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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方案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缺陷是对领导和管理干部的民主监督力度不够,这些人是单位改革的主导者,但对他们本身业绩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却缺少实质性的监督机制,因而在表面上端走了职员的铁饭碗以后,少数管理者却实际上捧着钢饭碗。主导人事制度改革的人如果私心作祟,任人唯亲,那就很容易把改革变成排斥打击异己,网罗党羽、拼凑私人班底的手段,改革也就可能比不改还糟。因此,厉行法治、程序公正、民主监督、领导干部的竞争和淘汰机制,是克服用人腐败、保证事业单位改革实现其原初立意的关键所在。可见,各事业单位改革的成效不可避免地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效和大环境联系在一起。
这就是说,事业单位改革也必须以人为本,面向广大群众,真正做到改出活力、改出效益,而不是换汤不换药地变换一下旗帜,依然故我地以个人亲疏为标准,无论是决策还是干事,都是少数人独断专行,大多数人被动地服从命令,不能、也不愿意承担责任。
改革必然涉及到人的利益。在当今社会,任何人都不可能永远与利益绝缘,问题只在于,如何公正公平地处理利益的分配。这正是当前事业单位改制面临的一个尖锐的核心问题。一些人利用自己在决策机制中的现有优势,让所设计和推行的改革尽量在经济上有利于自己。比如以超低价购得现有房产、设备和股权,或者把股权分配中的等级差别拉得很大,以致少数人占有绝大多数股份而广大职工所占则微乎其微。这是一种变相的掠夺,但目前还缺少有效的机制来纠正相当一些改制单位的产权不公正现象。因为原先是国有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其产权属于国家或全民,在改制过程中如何确保国有财产不流失,就成了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当然,股权分配不应当实行平均主义,管理层拥有较大的股份有助于提高其管理的责任心和积极性。但是,目前一些单位改制的股权分配是相当主观随意的,严重地向少数管理者倾斜,这就造成了很大的不公正。
广大职工的利益保障成了改制的一个极其敏感的课题,也是冲突之源。中老年职工曾经在低工资下工作多年,现在都到了接近退休的年龄,而一些老弱病残者更成了少数人眼中的负担。于是一些人借改制之机而把这些人当成包袱,必欲卸之而后快。许多职工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在退休金、医疗保障等方面问题颇多,成了大量上访的根源。
前面说过,人事改革的本意是形成竞争机制,而在竞争过程中显然有人成功,有人失败,我们不可能一一追究其所有的细节和原因。但对于成功者的奖励靠市场机制就够了,而对于失败者或弱者就不能只依靠市场机制,还必须由公共政策来适当地予以补偿,使之不必走上绝路。奖勤罚懒是必要的,但不能没有限度,更何况有些人的弱势不是因为自己懒惰,而是由于其他的原因,比如身体和智力条件、社会传统的因素,等等。
如今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时代。体制改革不能漠视基本的人权,以强制手段对待职工,不准他们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其后果显而易见。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从人民中来,到人民中去,才能永葆本色。因此,保障人权就成了改制者必须牢记于心的基本原则。少数负责干部甚至把下级管理者和事业骨干的权益也不放在心上,随意改变章程和规矩,让人无所适从,同样是在制造大量隐患。
总之,事业单位的改制不能目中无人,这里的人指广大职工,而不只是极少数人。以人为本,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系南京大学哲学与法学教授)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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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治之下的警察权
南方周末 2004…10…28 14:54:27
方舟评论
□邓子滨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一个小女孩纯真甜美的歌声,勾勒了一幅融洽的警民关系的画面,这歌声和画面曾经感动过无数国人,今天依然能够让人体会到它的温馨与和谐。但是,在怀旧与感动之后,我们必须冷静意识到,歌词所意图发挥的,其实只是一种单向的教化功能,因为这种教化没有解决这样一些问题:如果那个警察叔叔没有将钱上缴国库怎么办?完全靠警察的觉悟吗?还有没有什么制约机制?因为如果我要施与信任,就应该有一种制度保障我的信任不被滥用。这就是法治要解决的问题。
法治,意味着对立法者和执法者的限制,以确保他们不得不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全和落实法制;而更多的法治,则意味着对拥有权力者更多的监督和更严格的约束。
当前人们密切关注的事件之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这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提升法治水平、构建法治之下的警察权的良好契机。我们看到,立法者已经在向法治之下的治安管理努力迈进,在编织法网的同时,也注重对“撒网的人”进行制约,尤其是程序制约,这
是令人欣慰的法治推进。
