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中世纪经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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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中世纪经济史- 第2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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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世纪次大陆封建社会中还存在着大量的村社自耕农,他们的小块耕 

地不依附于封建土地贵族的大地产。 

     中世纪中后期次大陆的土地制度实行土地国有制。德里苏丹国(公元 

1206—1526年)统治时期,土地所有权发生了重大变化。印度教封建王公占 

有的土地被收归苏丹国家所有。大部分国有土地都以“伊克塔”(军功田) 

和教田的形式赏赐给有军功的军事贵族和官吏及清真寺、阿訇等,作为他们 

的军事封建采邑和教产。伊克塔最初只是领受者终身享用,死后归还苏丹。 

但14世纪中叶以后,采邑也变为封建贵族的世袭财产,土地国有越来越徒具 

形式。莫卧尔帝国(公元1526—1858年)的土地制度是德里苏丹土地制度的 

继续。全国的土地在名义上属于作为国家代表的皇帝。但皇帝直接控制的土 

地只有一小部分,大部分是以“扎吉尔”(军事采邑)的形式分封给贵族, 

扎吉尔的占有以军事服役为条件,不得世袭。领有扎吉尔的人称为“扎吉达 

尔”,享受征收租税的权力,租税额由国家决定。扎吉尔是当时封建土地占 

有的主要形式。此外,在边境地区,一些土著王公或部落首领还保有世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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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地,他们定期向皇帝纳贡,对领地农民征收租税。这种世袭领地占有者称 

为“柴明达尔”。另外,伊斯兰教和印度教寺院也占有一些土地。总之,莫 

卧尔帝国所实行的土地国有制实质上是一种与西欧不同的封建领主制。“扎 

吉达尔”和“柴明达尔”无论大小,都直接隶属于皇帝,彼此间没有从属关 

系。他们只有田赋征收权,并不直接经营土地,土地不能买卖、赠与和私自 

继承,田赋税额也由国家决定。但“扎吉达尔”和“柴明达尔”都力图摆脱 

皇帝的控制,把采邑变成世袭私产。在皇权衰微时,他们对农民实际上成了 

土皇帝。 

     次大陆在从古代社会向中世纪社会转变过程中,没有出现暴力革命,因 

此在社会性质发生大转折的时期,农业、手工业和商业都没有出现类似西欧 

那样的全面衰落,社会经济继续繁荣发展。 

     中世纪的次大陆,土地得到大规模开垦,国家兴建了一系列大型的水利 

灌溉工程,并推广使用革新的波斯式水车和多种多样的灌溉工具,使许多原 

来的不毛之地成为渔米之乡。同时,农具的改革,土壤学知识的利用,精耕 

细作的农业技术的推广,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中除稻、麦等主要农 

作物外,棉花、香料、甘蔗、蓝靛等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扩大,并从阿拉伯 

引进鸦片种植。农业经济中还出现区域性专业经营的新趋势。从14世纪开始 

形成了专门种植棉花、甘蔗的农业区,到17世纪不断扩大。孟加拉的稻米、 

印度的小麦都因此远销国内外。德干、孟加拉、古吉拉特成为三大产棉区, 

除本国需要外可供大量出口。孟加拉的甘蔗输往西亚和阿拉伯,阿格拉和孟 

加拉的蓝靛输往欧洲市场。农村家庭手工业生产的棉布量增加。城市手工业 

最发达的仍是传统的棉纺织业。达卡是最大的棉丝纺织中心。16世纪起,次 

大陆的手工业部门繁多,棉纺品有30种,丝织品有23种,丝棉有19种,以 

及各种毛毯、披肩,除供应国内市场外,远销欧、亚、非三洲。手工业的发 

展,促进了城乡分工,也加强了手工业内部的分工发展,出现了印染、漂白 

等生产部门。 

     由于农村中商品经济的扩大发展,货币地租的实行,城乡经济联系加强, 

商队和船队往来于各大城市之间,加强了彼此的贸易联系,打破了闭塞的自 

然经济体系,国内市场渐趋形成。16至17世纪,次大陆发展着大规模的海 

陆国际贸易。盂加拉、古吉拉特、马拉巴沿海以及西北印度的拉合尔是最大 

的外贸中心,与中亚、中东、东非、西欧、南欧和海湾地区、中国和东南亚 

各国有密切的贸易联系。出口商品以棉织品、香料、蔗糖、丝绸、蓝靛、药 

材、粮食为大宗。输入商品主要是军马、铅、水银、中国丝绸和瓷器。南亚 

次大陆的棉织品畅销欧洲市场,致使西欧从美洲新大陆掠来的金银大批流入 

次大陆。 

     国内外贸易的发展促进了货币交换的扩大,货币交换的扩大又进一步推 

动商品生产的发展。商人们在商业贸易及货币交换过程中积累了大量货币资 

本,开设钱庄票号,经营存放款信贷业务,并发行通用全国的兑汇票据。17 

世纪,一部分商业资本开始转移到生产领域,出现了商人资本——包买商中 

间人,他们以预付现金和提供原料为手段操纵城市手工业者及农村家庭手工 

业者的生产。包买商制度是欧洲资本主义侵入次大陆前,次大陆商业资本直 

接控制小手工业商品生产的高级形式,为封建主义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 

方式过渡提供了条件。在1857年沦为英殖民地之前,次大陆封建社会内已存 

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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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封建经济在东亚、东南亚的成长 



