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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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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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
  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损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为基础编制。
  1.少数股东本期损益应当作为流动资金来源(或作抵销流动资金来源项目)处理,其数额在“流动资金来源”中“固定资产折旧”之前,单列“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反映。
  2.少数股东增加对子公司的投资,作为流动资金来源处理,其增加的数额在“其他来源”中“资本净增加额”项目之后,单列“少数股东资本增加额”项目反映。
  3.子公司将利润分配给少数股东,应当作为资金运用处理,其分配的数额在“流动资金运用”中“利润分配”与“其他运用”之间,单列项目“少数股东利润分配”项目反映。 
    第十三条  合并会计报表的附注
  合并会计报表除附注会计报表应附注的事项外,还应当附注如下事项:
  1.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名称、业务性质、母公司所持有的各类股权的比例;
  2.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增减变动情况;
  3.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即本规定第二条第3款所规定购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情况(包括名称、持股比例)、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原因及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情况,以及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对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投资的处理方法;
  4.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非子公司(即本规定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纳入合并范围的其他被投资企业)的有关情况,包括名称、母公司持股比例以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原因;
  5.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处理方法。在未进行调整直接编人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在合并会计报表中说明其处理方法;
  6.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经营业务与母公司业务相差很大的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有关资料。
  7.需要在合并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本规定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合并会计报表,是指由母公司编制的,将母公司和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
  母公司,是指通过对其他企业投资,对被投资企业拥有控制权的投资企业。
  子公司,是指被另一公司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公司,包括由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和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被投资企业。
  控制权,是指能够统驭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以此从企业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权益性资本,是指能够据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对经营决策有投票权的资本。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会计原则、程序和处理方法。
  少数股东权益,是指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由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拥有的份额,
  外币,是指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
  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是指将以母公司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揭示的子公司会计报表折算为以母公司记帐本位币揭示的会计报表。
  内部交易,是指由母公司与其所有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范围内,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交易。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办法另行规定。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附:合并会计报表格式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损益表
  3.合并利润分配表
  4.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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