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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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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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同时履行抗履行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
  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可能或可能不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中止履行是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没完全履行时,因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解除合同的条件应是下列之一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达到目的
  2。迟延履行
  3。拒绝履行
  4。不完全履行
  5。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六)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主要分为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重点)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假借订立合同,实施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或实施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2)掌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情况
  ①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②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③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责任的免责情况
  合同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 和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排除或者限制其将来可能发生违约责任的条款。
  (七)合同的种类
  买卖合同
  1。首先全面了解一下所列出的十五类主要合同,然后重点掌握 第一、四、五、 六、七、八、十三、十四、及第十五种合同

  六、其他之债(重点了解每种债的概念和含义即可)
  (一)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性质属于一种法律事实。
  (二)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无因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在法律上,无因管理属于合法行为。
  (三)侵权行为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特殊侵权行为则有公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特殊侵权的种类有: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等。
  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有:不可抗力、受害人有过错、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文件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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