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税收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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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税收会计制度- 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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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减免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应纳税金发生后减征和免征(包括通过退库方式实施减征和免征)的税金,即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金。已批准但未发生的减免税金不核算;出口退税不作为减免税金核算;非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人)的征前免征税金不核算;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经过法定清算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税和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依法注销的欠税不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借方”记实际发生的各种减免税金数(包括各种退库减免),“贷方”平时无发生额。即发生征前减免和以欠税抵顶减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通过退库减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提退税金”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减免数。年终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分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6。“上解税收”、“上解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类科目核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直接缴入和税务机关自行征收后汇总缴入银行的税金。混合业务单位属于在乡金库入库的税款缴入银行时,不在本类科目核算,应在“在途税金”科目核算。 
  本类科目“借方”记已经缴入银行的税金,“贷方”记接到入库单位提退清单的退库税金数。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及税务征收人员自行将自收税款汇银行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税收会计将结报的税款现金或存款汇缴银行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待解税金”科目;收到入库单位转来的提退清单时,借记“提退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扣除退库数后的累计净上解税金数。年终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进行冲销后无余额。 
  7。“待解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和税务征收人员向会计结报的税款现金或存款。小额退税和损失税款追回及赔偿一律经过本科目进行核算,即小额退税必须由税收会计办理,从库存税款现金中退付;损失税款追回及赔偿也都必须交给税收会计,由税收会计汇总缴库。 
  本科目“借方”记税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即会计收到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和税务征收人员结报现金税款或以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责任人赔偿损失税款和追回损失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税收会计将库存现金或存款汇缴银行时,借记“上解”类科目(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借记“在途税金”科目;混合业务单位属于在乡金库入库的税款,也借记“在途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从库存现金中办理小额退税时,借记“提退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库存税款现金或存款发生损失时,借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税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8。“在途税金”,是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已经缴入银行上解,但尚未到达国库的税金。对于混合业务单位,不管对应多少个乡金库或多少个银行,凡是在乡金库入库的税款,只要税款缴入银行,都得通过“在途税金”科目核算;凡是在支金库入库的税款,缴入银行上解时,不在本科目核算,应在“上解”类科目核算。 
  本科目“借方”记缴入银行的税款数,“贷方”记已到达国库的税款数。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及税务征收人员自行将自收税款汇缴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将库存税款现金或存款汇缴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解税金”科目;税款到达国库时,借记“入库”类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在途税金实有数,如果出现“贷方”余额,则表示已入库但尚未收到缴款书报查联或上解凭证汇总单和待解凭证汇总单等征解凭证的税款数。年终决算前,在年度清理期内,应将其余额处理完毕,决算一般无余额,如有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9。“入库税收”、“入库其他收入”,是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类科目核算已入库的税金。 
  本类科目“借方”记已入库的税金数,“贷方”记从国库办理的提退税金数。即税款入库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在途税金”科目;从国库提退税款时,借记“提退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入库数。年终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冲销后无余额。 
  10。“提退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在自收税款中支付的小额退税和通过退库方式提退的各项税金。包括:①汇算清缴和申报结算的多缴税款退税(含税收政策调整结算退税);②出口退税;③因误收、误缴而多缴税款的小额退税和退库退税;5减免退税;⑤提退代扣代收手续费和代征手续费。 
  本科目“借方”记实际退库和小额退税数,“贷方”记退库减免结转到“减免税金”科目数和多缴税款退税冲转“多缴税金”科目数。即发生退库退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入库”类科目(上解单位及混合业务单位在支金库入库的税款贷记“上解”类科目);若退库税金属于减免退税,还应借记“减免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若退库税金属于多缴退税,还应借记“多缴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小额退税时,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解税金”科目;然后借记“多缴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出口退税数、手续费提退数和其他退税数。年终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分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11。“待清理呆账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超过三年仍然没有收回的欠税,以及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准备核销的欠税。其中欠税按日历日期计算,从滞纳之日起,超过三年仍然没有收回时,经基层税务机关核实,并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确认为呆账后,根据呆账审批确认书将欠税由“待征”类科目转入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借方”记批准确认的呆账税金数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准备核销的欠税数。“贷方”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并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税数和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依法注销的欠税数及确认呆账税金后又清理收回的欠税数。即批准确认呆账税金或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欠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依法注销欠税时,借记“损失税金核销”科目,贷记本科目;确认的呆账税金以后清理收回时,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清理的呆账税金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12。“待处理损失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税款征收后,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失,需要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金。 
  本科目“借方”记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金数,“贷方”记经批准予以核销或追回的损失税金及责任人赔偿的税金数。即税款在结报前发生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库存税款现金或存款发生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解税金”科目;批准核销损失税金时,借记“损失税金核销”科目,贷记本科目;损失税金追回或赔偿时,借记“待解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处理的损失税金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13。“损失税金核销”,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同意核销的损失税金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税及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依法注销的欠税。 
  本科目“借方”记损失税金批准核销数和欠税依法注销数,“贷方”平时无发生额。即批准核销损失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依法注销欠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批准税款核销数和依法注销欠税数。年终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分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14。“保管款”,是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存放在税务机关或金融单位的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现金和存款。 
  本科目“借方”记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即收到保证金和拍卖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暂收款”科目;以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应缴税款、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暂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十九条 税收会计凭证是说明税收业务发生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文件。 
  各项税收业务的会计处理,都必须有原始凭证,并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归类整理填制记账凭证,然后才能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税收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第二十条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是记录税收业务发生的最初书面证明,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是填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账的依据。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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