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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票付款的效力
五、支票付款的效力当支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如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足额存款或与付款人订有一定的透支合同,并且支票的出票人签名与留在付款人处的印鉴一致,支票背书连续时,付款人应当向持票人付款。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后,即发生下列效力:
(1)付款人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支票也和汇票一样,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着资金关系。而且由于支票是支付证券,又是见票即付的证券,所以法律十分强调支票的资金关系。支票的资金关系主要通过两种合同来体现,一种是支票合同,一种是透支合同。所谓支票合同,是指出票人与银行或者其他金额机构之间,就出票人在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由出票人发行支票,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支票所指示的金额从存款中支付的约定。在此合同中,出票人负有存入款项的义务,银行则负有按支票记载的文义付款的义务。所谓透支合同,也是出票人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一种约定,即约定在出票人的存款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一定限额内予以垫付,以后由出票人偿还。以上两种合同,使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建立起委托付款的法律关系,即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支票金额,付款人则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当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后,就履行了他对出票人所付的义务,自然,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2)付款人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后,有权要求持票人在票上记载“收讫”字样,并交出支票,使票据债务得以解除。□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责任我国《票据法》中关于支票付款人的审查义务,准用第五十七条对汇票付款人的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此外,因支票的出票人应在付款人处留有印鉴或者本名的签名式样,因此,支票付款人除审查背书是否连续,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外,还应审查签名或者印鉴是否相符。根据以上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什么是支票付款人恶意、重大过失的行为。所谓恶意,是指付款人明知背书或其他签名为伪造,或明知持票人为非票据权利人,仍予以付款。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付款人应当审查绝对应记载事项是否记载完全,如不审查,对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完全的无效支票仍予以付款;付款时应进行的一般调查,付款人如不予以调查而付款错误的,如:不核对签名或印鉴,而对签有与预留的签名式样不符或者对盖有非预留印鉴的票据进行付款的,都是重大过失。
六、我国银行结算中的支票结算
六、我国银行结算中的支票结算支票结算的特点概括起来说就是简便、灵活、迅速和可靠。所谓简便,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手续简便,只要付款人在银行有足够的存款,它就可以签发支票给收款人,银行凭支票就可以办理款项的划拨或现金的支付。所谓灵活,是指按照规定,支票可以由付款人向收款人签发以直接办理结算,也可以由付款人出票委托银行主动付款给收款人,另外转帐支票在指定的城市中还可以背书转让。所谓迅速,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收款人将转帐支票和进帐单送交银行,一般当天或次日即可入帐,而使用现金支票当时即可取得现金。所谓可靠,是指银行严禁签发空头发票,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才能签发支票,因而收款人凭支票就能取得款项,一般是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情况。
□支票结算的管理由于支票是由讨款人自行签发,可以向银行直接支取现金(现金支票),也可以凭支票直接向销货单位采购商品,具有方便灵活的特点,因而是同城结算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也是除现金以外最容易发生弊漏之处,如果管理和控制不严,极容易发生支票丢失、被盗、空头等情况,一旦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将给单位资金、财产带来严重损失。因此银行对使用支票办理结算具有严格的限制,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支票结算的管理。
(1)为了保证支票结算的正确有序进行,银行规定了使用支票的基本条件。各类企业使用支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②在银行存款帐户有一定数量的、可以支配使用的自有流动资金,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③有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使用支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一定数量的资金来源;②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并且具有法人资格;③有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个体经济户使用支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在县级(城市区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发有营业执照;②有固定营业门面和加工场所;③确有转帐结算必要的;④在银行开立帐户,帐户上保持一定的余额。(2)为了避免发生丢失、被盗、空头等情况,防止由于管理不善而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支票结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支票结算的管理和控制,具体包括:①支票的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指定的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②为安全起见,支票和预留银行印鉴、支票密码单应分别存放、专人保管。
管。④支票由指定的出纳员专人签发。出纳员根据经领导批准的“支票领用单”按照规定要求签发支票,并在支票签发登记簿上加以登记。⑤各单位不准携带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外出采购。如果采购金额事先难以确定,实际情况又需用空白转帐支票结算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出纳员可签发具有下列内容的空白支票:定时(填写好支票日期)、定点(填写好收款单位)、定用途(填写好支票用途)、限金额(在支票的右上角再加注“限额××元”字样)。各单位签发空白支票要设置“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实行空白支票领用销号制度,以严格控制空白支票的签发。“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领用日期、支票号码、领用人、用途、收款单位、限额、批准人、销号。领用人领用支票时要在登记簿“领用人”栏签名或盖章;领用人将支要的存根或未使用的支票交回时,应在登记簿“销号”栏销号并注明销号日期。“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的基本格式如表 5。1。表。。 5。1 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单位:。。 19 年
领用日期销号月日支票号码领用人用途收款单位限额批准人日期月日。。 √
⑥建立、健全支票报帐制度。单位内部领用支票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报帐,遇有特殊情况与单位财务部门及时取得联系,以便财务部门能掌握支票的使用情况,合理地安排使用资金。⑦为避免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往来帐,了解未达帐项情况,准确掌握和控制其银行存款余额,从而为合理地安排生产经营等各项业务提供决策信息。⑧为避免收受空头支票和无效支票,各单位应建立收受支票的审查制度。为防止发生诈骗和冒领,收款单位一般应规定必须收到支票几天(如三天、五天)后才能发货,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将收受的支票提交银行,办妥收帐手续。遇例假日相应推后发货时间,以防不法分子利用假日银行休息无法办妥收帐手续进行诈骗。⑨一旦发生支票遗失,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或者请求银行和收款单位协助防范。□支票结算的基本步骤1。支票的领用各单位需要领用支票,出纳员应按规定填制一式三联“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在第一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送银行办理。银行核对印鉴相符后,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后,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注明领用日期、领用单位、支票起讫号码、密码号码等,出售支票。银行在出售支票的
同时; 打印支票的密码号二张,一张给领用支票单位,另一张留银行备查,以便办理结算时进行核对。
同时; 打印支票的密码号二张,一张给领用支票单位,另一张留银行备查,以便办理结算时进行核对。
各单位因撤销、合并或其他原因结清帐户时,应将剩余未用的空白支票全部交回银行,由银行切角作废。
各单位在领取支票时,银行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还一次性收取办理支票业务的手续费(按照现行规定为每笔二角)。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银行收费收据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支票的签发(1)现金支票的签发。按照银行结算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凡是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及其他单位,只能在允许使用现金的范围内签发现金支票。出纳员在签发现金支票时,应按照规范认真填写签发日期、收款人、人民币大小写、支票号码、款项用途和支票密码等项目。其中,签发日期应填写实际签发支票的日期,不得漏填或预填日期。“收款人”栏,一定要写明收款单位或收款人。收款人可以是本单位,可以是外单位,也可以是本单位的附属机构或个人。收款人应在支票存根联签名或盖章。大小写人民币金额必须填写一致、完整,不得涂改,在小写金额前,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三个栏目如有填错,应重新签发。其他栏目填错,可由签发人在改正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用途”栏要实事求是填列,不得巧立名目套取现金。“密码号”栏应按照银行提供的密码单填写。“签发人盖章”处应将预留银行印鉴加盖齐全。
现金支票的基本格式见附录。
如果单位签发现金支票到银行提取现金以发放工资或补充库存现金,则应在“收款人”栏填写本单位名称,并在支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鉴或单位公章,然后即可到银行取款。财务部门根据现金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银行存款
如果单位签发现金支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则应在“收款人”栏填写收款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并要求其在现金支票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