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古代后期生活习俗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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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古代后期生活习俗史- 第3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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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陈克进主编:《婚姻家庭词典》,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9 年版,第217—218 页。幼,维持家计和管 



理家产。从男家说也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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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而言,上层社会的交换婚主要着眼于政治,是政治利益的需要;下 

  层社会的交换婚主要着眼于经济,是因为双方皆负担不起大量聘礼,交换婚 

  可相互节省一些钱财。秦汉史籍中所载的交换婚主要是上层社会的,如《汉 

  书·郑崇传》云,高密大族郑崇与王家世代婚配,互为嫁娶,成为交换婚的 

  典型表现方式。到了东汉交换婚仍在继续风行。明帝、章帝各朝及其子孙多 

  与功臣耿况的后代互为婚姻。到了顺帝、灵帝、献帝各种,皇室又与伏晨家 

  族世代联姻。婚姻这个纽带成了联系君臣关系、体现权力和国柄的象征。 

       交换婚客观上限制了某男子娶妻的数量,有利于一夫一妻制的巩固,成 

  为社会稳定的重要标志。某些姑舅表亲婚实际上也属于交换婚,因为姑舅表 

  兄弟双方如果各有姐妹,则表兄弟往往以自己的姐妹与对方相互交换为妻, 

  从而成为事实上的交换婚关系。 

        (6)表亲婚 

       表亲婚即交错从表婚,又称“交表婚”或“姑舅表婚”,汉代人称之为 

   “重亲”。异性同胞所生子女间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与“平行从表婚”或 

   “直表婚”相对。从对称方面说,包括“对称交表婚”和“不对称交表婚”; 

  从对象方面说,包括“姑表婚”和“舅表婚”。流行于许多民族或地区中, 

  其中多数民族或地区实行对称交表婚,但也有实行不对称交表婚的,其中既 

  有允许姑表婚而禁止舅表婚的,也有允许舅表婚而禁止姑表婚的。这种婚姻 

  形式往往具有交换婚性质。其产生原因一说是出嫁女子因留恋母亲而将女儿 

  嫁回嫁家,以加强同母家的联系并使母家得到安慰;一说是为改变母系氏族 

  向父系氏族过渡时的从妻居现象,而以男女双方家庭按氏族社会平等的交换 

  原则所实行的一种补偿。 

       这种婚姻形式在这一时期的上层社会中比较普遍,如 《汉书·齐悼惠王 

  传》载,懿王薨,厉王次昌继承王爵,其母纪太后让其娶她弟弟之女纪女为 

  王后,“欲其家重宠。”另外,重亲中还有互为婚姻的。如汉武帝立卫青的 

  姐姐卫子夫为皇后,卫青又尚武帝姐平阳长公主。《宋书·后妃传》载,宋 

  孝武帝之姑嫁给王偃,生子王藻,生女王宪源。宋孝武帝娶王宪源为皇后, 

  又将妹妹临川长公主嫁给王藻。象这种结成世代通家之好的皇亲国戚,在这 

  一时期可说是不胜枚举。 

       重亲中有同辈中互为婚姻的,也有辈分不相当,或娶上辈女子或娶下辈 

  女子为妻的。汉武帝为胶东王时,与姑母大长公主嫖之女互结姻缘,曾演出 

  了“金屋藏娇”的滑稽喜剧,这是同辈结成的姑表亲。西汉时梁荒王刘嘉娶 

  任宝姊妹为妻,又以自己的妹妹嫁给任宝。到梁荒王子立嗣后,任宝之兄又 

  将女儿昭嫁给立。这又是两代同辈人结成的三重亲。不同辈者互结婚姻的也 

  不少,如汉惠帝的张皇后是惠帝姐鲁元公主的女儿;吕后将侄孙女配给高祖 

  之子刘恢为妻;汉成帝娶许后是以表姑为妻;元帝之子刘兴娶卫姬是以姨母 

  为妻。 

        (7)入赘婚 

       入赘婚又称“招养婚”或“招婿婚”。男子结婚后到女方家居住的婚姻 

  形式。是原始社会从妻居服役婚的遗存和发展。入赘婚的目的,从女家说有 

       ①                                                                ② 

  二;缺乏男性继承人,招婿是为了传宗接代,继承祭祀和家业。缺乏强壮 



① 家贫无力为子娶妻,借此为子成家,如《汉书·贾谊传》载,“家贫子壮则出赘”。 

② 贪图女家富贵,将子让给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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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招婿是为了养老抚 

