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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瑟夫主要记载了此一时期犹太人的军事和政治活动内容,它占据了《犹太古史》的第十五章至十九章,并且是《犹太战记》的整个主题。这反映出当时犹太人所最为关切的问题:民族的存亡。约瑟夫历史叙事背后的犹太教信仰又总是与犹太人的历史处境相关的。他既出身于王族,与撒都该派有着血缘上的关系,又曾有过象艾赛尼派那样的灵修生活,并最终成为法利赛派成员,因此关于律法的理解是他写作历史的基本视野。正是基于此,他抨击犹太教中的奋锐党人,称他们“践踏了一切人类律法,把先知的预言当作骗子的谎言来嘲笑。他们毁灭了自己的国家,应验了一个古老的预言:这个预言说,当骚乱毁灭了这座城市,人手玷污了上帝的圣所时,圣殿将会化为灰烬,这座城市将会被侵占。”(第347页)把耶路撒冷的被毁完全地归在奋锐党人头上,而竭力为罗马人开脱。这种历史的态度与约瑟夫的立场是极为相关的,竭力维护罗马与犹太人的关系,就象当时许多上层的犹太人一样努力为犹太民族的发展拓展生存空间。
在他极端排斥奋锐党人的态度下,他对于耶稣的赞赏之情就显得特别突出。因为多数的看法是,有些耶稣的门徒是奋锐党人,耶稣的宣道受到围攻部分与此有关。然而,约瑟夫却似乎没有关于耶稣的这样印象。“此时,有一位智者,名叫耶稣,人有佳美的行为,并因自己的德行而著称。在犹太人及其他民族中,有许多人跟从耶稣,做了他的门徒。彼拉多将他定罪,并把他钉死在十字架上。然而,那些已经成为耶稣门徒的人,并没有因此而背弃自己门徒的身份。”(第279页)梅尔详细介绍了约瑟夫关于耶稣的真伪,使我们可以充分理解这个问题之于基督徒和早期基督教历史研究的意义。(第297~299页)如果我们考虑到约瑟夫是把耶稣作为当代史的一部分进行记录的,如果我们了解到他在写作这部著作时,基督徒已经扩展至整个地中海地区,并且有相当规模的基督徒聚居于罗马时,我们就可以看到他记叙中所显示的宽容态度是相当不容易的,因为当时的犹太教已经在排斥基督教。约瑟夫视耶稣和基督徒是一个值得赞赏的群体,说明他并不如许多法利赛人及当时的犹太上层所认为的他们是一群奋锐党人。他还是从律法及其履行的观点看待耶稣的身份,这就非常有意思了:耶稣是一个极守律法的人,基督徒也是。约瑟夫与犹太基督教在关于犹太传统的看法上到有着许多不谋而合之处。
约瑟夫关于雅各殉道一事的记载以及某种程度上关于施洗约翰的记载莫不体现出这种律法中心的色彩。例如,在关于雅各忠诚于律法却受害一事上,约瑟夫表现了强烈的愤慨。这些记载与前面约瑟夫的历史观也是一脉相承的,即以律法中心以臧否犹太历史人物的是非,又展示出早期基督教的强烈的犹太传统。
约瑟夫的历史记载内容的另一个重要侧面与罗马帝国有关。他记载了从罗马共和国到帝国时期,强有力的罗马统治者以东地中海地区为舞台所展开的角逐以及与犹太人之间的合纵连横。他似乎更把罗马人看成是解放者,他们的到来结束了巴勒斯坦地区的无政府状态,缔造了和平。这也是希腊化犹太基督教亲希腊罗马文化的特点,与他所代表的上层犹太人的政治态度是一致的。
关于纪念康德文单日的几处纰漏
■ 梁志学
2004年3月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发表了一篇来自“德国之声电台网站”的纪念康德的文章,3月15日《参考消息》也发表了该站提供的这篇文章。鄙人看过以后,觉得其中有纰漏,现在把自己的意见写出来,求教于国内同行。
一、作者原文 1799年,康德发表了他生前最后一篇文章《论与费希特科学学之关系》,,在这篇封笔之作中,康德对费希特科学哲学的评价是:一钱不值。
鄙人意见 1、赖因霍尔德曾经被康德默认为批判哲学的解释者,但他不久发现康德并未建立起“完整的、科学的哲学大厦”。(《哲学知识的基础》耶拿1791年,第129页)费希特继承康德未竟的事业,于1794年建立了完整的知识学体系,得到了赖因霍尔德的拥护。康德对此长期不公开表态,因而让人觉得他好像承认了费希特对他的超越。由于应《爱尔兰根文学报》的要求,他才在1799年8月28日《文汇报》上发表了一则简短的“声明”,说“费希特的知识学是一个完全不能成立的体系”。这则“声明’’并未收入普鲁士科学院版《康德全集》第Ⅷ卷(1782年…1800年的文章),因为它不是一篇文章。并且我们在这则“声明”里也看不到“一钱不值”的说法。2、知识学的原文是Wissenschaftslehre;其英译为Sci—ence of knowledge。翻译为知识学,能表示费希特的先验哲学涵义,而改译为“科学学”或“科学哲学”,则将如何与经验哲学相区别呢?3、康德在1800年发表过两篇短文,一篇是给米勒克编的《立(陶宛语)德与德立学典》写的《跋》,一篇是给雅赫曼论述康德宗教哲学的专著写的《前言》,因此,“最后一篇”、“封笔之作”的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
二、作者原文 在做家庭教师期间,他发表了第一本著作——《关于生命力的真实估计之思考》,其内容是关于笛卡儿、牛顿和莱布尼茨提出的哲学与科学命题。
鄙人意见 康德于1749年发表的这部著作,参加了笛卡儿派与莱布尼茨派长期开展的一场争论。前者认为,运动物体的mv是这个物体运动的量度,后者把动力分为死力和活力,认为死力mv才是适用的,而对于标志物体的真正运动的活力来说,则必须把mv2作为运动的量度;康德沿用了后者的活力概念,认为前者的公式与后者的公式适用于不同的现象。原书名为Gedanken yon derwahren Schatzung der lebendigen kr fte;在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中文版里已经译为《关于活力的正确评价的思想》。(《马恩全集》第20卷,北京1971年,第427页)把活力译为“生命力”,是不正确的;因为这里争论的是力学问题,而不是生物学问题。当然,编译局的译法也许改为《关于正确度量活力的想法》,会更加准确地表达康德的原意。
