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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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第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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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253号科目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销售处理不需用设备和积压材料物资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建设单位经批准对外销售不需用设备和积压的材料物资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科目,销售收入与设备材料物资实际成本的差额转入“待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商业汇票到期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到期的商业汇票因承兑人无力支付而被银行退回时,应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建设单位因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签发时期、票面金额、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贴现日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详细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61号科目 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1。本科目核算实行“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不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借款)的主管部门,拨付给所属建设单位的基建投资借款和分摊给所属建设单位的投资借款利息。 
  2。主管部门在核定的贷款指标额度内,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统一向银行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拨付给所属建设单位投资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上述投资借款,主管部门在统借时不是先存后拨,而是采取直接下拨方式,则应直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 
  主管部门接到银行转来的投资借款利息通知时,应按发生的借款利息,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将发生的建设期内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按转拨给各所属建设单位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主管部门可自定适应本系统情况的利息分配办法)分摊给所属建设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科目。 
  3。主管部门收到所属建设单位交来的用于归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基建收入和包干节余,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投资借款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主管部门收到所属建设单位交来的存款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建设单位转来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单位”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按所属建设单位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27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失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清查财产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亏毁损(不包括固定资产的毁损)。财产盘盈也在本科目核算。 
  2。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科目(已提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原值)。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估计折旧)和本科目(净值)。 
  盘亏和毁损的库存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盘盈的设备估价入账,借记“库存设备”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和毁损的库存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还应同时结转盘亏和毁损材料的成本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盘盈的材料,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毁损设备和材料的残料送交入库,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购器材在运输途中的损失,除合理的途中耗损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外,能确定应由责任单位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应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应付器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应自“器材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 
  3。列入本科目的各种财产盘亏和毁损,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转销。 
  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库存设备、材料的盘亏、报废和非常损失,以及采购器材在运输途中的短缺和非常损失,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应由责任单位或过失人赔偿的款项,借记“其他应收款”或“应付器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属于无法收回的超定额损耗,报经批准后,借记“采购保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3)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器材非常损失,借记“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4)盘亏和毁损的设备,按规定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借记“待摊投资——设备盘亏及毁损”科目,贷记本科目。 
  4。各种盘盈的财产物资,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转账。 
  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设备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设备盘亏及毁损”科目;材料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采购保管费”科目。 
  5。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2)待处理设备损失; 
  (3)待处理材料损失。
 
  第281号科目 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购入的国库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2。建设单位购入的有价证券,应于交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归还的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实现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基建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有价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301号科目  基建拨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各项基本建设拨款,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预算拨款、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自筹资金拨款、进口设备转账拨款、器材转账拨款等。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以前年度拨款:核算以前年度拨入而尚未冲转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本科目应按各种不同拨款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2)本年预算拨款:核算本年内由地方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拨款。 
  (3)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中央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基金拨款。 
  (4)本年进口设备转账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主管部门转账拨入的进口成套设备的价款和有关费用。 
  (5)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主管部门拨入用于完成压油任务而进行能源交通建设支出的煤代油基金拨款。 
  (6)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核算经批准从预存银行的自筹基建资金中转入本年使用的自筹基建资金拨款。 
  (7)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核算按规定预存银行待转使用的自筹基建资金拨款。 
  (8)本年器材转账拨款:核算本年内通过上级单位从本系统其他单位转账无偿拨入的设备、材料价款。通过上级单位转账无偿拨给本系统其他单位的设备、材料价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系统内有偿调入、调出的设备、材料价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9)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核算本年由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拨款。 
  (10)本年其他拨款:核算本年内除以上各项拨款外的其他各种基本建设拨款,如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或物资等。 
  (11)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核算建设单位本年内收到预算拨入的下年度基本建设拨款。 
  (12)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核算本年内按投资隶属关系上交财政或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的基本建设结余资金。 
  3。收到以限额方式拨入的各种预算拨款,借记“限额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以货币资金拨入的各种基建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进口设备转账拨款,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器材转账拨款,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的建设单位,同时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通过上级转账拨出的设备、材料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的建设单位,同时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交回财政、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单位的拨款结余资金,借记本科目(“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下年年初建立新账时,各明细科目应做下列结转: 
  (1) 应将本科目所属“本年预算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本年进口设备转账拨款”、“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本年器材转账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本年其他拨款”各明细科目的上年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贷方:上年结转的“本年器材转账拨款”明细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应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方。 
  (2)将本科目所属“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上年贷方余额按批准数转入“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贷方,未批准转入本年使用的部分仍保留在“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 
  (3)将“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年预算拨款”明细科目的贷方。 
  (4)将“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的上年借方余额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方。 
  (5)在作上述转账后,还应将“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上年借方余额(基建拨款部分),转入本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方。 
  年度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批准数与冲销数如有差额,应按批准数进行调整。批准数大于冲销数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批准数小于冲销数的差额,用红字登记。 
  5。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302号科目 联营拨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投资单位以参股等投资形式直接拨入的基本建设投资。 
  2。收到投资单位拨入的参股基建资金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用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建设单位用参股基建资金拨款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移交结转生产单位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账时,进行相应的账务结转,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工程竣工,将参股基建资金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移交生产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有关科目。项目全部竣工,有关账务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参股资金拨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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