     秦汉时期将这种婚姻形式称为“入赘”,将男方叫作“赘婿”。《释名》 

认为“赘”指附于人体上的肉瘤,可见对赘婿的轻视。秦始皇也很轻视赘婿, 

令他们与囚徒等一起开边和作战,有人认为这与秦始皇痛恨嫪毒与他母亲私 

通有关。汉朝也常将赘婿列为“七科谪”之一。 

     这一时期不乏有关入赘婚的史料,如吴国沈莹在 《临海水土异物志》中 

就记录有:当时沿海少数民族“甲家有女,乙家有男,(女)仍委父母,(男) 

往就之居,与作夫妻”。 

      (8)指腹婚 

     指腹婚又称“胎婚”,主要是流行于封建社会的一种包办婚姻形式。一 

般是两家主妇同时有孕,指腹相约,产后是一男一女,即结为夫妻。指腹婚 

在汉代已存在,如《后汉书·贾复传》载,贾复征战受伤,光武帝为表彰其 

功而当众宣布:“闻其妇有孕,生女耶我子娶之,生男耶我女嫁之,不令其 

忧妻子也。”《魏书·王宝兴传》载:北魏司徒崔浩是高门的著名代表,他 

的两个女儿,一为尚书卢遐之妻,一为王慧龙之妻。恰好两女同时怀孕,于 

是崔浩对她们说:“汝等将来之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为亲。”后来, 

王家生了王宝兴,就娶了姨母之女卢氏为妻。《南史·韦放传》载:韦放与 

张率为其子女指腹为婚,后张率亡,有贵族向韦放请婚,韦放表示不失信于 

故友,终以子娶张率女,以女嫁张率子。宋代指腹婚空前盛行,司马光批评 

说:指腹为婚者“及其既长,或不肖无赖,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 

服相仍,或从宦远方,遂至弃信负约,速狱致讼者多矣。” 

      (9)自主婚 

     这一时期也有不少体现男女婚前自由交往的记载,如晋、宋时期流行于 

长江下游的《子夜歌》中唱道: 

      “落日出门前,瞻瞩见子读。冶容多姿鬓,芳香已盈路。” 

      “芳是香所为,冶容不敢当。天不夺人愿,故使侬见郎。”晋、宋时期 

流行于长江下游的《四时子夜歌·春歌》: 

      “罗裳窄红袖,玉钗明月珰。冶游步春露,艳觅同心郎。”流行于今湖 

北一带的《西曲歌·襄阳乐》: 

      “朝发襄阳城,暮至大堤宿。大堤诸女儿,花艳惊郎目。”流行于今河 

北一带的民歌《幽州马客吟》: 

      “郎著紫裤褶,女著采裤裙。男女共游宴,黄花生后园。”这些流行于 

不同地区的南北朝民歌,都描绘了男男女女相逐相爱的情景。 

     东晋葛洪把妇女的公开社交活动写得更为淋漓尽致:“而今俗妇女,…… 

舍中馈之事,修周旋之好。……或宿于他们,或冒夜而反,游戏佛寺,观视 

渔畋,登高临水,出境庆吊,开车赛帏,周章城邑,杯觞路酌,弦歌行奏, 

转相高尚,习非成俗。”还大胆地爱,“宿昔不梳头,丝发被两肩。婉伸郎 

膝上,何处不可怜?” (《子夜歌》)“途涩无行人,冒寒往相觅。若不信 

侬时,但看雪上迹。” (《子夜四时歌·冬歌》)“闻欢下扬州,相送楚山 

头。探手抱腰看,江水不断流。”(《莫愁乐》)两人难舍难分,竟使江水 

为之不流。 

     在北朝民歌中,这种对爱情的追求则更为直率:“黄桑拓屐蒲子履,中 

央有丝两头系。小时怜母大怜婿,何不早嫁论家计?”(《捉搦歌》)就是 

相互约会,也显得非常干脆:“月明光光星欲坠,欲来不来早语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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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驱乐》)“摩捋郎须,看郎颜色。郎不念女,各自努力。”(《地驱歌》) 