       东亚的朝鲜和日本,都是在中国唐朝制度强烈影响下形成并确立了封建 

  制度。7世纪朝鲜统一后,新罗王朝大力仿效中国唐朝封建制度进行改革, 

  在全国确立了封建制度的统治。日本的大化革新改变了从前奴隶劳动的支配 

  作用,标志着部民奴隶制的终结和封建生产关系的初步形成。 

       封建土地国有制度是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朝鲜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丁田 

  制、田柴科制和科田制三个阶段。722年开始实行的丁田制将丁田分为口分 

  田和永业田两种,前者限本人终身耕种,后者可由子孙继承。丁田禁止买卖, 

  丁民不得自由迁徙。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以谷物缴田租,以布匹及其他手 

  工业品纳贡,并负担徭役,成为国家的依附农民。丁田制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但从8世纪末起,土地兼并盛行,国有土地逐渐变成封建主的世袭领地,丁 

  田制遭到破坏。9世纪宫廷政变与农民起义不断发生。直到10世纪高丽王朝 

  重新统一半岛后,为加强对全部土地的支配权,于976年实行田柴科制度(田 

  为耕地,柴指烧柴林,科表示身份等级)。国家将全部耕地和山林登记造册, 

  然后按“品”(等级)授给文武百官、府兵、“闲人”(土豪),共79品。 

  最高品得田、柴各110结 (33步见方为1结田),最低品级得田21结、柴 

  10结。受领者享有征收田税的权利,只限终身,身殁归公。次年又授开国功 

  臣和归顺的地方豪族以勋田,自50结至20结有差。勋田又称功荫田,可以 

  世袭。此外绝大部分土地是由国家直接征收租税的公田。丁田制和田柴科制 

  都加强了国家对土地的支配权,成为专制集权国家体制的有力的物质基础。 

  但实行田柴科制度的前提是国家直接控制大量土地,可它又允许王室、贵族、 

  功臣等拥有私田。这些人千方百计扩大私田和加强对农民的榨取,到 12世纪 

  国家掌握的公田和收入越来越少。许多原属国家的良人农民被迫将土地投托 

  给权势之家,沦为佃农或奴婢,即成为大地主的私民。高丽王朝时常重新丈 

  量土地和“改定”授田的办法,但不能根本解决问题。于是,“田柴之科废 

  而为私田,有权力者田连阡陌,标以山川,征租一岁或至再三,”“良民尽 

               ① 

  入于巨室”。田制的破坏,是高丽农民起义和中央集权政治衰弱的重要原因。 

  14世纪末,李成桂为代表的地主阶级改革派掌权后,积极实行田制改革。政 

  府宣布全国土地都为国家所有,实行科田法。国家将一定数量土地的收祖权 

  授给国家机关和文武百官。京畿一带土地,按科 (等级)授给官吏,故称科 

  田。第1科授田150结 (生产20石粮的土地为1结),以下递减,第18科 

  授田10结。对地方土豪和士兵另授军田,每人5或10结。科田和军田准予 

  世袭,是私田。其余大部分土地皆为公田,由国家直接管辖和收租。科田和 

  军田须向国家缴纳相当于田租的1/10的田税,所以它又不是完全的私田,还 

  带有公田的性质。实行科田法,封建国家不仅掌握了由它直接征收租税的公 

  田和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民,而且对官僚贵族的土地也加强了控制。科田和 

  军田不仅数量有限,且科田只限京畿一带,国家还规定公私田租的数额,“此 

  外有横敛者,以脏论。”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兼并和大地主的横征暴 

  敛,有利于加强中央权力和发展生产力。同时分得军田的人大多是中小封建 

  主和上层农民,从而加强了封建集权国家的社会基础。 



① 《高丽史》卷78,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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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也实行土地国有制度。全国土地皆为天皇(国家)所有。天皇将一 

部分土地给各级贵族官僚作食封,寺院和神社也有寺田和神田。其余绝大部 

分土地作为国有公地班给农民耕种,由国家收取庸调,是为班田制。8世纪 

初,政府为增加耕地而鼓励垦荒,贵族和寺社就驱使奴隶和依附农民大量垦 

荒,同时极力兼并农民的份地。政府限制土地兼并的措施无人遵守。随着私 

有土地越来越多,土地国有制遭到破坏,到9世纪末,国家已无田颁给农民。 

在贵族、寺社领地上形成的庄园逐渐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经济结构,于是土地 

国有的班田制过渡为封建领主制的庄园制。庄园是封建主剥削农民的基本组 

织单位,其直接生产者庄民多是由于破产等原因才沦为庄园领主的依附农 

民。他们以户为单位,主要从事水田的耕种,向领主交纳收成1/3的实物地 

租和若干贡物,如领主生活必需的炭、麻、布、酒、水果等。还必须负担修 

房、筑路、搬运、守卫等杂役,无偿为领主耕种“直辖地”。不经领主许可, 

不能迁移或改业,地位等于农奴。拥有许多庄园的大封建主多半住在城里, 

委托代理人庄官管理庄园。当时私人拥有的土地叫“名田”,名田所有者称 

 “名主”。名主阶层包括大封建主,中小地主及耕种少量土地的自耕农。地 

方豪强为保护自己的庄园,还把自己家族和仆从武装起来,组成一种血缘与 

主从关系相结合的军事集团,其成员称为“武士”。武士不仅是中央赖以镇 

压人民起义和贵族叛乱的武装力量,也是天皇和大贵族斗争时双方依靠的重 

要力量。因此武士势力迅速增长,甚至凌驾于朝廷之上。在镰仓幕府统治时 

期(公元1192—1333年),武士将原来的公家土地和贵族庄园的大部分土地 

攫为已有,成为占有不同数量土地的大小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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