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一至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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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一至四册)- 第14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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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和瘠地平均计算,一亩产粟三斛。曹操按亩收租四升,税率很轻,这时农民是鼓励多开垦荒地,对地主是不敢过多超出东汉百一之税的惯例。他兴办大量屯田,与田客对半或六四分租,专供军用,可以补民租的不足。户调取帛绵较多,可以补屯田的不足。曹操这一创制,对农民是有利的,因为农民免去了商人的一层盘剥。田租、户调的名称也从魏国开始,一直沿用到唐朝。
  二八○年,晋武帝灭吴国,颁布赋税制。《晋书·食货志》只载户调及男女丁占田亩数(户主夫妻共占一顷)。《初学记》引《晋故事》说,“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晋故事》当即贾充等定律令,二六八年(晋武帝泰始四年)奏上的《故事》三十卷。屯田制每一田客课田五十亩。《晋故事》所说当是二六四年司马昭罢屯田官以后的情形,田客和普通民丁都按五十亩纳田租四斛,即每亩纳租八升。灭吴以后,通行占田制,按一顷纳租,加倍为八斛。西晋田租、户调都比曹操定制加重,但在废屯田制以及蜀、吴两国原来赋税极重的情况下,西晋赋税制还是可行的,因此太康年间社会较为安宁。
  西晋行占田制和课田制,作为收取田租的根据。兼并者田多,农民被兼并,田少或无田,同样纳一顷的田租,显然很不均平。三三○年,东晋成帝改变旧制,开始行按亩收税制,称为度田收租制,取十分之一,每亩税米三斗。(《晋书·食货志》所说税米三升,疑是三斗之误)。三六二年,晋哀帝减田租,每亩收米二斗(《晋志》作升,仍是斗字之误)。三七七年,晋孝武帝废度田收租制,恢复按丁收租制,王公以下,丁男每口税三斛。三八三年,增为每口税米五石。这个制度对兼并者有利,许多农民不得不放弃田亩,投靠士族当佃客。南朝大体上沿袭东晋赋税制。
  北朝赋税制从魏献文帝时开始有记载。魏献文帝规定民户按贫富分三等九品纳租。千里内纳粟,千里外纳米。上三品户送租到京师(平城),中三品户送祖到别州重要官仓,下三品户租留在本州官仓。《魏书·食货志》说,魏孝文帝太和八年(四八四年)以前,魏国赋税制是九品户混通,每户出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调外帛一匹二丈。照《魏志》的说法,九品混通,负担相等,只是送租地点有远近,分品意义并不大。行三长制和均田制以后,规定户调,一夫一妇纳帛或布一匹,粟二石。北朝,从此确立了按丁收租制。北齐租调: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北周租调:一夫一妇每年纳绢一匹、绵八两,或纳布一匹,麻十斤;粟五斛。隋租调:丁男一床,每年纳祖粟三斛,绢一匹(后减为二丈),绵三两或布一端,麻三斤。唐租庸调制:每丁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大体上说,历代赋税的趋势是逐步在减轻。
  曹操施行两种赋税制,一种是普通的制度,即按亩收租,每亩四升,不管一户丁口的多少;又一种是特殊的制度,即招募农民当屯田客,每人种田若干亩,官与客对半分产品,屯田客免徭役。在大乱以后,荒地多民户少军事上急需食粮的情况下,屯田制对朝廷有利。到了情况变化,朝廷需要更多的谣役时,保存屯田制就不如废弃屯田制为有利。司马昭灭蜀,晋武帝灭吴,都紧接着罢屯田官,足见屯田制与普通赋税制是有矛盾的。自曹操兴屯田以来,魏全国有大量的屯田和屯田客,晋武帝依据废除屯田并免屯田客为普通农民的特点,创行一种假设每一作户主的丁男夫妇共占田一顷,按一顷田出租调的按丁收税制。这种制度,必须与占田制相辅而行,也就是必须一般农民拥有一定数量的田亩,破产失业还不是普遍现象,才能行这种赋税制。如果兼并盛行,农民丧失田地被迫当佃客,朝廷收入减少,就要改行按亩收租制。东晋、南朝不行占田制,按亩收租又行不通,所以,长江流域民众赋税负担较重。北朝自魏孝文帝以后,历代都保持均田制,唐行均田制,地区比较广大,赋税也比前朝为轻,对黄河流域开垦荒地恢复农业生产起着推动作用。但是,农业生产的恢复,必然紧接着兼并的盛行,到唐中期,不得不改行按亩收租的两税法,并且改实物税为货币税。
四 两税法
  七八○年,唐德宗行两税法以前,已经有若干措施为两税法作了准备。七六九年,唐代宗定田亩为两等,上等田每亩税一斗,下等田每亩税五升。次年,又定京兆府百姓税,夏税上等田每亩税六升,下等田每亩税四升。秋税上等田每亩税五升,下等田每亩税三升。这是一年中按亩两次收田租的开始。七六九年,定天下百姓及王公以下百官每年税钱,分户为九等,上上户四千文,每低一等减五百文,第八等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现任官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官准下下户。百姓如有邱店、行铺及炉冶(工商),按照规模大小,在本户税上再加税。如一户有数人在各地作官,或数处有庄田,各按官品或田数在各处纳税。诸道将士的庄田,例应优待,一概按第九等户纳税。这是按财产纳户税的开始。上上户出四千文与下下户出五百文,形式上似乎相差颇远,实际仍是富户负担轻,贫户负担重,因为财产相差远远不只是九等。