  可以相互爱就爱,如不能相爱,不肯践约,那就各走各的。 

       自主婚与包办婚的重要区别在于:后者只能形成夫妻关系,却不能保证 

  夫妻间的恩爱。《游仙窟》中给张文成和寡妇崔十娘撮合幽会的五嫂说了一 

  句谚语:“线因针而达,不因针而稳;女因媒而嫁,不因媒而亲。”这句话 

  很精辟地揭示了婚嫁和爱情的重要区别,不自主的婚姻并不因成婚而自然地 

            ① 

  产生爱情 。 

        (10)和亲婚 

       和亲婚是中国古代以公主出嫁异族的婚姻形式。最早由刘敬于公元前 

  200年 (汉高帝七年)提出,汉代及以后各代均实行之,成为中央政权同异 

  族友好交往的有效形式。西汉共向异族出嫁了13位公主,她们远离家乡,身 

  处异族,生活不惯,十分凄苦。汉武帝时,远嫁西域乌孙王的细君公主曾作 

  歌道:“吾家嫁我兮天一方,远托异国兮乌孙王,穹庐为室兮旃为墙,以肉 

  为食兮酪为浆。居常土思兮心内伤,愿为黄鹄兮归故乡。”但出嫁的公主为 

  了巩固中央政权,多数老死于异域,起到了“和亲”的作用。如汉代细君公 

  主、解忧公主出嫁乌孙,起到了联合乌孙等西域诸国以断匈奴右臂的作用; 

  王昭君出嫁匈奴,起到了加强汉朝与匈奴间友好关系的作用;后来,唐代文 

  成公主出嫁吐蕃,起到了增进汉藏两族密切关系、促进汉藏两族文化交流的 

  作用。 

        (11)冥婚 

       冥婚是男女两家或一家为死亡子女联姻的婚姻形式。有人出于迷信思 

  想,认为人死后虽然离开阳世,却生存于冥界,阳世未得绪婚,应使其去冥 

  界成婚。冥婚可分三种: 

       ①娶死者为妻,称作娶鬼妻。定婚后女方死去,男方要恭敬地把未婚妻 

  的牌位请到家里,并同牌位举行婚礼。此后男方可与其他姑娘结婚。 

       ②嫁死者为夫,称作嫁鬼夫。定婚后男方死去,女方要抱着未婚夫的牌 

  位或公鸡等象征性的物品举行婚礼。此后女方不可再嫁他人,必须终身守寡。 

       ③男女双方死后举行婚礼,称为鬼娶鬼。多数生前已有婚约,死后由别 

  人代行婚礼;少数生前并无婚约,死后由别人包办成婚。 

       冥婚起源较早,但开始时为礼制所禁止,如《周礼》载:“禁迁葬者与 

  嫁殇者。”其中“迁葬”指男女双方活着的时候不是夫妻,死后结成夫妻同 

  穴而葬。“嫁殇”指未成年女子死后嫁人。此外,未成年男子死后娶妻,称 

  作殇娶。汉代之后不乏冥婚事例,如曹操幼子曹冲夭亡,曹操先欲聘邴原亡 

  女合葬而遭拒绝,邴原辞曰:“嫁殇非礼也”,曹操后又改聘甄氏亡女与曹 

  冲合葬。三国魏明帝爱女淑死后,与魏文帝甄皇后的亡从孙黄合葬成婚,追 

  封黄为列侯,为之置后袭爵,陈群谏曰:“八岁下殇,礼所不备”。《北史·穆 

  崇传》:“崇元孙平城早卒。孝文时,始平公主薨于宫,追赠平城附马都尉, 

  与公主冥婚。” 

        (12)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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