尽管如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种倾向,不能不引以为戒:在立法和司法两个环节上,只注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忽视了法律本身的公平正义,忽视了执法者以法律名义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比如,在刚刚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之后,虽然我们可能不再担心“谁拖走了我的车”,但是,我们仍然不知道,如果某位交警因公共汽车司机违章驾驶而将车上的乘客一并拦截半小时,我们作为乘客是否仅有两种选择,要么默默等待,要么下车步行?我们仍然不知道,有什么法律上的渠道,让我们去表达对于某处禁行、某处禁停的异议,即使这种“禁行”、“禁停”标志是明显不合理甚至是专为罚款而设置的?……
即将问世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必须应对当前严峻的治安形势,为此,必然要加强警察治安执法力度,补充规定适量的违法行为,这些都是非常必要的,也都是我们理解和支持的。但是,法治之下的警察权,其重点不在于法网如何严密,而在于强化对于警察权的制度约束。可以想见,人们在期待更稳定的社会环境的同时,更加期待社会稳定的另外一些重要因素,期待警察在没有任何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不再随意拦截、盘查行人和车辆;期待夫妻在家中看黄碟不会再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期待警车在非紧急任务情况下不要违章行驶……可以这样说,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其实不仅仅是看它有多么完备的法律,而首先是看它的司法力量尤其是警察队伍是否尊重和忠于法律。
恩格斯曾说:“文明国家的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关
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但是文明时代最有势力的王公和最伟大的国家要人或统帅,也可能要羡慕最平凡的氏族首长所享有的,不是用强迫手段获得的,无可争辩的尊敬。
后者是站在社会之中,而前者却不得不企图成为一种处于社会之外和社会之上的东西。”(《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因此,在强调“警民共建,警民一家”的同时,不应忘记“警察”(police)一词其实就有“统治管辖”
之意,而这种统治管辖所依靠的,决不仅是强
大的权威,还应当关怀社会中的个人权利。警察权不能“处于社会之外和社会之上”,而应当被置于法治之下,惟其如此,社会得到的是安定团结,国家得到的是长治久安。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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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之惑:历史宿怨如何化解?
南方周末 2004…10…28 14:56:54
□内藤康(发自东京)/刘柠 译
“女士们、先生们……”2004年7月的一天,东京赤坂附近一家宾馆的会议厅里人头攒动。由浙江省和杭州市两级政府共同举办的、旨在招商引资和振兴地方旅游的推介会上,两国合作的重要性被一再强调;接下来的欢迎晚宴上,在日本人气了得的“女子十二乐坊”登台献艺,其华丽的演奏更是赢得不绝的掌声。但是,那一派“祥和”却分明有些异样。因为就在几乎与此同时的亚洲杯上,每逢日本队的比赛,必然伴随着中国观众充斥赛场的嘘声。
这样的场景绝妙地勾勒出当前中日关系的“政冷经热”。事实上,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它们就沿着自身的轨道发展,至今难以交叉。一种郁闷、沉重的氛围,密布于表面的“友好”之上。官方层面上,因抗议小泉首相参拜靖国神社,中日首脑对话已中断了3年。而民间层面上,中国国庆节前夕,虽然有日本人游行要求“中日断交”的行为未免太过极端,但民间感情陷入低谷也是事实。
解决历史问题的契机
历史问题,当然是两国民间情感摩擦的最大原因。作为日本人,我们知道,中国不满“日本对于过去的历史还没有充分道歉”。对此,日本虽不乏附和这种主张的声音,但国民感情的主流却是对“谢罪要求”日益困惑和厌倦。
道歉问题无疑是横亘在两国情感之间的一道鸿沟。那么,这道感情鸿沟是如何积聚起来的呢?其实,战后中日两国本有好几次解决这个问题的机会:1945年日本战败、1972年日中复交……
1945年日本无条件投降后,通过远东大审判以及美国主导推进的日本“和平宪法”等措施,基本清除了军国主义。终战之初,日本国内就有“一亿总忏悔”的流行语,当时“战败国日本作为加害者谢罪乃理所当然”的舆论颇为强烈。然而,随即开始的冷战割裂了日中两国,虽互为当事方,但却失去了就战争责任进行对话的机遇,直到1972年。
客观地说,1972年建交谈判中,关于历史责任、战争赔偿问题,曾经是“受害者”的中国相对于日本处于“强势”地位,如果当时真的认为道歉及赔偿不够充分的话,应该是有中止复交谈判的选择的。最终结果是,《中日联合声明》以“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的措辞尘埃落定,中国政府放弃赔偿要求。在国际法上,两国以这种形式解决了战争问题,作为替代性补偿,日本方面迄今在广义上向中国提供了总额“约7兆日元”(据日本庆应大学小岛朋之教授研究,约合630亿美元)的政府开发援助贷款。
1998年江泽民在韩国总统金大中之后不久访日。金总统在临行前,面对日本记者团曾强调说,“希望我此次日本之行,能够彻底清算过去,使韩日两国从此不再纠缠(历史),以期共同进入真正理解与合作的21世纪。”
日韩之间,也曾有过类似日中的历史。从1984年访日的全斗焕,到之后的卢泰愚、金泳三等韩国领导人,虽然每次访日言必称要构筑“面向未来的新韩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