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在推进到1990年代中期的时候,在农村实行的是包田到户,这增进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得农业生产迅速提高;对企业进行的是放权让利,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由此改进了企业的绩效;同时在体制外允许开办乡镇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进入国有企业所没有占领的市场空白地带,促进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
可是,当改革进行到“体制内”,对既定利益进行重新分配时,问题出现了。危机来自于改革的规则问题,如果说在合法性前定的情况下讨论具体领域的改革方式选择问题是一个“实证”问题、是一个“实然”层面的问题,是只需要回答“具体怎么做”的问题,那么在改革改到体制内时,则首先要面对的是“应该怎么做”的问题,是改革的程序正义问题。显然,这已经是“应然”层面的“规范”问题了。
是的,在符合一致同意原则的改革规则没有建立起来的时候,改革是要面对合法性的拷问的。郎咸平先生在对具体案例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的关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的种种问题,实质上指向的是改革的规则问题。规则问题就是公正问题。在目前的改革进程已经由前些年的“帕累托改进”推进到了对现有利益格局进行重新界定的“非帕累托改进”的时候,可能有悖于社会正义原则的种种改革模式必然以各种名义粉墨登场,要不要改革、怎样推进改革,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面临选择。
产权改革应不应该进行,这是一个价值判断。这不是一个新问题,至少已经讨论了十多年了。在我的印象中,在中国经济学界,“产权改革必须进行”至少在统计意义上得到了绝大多数比例的认同。
只要中国坚定不移地搞市场经济,首先就必须培育市场,要培育市场,就必须培育不同的利益主体参与竞争,要培育不同的利益主体,就必须进行产权改革,市场、产权、竞争不过是同一问题的不同角度的表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在经济领域必须走市场经济之路,而产权改革不过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前提而已。
产权改革应符合市场主义的正义观
中国的产权改革必须进行,并不意味着现实中的任何产权改革措施都是合理的。在这个层面上,郎咸平先生提出了一个重大的问题,即改革过程中的规则公正问题。在现阶段,类似于产权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失地农民问题、强制拆迁问题可能更为触目惊心。无论是产权改革还是征地问题,其实质都是在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之后,把属于全民所有的财富如何清晰地界定到个体的层面,在这个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中,实现公正是第一位的价值目标。如郎先生的大声疾呼,建立公正的改革规则,是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
大致有平均主义、功利主义、罗尔斯正义和市场主义四类公正观。在社会伦理层面上,平均主义、功利主义、罗尔斯正义构建的是实质正义论。关于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是伦理学中永恒的问题,不同个体的伦理关怀千差万别,“天上星空”或许存在于每个人的心中,可是每个个体所能够把握的只是“心中道德”,只要上帝才知道“实质正义”是什么,可以诉诸于现实伦理诉求的,只是程序正义的原则。
平均主义公正观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乌托邦理想。罗尔斯的正义论强调的是在整个社会层面上,要使境况最差的社会成员得到必要的保障,这是一个型构社会秩序的宏大命题,需要在立宪层面上予以保证,比如建立涵盖全社会所有成员的社会保障制度等制度安排。
功利主义是主流经济学理论认同的公正观,强调使得整个社会财富总量最大化的过程就是符合正义原则的。在改革的初始阶段帕累托改进的时代,秉持功利主义的信念是具有合法性的,在没有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强调效率优先、致力于社会总财富的积累当然是合理的。但是,功利主义并不涉及到分配问题,或者说,功利主义认为,只要社会总财富最大化了,无论如何分配都是合理的。可是,在改革的非帕累托改进阶段,利益冲突表现为利益的重新分配和界定时,继续秉承“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信条是有害的,事实上这已经成为了既得利益集团为自己侵吞社会财富进行合法性辩护的“批判的武器”。
市场主义的正义观认为,市场自愿交易的结果符合公正原则,惟有这种正义观才是强调程序正义的公正观。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是,每个人都是目的,每个人都应当拥有等度的自由,在等度自由的前提下强调“机会的平等”、“同样的规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衡量“正义”的普遍规则只有在“法治秩序”中才能得到保障,在产权改革过程中,与其说是诉求于规则的公正,不如说是诉求于建立保障规则公正的法治基础。对于郎先生“产权改革应该马上停止”的呼吁是可以同意的,只要加上一个前提———在法治秩序被建立起来之前。
创新利润属于企业家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诺斯曾经分析过,“西方的崛起”的关键是在保护创新利润的制度下,一批企业家能够把贸易关系、劳动分工等人与人之间合作的基本方式不断地扩展到更大范围,因而促进了市场的繁荣。在通向无限未来的道路上,惟有处于创新阶段上的企业家才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原动力。怎样才能激励企业家的创新活动呢,张维迎先生指出,“要善待作过贡献的人”,这其中情感认同的成分更浓一些,更学理化的表述是汪丁丁先生多年来所一直呼吁的———“让一切利润归企业家”。
郎先生的“经理人是保姆”的论断是失之偏颇的,一般而言保姆所面对的只是日常事务,而企业经理人每天所面对的是不确定性的市场,之间的重要区别是保姆的工作是没有多少创新成分的,怎么能够否定成功的企业里经理人对企业发展所发挥的关键性影响呢?
