁有权审批矿产资源开发,谁就代表国家了。什么人有权开发国家的矿产资源呢?当地人无疑是国民,可我们在制度中找不到国民的位置!有人会说,国民分享税收啊!可谁代表国家征税呢?1吨煤35―50元的税收,可是一车装10吨却只算5吨,白天运10车计税,晚上100车不计税;就是征了税,当地的老百姓又如何实现分享税收收益的权利呢?
如果说森林、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农民分享不到收益也就罢了,但本来是农民辛苦建立的产业,也要被占有。比如说,农民集资办起了电,产权属于谁?属于国家的电力总公司。农民集资修了学校,产权属于谁?属于国家的教育部门。农民集资办的厂,产权也不属于农民。农民集资安装了电话,产权不属于农民了。农民集资办的公路、桥梁、水利设施等,产权都不属于农民。既然是农民集资办起来的,为什么农民没有产权收益呢?如果把农民投资的电力、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都让农民分享产权和收益,农民也不至于这么苦、这么穷。
不仅如此,20世纪80年代后期,国家鼓励农民办粮食加工厂,一个加工厂要投资几十万、几百万,到了90年代,一个文件下来,不允许农民经营粮食了,农民损失惨重,却没任何人承担任何责任。80年代政府鼓励农民贩猪、宰猪、冷藏猪,90年代,要〃定点屠宰〃,农民办起来的生猪〃一条龙〃全垮了,谁也不赔。80年代后期,允许农民经营种子、农药、化肥,90年代,供销社重新专营,种子公司专营,把从事种子、肥料、农药经营的农民害苦了。农民由此所负的债是一代、两代人都还不清的。城里的企业破产了就破产了,农民的企业被逼得破产了,钱还是要还的。农民怎么不穷啊!
第二,财政制度。农村用电、电话是农民自己集资建起来的,城里用电、电话是国家投资的,城里人用的电和电话比乡村便宜。农村的学校是农民自己集资建的,农村老师的工资是农民自己开的。城市里的学校是国家建的,城市里老师的工资是国家财政开的。农民修了公路,政府部门去收费,路坏了又要农民自己修。城市里的公路是国家修的,一公里就投好几百万甚至千万。都是中国的公民,在占有财政资源方面,标准是不一样的。剑川县黑桃树乡大满山红的那个村子,农民自己集资办电,一根电杆,从山下运到山上去,要用40个人,抬两天,中途回不了家,还得在半山腰过一夜。城里的人什么时候这样自力更生过啊!
第三,社会保障制度。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没有覆盖农民的。这是个极大的不平等,即使这样,还有些人要破坏农民自己的保障制度。2003年3月1日生效的《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30年、50年不变。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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