  唐代宗以前,唐玄宗也为两税法开了端绪。唐玄宗在租庸调外,又创资课。所谓资课,就是财产税。七三四年,敕令官府定户口时,凡百姓非商户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算入货财数内。非商户郭外居宅,当是官员居宅。显然,商户有郭外居宅,一丁有两牛,都是要课财产税的。七三七年,敕令地方官所收租庸调和资课,都变换为本地特产(轻货),运送到西京和东都。米、绢、布、绵、麻等物变换为各地出产的轻货,叫做变造。敕文里说“江淮等苦变造之劳”,就是指江淮等地百姓,将实物卖给商人,得钱交给官府,官府用钱向商人买本地轻货,潜运到京都。运脚费比轻货价高数借,再加卖米绢买轻货时商人的盘剥,纳税民众负担极重,所以说是苦变造之劳。事实上,资课(南朝称资税)和变造(南朝有军国大事时行变造法)都是东晋南朝相沿的旧法,唐玄宗在北朝相沿的租庸调以外,又恢复东晋南朝的资课和变造,这种繁重的搜括正适合开元后期的骄侈政治。
  资课、户税、变造、按亩收租,都说明租庸调法在崩坏,代替租庸调的新法在形成中。安史大乱以后,户口耗减,租庸调法更难以行施。因之两税法成为最适用的税法。
  七八○年(建中元年),唐德宗行两税法。要点是:(一)量出制入。(二)不分主客户都按现在居住地立户籍;不分丁男中男,都按贫富定等级。(三)商贾在所在州县纳税三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四)定居的人,分夏、秋两次纳税,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五)两税都按钱计算。(六)田税以唐代宗大历十四年(七七九年)的垦田数为依据。(七)保留丁额。(八)租庸调及其他一切科目全部废除。(九)最 后加上一条欺骗民众的老手法,叫做“敢在两税外加敛一文钱,以枉法论”。初行两税法,朝廷收到实效是:第一,户有增加。据《新唐书·食货志》说,旧户三百八十万五千,经朝廷派黜涉使到各地检查,得主户三百八十万,客户三十万,一概在当地立户籍。据杜佑建中初年《奏议》说:开元、天宝年间,户有九百余万。现在人口耗损,天下只有户一百三十万,陛下派使官检查,才得三百万,比天宝仅三分之一。其中浮寄户还占五分之二。杜佑所说户数与《新唐书。食货志》相差一百一十万户。不论那一说近似(杜说较可信),户有增加总是事实。第二,钱米增加。《新唐书·食货志》说,一年得钱二千五十余万绪,米四百万斛供京外,钱九百五十余万缗,米一千六百余万斛供京师。夫中需要米粮,唐玄宗时,每年运米入关不过二百五十万石,转运已极困难。唐德宗时据陆贽说,近年来(七九二年前后)每年自江、湖、淮、浙运米一百一十万斛,河阴仓留四十万斛,陕州仓留三十万斛,输入京城四十万斛,足见一千六百万斛之说不可信,但京内外钱米足用却是事实。《通鉴》在建中元年末记本年两税所得数:天下税户三百零八万五千零七十六,籍兵七十六万八千余人,税钱一千零八十九万八千余缗,谷二百一十五万七千余斛。这个数字大概较为有据。
  初行两税法,百姓也有些好处,安、史乱后,朝廷急需钱物,随意增设税收官,多立名目,旧税加新税,无有限制。富家丁多,或找个官做,或托名为僧,得免课役。贫家丁多,无处隐蔽,只好按丁纳租税,再加上胥吏的奸弊,贫弱的民众,除了逃亡作浮户,实在无法应付。两税法虽然对民众的负担丝毫不曾减轻,而且还加重些,但比起乱收税来,总算是有个统一的税制。可是,腐朽已极的唐朝廷,只知道要钱愈多愈好,从七八一年藩镇田悦等叛变时起,两税法又变成乱收税,民众受害与改制以前一样严重。
  颁行两税法时所说的九条规则,在唐德宗在位时,已经是每一条都起残害民众的作用。
  量出制入——强盗一般的统治者,说要量出制入,等于说要无限掠夺。杨炎依据七七九年(大历十四年)的“出”来定七八○年的“入”,已经是重税。七八一年以后,连年战争,军费浩大,统治者又贪欲无底,进行搜括,重上加重,都借口量出制入。七八二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请在本道两税钱中每千加二百。唐德宗通敕各道都加税二百文。后来剑南西川节度使韦皋奏请加税十分之二,唐德宗也自然允许。每加一次是每千二百文,十分之二成为量出制入的常例。各道有事,得用权宜(暂加)名义加税,事毕,暂加变成永加。正式加税以外,还用“税外方圆”、“用度羡余”等名非正式加税。例如韦皋在蜀二十一年,重税百姓,分一部分作为月进,蜀地从此贫乏。全国各地都有进奉,实际就是朝廷让地方官非正式加税,皇帝分得一部分税钱。七九四年,陆贽《奏议》列举两税的弊害,说:用兵以来朝廷所加及各道私加的税请一概停止。足见加税是诸害中的一大害。
  不分主客户,都按现在居住地立户籍;不分丁男中男,都按贫富定等级——七八八年,唐德宗敕令天下每三年定一次户籍,审查等第高下。地方官的成绩按户口增加、田野开辟、税钱增长、先期缴纳四条评定。地方官迫令民众析户,奏报虚数,并且用些优待办法,互诱邻境居民逃入本境,说是政治良好,流民复业。税额全部摊派给土著户,催促严厉,不容短少。贫苦人家,或向富户借债,或出卖田宅。年景要是不好,想卖妻儿作奴啤,还未必能找到买主,常常被官府逼得无路可走,自缢求死。朝廷列四条考地方官的成绩,地方宫以残害百姓来应考,所谓不分主客户,实际是主户(土著户)遭殃,也就是贫弱户遭殃。
  按贫富定等级,即陆贽所说“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多的税重,资产少的税轻,似乎是均平的税法。可是,人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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