但是,具体到中国现阶段的产权改革,仍然必须澄清的是经理人并不必然就是企业家,熊彼特关于企业家的定义是认识论意义上的,强调的是只要是创新就是企业家。企业家的作用在于“创新”或“实现新的组合”,通过引入新产品、新市场、新技术、新原料、新组织等等形式来实现的。一方面要承认优秀国企里的领导人的创新性工作对企业发展所作出的重要贡献,他们应该获得创新利润。同样也要强调的是,无论是最基层的员工,只要是作出了创新性的贡献,就是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同样应该拥有对利润的求偿权利。
对于中国的产权改革,在高度警惕借产权改革之名行侵吞国有资产之实的同时,必须在理念上认同创新利润属于企业家。至于具体考量包括经理人与普通员工构成的企业家群体对创新利润的贡献份额大小,才应该是如郎先生这样优秀的财务专家责无旁贷的社会责任感所在。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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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改革要落实转让权
南方周末 2004…09…09 14:44:22
□薛兆丰
望文生义,很多人以为“国有资产”就是人人有份的资产。但产权经济学并不这么看。一份资产究竟归谁所有,不能只看文字上的规定,而必须考察其“使用权”、“收入支配权”和“转让权”,看这三权究竟归谁掌控。谁掌控谁才是物主。
从文字的角度看,“国有资产”归全国人民所有,这样的产权界定白纸黑字,已经非常明晰;但从产权的角度看,这样的界定还很模糊,因为只要无法指出哪些人掌控了上述三权,就不能说产权已经明晰。要说明的是,能真正行使产权的只有活生生的个人。
当然,任何资产都总有人在掌控。国有资产也不例外。撇开名义上的规定不说,实际上总有这样或那样的个人,对国有资产行使着“使用权”和“收入支配权”;问题是第三权,即“转让权”,并没有得到落实。这种“三缺一”的产权结构,是全部问题的症结。
表面上,国有资产和标准的股份制公司有很多共同点,例如规模都可以很大,所有者都可以很多,日常事务都得委托经营班子来处理等等。但国有资产和股份公司有本质区别。股份公司的股东可以随时行使“转让权”把股票卖掉,把换得的钱看病买药、购书上学。但对国有资产来说,无论是名义上的每个国民,还是实际上掌控“使用权”和“收入支配权”的官员,都不享有这种“转让权”。
国有资产不落实“转让权”,这要紧吗?非常要紧!因为只有享有“转让权”的物主,才会关心资源的长远价值。人们稳扎稳打地建造能住上百年的房子,或者精心栽培一棵他死后才结果的果树,那是为什么?那是因为遥远的收益也体现在资产的现值中。只要物主享有“转让权”,他就可以随时把果树按现值卖掉,把遥远的收益兑换成眼前的享受。
而国有资产的“转让权”没有得到落实,被暂时掌握的仅仅是“使用权”和“收入支配权”,这样,国有资产难免遭到“滥用”。俯拾皆是的现象,是种草代替了种树,豆腐渣工程代替了优质工程,任人唯亲代替了建章立制,铺张浪费代替了开源节流。一般地,资源不会用到带来最大长远利益的用途上,而是用到了带来最大当前利益的用途上。
这一点,我们有过惨痛的历史经验。我们经历过绝大部分资产(包括人力资产)都归国有的时代。准确地说,我们今天之所以要搞经济改革,就是被这段惨痛的经验逼出来的。而经济改革的本质,就是要纠正“三缺一”的产权结构,就是要落实资产的“转让权”。
这带出了下一个问题:“转让权”应该如何落实?应该落实到谁的手上?我们必须理解,这是一个带有很大争论空间的问题,而且永远不会有让所有人满意的答案。惟一可以确定的是:争论应该适可而止,“落实”比“如何落实”重要,而最终采取的方式也只能大致合理,而不可能十全十美,也不可能皆大欢喜。
其中一个“大致合理”的原则是:谁为企业带来较大的收益,谁就应该按法定途径分得适当的股权。这个原则的依据是:不管企业的“账面价值”是高是低,经营班子的管理能力很大程度决定了企业未来的“市场价值”。
人们批评企业家在瓜分国有资产的“盛宴”。问题是,如果没有企业家的成功管理,“盛宴”可能根本不存在,企业可能本来就是一潭死水。从这个角度看,由银行、国资管理部门和企业三方面共同操作的、以经营班子经营能力为依据的产权改革,符合了“大致合理”的标准。
在这场争论中,不少人把注意力放到了腐败现象和法规漏洞上,或者放到了当事人的动机、立场、身份、身家甚至发言的场合上。确实存在这些问题,但它们远不是最重要的。压倒一切的重要问题是:究竟什么叫“国有资产”?不落实“转让权”的国有资产有什么致命缺陷?为什么必须坚持经济改革?为什么只能退而求其次,追求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