三、作者原文 1770年,49岁的康德终于得到了柯尼斯堡大学逻辑学与形而上学教授一职。他就任报告的题目是《感性与知性世界的形式与根据》。
鄙人意见 康德的这篇论著是按照当时的惯例,用拉丁文写成的,其名称为De mundi sensibilis atque intelligibilis forma et principiis;其内容为:感性世界是存在于时间与空间中的现象世界,但时间与空间不是自在存在的东西,而是人用以调整感觉到的现象的主观条件;理智世界就是本体世界,而在这个世界里只存在对象本身,是没有时间与空间的。因此,这个拉丁文书名应译为《感性世界与理智世界的形式与原则》;把定语intelligibilis译为“知性”,而不译为理智,就抹杀了现象世界与本体世界的分离,使读者看不到这篇论著是康德十年以后发表的三大批判的起源。
此外,这篇纪念文章里还有其他一些差错,例如,作者说:康德把人类理解力的形式称为“(绝对)范畴”;又如,作者说:康德提出了著名的“(绝对)范畴律令”。在《参考消息》里,前一句改正为:康德把人类理解力称为“纯范畴”,但没有把“理解力”改为知性(Verstand);后—句改为:康德提出了著名的“绝对命令”,这是改得很好的,因为原文为kategorischer imperativ。
司法程序精义
■ 朱伟一
仪式是很重要的,中国古代就讲究这个,春秋战国时代就讲究“礼”。古汉语中“礼”作社会法则或礼仪来解释。如果不讲礼,问题就大了。孔子惊呼“礼崩乐坏”,就是说大家都不讲程序,不讲规则了。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礼就是一种程序。为官也是一样,官要有官的威仪,威仪也是一种程序。只要是官,就讲究威仪的程序,不分国界,没有什么本土化可言,也没有什么文化冲突可言。说到程序,中国人民就一向重视程序,尤其是君臣关系方面的程序。见到皇帝要磕头,要请安,喊“万岁,万岁,万万岁”。这就是一种程序,权力是要通过程序才能体现出来的。民国后进步了,不喊万岁了,但代之以政治口号,开会必集体背诵总理遗训,有时还要唱“三民主义,吾党所宗”。诸君,如果我们对法律很不理解,如果我们对程序很不理解,不妨看看历史,看了历史我们就会恍然大悟,豁然开朗。
美国也很重视程序,尤其是重视司法程序。美国人把一些大事、要事,甚至是烂事交给法院和法官去办,因为法官是比较正直的饱学之士,更因为法院审案有其特定的程序。其实,法官本身就是通过特殊程序产生的。
一、司法程序 “程序”一词可能引起歧义。法律英文中有三个词〃process”,“procedure”和〃proceeding”,都可以译作中文的“程序”。首先是〃process”,也就是“正当程序”(due process)中的“程序”。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常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正当程序也泛指权力机构的决策应该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Proceeding”则一般指诉讼。当然,还有各类诉讼方面的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其程序的英文〃procedure”,也是“程序’’的意思。此类法律大多是些法定规则,重在规范是律师在法院进行诉讼的方式。
“司法程序”(judicial process)不同,是指法官如何操刀办案,更多的是传统,是约定俗成。按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判例的解释,司法程序指“法院就某一个人或某一财产获得并行使司法管辖权的任何方式。”《司法程序》一书作者在前言中对司法程序也有一个简单的定义。所谓司法程序,就是“探讨美国法官如何判案”。《司法程序》一书就是探讨法官的判案过程,探讨美国法官如何处理要求其解决的问题。
美国法学院多数没有司法程序这门课,其内容散见各处。比如,司法程序涉及法院权力的来源,这原属于宪法学科的问题。法院有什么权力?法院的权力来自何处?这是美国先哲所写的《宪法》和判例所体现的司法实践所不断探索的问题。而法院的审案流程则见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司法程序的内容包括“普通法审判”,涉及普通法的历史。美国法精要丛书中另有一本《盎格鲁——美利坚法律史》,专门介绍普通法的来龙去脉。司法程序还涉及到法哲学的问题,即,如何解释法律。但法律解释问题、“字面意思规则”、立法思想,还有撰写判决书等内容,在美国法学院都是放在“法律技巧”(Legal methods)这门课中来讲的。
《司法程序》的书名与内容似乎有些文不对题,但也并不奇怪,司法程序就是一门拼凑的学科。美国法学院内的基础课是宪法、合同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侵权法,美国各州律师资格考试主要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