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上海财经法规学习笔记精装整理》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2010年上海财经法规学习笔记精装整理- 第3节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
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规定。
4。监督个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四)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方式
《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时,如果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五)会计工作国家监督的其他形式
在对会计监督的国家监督中除财政部门外还包括审计、税务、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督等。
为了避免重复监督《会计法》强调以下两点:
1。有关部门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有关部门应当避免重复查账
(六)对实施监督检查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
《会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七)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会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概念
社会监督主要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1。依法承办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承办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1)设立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
2)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
3)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定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4)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5)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
6)其他会计咨询、服务
(三)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相关问题
1。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2。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
3。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但不得干预注册会计师独立、公正展开审计业务,不得对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再次进行普查,而要有重点的进行抽查。
(四)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检举
《会计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单位原则上应设置会计机构。
1。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当设置会计机构;
2。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设置会计机构。
3。对那些规模很小的企业、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行政事业单位等,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二)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及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法》规定,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是《会计法》中的一个特指概念,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等,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会计法》规定应在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目的是强化责任制度,防止出现会计工作无人负责的局面。
(三)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二)代理记账的基本要求
1。代理记账机构具备的条件
在我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申请成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必须经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计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才能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
4。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5。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设置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政治素质
要求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工作经历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3。政策业务水平
要求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财务会计理论及本行业的业务管理知识。
4。组织能力
不仅要求自己是会计工作的行家里手,还要能领导和组织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5。身体条件
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才能适应和胜任本职工作。
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基本要求
《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管理办法》还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会计法》第42条、第43条、第44条所列违法情形之一,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1。会计从业资格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2。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电算化。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各地负责组织实施从业资格考试,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具备报考条件并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免试会计基础、初级电算化。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办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调出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主要实行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五、持证人员继续教育
(一)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为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持续地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主要有:1针对性、2适应性、3灵活性。
(二)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接受培训主要包括:1、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及批准的培训单位组织的培训;2、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3、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自学的形式多种多样。
(三)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
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六、会计专业�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